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监管问题答记者问
.
较 2 0 0 6 年增长4
7 1%
.
%
;
平均净资
84
对每 天 披 露 的 2 0 0 7 年 度 财 务报 告 实 时 审
绝 大 多数 上 市 公 司 能 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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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收益 率 1 4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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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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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注 重 点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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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发 现 的 问题 及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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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O L IC Y
U N D E R S TA N D I N G
中 国 证 监 会会 计 部负 责 人 就 上 市 公 司 2 0 0 7 年 度 财 务报 告 监 管 问题 答 记 者 问
二
、
证 监会
对 上 市公 司2 0 0 7 年 年
针
管 系 统 内 下 发 了通 知
部 署 了 财 务信息
包 括公 允价 值
、
会 计 问题 答 复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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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权激
”
对 投 资 者 关 注 的 上 市 公 司 新 会 计 准 则执 行
、
披 露 监 管 的重 点 领 域
股 东权益 差 异 调 节 表
.
复
年报期 间
,
我部 共 答 复 了
.
除通
值 变 动 损 益 不 得 用 于 利 润 分 配 及 转增 资
。
知 提 到 的 重 点领 域 外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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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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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十五 份征询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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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明 了 我 会 的监
、
上 市公 司2 0 0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发文字号】证监公司字[2007]2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0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监管工作按《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执行,200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规程》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适应我会在证券市场全流通新形势下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推动市场化的并购重组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以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和《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规定》(证监公司字[2005]42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监管职责(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负责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法规政策,并对30%以上公司控制权变化及要约收购进行审核,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配套业务实施细则,组织证券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系统的建设;组织构建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诚信档案共享系统并制定相关执行细则;督促和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责的履行情况;组织、指导、协调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工作。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英文译本】Notice of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 on the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Rule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Overseas Securities Investment by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公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发文字号】证监发[2007]81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公布日期】2007.06.18 【实施日期】2007.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唯独标志】94450【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94450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治理试行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各基金治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治理试行方法》(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方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试行方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治理规模等证明文件;(二)具有境外投资治理相关体会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体会、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差不多情形介绍;(三)风险操纵、合规操纵及投资治理等要紧制度。
二、符合试行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治理规模证明文件;(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四)投资顾问风险操纵、合规操纵及投资治理的要紧制度;(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同意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形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证监法律字[2005]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证监法律字[2005]3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四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
其中,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3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0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63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四月四日附件: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明令废止的文件┃┠──┼──────────────┼────────┼───────┼─────────┨┃ 1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证监发[2000]73号│2000年9月26日│证监发[2003]86号┃┃│作职责的通知│││┃┠──┼──────────────┼────────┼───────┼─────────┨┃ 2 │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证监发字[1996]52│1996年4月5日│证监发行字[2004] ┃┃│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号││150号┃┠──┼──────────────┼────────┼───────┼─────────┨┃ 3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证监发[1999]8号│1999年2月12日│证监发行字[2004]┃┃│行)│││162号┃┠──┼──────────────┼────────┼───────┼─────────┨┃ 4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证监发行字[1999]│1999年7月28日│证监发行字[2004] ┃┃│通知│94号││162号┃┠──┼──────────────┼────────┼───────┼─────────┨┃ 5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证监发行字[2000]│2000年4月4日│证监发行字[2004] ┃┃│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32号││162号┃┃│知│││┃┠──┼──────────────┼────────┼───────┼─────────┨┃ 6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证监发行字[2000]│2000年8月21日│证监发行字[2004] ┃┃││111号││162号┃┠──┼──────────────┼────────┼───────┼─────────┨┃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证监发[2001]54号│2001年4月4日│证监发[2003]88号┃┃│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8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发[2001]72号│2001年5月11日│证监发[2004]9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9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发[2001]72号│2001年5月11日│证监发[2004]9号┃┃│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10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2]52号│2002年7月18日│证监发[2003]88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 1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2001年1月31日│证监机构字[2003] ┃┃││││260号┃┠──┼──────────────┼────────┼───────┼─────────┨┃ 12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证监机构字[2001]│2001年11月28日│证监会令第17号┃┃│业务的通知│265号││┃┠──┼──────────────┼────────┼───────┼─────────┨┃ 13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证监机构字[2003]│2003年4月29日│证监会令第17号┃┃│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 14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证监会计字[1999]│1999年10月10日│证监会计字[2004]1 ┃┃│质量的通知│17号││号┃┠──┼──────────────┼────────┼───────┼─────────┨┃ 1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2]│2002年5月8日│证监发[2004]第41号┃┃│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10号││┃┃│序│││┃┠──┼──────────────┼────────┼───────┼─────────┨┃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证监公司字[2003]│2003年1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3]56┃┃│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1号││号┃┃│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稿)│││┃┠──┼──────────────┼────────┼───────┼─────────┨┃ 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监基字[1997] │1997年12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4] ┃┃│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3号││139号┃┃│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监基字[1997] │1997年12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4] ┃┃│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3号││119号┃┃│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1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监发[1999]11号│1999年3月10日│证监会令第19号┃┃│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证监发[1999]53 │1999年10月15日│证监会令第23号┃┃│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号││┃┃│管理暂行规定》│││┃┠──┼──────────────┼────────┼───────┼─────────┨┃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证监基金字[2000]│ 2000年5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4]72┃┃│引》的补充通知│35号││号┃┠──┼──────────────┼────────┼───────┼─────────┨┃ 22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发[2001] │2001年11月23日│证监会令第20号┃┃│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150号││┃┃│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23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证监会令第9号│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22号┃┠──┼──────────────┼────────┼───────┼─────────┨┃ 24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证监基金字[2002]│2002年7月1日│证监会令第20号┃┃│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33号││┃┠──┼──────────────┼────────┼───────┼─────────┨┃ 2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证监基金字[2002]│2002年9月18日│证监会令第20号┃┃│规定│66号││┃┠──┼──────────────┼────────┼───────┼─────────┨┃ 2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证监期货字[1999]│1999年12月21日│证监期货字[2004]41┃┃│作的通知│20号││号┃┠──┼──────────────┼────────┼───────┼─────────┨┃ 27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证监期货[2000] │2000年5月16日│证监期货字[2004]41┃┃│批程序│15号││号┃┠──┼──────────────┼────────┼───────┼─────────┨┃ 2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证监期货字[2002]│2002年7月2日│证监期货字[2004]42┃┃│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38号││号┃┠──┼──────────────┼────────┼───────┼─────────┨┃ 29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证监期货字[2002]│2002年7月2日│证监期货字[2004]44┃┃│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39号││号┃┠──┼──────────────┼────────┼───────┼─────────┨┃ 30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证监期货字[2002]│2002年7月2日│证监期货字[2004]41┃┃│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40号││号┃┠──┼──────────────┼────────┼───────┼─────────┨┃ 3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证监期货字[2003]│2003年1月14日│证监期货字[2004]44┃┃│问题的通知│5号││号┃┠──┼──────────────┼────────┼───────┼─────────┨┃ 32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证监期货字[2003]│2003年2月18日│证监期货字[2004]42┃┃│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号┃┠──┼──────────────┼────────┼───────┼─────────┨┃ 3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证监期货字[2003]│2003年4月8日│证监期货字[2004]44┃┃│背景情况的通知│26号││号┃┗━━┷━━━━━━━━━━━━━━┷━━━━━━━━┷━━━━━━━┷━━━━━━━━━┛第五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序号│部门规章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 1 │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期货字[2000]│证监会│ 2000年3月22日┃┃│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11号││┃┃││││┃┠──┼──────────────┼────────┼─────┼───────┨┃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证监发[2001]9号│证监会│ 2001年1月12日┃┃│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管理││财政部│┃┃│办法│││┃┠──┼──────────────┼────────┼─────┼───────┨┃ 3 │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证监会计字[2001]│证监会│ 2001年6月26日┃┃│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14号││┃┃│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证监发行字[2002]│证监会│ 2002年9月13日┃┃│核暂行办法》的通知│107号││┃┠──┼──────────────┼────────┼─────┼───────┨┃ 5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证监机构字[2003]│证监会│ 2003年1月28日┃┃│员2002年度检查的通知│38号││┃┠──┼──────────────┼────────┼─────┼───────┨┃ 6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证监发[2002]32号│证监会│2002年4月19日┃┃│制度检查的通知││国家经贸委│┃┠──┼──────────────┼────────┼─────┼───────┨┃ 7 │关于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交易本│证监公司字[2003]│证监会│ 2003年5月13日┃┃│公司股票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15号││┃┠──┼──────────────┼────────┼─────┼───────┨┃ 8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证监基字[1998]9 │证监会│ 1998年3月13日┃┃│有关问题的通知│号││┃┠──┼──────────────┼────────┼─────┼───────┨┃ 9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证监基字[1998] │证监会│ 1998年3月17日┃┃│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11号││┃┠──┼──────────────┼────────┼─────┼───────┨┃ 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证监基金字[2000]│证监会│ 2000年9月27日┃┃│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66号││┃┠──┼──────────────┼────────┼─────┼───────┨┃ 1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证监基金字[2000]│证监会│ 2000年10月8日┃┃││73号││┃┠──┼──────────────┼────────┼─────┼───────┨┃ 12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1月16日┃┃│制度的通知│1号││┃┠──┼──────────────┼────────┼─────┼───────┨┃ 13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3月31日┃┃│有关事项的通知│6号││┃┠──┼──────────────┼────────┼─────┼───────┨┃ 14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5月25日┃┃│问题的通知│10号││┃┠──┼──────────────┼────────┼─────┼───────┨┃ 15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2001年6月6日┃┃│登记工作的通知│15号││┃┠──┼──────────────┼────────┼─────┼───────┨┃ 16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8月15日┃┃│有关问题的通知│32号││┃┠──┼──────────────┼────────┼─────┼───────┨┃ 17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8月22日┃┃│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35号││┃┠──┼──────────────┼────────┼─────┼───────┨┃ 18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证监基金字[2001]│证监会│ 2001年9月17日┃┃│问题的通知│43号││┃┠──┼──────────────┼────────┼─────┼───────┨┃ 1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2002年1月7日┃┃│有关问题的通知│1号││┃┠──┼──────────────┼────────┼─────┼───────┨┃ 2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3号││┃┠──┼──────────────┼────────┼─────┼───────┨┃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4号││┃┠──┼──────────────┼────────┼─────┼───────┨┃ 22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 2002年3月12日┃┃│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9号││┃┠──┼──────────────┼────────┼─────┼───────┨┃ 23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 2002年3月21日┃┃│有关问题的通知│10号││┃┠──┼──────────────┼────────┼─────┼───────┨┃ 24 │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2002年11月18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87号││┃┃│知│││┃┠──┼──────────────┼────────┼─────┼───────┨┃ 2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证监基金字[2002]│证监会│2002年11月26日┃┃│问题的通知│89号││┃┠──┼──────────────┼────────┼─────┼───────┨┃ 26 │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证监期货字[2000]│证监会│ 2000年11月6日┃┃│书》有关事宜的通知│31号││┃┠──┼──────────────┼────────┼─────┼───────┨┃ 27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证监期货字[2002]│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年检工作的通知│10号││┃┠──┼──────────────┼────────┼─────┼───────┨┃ 2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监发[2002]6号│证监会│ 2002年1月23日┃┃│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29 │关于做好2002年期货经纪公司营│证监期货字[2002]│证监会│ 2002年9月27日┃┃│业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54号││┃┠──┼──────────────┼────────┼─────┼───────┨┃ 30 │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证监期货字[2003]│证监会│ 2003年9月17日┃┃│货经纪公司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78号││┃┃│的通知│││┃┗━━┷━━━━━━━━━━━━━━┷━━━━━━━━┷━━━━━┷━━━━━━━┛——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辖区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和账户规范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辖区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和账户规范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辖区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和账户规范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各证券营业部: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和《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的要求,为推动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规范经纪业务,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决定从2007年9月下旬开始,对湖北辖区各证券营业部开展投资者教育和账户规范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本次检查旨在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进一步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证券营业部依法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证券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包括投资者园地建设、证券投资风险揭示等工作情况。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情况,包括与银行合作情况、客户上线比例、存在的问题等。
(三)客户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账户开立与复核工作制度和流程;是否对账户的管理进行日常内部检查;账户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不合格账户比例以及规范计划;是否对不合格账户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是否对异常交易实施监控,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客户开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是否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新开不合格账户;是否存在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是否将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各上市公司:为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上市公司贯彻执行好2007年正式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及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现就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报送工作中的职责,确保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上市公司如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证协发[2002]194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2]194号各会员证券公司:为方便投资者转让退市公司股份,我会拟适当增加主办券商数量,为此制定了《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
结合退市公司数量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发展状况,我会将从2002年11月30日前提交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申请,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中,选取2001年度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和排序在前12名的申请人,给予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另外,我会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现有6家主办券商进行规范。
同时,为规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我会编制了主办券商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文件标准文本(见附件),请主办券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促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以下简称“业务资格”)。
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主办券商业务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第五条主办业务包括:(一)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二)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三)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四)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五)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六)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七)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7•【文号】证监发[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第十六条有关主承销商回访的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2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48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现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在2000年度主承销的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的上市公司进行回访。
其中,对于2000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年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对于2000年下半年以后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待2001年中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
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0号)、1999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3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三月十七日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包括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5.13•【文号】证监期字[1997]9号•【施行日期】1997.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5月13日证监期字[1997]9号)各期货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4号)下发后,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
但由于各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尽统一,少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未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落实证监期字1996年14号文件的精神,规范和统一期货交易所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仓金额达到本交易所持仓总金额20%或持仓量超过2万手的期货品种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交割月份合约,必须按规定格式(见附件)披露信息:1.离实物交割最近的;2.持仓量占该品种期货合约持仓总量15%以上的;3.持仓量超过1万手的。
二、披露信息时,必须按格式公布该交割月份合约交易量和多头持仓量、空头持仓量前20名会员单位的名称、席位号、交易量和持仓量。
三、其他交割月份合约的有关信息应随时备查,期货交易所不得拒绝会员单位的查询。
请各期货交易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信息披露规定格式表一、二附表一<font size=+1>___期货交易所___合约成交量排名表交割月份_____年月日┌───┬───┬──────────────────────┬───┐│名次│席位号│会员名称│成交量│├───┼───┼──────────────────────┼───┤│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附表二_____期货交易所____合约持仓量排名表交割月份____年月日┌──────────────────────────────────┐│多头持仓排名│├───┬────┬──────────────────┬──────┤│ 名次│ 席位号│会员名称│ 多头持仓│├───┼────┼──────────────────┼──────┤│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空头持仓排名│├───┬────┬──────────────────┬──────┤│名次│ 席位号│会员名称│ 空头持仓│├───┼────┼──────────────────┼──────┤│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font>。
4 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发文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7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 2007-1-17实施时间: 2007-1-17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会计准则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 85评论人次: 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证券公司将于2007年起全面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稳妥、高效地进行,保证会计信息和监管信息的质量,现就过渡期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非上市证券公司(被托管和行政清理的除外)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制2006年年报,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本通知附件要求,编制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反映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
调节表应当经会计师审阅并连同审阅意见报我会会计部、机构部或风险办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二、2007年6月30日以前,非上市证券公司仍按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现行方式报送月度报表相关信息。
同时,每月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向我会机构部或风险办及注册地证监局报送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并对重大差异加以解释。
月度调节表不需审计。
三、非上市证券公司应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财务系统调整,按照新会计准则及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设置会计核算科目。
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相关月度报表。
四、上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执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2007年6月30日之前向我会机构部和注册地证监局报送的月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其他月度报表报送要求不变,但月度报表中确有与新会计准则不相匹配不能按原有要求或格式填报的,暂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报表及详细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8•【分类】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08年4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n,或传真至010-88061060。
附件:《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自主经营和完善组织体系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分公司类机构(以下简称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除证券营业部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可以依法登记注册为分公司、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四条分公司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
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一)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二)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三)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四)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第五条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
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5.23【实施日期】200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各证券公司: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财会[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7•【文号】证监机构字[2006]152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52号)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一步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简称《会员制规定》),推动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和报告期年检对象为通过2004年年检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报告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一)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
(三)2005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2005年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制机构”)应按《会员制规定》要求,提交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对咨询服务收入是否全部存入专用银行存款存款账户、风险准备金计提基础与比例是否达标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与媒体单位签订的全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一)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2.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多次发生漏报、迟报或者不报的;3.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4.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5.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6.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7.未按《会员制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停止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开立、使用和管理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提存风险准备金,规范媒体栏目,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8.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9.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10.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1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我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08年4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发送至**************.cn,或传真至010-88061060。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证券公司: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证券营业网点监管,提升证券公司服务水平,增强证券行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证券营业部设立(一)证券公司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区域内设点),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
2、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
4、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2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
5、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
6、建立了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并着手建立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7、最近2年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8、最近3年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公司不存在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增设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和转让等受到限制且尚未解除或者重大重组整改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受到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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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
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
针对当前新入市投资者较多、市场交易活跃的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开辟开户专用通道、延长开户工作时间、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缓解开户压力,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和系统设施,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便捷的措施,宣传、引导投资者,抓紧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和账户规范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身的投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当地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灾备制度,做好应急处理预案,防范技术风险,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证券公司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部署全面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7年6月25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初步效果等情况。
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列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可以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结果作为日后对证券公司监管分类的依据之一。
对在投资者教育、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将视情节与后果的轻重,依法采取责令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由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纪律处分;行政监管处罚等措施;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