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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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3篇)

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诚信经营成为企业发展的基石。

为了推动企业诚信建设,提高市场秩序,我国政府和企业纷纷采取措施,建立了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本文将从机制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和展望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机制背景1. 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为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

2. 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如制假售假、恶意拖欠货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3. 企业诚信意识提升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对诚信经营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诚信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主要内容1. 联合激励(1)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共同参与,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合、分析和发布,形成企业信用档案。

(2)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对守信企业给予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如优先推荐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等。

(3)建立守信激励联盟。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共同参与,建立守信激励联盟,实现守信激励措施的共享和推广。

2. 失信联合惩戒(1)建立失信企业名单。

对失信企业进行公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等。

(2)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对失信企业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建立失信惩戒联盟。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共同参与,建立失信惩戒联盟,实现失信惩戒措施的共享和推广。

三、实施效果1. 提高了企业诚信意识。

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使企业认识到诚信经营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的诚信意识。

统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统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统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信任就像空气一样重要,没了它,生活可就难以呼吸了。

说到失信,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说白了,就是为了让那些失信的人知道,咱们不是吃素的。

想象一下,一个人因为不守信用,结果不仅自己受罚,连带着周围的人也跟着倒霉,真是个让人无奈的局面。

你可能会问,这个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就像一根无形的绳索,把失信者和社会的约定捆在一起,大家都知道,失信的代价可不小。

就拿贷款来说吧,很多人觉得,没事,我借了钱不还,最多也就被催收一下。

哎,殊不知一旦进入了失信名单,生活可就麻烦了。

想象一下,去超市买东西,结账的时候刷卡,结果被告知你在失信名单上,哎呀,那可是个大尴尬。

再比如,想去旅游,结果发现没法买机票,或者买票的时候被拦着,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这时候,或许你才会意识到,信用其实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紧紧相连的。

有些人可能觉得,这样的惩戒措施是不是有点过了?想想看,如果大家都觉得失信没什么后果,那社会可就乱套了。

失信就像撒在大街上的水,越流越远,最终滋生出更多的坏习惯。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联合惩戒制度就像一把利剑,斩断了失信行为的根源。

有人说,这样是不是有点严厉?其实不然,它不过是给了大家一个警示,提醒我们要做一个守信用的人。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身边那些失信的小故事。

记得有个朋友借了我的书,结果三个月过去了,我还是没看到书的影子。

心里那个气呀,问他,他还一脸无辜地说:“啊,我忘了。

”这时候,我心里可乐开了花,要是他在失信名单上,借书这件事就没戏了。

很多时候,失信并不是故意的,而是因为人们对信用的轻视。

要是有个像样的惩戒制度,或许他们就会更加珍惜这份信任。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商家的。

有些小商贩为了眼前的利益,轻易地就抛弃了信用,结果一时的便宜换来了长远的失去。

想想看,如果大家都知道这家商店不可信,生意还怎么做下去?失信就像一颗炸弹,一旦引爆,后果可想而知。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注重企业诚信。

然而,仍然有一些企业严重失信,给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沈阳市出台了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一、建立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沈阳市通过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将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公布给社会公众。

这样做的目的是警示其他企业,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参考,避免与不诚信企业进行合作或交易。

二、加大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力度。

沈阳市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起健全的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平台,通过多方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对企业的全方位监管。

这样一来,失信企业将难以逃避监管,有效提高了社会诚信水平。

三、采取惩罚措施加以严厉打击。

沈阳市联合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惩罚措施,包括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取消相关资质或许可证书等。

这样一来,失信企业将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从而对其进行震慑和警示,阻止其继续从事不信用行为。

四、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惩戒工作。

沈阳市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到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工作中,鼓励举报不诚信企业的行为。

同时,对于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惩戒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诚信经营、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具有积极的意义。

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企业诚信建设,促进沈阳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彰显了政府对诚信企业的重视和对不诚信企业的零容忍态度,为沈阳市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信用建设、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加强信用宣传教育、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追究责任等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是推进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基础。

沈阳市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业和公众普及诚信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1号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1号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一号)《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快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

第三条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条件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不兑现或者不履行;(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等为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三)在购买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四)在土地供应活动中,违反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承诺;(五)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六)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七)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九)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或者阻挠收回贷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责任;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违规举债或者担保;(十)仲裁机构枉法裁决;(十一)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职责;(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企业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失信

企业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失信

T i p
s
问:四川资阳市宁国期我们这有不少困难家庭,请问国家对处于困境的儿童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
答:
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记录为失信企业:
(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财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四)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个人;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存在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以及存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六)被省有关机关和组织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
问:辽宁沈阳市马丽
请问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维权
职工信箱
辽宁新民市王玉霞注意:
来信咨询,持“待业青年就业证”期间能否视为缴费年限,经查并无此类规定。

辽宁大连市娄继阳注意: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如果保险公司将这种情况列为免责条款,那么就不能得到理赔。

26。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辽医保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医保规〔2023〕6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6月20日辽宁省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是指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措施、信用修复以及推动实施联合惩戒等行为。

第三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等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本统筹地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作出将当事人列入或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决定。

第四条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因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被解除医保协议的;(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三)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或复议诉讼后维持原决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四)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最新)

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做好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X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及《X 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我市诚信体系建设,现制定《X年政府和企业失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行动目标进一步着力整治政府不履行各类政策承诺、不兑现已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失信问题,着力整治未兑现诚信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未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等问题。

进一步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全面树立政府“言必行、行必果”的威信,通过政府和企业诚信建设的示范效应,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持续提升。

二、整治内容(一)政府失信整治内容1.政府类投资项目不及时结算、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

2.政府招商政策承诺及已签订各类合同不兑现、净地不净等问题。

3.应由政府负责的企业周边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配套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

4.政府出台便企利民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二)企业失信整治内容1.未兑现诚信企业(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问题。

2.未对严重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等)实施联合惩戒问题。

三、整治措施1.制定工作方案各责任部门要在X年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制定X年整治工作子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牵头工作有序推进。

2.建立问题台帐制定问题清单,能立即解决的要在整治期内整改到位,不能立即解决的要逐项制定合理解决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工作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确保问题解决路线清晰、合理、完整。

3.制定整改措施逐项理顺问题责任,单个责任单位的归口负责,多个责任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疑难复杂问题由牵头单位或上级部门统筹协调明确分工,确保问题责任细化明确到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发〔2017〕2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发〔2017〕2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沈政发〔2017〕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沈阳市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2017年是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为切实做好2017年我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一)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推动五大任务有实质性进展。

扎实有效去产能。

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型转产、产能输出等途径化解过剩产能,防止已淘汰的过剩落后产能恢复生产。

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传统制造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

依托重点企业和境外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持续推进去库存。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实施总量控制和差异化供地,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坚持分类施策,针对商业地产,重点是向“众创空间”、文化、旅游、养老等用途转化;针对中心城区和县域商品住房,把好土地供应“闸门”,继续化解县域库存,确保中心城区去化周期和房价稳定在合理区间。

积极稳妥去杠杆。

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

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实施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当依法征集,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五条按照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业失信状况在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违规性质上超过提示信用信息的行为信息。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三)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六)企业是税务非正常户、拖欠税款或者发票流失;(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十)企业排污超标;(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七)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九)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十)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十一)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十二)企业排污严重超标;(十三)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惩戒力度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惩戒力度

一站式查老赖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惩戒力度为了在获取收益的同时有效规避风险,我国许多企业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专业化的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完整的信用管理制度;运用包括信用保险在内的金融工具化解应收账款风险。

而信用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资信调查报告都会是信用管理最基础和最核心的依据。

汇法风险信息网专业为企业提供商务风险控制服务的机构,正在建立一套数据库查询系统,该系统中包括,对企业及个人的资信、诉讼查询、诚信查询等相关调查。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依法对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资格限制。

各地依托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依法对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职资格限制。

截至目前,全国被载入黑牌企业数据库的法定代表人累计达470多万人(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将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提升企业综合监管效能。

汇法风险信息网()海量收集征信有关的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信誉数据库,收录的信息量远超国内其他同类裁判文书数据库(包括官方数据库),可以帮助客户在贷前(交易前)预防风险、在贷后(交易后)监控风险变化。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信息黑名单查询提升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创新业务的覆盖面,完善全业务、全流程、全口径风险管理、增强信贷类、非信贷类的全资产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全覆盖水平,加强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大数据分析、智能化判断、精准化管控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转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9•【文号】安监总办〔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5月9日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启动,失信企业无处可逃!

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启动,失信企业无处可逃!

近年来,不诚信行为在商业领域中屡见不鲜,给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打破“失信者受益、守信者吃亏”的局面,我国推出了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以确保失信企业无处可逃。

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是指政府、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一种惩戒机制。

当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供应商货款、恶意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被曝光后,相关单位将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面临一系列限制,如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这样的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要守信经营。

首先,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自由竞争,但如果失信企业没有受到有效的惩罚,它们便会通过欺诈、垄断等手段获得不当利益,扭曲市场竞争秩序。

而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将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与透明。

失信企业因为被列入黑名单而受到的限制和处罚,将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其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有助于保护供应商利益。

在商业合作中,供应商常常遭遇买方的拖欠货款、恶意逃废债务等现象。

这些行为不仅让供应商利益受损,还增加了经营风险,甚至导致破产。

然而,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来追究拖欠货款和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责任,供应商将陷入无助的境地。

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使得这些失信企业无法再次获得信贷,从而保护供应商的利益,促进商业合作的健康发展。

此外,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还有助于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增强社会对诚信的认同和重视,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

而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企业失信行为曝光并受到处罚,不仅对失信企业形成警示,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威慑作用。

这样一来,企业将更加注重诚信经营,以保持良好的声誉和竞争力,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

然而,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也需要继续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确保失信企业信息及时准确地更新和公布。

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在的社会,可真是一个“看脸”的时代。

可是,不仅仅是人脸,连公司、企业也得“看脸”——信用好不好,守不守规矩。

咱们今天聊的就是这么一个话题:“公司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拗口?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一群企业和公司联合起来,互相鼓励那些守信用的,痛击那些失信的。

就像你和一群好朋友约好,一起去健身。

如果你坚持去锻炼,大家一起加油;但如果你老是赖床不去,大家就会齐心协力给你压力,让你“醒醒”!我们先说说“激励”部分。

现在的企业,竞争激烈得不行。

如果你不够努力,那就等着被别人甩在后头。

于是,大家想了个办法——一起鼓励那些表现优秀的公司。

什么意思呢?就是大家都通过信用和守规矩来决定谁能获得更多的机会。

如果一个公司信用好,履约准时,它的口碑自然也会越来越好。

举个例子,就像你平时交朋友,如果你老是爽快做事,说话算数,那你身边的朋友自然会越来越多,因为大家都喜欢和你交往。

对企业来说,信用好也是一样的,不仅能吸引合作伙伴,还能让消费者信任你。

这样一来,不仅能得到更多生意,还能在市场中站稳脚跟,简直就像是打了鸡血,越做越好。

不过,话说回来,社会上可不乏一些投机取巧、见风使舵的公司。

那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常常拖欠货款、不履行合同,甚至出尔反尔,完全没有担当。

你要是碰到这样的人,肯定心里一阵翻白眼吧?特别是这种人一旦惹了麻烦,甚至还不敢承认错误。

那可怎么办?大家知道,这种“不靠谱”的公司一旦搞坏了信誉,其他企业就不想和它们打交道了。

合作机会一关上,想要翻盘简直比登天还难。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就需要有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这机制就像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某个公司失信,其他企业就会联合起来“拉黑”它。

别看这惩戒机制听起来很严厉,但说实话,它就是为了给那些不守信用的公司“上一课”。

你不守规矩,就得承担后果。

咱们不信任你,那你自然也没机会再骗别人了。

这种机制的好处可大了。

你想,若是失信的公司没有一点惩戒,那它们根本没有动力去改正自己的问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沈政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沈阳市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作为助推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主要切入点,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行动目标紧紧围绕企业、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突出问题,着力整治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差、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垄断性行业涉企服务效能低、企业正常跨区迁移难、政府和企业失信等问题,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行为,努力营造文明、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全面激发市场主体的内在活力和潜力,为实现我市营商环境达到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排名前50名经济体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内容着力开展以下5个专项整治行动:(一)政务服务窗口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着力整治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工作流程不顺畅、办事环节繁琐、擅自增加审批条件、办理时限长、涉企收费不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专项整治行动。

着重检查执法部门执法程序不完善、操作流程不明确、自由裁量权不细化等问题。

着力整治超越法定职权及职责分工擅自执法检查或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行为;着力整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继续或变相使用已废止或修改的收费项目,违规收取各种费用行为;着力整治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

全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全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全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引言失信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不能履行已承诺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在过去的几年中,失信行为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和防范措施,全国各地相继推出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本文将介绍全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背景、目的、内容和效果。

背景失信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造成了严重威胁。

一些个人和企业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故意违背合同、逃避债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商业信誉体系的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全国各地开始探索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旨在通过多方合作,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目的全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目的是促使个人和企业履行其承诺和法律义务,恢复和维护商业信誉体系,并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这一措施通过强化处罚措施,鼓励公民、企业自律,使失信成为一种不可取的行为,从而减少失信行为在社会中的滋生,达到有效惩戒的作用。

内容全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示制度公示制度是失信行为惩戒的基础措施之一。

全国各地设立了失信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发布失信个人和企业的相关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失信的原因、行为和后果等。

通过将失信行为曝光于众,提高社会对失信行为的警惕性,产生一定的舆论压力,以期促使失信人改正错误。

限制措施为了进一步惩戒失信行为,全国各地推出了一系列限制措施。

比如,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个人和企业将失去一些与信用相关的优惠政策,比如低息贷款、参与公共招标等。

此外,一些行业协会和商会也会对失信个人和企业进行限制,不予以会员资格或取消已有的会员资格。

协作机制为了更好地实现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国家和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了协作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进行信息共享,加强对失信个人和企业的追踪和监管。

此外,相关部门还会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和惩戒能力,共同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有效实施。

效果全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显著效果。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沈建发〔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建发〔2018〕73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廊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第二季度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8〕77号)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沈安委〔201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市建委决定集中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24日沈阳市2018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第二季度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8〕77号)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市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沈安委〔2018〕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存量隐患清零行动为主线,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紧紧盯住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重要环节以及临电和防火等部位,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隐患问题。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5月9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序号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认定部门
备注
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国家、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考核评分标准要求的“应推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类别数量”为此11类
2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人社部门
3
慈善捐赠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国家、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4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5
旅游市场“黑名单”
国家、省、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6
科研领域惩戒对象(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有关行业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7
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4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省、市级税务部门
15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县秩序失信行为责任人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9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财政部门
10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
国家、省、市、县级知识产权部门
11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
国家、省、市、县级人社部门
12
失信被执行人
各级执行法院
无需推送省信用平台
13
严重质量失信企业
国家、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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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企业多次制假售假、排污严重超标等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将受到10种方式联合惩戒,包括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拒绝贷款、对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行为等。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沈阳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快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
织,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实施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据的信用记录应当依法征集,并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记录为准。

第五条按照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可能对企业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按照企业失信状况在负面影响或者违法违规性质上超过提示信用信息的行为信息。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没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
期性检验;
(三)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批次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
(四)企业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履行合同;
(五)企业有制假售假行为;
(六)企业是税务非正常户、拖欠税款或者发票流失;
(七)企业逃废各类债务;
(八)企业拖欠水、电、气费;
(九)企业拖欠法定社保费、住房公积金;
(十)企业排污超标;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企业偷、逃、骗、抗税款;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被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
业执照;
(四)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五)企业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骗汇;
(七)企业合同欺诈、商业欺诈;
(八)企业出具虚假资信、审计和有关证明文件;
(九)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故意拖欠保费;
(十)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故意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
(十一)企业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十二)企业排污严重超标;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五条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八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业在市信用信息平台有同一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两条以上或者不同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三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三)企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定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企业被列入国家、省、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单的;
(五)经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共同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的;
(六)依法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时,应当依法查询失信企业数据库,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以下惩
戒措施:
(一)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二)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四)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
(五)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用地审批等;
(六)限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七)鼓励银行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或者拒绝贷款,鼓励保险经营机构提高保费标准;
(八)依法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再担任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
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记录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五年。

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直至被列入失信事由消失或者履行解除程序。

第十一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信用沈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公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二条企业对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或者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申请异议处理。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企业能主动纠正严重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解除:
(一)企业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的;
(三)具有其他应当解除因素的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从严重失信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原信息提供单位审核,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解除;
(二)原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解除;
(三)出现其他可以从严重失信名单上解除因素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修复并不去除市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不再对该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市)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家损失、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提供或者披露错误信息给企业造成损害的;
(二)对企业失信行为认定错误而不及时改正造成损害的;
(三)因不应用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失信企业数据库,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失信的联合惩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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