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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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合作经济组织
【发文字号】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
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
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第二章GAP试点基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GAP试点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和GAP基地建设,并有相应的政策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GAP试点基地以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为主要示范品种(见附件1)。

第五条GAP试点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规范,管理体系健全。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基地,该专业合作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该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资金用于GAP试点基地建设。

(二)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参与农户的积极性高。

(三)具有较好农业产业化基础,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注册商标。

(四)具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产品检测条件。

(五)应有专门机构负责GAP体系的建立及组织管理工作。

(六)基地应有明确的GAP认证计划,并与总社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立项:
(一)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二)纳入“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产品基地;
(三)全国供销合作社县级社综合改革试点县建设的农产品基地;
(四)出口潜力大、产品深加工后附加值高,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基地。

第三章GAP试点基地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GAP试点基地建设的目标是:
(一)基地质量管理水平与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能够满足消费者安全健康需求;
(二)农业生产的组织与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三)基地产品生产与流通的组织化与标准化程度大幅提高,基本实现规模化、组织化和标准化;
(四)基地助农增收效果显著,参与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与生产技能明显提高。

第八条GAP试点基地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实施GAP认证;
(二)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以及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操作规程和规范;
(三)建立健全基地标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化生产;
(四)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以确保满足GAP试点基地建设的要求;
(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地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确保基地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
(六)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总结GAP试点中的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GAP试点基地的示范作用;
(七)其它规定任务。

第四章GAP试点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GAP试点基地进行布局、立项审批、考核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负责对GAP试点基地项目初审、推荐、指导和监督检查;
总社认证机构受总社委托负责依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对申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价结论;受理GAP试点基地的认证申请,并实施认证检查。

第十条GAP试点基地建设周期为1年,总社对于批准立项的GAP试点基地给予补助。

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GAP试点基地的申报与立项
(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基地应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项目任务书》(附件2),报省级供销合作社。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应组织主管业务处室与财会部门对基地提交的项目任务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任务书,由其正式上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四)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可直接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申请。

(五)总社科技教育部会同财会部负责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鉴定),通过审查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本省列入总社GAP试点基地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按期完成项目;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承担的项目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GAP试点基地验收
(一)项目期满,取得总社认证机构颁发的GAP认证证书,并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内容的GAP试点基地可申请验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总社科技教育部批准的,可延期验收。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GAP试点项目验收报告的初审,经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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