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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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4.12.28•【字号】苏商秩[2014] 1088 号•【施行日期】201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南京市投促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商务厅2014年12月28日江苏省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全省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 9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商务领域从事经营、服务的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商务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商务领域社会法人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实施惩戒的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失信信息,应当以货物进出口、境外投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商业特许经营、典当、拍卖、酒类流通、直销、零售商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成品油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美容美发服务、洗染服务、家电维修服务、家庭服务经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商务领域社会法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探索与研究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探索与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b9708f719e8b8f67c1cb92b.png)
些 国 家机 关和 地 方政 府 就 失信 行
应 有 的 约 束 与 惩 戒 。 十 八 大 以来 , 行 办法 ) ,其 中对 骗保 、瞒报 行 为 为 的惩戒做 出了有 益 的尝试 。例如 , 中央 明确 提 出要 加快 社 会信 用 体系 的 惩戒 性 条款 不够 刚性 ,难 以起 到 最 高 人 民法 院于 2 0 1 3 年7 月 发 布 了
一
、
社会 救 助对 象失信 惩戒 不力 实 施过 程进 行 有 效监 督 是每 个 公 民 市 场性 惩 戒 和社 会 性 惩戒 ,积 极 引
的 应有 权 利 。但 是 由于 公示 地 点等 导 诚 实守 信 的社 会 风 尚 的形 成 。在 原 因 ,以及 公示 信息 本身 的不完整 、 省 级层 面 ,江 苏 省 连 续 出 台 了 ( ( 江
严 重失 信 黑名 单社 会 公 示 管理 办 法
结 合镇 江 市 近 年来 在 实 践社 会 ( 试行) ,对 严 重 失 信 黑 名 单 的 制
救 助 规 范化 建 设和 探 索 构建 社会 救 定 主体 、信 息 来 源 、公 示 内容 、信
( 一 )社会 救助 对象信 用信 息不 助 对 象 失信 惩 戒机 制 的经验 ,我 们 用修复 、失信惩戒 等作 出明确规定 。
在 社会 救 助实 践 中也 出现 了一 些 通 息 优 势地 位 。 因此 ,社 会 救 助对 象
( 一 ) 加 强 制 度 建 设 ,促 进 社
过 虚 报 、隐 瞒 、伪造 等 手 段 ,骗 取 信 用 信 息 的不 对称 ,也 增 加 了对 失 会 救助对 象失信惩 戒机 制的规 范化 。
建 设 ,使 失 信 者得 到 应 有 惩戒 ,诚 遏制社 会救助对象 的各种 失信行为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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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徐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章守信激励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徐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实施及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徐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https://img.taocdn.com/s3/m/776bbac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1b.png)
诚信纳税承诺书诚信纳税承诺书1为倡导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
我单位承诺,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为办税人员的,仅需签署以上《诚信纳税承诺书》,其他办税人员需签署以上《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及《诚信纳税承诺书》。
诚信纳税承诺书2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xx〕168号)等有关规定,在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过程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6个月以上且累计欠缴地方税收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三)拖欠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四)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数额 100 万元以上的。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30d93a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ea.png)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常政办发〔2022〕8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有关要求,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新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27号)、《江苏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充分发挥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1. 共享平台。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为涉税费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和数据规范指导,帮助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涉税费数据共享事宜。
2. 共享原则。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基于履职需要,依法对涉及税费征管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11ef77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df.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交政研发〔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社会信用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第三条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来源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认定标准、名单有效期等,并监督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c220e9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5b.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0.28•【文号】人社部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用体系建设汇报(通用3篇)
![信用体系建设汇报(通用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7e74681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e4.png)
信用体系建设汇报(通用3篇)第一篇:信用体系建设汇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区域竞争软实力的重要载体。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今年以来,全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年)》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党政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力度。
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徐锋书记任第一组长、市政府黄卫锋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副组长,市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镇(园区、街道)党(工)委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
制订下发了《启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意见》,为全面开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1月5日,作为新年第一个全市性大会,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市社会信用建设动员大会,市委常委、政法委朱志强书记作了全面部署,市委徐锋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市四套班子全体领导出席了大会,全面启动社会信用建设各项工作。
二、把握关键环节,推进有序有力。
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信用办制定了各部门信用信息项目归集方案,并组织专题业务培训。
各信用信息征集重点部门均高度重视,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部门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专、兼职联络员。
在信用办的具体指导下,各部门抓紧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4月28日,市信用办又专门召开了社会信用建设暨信用信息“双公示”推进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推动工作。
目前,2023年度以来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已基本完成,共计归集信用信息11.7万余条。
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同时,市信用办抓紧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工作,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加强市场调研,反复论证比选,完成了信用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公开招投标和安装工作。
6月8日,又组织召开了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需求论证会,进一步优化、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软件设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cfc39625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0b.png)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1—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790a4f0f0740be1e650e9a1d.png)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高院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后,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条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的情形外,《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采集汇总后及时提供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第四条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2、失信被执行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3、失信被执行人证件号码;4、执行法院名称;5、执行法院代码;6、执行案件案号;7、立案日期;8、执行依据文书编号;9、执行标的金额;10、已执行标的金额;11、结案日期;1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江苏省信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
![江苏省信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a316e170722192e4536f652.png)
江苏省信用知识网络竞赛题库一单选题(70题)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由(A)发布。
∙ A. 国务院√∙ B. 国务院办公厅∙ C. 国家发改委∙ D.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的主要目标是:到(C),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
∙ A. 2016年∙ B. 2018年∙ C. 2020年√∙ D. 2025年∙ A. 安徽省√∙ B. 山东省∙ C. 广东省∙ D. 福建省4、《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信用承诺(A),信用审查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加快推广,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
∙ A. 全面推行√∙ B. 试点先行∙ C. 点面结合∙ D. 探索应用5、《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主体泄露国家秘密、(D)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 A. 商业指数∙ B. 企业信息∙ C. 企业信用∙ D. 商业秘密√6、对被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有异议并作出异议申请的,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C)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 A. 7∙ B. 15∙ C. 30√∙ D. 607、《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A)月1日到()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A. 1、6√∙ B. 3、6∙ C. 1、3∙ D. 3、58、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B)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A. 严重违法∙ B. 经营异常√∙ C. 黑名单∙ D. 红名单9、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加快完善(C)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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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失信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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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日益受到重视。
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秩序,也破坏了社会信任体系。
为了维护社会信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本文将从失信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信法律规定的背景1.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而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
2. 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失信行为逐渐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二、失信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失信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的诚信义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涉及经济犯罪的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欺诈、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依法纳税、不得虚开、伪造发票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经营者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不得欺诈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人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不得提供虚假担保、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征信信息主体等主体的诚信义务进行了规定,如不得泄露征信信息、不得伪造征信信息等。
三、失信法律规定的实施与监督1. 行政监管:政府部门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查处,如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税务机关对逃税行为进行查处等。
诚信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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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关于诚信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个人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个人信用信息,可以适当进行推断和评估。
答案:错误2.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得到被征信企业同意。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答案:对3.社会法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答案:对4. 自然人的任何失信行为,均不能实施信用修复。
答案:错误5.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答案:对6. 近年来,吴江各区镇均建有规模不同的法治文化公园和法治文化广场,市民在休闲娱乐中可接受法治文化熏陶。
答案:对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和查询的网址是: ,登陆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选择投资对象和合作伙伴提供参考。
答案:对8. 2016年,我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率先制定了《“十三五”法治惠民实事专项工作规划》。
答案:错误,是《“十三五”法治建设专项规划》9. 当前,我区正在开展“传播法治好声音·弘扬法治正能量”集中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市民对法治建设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答案:对10. 2016年,我区人大、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新提拔中层干部全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实现了干部选拔任用法律知识考试全覆盖。
答案:对二、单选题1.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的内容有:( )A.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B.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C.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138ef576a20029bd642dbc.png)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5]157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5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三条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各辖市(区)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的实施及管理。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的维护和运行。
社会法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第二章失信行为第四条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分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和政务领域失信行为。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12557ca6f1aff00bed51e4d.png)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是指将本省范围内经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级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相关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建立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会商协调机制,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召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组织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制定失信严重程度分类规范、认定程序,以及按照本办法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情况,会商协调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各地、各部门共享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
第四条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来源包括:(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二)各省辖市信用管理部门归集和依法认定并已向社会公示或已确定向社会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三)其他依法获得的严重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向社会公开并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辖市严格按照分类规范认定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第六条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来源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定期推送到各省辖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认定单位应当于当月10日前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上月严重失信黑名单,特殊情况不受此时间限制。
第八条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一)当事人信息: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隐去月、日号码段);(二)主要失信事实;(三)行政处理、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四)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69be7c6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f7.png)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1 本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失信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1.2 .2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1.2 .3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1.2 .4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职业人员,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注册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3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全系统失信信息的信息互联、统一汇集、管理整合和应用共享,建立健全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失信行为2.1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失信行为,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职业道德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
2.2 失信行为按照发生的主体分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自然人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9c08667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0113255.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内政办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2014年5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社会法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信用失信记录以金融、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投保索赔及民事赔偿等为重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记录是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所有记录。
本办法生效前产生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惩戒制度执行。
常州市市政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常州市市政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f2b35ce33687e21af45a9eb.png)
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健全市政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政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具有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政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市场行为(承接工程、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安全和进度行为、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后,获得的市政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四条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处(以下简称“城建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市及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质量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行政执法等单位为信用考核信息录入单位。
第五条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市政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文件为《常州市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市政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市一体化平台”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建立市政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基本信用、综合考核、日常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30分。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具体详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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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常州市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承接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绿化养护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养护,是指绿地内苗木养护和包含在绿地内的园林建(构)筑物、小品、铺装等设施维护和保安、保洁。
第四条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抓手,以绿地养护项目为载体,建立渠道畅通、制度可循、诚信有价、监管依规的市场监管新次序。
第五条信用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立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记录、信用评价内容、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章建立信用档案
第六条建立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从业企业需填报《常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第七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是指企业的基础信息。
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工作联系人信息、联系电话、近三年业绩等。
二、企业履约能力,是指企业履行养护合同的实际能力。
主要核对企业的税款总额、专业人员配置、养护业绩、企业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三、养护项目信息,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反映企业承接的养护项目养护水平的信息。
包括:综合考核通报、月度考核通报等。
四、现场负责人信息,是指反映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能力水平的信息。
包括:养护管理台账、养护业绩、表彰(奖励)、专业培训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
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行为规范的,经辖市(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二是养护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行业技术规范、城市长效管理规定,被监管机构(部门)查实(曝光)的不当行为。
三是现场负责人在养护项目管理期间,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监管机构(部门)管理规定,被监管机构(部门)查实(确认)的不当行为。
第三章信息采集记录
第八条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履约能力信息,由企业负责申报,并对真实性负责,记入信用档案和管理系统。
第九条养护项目信息,分为两类。
一类是综合考核通报信息。
由市园林局负责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另一类是月度考核通报信息。
由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条现场负责人信息,由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三类。
一类是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园林局负责收集、填报,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二类是养护项目不良行为信息,由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三类是现场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由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企业(或个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园林局或者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市园林局或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申请人回复和说明理由,并对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十三条信用档案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企业需要修改信用档案的,应经所在地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并说明修改理由、提交修改依据,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修改。
第四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最高得分100分(其中:履约能力、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评价实行得分制,不良行为评价实行扣分制)。
第十五条履约能力评价,包括养护项目纳税税款总额、专业人员配置、养护业绩、企业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第十六条养护项目评价,包括综合考核、月度考核等。
第十七条现场负责人评价,包括养护管理台账、养护业绩、表彰(奖励)、专业培训等。
第十八条不良行为扣分,参照企业、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评价及扣分标准,分别在履约能力、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单项得分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从高到低共分为A级、B级、C级、D 级四个级别。
每年1—2月,各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属地企业上年度
信用得分,并上报市园林局复核。
每年3月,市园林局复核后,根据各企业年度得分,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绿化养护业务的企业,可申请初始信用分。
初始信用分包括三部分:一是按实评价得分部分。
包括履约能力中的专业人员配置、企业获得的表彰(奖励)等,按实评价得分;二是参照平均标准给分部分。
包括履约能力中的养护项目纳税税款总额、养护业绩和养护项目评价、现场负责人评价等,参照上一年度所有参评企业平均得分,给予初始分。
三是按实评价扣分部分。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按实际情况,进行扣分。
第五章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常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方法,由市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园林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方法进行定期修订、完善。
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十三条使用政府预算资金并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的养护项目,建议评标时采用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信用部分综合评定(即:三合一评标法)。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建议折算成5-8分,记入三合一评标法中的信用部分。
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优选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
一、省级、国家级重点公园绿地养护项目;
二、大型综合性公园绿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公顷)养护项目;
三、花境植物、立体绿化养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新一轮等级评定结果出来之前,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参与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级、各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类型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
一、绿色监管类型。
适用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较低频次的综合考核和日常考核,在评比、表彰方面,优先推荐。
二、蓝色监管类型。
适用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频次的综合考核和日常考核。
三、黄色监管类型。
适用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考核,并列为专项检查对象。
四、红色监管类型。
适用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
实行信用惩戒机制,限制企业参与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行为,并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局依托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网络平台,归集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信息,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应用系统,并推送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互联共享与分级协同应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