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专门供应农产品的交易场所,是农村居民购买农产品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合作社和企业单位。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和经营规范;(二)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秩序,协调解决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四)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引导市场价格合理;(五)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做好服务工作;(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有权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罚。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农贸市场的运营时间、经营品种、经营者准入条件等管理要求。
第三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依法经营农产品,自主选择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向市场管理机构申请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的经营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市场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和经营规范的经营者,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7篇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明确市场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市场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科(室)所和人员都负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按照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中心领导班子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所联系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落实。
消防科为中心消防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各市场管理所所长是本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排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市场管理所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市场管理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中心消防科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六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一、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农贸市场的安全运营,规范市场内各经营商户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制定本《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1)农贸市场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市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
(2)市场经营者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农贸市场安全生产责任分清明确。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市场卫生管理(1)卫生责任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卫生控制方案,划定卫生清洁区和卫生隔离区,对卫生不合格货物及过期货物及时予以清除。
(2)卫生保洁市场内应保持干燥、清爽、无味的环境。
人员、物品进入市场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3)卫生监督市场经营者对市场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对卫生不良及时处理。
市场主管部门应配合开展相关卫生监督。
3、市场安全设施管理(1)消防设施市场应配备消防器材、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防火墙等消防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
(2)电气设施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施,防止因电气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
(3)设备设施使用市场内设备设施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使用规定,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4、市场动力设备管理(1)低压电力设备运行市场内低压电力设备应符合相关电力设备的要求,设备灰尘应进行定期清理。
(2)燃气设备使用市场内使用的燃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使用。
(3)其他设备市场内的其他设备应符合相关使用要求,必要时应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环境管理(1)环境调查市场经营者应根据市场周边情况,对其所属区域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气氛环境进行环境调查。
(2)环境评估市场环境应进行盘点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合理、科学。
2、废水管理(1)废水排放市场经营者应进行有效废水处理,减少废水排放量。
村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篇)
村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为加强扶锡农贸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物业管理(一)扶锡农贸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
上述资产属村____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
(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市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
(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及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
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市场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经营户负责。
(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一)市场商铺及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农贸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市场各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
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中心审批后,再送村委会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市场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上交。
(四)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规章制度[])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
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推荐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4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篇1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委屈的从业人员设“委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
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冲突,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合同。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
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大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
违反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篇2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使我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及管理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实惠、市场繁荣的文明窗口。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三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城乡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农民进城售卖农副产品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证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转和顺利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将从市场管理机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规划建设、市场环境卫生等方面详细介绍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市场管理机构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市场管理的核心,要确保市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有一套健全的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1.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市场商贸协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市场整体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
2.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场办公室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
3.市场管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市场决策咨询机构,由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为市场管理机构提供科学化、专业化的决策咨询。
二、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是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秩序维护要坚持依法经营、公正监管、约束自律。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的经营户进行资格审核和执照注册,确保经营户合法经营。
2.建立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
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和整顿。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禁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
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
4.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经营户进行信用评估和信用档案管理,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市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市场规划建设为了优化农贸市场的布局和环境,提高市场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必须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1.制定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市场,统筹安排市场的规模、功能和布局。
2.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要求,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建设绿色市场。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篇)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
____农贸市场由镇政府直接领导,其管理模式是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用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市场的对象和功能分布。
本市场对外开放,欢迎各界人士前来摆卖,所有进入本市场买卖的人员都必须按本市场的管理制度进行交易。
市场固定铺档分设杂货铺、熟食档、肉档、鱼档、三鸟档等其他类型,各铺档主必须与村委会签定租赁合同,并要严格按所定的范围和用途来经营,未经允许不准有其他兼营项目,否则作违约处理。
市场临时摊档分设杂货区、蔬果区、禽畜水产区等,摆卖要交纳相应的地铺费,本镇村民自产自销的临时摆卖免费。
所有摆卖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区域范围摆卖,如有违反,市场管理人员有权不准其摆卖。
第三条。
市场内各铺档主和临时经营人员有爱护市场公共设施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
对损坏市场公共设施,挠乱市场管理秩序和有不卫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还不改正的,村委会有终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
第四条。
村委会、治保会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是市场管理的责任人。
治保会和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市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秩序等,并实行责任到人,是实施规范市场管理的监督执法队伍。
任何人不得妨碍市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照法律从严处理。
第五条。
市场内各铺档主不准占道经营,严禁乱摆乱卖和阻塞交通,不准乱架遮阳伞和乱搭棚架,要保持市场整洁美观。
第六条。
市场内各铺档主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防火、防盗等工作,不准乱拉乱接电线,要正确使用燃气具,严禁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任何非法活动。
第七条。
市场内各固定铺档必须证照齐全,依法缴纳国家税金和规定缴交的其他一切费用。
所有摊档要遵纪守法,文明经商,不短斤缺两,做到公平交易,不得私自干扰破坏他人的合法经营。
第八条。
各铺档内的固定人员,必须办好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依时参加孕情检查。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3篇)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城市居民采购农产品的主要场所之一。
因此,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秩序管理和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探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一、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等。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顿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进行监管,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农业生产的指导等;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经营主体组成,负责协调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提供市场服务和管理决策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和市场服务人员等。
市场监管人员负责对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和整顿等;农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和监测,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等;市场服务人员负责提供市场服务,包括场地的租赁和维护、市场信息的发布和交流等。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农贸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力和优化市场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准入是指对想要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和准入的程序,包括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评估、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的检验和评估等。
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市场设施的准入两个方面。
市场主体的准入主要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核和评估,以保障市场的经营主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市场设施的准入主要是对市场的场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市场经营环境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市场退出是指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的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和退出的程序。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供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创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模版(4篇)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镇农贸市场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镇农贸市场的管理和运营,市场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镇农贸市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集农产品流通、交易、展示、服务为一体的场所,以促进农产品供求关系平衡和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
第四条镇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镇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镇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场主体包括农产品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
第六条经营者包括个体户、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等。
第七条消费者包括个人、家庭、餐饮企事业单位等。
第八条农产品包括农作物、蔬菜、瓜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第二章市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镇农业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农产品市场需求、农民种植兴趣、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制订农贸市场规划,并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应符合防火、防盗、防灾、环境卫生和交通便利等要求。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应配备充足,包括通风、照明、供水、供电等。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设置统一的出入口,进出市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登记。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章市场管理和运营第十四条农产品经营者应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农产品的收购、销售和加工等活动。
第十五条农产品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食品卫生安全,并配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确保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严禁在市场内乱扔废弃物。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按时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垄断市场。
第十九条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规定销售和展示产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二条农贸市场的准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
第三条市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2.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3.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检测设备;4.保证产品质量和价格合理;5.通过市场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三章农产品质量检验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在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并严格按照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第六条农产品质量检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外观质量检测;2.食品安全指标检测;3.农药残留检测;4.检测结果记录和通报。
第四章市场秩序管理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秩序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当制定市场交易规则,明确交易时间、地点、方式和交易限制。
第九条农贸市场秩序管理应当注重市场内外联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投诉,维护公正交易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市场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厕所等,方便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用。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充足的货物摊位,并按照公正公平的方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为经营者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提升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参与。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产品信息等,提供参考依据。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农贸市场是农村地区重要的集散地,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和农民的收入。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保证市场的秩序和质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镇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镇内所有的农贸市场的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证照,并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不得有欺诈行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保证投诉处理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规模、合理发展。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执行。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市场场地、交通设施、供水电气、卫生设施等。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足够的监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确保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合法的农产品,并履行相应的经营责任。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偷税漏税,不得以次充好或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模版一、市场基本概况1.1 市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1.2 市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1.3 市场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1.4 市场定位:___________________1.5 市场经营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1.6 市场开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1.7 市场日均流量:___________________二、市场管理机构及职责2.1 管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2.2 主要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2.3 执法人员配备:___________________2.4 市场管理机构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三、市场秩序维护3.1 占道经营管理3.1.1 禁止占道经营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3.1.2 占道经营的处罚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3.1.3 占道经营的整治频次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3.2 市场内秩序管理3.2.1 垃圾分类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3.2.2 禁止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和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3.2.3 厨余垃圾处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3.2.4 对违规商户的处罚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四、市场管理服务4.1 市场设施维护4.1.1 对市场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___________________4.1.2 市场设施的安全检查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4.1.3 设施维修和更新的策略和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4.2 安全卫生管理4.2.1 安全设施的配备和安全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4.2.2 厕所和洗手设施的管理和卫生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4.2.3 对市场内商户的卫生监督和指导:___________________4.2.4 食品安全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五、市场监督和执法5.1 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力:___________________5.2 执法频次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5.3 对违规商户的处罚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5.4 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和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5.5 市场监督的督查和评估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六、市场发展和改革6.1 市场规划与管理6.1.1 市场发展规划:___________________6.1.2 市场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___________________6.1.3 市场防火安全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6.2 创新与改革6.2.1 促进农贸市场创新:___________________6.2.2 鼓励市场主体改革:___________________6.2.3 市场信息化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七、市场宣传和服务7.1 市场宣传和推广7.1.1 宣传方式和渠道:___________________7.1.2 宣传内容和重点:___________________7.1.3 宣传效果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7.2 服务措施7.2.1 市场设施的便利化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7.2.2 对商户的培训和指导:___________________7.2.3 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八、市场监督和评估8.1 市场综合评估指标体系8.1.1 经济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8.1.2 环境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8.1.3 社会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8.2 监督和评估机制8.2.1 市场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___________________ 8.2.2 监督和评估的频次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8.2.3 监督和评估结果的通报与考核:___________________九、附则9.1 本制度的解释权:___________________9.2 本制度的修订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9.3 本制度的实施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9.4 本制度的宣传和培训: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关于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模板,由市场的基本概况、管理机构及职责、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管理服务、市场监督和执法、市场发展和改革、市场宣传和服务、市场监督和评估以及附则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农贸市场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篇_1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5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为加强农村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场经营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上级有关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乡镇市场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农贸市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明确分工,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卫生监督组、市场卫生管理组。
鉴于乡镇市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
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一)市场卫生监督组人员主要从中心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基层所正、副所长中临时抽调组成。
市场卫生监督组职责是:1、严格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2、每月至少对各个市场清洁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明察暗访,并对各个市场卫生状况予以通报;3、协助核定各市场保洁经费,控制市场保洁费用支出;4、赴各基层市场参加全县统一“清洁日”等活动,帮助各市场抓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5、认真收集、记录群众对于市场卫生环境的投诉和建议。
(二)市场卫生管理组,主要由市场管理员、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等组成。
1、市场管理员职责:(1)市场环境卫生直接责任人,负责保障所辖市场符合市场卫生标准;(2)负责与市场保洁员、市场经营户层层签订责任状 (部分市场保洁员与乡镇所在地街委会聘请的保洁员为同一人,也必须与其签订“市场清洁卫生”责任状,明确工作时间、范围和责任等);(3)督促市场保洁员按时按质完成市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4)督促市场经营者做好摊位环境卫生“三包”(经营场所前后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等工作;(5)负责保洁经费的合理支出;(6)负责市场整体卫生状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创造整洁、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2、市场保洁员职责:(1)按照市场清洁卫生标准要求,每天(或每5天2次)完成市场整体清扫工作;(2)负责市场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等工作;(3)加强对市场清洁卫生的巡查,配合市场管理员督促市场内经营户遵守门前卫生“三包”(即包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渍);(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妥善保管扫把、翻斗车等清扫(运)工具。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2篇)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一、市场管理体制建设1. 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是市场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市场日常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利益相关方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市场管理问题。
2. 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和完善市场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入驻、经营行为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市场管理委员会还应当积极开展市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水平。
3. 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立市场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法的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执法人员和高效的执法手段。
二、市场准入管理1. 市场准入条件申请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或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营计划等。
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者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2. 市场准入程序申请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的个体户或企业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准入结果,并告知申请者下一步的具体操作。
三、市场规章制度1. 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过期食品、哄抬物价、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2.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噪声扰民等。
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市场监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市场卫生管理1. 卫生设施配置农贸市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箱、厕所和洗手设施,并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
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市场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食品安全管理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食品安全制度。
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贸市场是指以批发、零售、交易、流通农产品为主要功能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农贸市场,包括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强化市场监管,完善市场服务,提升市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基本规范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立统一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起购销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测机制,确保市场上流通的农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当加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溯源机制,提供农产品的产地、种植养殖过程等信息。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起统一的价格监控系统,监测市场价格走势,及时发布农产品价格信息。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监管措施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监管措施包括日常监管、巡查检查、风险预警、处罚制度等。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应当包括对市场经营者资质的审核、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价格监控、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巡查检查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市场经营者是否依法经营、农产品质量是否达标、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罚,依法依规处理违法经营者。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务,为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市场信息、价格信息、产品信息等。
城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城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篇模板范本:正式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农贸市场的管理,提高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市场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城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
城乡农贸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零售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市场管理方应当依法进行市场规划与布局,建立健全市场设施,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市场管理方应当对市场内的摊位、货物、商户等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市场秩序管理第四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加强市场秩序管理,组织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秩序问题。
第五条市场内禁止私设市场收费项目,禁止乱设广告牌、标语等影响市场秩序的物品。
第六条市场内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卖正品、量一致、价格明码,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七条市场内禁止售卖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农产品,禁止销售超标农产品和使用违禁农药。
第三章卫生与安全管理第八条市场管理方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市场内环境的清洁卫生。
市场内应设立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消毒。
第九条市场管理方应当加强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保持安全设施的完好性。
第十条商户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做到食品加工、贮存和销售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市场监管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日常巡查和抽查抽样检验。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反规定的商户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市场内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市场管理方、商户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附件一:城乡农贸市场管理登记表附件二:城乡农贸市场消防安全预案注释:1. 城乡农贸市场: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零售市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等。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例(四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礼貌建立、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掉、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____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贴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三)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3篇)
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现代农贸市场作为城乡经济联系的纽带,是农村农产品进城销售和城市居民购买农产品的重要场所。
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维护农产品市场的正常运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我将就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市场准入制度农贸市场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准入登记、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三个方面。
1. 准入登记:凡进入农贸市场进行经营的市场主体,必须进行准入登记,取得统一的市场身份。
准入登记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 准入条件:农贸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卫生条件等多个方面。
凡是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才能够获得准入许可。
准入条件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市场的实际情况,既满足市场的需求,又保证市场的秩序。
3. 准入程序:准入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审批、发布准入许可等环节。
经营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并及时发布准入许可。
二、市场秩序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秩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市场规划、市场布局、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
1. 市场规划:市场规划是指对农贸市场进行合理规划,明确市场的定位、功能和布局。
通过市场规划,可以科学安排市场的摆放位置、摊位数量和大小,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经营者和市场消费者的需求。
2. 市场布局:市场布局是指农贸市场内摊位的设置和分配。
市场布局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的公共利益,合理安排市场摊位的分布,确保市场内的摊位秩序和管理的有序进行。
3. 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是农贸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确保其遵守市场规则、经营规范;同时,还需要加强市场的巡查和管理,保证市场内的秩序良好,防止各种市场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市场价格管理制度市场价格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农产品价格的监测、信息发布、价格干预等方面。
农贸场经营管理制度(精选7篇)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精选7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精选7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1但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以下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展销售:一、严禁无消费日期、有效期、保质期、消费厂家、消费地址及有毒、有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展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
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2第一局部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标准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效劳的类别,获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答应证等相关证照前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安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效劳证。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效劳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视。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老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
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
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答应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二局部商品质量管理标准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平安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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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篇一发布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
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
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
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
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