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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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

3.1.2在装卸爆炸物时要小心谨慎;

3.1.3在装卸或打开炸药箱时严禁使用金属工具;

3.1.4严禁使爆炸物受到冲击或围压;

3.1.5严禁使爆炸物受热;

3.1.6使爆炸源远离爆炸物。

3.2只能在指定的专门区域内给射孔枪装弹。在专门的装弹药区域内,严禁有烟火、明火或产生火化的装置。

3.3在装弹药时要使用专用工具,包括爆炸填药杆、射孔弹定位工具、合格的雷管剪及其它特殊的专用工具。

3.4在剪导火索时只能使用专用工具,或者使用木制、塑料或铝制支架的单面刀片。

3.5使用前用手检查导火索,看导火索是否存在外皮不整合(如裂缝、断口、鼓胀或凹进)。如果导火索存在不整合现象,则视为爆炸废弃物,将它妥善保存在相应的弹药库中。

3.6对于所有的爆炸物,包括聚能射孔弹、导火索、双向传爆炸药,如果采取不正确的装卸方式,则都可能导致爆炸物发生爆炸。

3.7严禁敲击、撞击、坠落或锤打任何爆炸物或爆炸装置。

3.8在射孔枪装弹(爆炸、取心装药)前,必须清洁弹仓,保证弹仓中没有铁锈或碎屑。

3.9严禁改装任何爆炸物。如果需要改装,则必须将爆炸物退回给厂家处理。

3.10射孔枪装弹(爆炸、取心装药)后,必须在射孔枪的两端安装保护堵头,并正确标识。

3.11在使用前,将未装弹药的空射孔枪放到仪器架上。一个装弹区域内最多允许存放200支已经装弹药的射孔枪。只有马上需要使用的射孔枪才能装弹药。

3.12在装完弹药后,将装弹区域清洁。必须把未使用的爆炸物及导火索碎屑放回到相应的火工品库中存放,更新爆炸物库存清单。

4运输

在任何时候,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都必须处于严格的保护控制之下。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车上,必须随时配备灭火器。必须每月对车上的灭火器检查一次。必须将运送爆炸物品车辆的后档板和车门锁好。

4.1采购爆炸物品的装运

4.1.1凭公司的有关批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4.1.2当使用敞蓬车辆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用防水、阻燃的苫布盖好炸药箱。炸药箱不能高出车体的上部边缘,炸药箱必须在车体内,严禁超出车体;

4.1.3运输时押运员随车押运,并执行SY5436中的有关规定;

4.1.4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速不应超过40Km/小时。多车运输时,相邻车辆距离应大于50m;

4.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挂防火、防爆安全标志,车辆不应超高超载。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并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4.1.6火药、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不能同车装运;

4.1.7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口稠密的地方,押运员要随车看守。严禁在装有爆炸物品的车上吸烟、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严禁在距离车辆10m内使用明火;

4.1.8装卸爆炸物品时应轻拿轻放;

4.1.9爆炸物品在运输途中,如发现丢失,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10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在加油时必须先熄火。

4.2现场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

4.2.1爆炸物品应分类分别装入专用箱内并加锁;雷管应使用专用防爆箱运输;

4.2.2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标注施工井号,炮序。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车辆临行前,押运员、安全员要检查是否固定牢靠,车辆在运输途中要根据路途远近,分段停车检查,以免固定的射孔枪松动,确保安全;

4.2.3禁止将射孔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车运输;

4.2.4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在运输已装弹药的射孔枪时,严禁枪体超出运输车辆。必须将射孔枪固定在仪器架上或放置在车上的仪器运输管子内。

5现场使用

5.1施工井场条件

5.1.1小队到达井场后,小队长应将施工通知单的内容通知甲方,与甲方负责人一起识别并纠正可能导致在爆炸物品施工中造成事故的井场条件;5.1.2在井场,安全员应指定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地点和装枪地点,并应设有“当心爆炸”、“严禁烟火”字样标志牌。必要时,划定工作区域,设置警戒线;

5.1.3在作业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处设立警告标志:“危险-爆炸作业-关闭双向

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或类似的警告标志。

5.1.4在射孔作业场所周围300米半径范围内关闭所有的无线电发射装置(无线电台和电话),并将要求通知井队人员、用户代表及现场的其他所有人员;

5.1.5操作员应消除施工用电干扰,包括:

5.1.5.1停止所有电焊作业;

5.1.5.2检查作业井架有无漏电,如有漏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漏电;5.1.5.3作业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5.1.5.4在恶劣天气(雷雨、大风、尘暴、沙暴、浓雾等)不应进行射孔和爆炸作业;

5.1.6用接地线将射孔设备与井口设备、井架连接,保证它们的接地状况良好。

5.2施工前的准备

5.2.1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5.2.2地面设备应该具备如下要求:

5.2.2.1射孔绞车中有主电源开关来控制通向发射系统的所有电源;

5.2.2.2电缆安全系统处于安全状态时,电缆电路应与射孔绞车电路的全部电源断开;

5.2.2.3引爆系统有多级安全控制环节;电路接地,连接系统完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5.2.2.4绞车与装拆射孔器的地点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且做到安全可靠;

5.2.2.5施工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的绝缘电阻和仪表线路的绝缘电阻应大

于20MΩ;

5.2.2.6检测电雷管电阻值时应用专用的电雷管测量表。检测电雷管时,应把电雷管放入电雷管安全筒中。电雷管安全筒壁应大于5mm,长度不小于400mm。雷管放在安全筒中部,人员不应面对管口。以上检测由爆破员完成。

5.2.3井下作业器材和爆炸物品的性能及基本要求:

5.2.3.1雷管和引爆装置的技术特性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确认;

5.2.3.2引爆系统安全可靠;应使用安全雷管。

5.3施工操作

5.3.1按操作规程装配和拆卸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和井壁取心器,除工作人员外,在装配场地周围10m内严禁他人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的两端方向;

5.3.2进行井下爆炸作业只能在井场装配爆炸筒。装配爆炸筒时,安全员负责切断井场一切电源,等爆炸筒下入井下70m后方可送电;

5.3.3射孔枪、切割器、井壁取心器由爆破员连接,与点火缆心连接前,应断开仪器电源,并将缆心对地放电,确认点火缆心无电后方能接线。上述仪器下入井下70m后由操作员接通仪器电源;

5.3.4仪器、绞车、地面井口岗各岗位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

5.3.5小队长下达引爆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口令,爆炸操作员听到点火口令并确认后方可引爆。

6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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