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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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的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制定了《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3月7日供销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的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坚持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按照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以密切与小农户的经济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实施“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供销服务带动小农户工程”为抓手,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网络和服务优势,加强面向小农户的生产生活服务,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让小农户共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成果,切实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农质发〔2015〕4号 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15〕4号 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制定了《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传真:010-********。

附件: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5年3月20日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确保农资供应充裕、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印发本工作要点。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梳理农资产品行政审批权力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要件、流程、时限,并向社会公示。

依法加强农资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39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组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

供销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

(二)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三)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五)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六)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供销总社内设10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负责供销总社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组织有关调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等工作;协调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工作制度,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负责公文管理、秘书、机要、保卫、保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新闻发XXX机关行政事务、房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部负责供销总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与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供销合作联合社主任任职资格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供销办字[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供销办字〔2010〕69号)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近日已经国家档案局以档函〔2010〕242号文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更好地为本机关工作服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经济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供销监字[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供销监字〔2010〕67号)各位监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总社监事会反馈。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以下简称总社监事会)工作,推进总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总社监事会由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学者监事、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等组成。

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

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一)替补单位向总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特色专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特色专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特色专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可是个很厉害的存在呢,它的特色专业那也是相当有看头的。

1. 农业经济管理专业这个专业在供销合作总社的体系里超重要。

供销合作总社一直跟农业打交道,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同学能学到好多关于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知识。

比如说怎么给农产品定个合理的价格,既能让农民赚到钱,又能让消费者接受。

就像咱们平常买水果,要是价格定得太高,消费者就不乐意了;要是太低,农民就亏了。

在这个专业里就能学到怎么平衡这种关系呢。

而且,还会学到怎么管理农业企业,从一个小小的农村合作社到大型的农业企业,都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同学们还能接触到各种农业政策,了解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方向,这样就能更好地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出谋划策啦。

2. 农产品流通与贸易专业这专业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同学们要学习农产品的储存、运输、加工等知识。

你想啊,像那些新鲜的水果、蔬菜,从地里摘出来到咱们的餐桌上,中间得经过好多环节呢。

要是在储存或者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那可能就会有很多损耗。

这个专业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让农产品能够高效、安全地流通。

在贸易方面,要学习如何跟国内外的商家打交道。

现在全球化这么厉害,咱们的农产品也要走向世界。

这个专业的同学就要了解国际农产品贸易的规则,学会谈判技巧,把咱们中国的优质农产品推广出去,同时也能把国外的一些好的农产品引进来。

3. 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在农村,金融可是个大事情。

这个专业就是专门为农村的金融服务的。

同学们会学到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像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这些。

还会学习如何给农民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比如小额贷款。

很多农民想创业,但是没有启动资金,这个时候就需要金融机构给他们提供贷款支持了。

而且,这个专业还要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农村的金融环境和城市不太一样,风险也有它自己的特点。

要学会如何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这样才能保证农村金融的稳定发展,让农村的经济发展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9.10.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合作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邮编:1008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10月7日附件1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三章职责任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

第六条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15•【文号】•【施行日期】1995.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国供销合作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责任。

第四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总社宗旨是,依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合作制原则,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和市场经济发展。

第六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七条总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八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第九条总社的职能与任务:一、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三、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五、指导联合社发挥城市人才、信息、科技、经济的优势,为发展城乡经济服务;六、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七、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活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发展同各国合作社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条总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设立从事各种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社员社第十一条凡承认总社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位)供销合作社和其它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总社,为社员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7•【文号】供销合字[1996]第21号•【施行日期】1996.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企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供销合字〔1996〕第2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精神,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自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社员股金是体现供销社合作经济性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96号文件和商业部、财政部(84)商财联字第43号文件规定,供销社社员股金有了一定增长。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供销社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股金管理上有些不规范的做法。

供销总社成立以后,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考虑,本着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原则,为使社员股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并多次征求各级供销社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6年2月提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供销合作社股金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供销合作社为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吸收、使用、管理供销合作社股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股金分为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

第三条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

对社员股金和社员社股金实行“保息分红”。

第四条按照合作制原则,对社员和社员社实行优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

第二章股金的吸收第六条入股对象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均可入股。

第七条社员股金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为取得社员资格向供销合作社交纳的股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 年 9 月 7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 年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总社实行自愿、互利、 ##、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社址设在.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与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与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预国际合作社联盟以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材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员社的权利是:〔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三〕请求总社匡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七〕申请使用总社合作发展基金;〔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成员社的义务是:〔一〕遵守总社章程;〔二〕执行总社决议;〔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五〕维护总社与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销其成员社资格:〔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二〕自动抛却成员社资格的;〔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Array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Array会议.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Array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销成员社资格;〔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全体味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暂时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理事会全体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允许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用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七〕提议暂时举行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总社理事以与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味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暂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Array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伤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管理结构,提高Array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总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哺育Array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材支撑.总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各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与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与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总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与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自有资金,由总社管理使用.总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与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各级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中央预算单位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中央预算单位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中央预算单位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02.27•【文号】财办库〔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中央预算单位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3〕4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有关要求,做好2023年中央预算单位预留份额填报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要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在3月24日前,按照不低于10%预留比例,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填报2023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

要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填报的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预留比例进行审核把关,对采购总额填报不准确或预留比例不达标的,应督促预算单位重新填报。

对所属预算单位存在合并、撤销、更名的,及时联系“832平台”更改信息。

二、各部门应要求所属共用食堂的预算单位,共同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填报预留份额,其余单位在系统中注明情况;对无食堂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在系统中注明“无食堂”,对其预留份额不作要求;对食堂外包的预算单位,应要求其按规定填报预留份额并为食堂承包方开通交易权限。

三、鼓励预算单位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鼓励职工个人通过“832平台”微信小程序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采购金额计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金额。

谈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

谈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

谈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谈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作者朱晓东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在2006年6月25日进行第一次审议时,这部法律的名称引起较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不准确,无法在法律上给出准确的界定,没有反映立法的目的和内容,特别是在我国户籍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争议。

而从本次立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立法内容来看,修改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为妥。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名称一、引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在2006年6月25日进行第一次审议时,这部法律的名称引起较大的争议。

其实,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过程中,法律的名称就经过数次修改。

1995年国务院将《供销合作社法》列入1996年立法计划中的第二类,2003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致函国务院.建议设立《合作社法》、《供销合作社法》或《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立法项日。

2003年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有制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法》议案的提出,同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本届人大五年任期内的第二类立法规划。

现在审议的草案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但是,在本次审议过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委员们还是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两种观点:一、以周正庆,胡德平委员为代表的观点是去掉“专业”两字,以增强法律的包容性;二、以X 功成、奉恒高委员为代表的观点,是不提“农民”,而改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1]从理论界看,学者提出了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3]、“农业合作社法”[4]等主X。

对有关“三农”问题与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问题归纳起来存在如下六种称谓模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编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通讯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编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通讯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编印全国供销合作
社系统通讯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9.20
•【文号】供销厅函字[2011]55号
•【施行日期】2011.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编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
通讯录的通知
(供销厅函字〔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成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近几年供销合作社系统人员变动比较频繁,为方便联系工作,我们将于近期编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的通讯录,请你单位提供负责同志、内设处室负责同志的联系方式,于10月30日前传真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值班室。

注意单位要写全称,姓名和职务要准确。

联系人:关大江
联系电话:66054075 66050013(传真)158****1990
邮箱:*************************.cn
附件:1.有关单位及负责同志联系方式
2.内设处室负责同志联系电话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附件1:有关单位及负责同志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地址:。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拥有一定组织架构.发展现状: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陕西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已初具市场竞争力,目前,据了解全省合作社已达两万多家,平均两个行政村就有一家,而且现在兴办的主体比较多元化,牵头发起人和出资主体除农村能人、种养大户、经营能手外,出现了龙头企业、科技人员、大学生“村官”等。

据了解,以蔬菜为主的经营较好的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陕南地区,水果类的专业合作社在关中、陕北、陕南地区均有分布.但虽然如此,合作社仍存在运营不规范,管理落后,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据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推荐、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审查复核和公示,选出以下专业合作社作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15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陕西)蔬菜类专业合作社宝鸡市陈仓区惠生蔬菜专业合作社岐山县南郭瓜菜专业合作社太白县高山绿色蔬菜营销专业合作社扶风县金珠圣女果专业合作社白水县旭峰蔬菜专业合作社大荔县忠朝蔬菜专业合作社靖边县东坑镇黄家峁鸿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安康市汉滨区忠诚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丹凤县武关民乐蔬菜专业合作社商南县德丰蔬菜专业合作社杨凌千玉西甜瓜专业合作社户县小坳河瓜菜专业合作社镇巴县新农蔬菜专业合作社水果类专业合作社眉县秦旺果友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富平县龙瑞祥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宝鸡眉县兄弟果业专业合作社富县富红果业专业合作社蓝田县娲氏杏果专业合作社西安市周至县长扬果品专业合作社眉县齐峰富硒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凤翔县南务红苹果专业合作社宝鸡市渭滨区鸿斌果品专业合作社咸阳绿源果业专业合作社咸阳乾礼兴合果业专业合作社兴平市千马清水莲菜专业合作社旬邑县逢春苹果专业合作社陕西三原兴龙果品专业合作社礼泉县真绿色果业专业合作社长武高原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彬县长丰正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永寿县惠民果业专业合作社铜川市印台区奇威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富平县富皇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白水县兴华富农苹果专业合作社大荔县果农果品专业合作社合阳县兴皇苹果专业合作社蒲城县孝东金鑫酥梨专业合作社白水县三联美仑苹果专业合作社黄陵县隆坊镇上官村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延安市宝塔区高山红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洛川县老庙镇聚丰苹果专业合作社宜川县惠农果业专业合作社宜川县阳光果业专业合作社绥德县闫家渠满山红苹果专业合作社韩城市东彭共裕果业专业合作社韩城市春丰果业专业合作社果蔬一体类专业合作社杨凌旺丰园果蔬专业合作社宝鸡市陈仓区绿丰源蔬果专业合作社陕西福源果蔬专业合作社子洲县绿色果蔬保鲜储存农民专业合作社城固县聚之源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二、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供销法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供销法字〔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3.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

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5年7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04.02•【文号】供销合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供销合字〔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六届理事会第9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4月2日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关于实施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六届十一次理事会议要求,现就全面实施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坚持改革强社、服务立社、夯基建社、以企兴社、从严治社,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发展壮大基层社、健全基层组织体系、完善联合社指导服务体系和发挥社有企业支撑带动作用为重点,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联合合作,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切实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供销厅科字[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标准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优势农产品品牌,促进现代农产品购销网络建设,经研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开展“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以下简称品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是“十二五”期间供销合作社系统塑造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优质安全的品质形象,提升专业合作社优秀农产品品牌价值、扩大品牌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将其作为促进和引导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加大对本次品牌认定工作的宣传,广泛动员和积极组织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本次品牌认定活动。

各省(区、市)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选择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强的项目择优推荐。

三、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为保证本次品牌认定工作有序进行,总社制定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申请表》(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同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要求做好项目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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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合作经济组织
【发文字号】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认
证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供销厅科字[2007]64号)
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程序,切实保证项目运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总社科技教育部。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
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国供销合作社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采用和贯彻良好农业规范(以下简称GAP)系列国家标准(GB/T20014)和实施GAP认证,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AP试点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或领办,自愿采用和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申请GAP认证,以提升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指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由供销合作社牵头发起成立或者已经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已加入由县联社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协会等。

第二章GAP试点基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GAP试点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和GAP基地建设,并有相应的政策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根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GAP试点基地以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为主要示范品种(见附件1)。

第五条GAP试点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规范,管理体系健全。

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的农产品基地,该专业合作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该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资金用于GAP试点基地建设。

(二)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参与农户的积极性高。

(三)具有较好农业产业化基础,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注册商标。

(四)具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产品检测条件。

(五)应有专门机构负责GAP体系的建立及组织管理工作。

(六)基地应有明确的GAP认证计划,并与总社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合同。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优先立项:
(一)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总社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
(二)纳入“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农产品基地;
(三)全国供销合作社县级社综合改革试点县建设的农产品基地;
(四)出口潜力大、产品深加工后附加值高,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基地。

第三章GAP试点基地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GAP试点基地建设的目标是:
(一)基地质量管理水平与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能够满足消费者安全健康需求;
(二)农业生产的组织与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三)基地产品生产与流通的组织化与标准化程度大幅提高,基本实现规模化、组织化和标准化;
(四)基地助农增收效果显著,参与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意识与生产技能明显提高。

第八条GAP试点基地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GAP系列国家标准,并实施GAP认证;
(二)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以及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操作规程和规范;
(三)建立健全基地标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标准化生产;
(四)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以确保满足GAP试点基地建设的要求;
(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地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确保基地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
(六)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总结GAP试点中的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GAP试点基地的示范作用;
(七)其它规定任务。

第四章GAP试点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GAP试点基地进行布局、立项审批、考核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负责对GAP试点基地项目初审、推荐、指导和监督检查;
总社认证机构受总社委托负责依据《良好农业规范实施规则》和GAP系列国家标准,对申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价结论;受理GAP试点基地的认证申请,并实施认证检查。

第十条GAP试点基地建设周期为1年,总社对于批准立项的GAP试点基地给予补助。

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GAP试点基地的申报与立项
(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基地应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基地项目任务书》(附件2),报省级供销合作社。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应组织主管业务处室与财会部门对基地提交的项目任务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任务书,由其正式上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四)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可直接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申请。

(五)总社科技教育部会同财会部负责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鉴定),通过审查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本省列入总社GAP试点基地的项目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按期完成项目;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承担的项目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GAP试点基地验收
(一)项目期满,取得总社认证机构颁发的GAP认证证书,并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内容的GAP试点基地可申请验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总社科技教育部批准的,可延期验收。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GAP试点项目验收报告的初审,经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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