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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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6月27日津政发〔199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font size=+1>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已被《天津市实月6日市施〈城市私有房政府颁布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代替。

2.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1955年2针对当时情况而使用费暂行办法月11日津定,已不适应现委一字44实的需要。

号批复3.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津革发和现行的物价管办法(1974)理体制不符。

61号4.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津革发与现行的住房制规定(1976)度改革政策不13号符。

5.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津革发已被1988年11月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2日市人大常委6号会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6.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津革发同上。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津城管监〔2019〕209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城管监〔2019〕209号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政务服务处、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2019年9年20日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依法依规通报发布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审核、公示、报告。

第四条红名单发布标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天津市进一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打造一流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津职转办发〔2020〕4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各有关部门(单位)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

调整后,“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清单以外政务服务事项均可网上办理或“最多跑一次”,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2.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2021年5月10日附件1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序号主管部门主项名称子项名称办理项名称事项性质实施层级 1 市民族宗教委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2 市民族宗教委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市级 3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公务用枪持枪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4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5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狩猎场配置猎枪的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6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民用枪支配购许可行政许可市级7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行政许可市级8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许可行政许可市级9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0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1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2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许可行政许可市级初审13 市公安局开办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行政许可市级14 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行政许可市级15 市公安局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6 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7 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登记行政许可区级18 市公安局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行政许可市级初审19 市公安局恢复户口登记出国境、刑满释放、失踪后出现人员恢复公共服务区级20 市民政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给付市区分层级21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审核行政给付区、街道(乡镇)分层级22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审核行政给付区、街道(乡镇)分层级23 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评估管理其他类市区分层级24 市财政局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市级25 市财政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26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市区分层级27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备案公共服务市区分层级28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公共服务市区分层级29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服务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公共服务区级30 市规划资源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许可(市级权限委托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31 市规划资源局森林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区级32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他类市级33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其他类市级34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变更其他类市级35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业主大会备案公共服务街道(乡镇)36 市城市管理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建成区以内)行政确认市级37 市农业农村委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38 市农业农村委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行政许可区级39 市农业农村委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行政许可区级40 市电影局国产电影立项、成片审查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国产电影成片审查行政许可市级41 市电影局国产电影立项、成片审查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国产电影立项行政许可市级42 市电影局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市级43 市市场监管委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政裁决市区分层级44 市药监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备案其他类市级45 市粮食和物资局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级46 市出版局(版权局)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市级权限委托下放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级初审47 市出版局(版权局)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重大选题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市级初审48 市出版局(版权局)违禁出版物的鉴定行政确认市级49 市出版局(版权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50 市出版局(版权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其他类市级51 市出版局(版权局)境外委托印刷和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授权登记其他类市级52 市出版局(版权局)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其他类市级53 市出版局(版权局)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其他类区级54 市档案局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行政许可市级55 市档案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以及港澳台同胞、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审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的审查公共服务市区分层级56 市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市级57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级58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级59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级60 市保密局对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自身定密权限的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进行定密行政确认市级61 市保密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及有争议事项(含工程)进行确定行政确认市级62 市保密局保密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63 市税务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64 市税务局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行政确认区级65 市税务局电话咨询公共服务市区分层级66 市税务局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公共服务区级67 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公共服务区级68 市税务局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公共服务区级69 市税务局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公共服务区级70 市税务局临时开票权限办理公共服务区级71 市税务局同期资料报告公共服务区级72 市税务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公共服务区级73 市税务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公共服务区级74 市税务局面对面咨询公共服务区级75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公共服务市级76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公共服务市级77 市残联重度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金发放公共服务区、街道(乡镇)分层级78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受理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收寄业务公共服务区级79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受理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收寄业务公共服务区级80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受理信件收寄业务公共服务区级8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受理邮政汇兑业务公共服务区级附件2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序号主管部门主项名称子项名称办理项名称事项性质实施层级 1 市教委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理由的确认行政确认市级 2 市教委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3 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4 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 5 市公安局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 6 市公安局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行政许可市级初审7 市民政局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离婚登记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8 市民政局内地婚姻登记管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行政确认区级9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市区分层级10 市人社局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申报工作重点培养创新类“项目+团队”申报工作公共服务市级11 市人社局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申报工作重点培养创业类“项目+团队”申报工作公共服务市级12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博士后设站申报公共服务市级13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服务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公共服务区级14 市规划资源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许可(市级权限委托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5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他类市级16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其他类市级17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变更其他类市区分层级18 市电影局国产电影立项、成片审查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国产电影成片审查行政许可市级19 市电影局国产电影立项、成片审查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国产电影立项行政许可市级20 市电影局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市级21 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评审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22 市卫生健康委区级职业病鉴定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23 市卫生健康委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政给付市区分层级24 市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扶助金的给付行政给付区级25 市市场监管委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政裁决市区分层级26 市市场监管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市级27 市出版局(版权局)新闻记者证核发行政许可市级初审28 市出版局(版权局)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市级权限委托下放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级初审29 市出版局(版权局)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行政许可市级初审30 市出版局(版权局)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重大选题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市级初审31 市出版局(版权局)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的初审行政许可市级初审32 市出版局(版权局)违禁出版物的鉴定行政确认市级33 市出版局(版权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34 市出版局(版权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其他类市级35 市出版局(版权局)境外委托印刷和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授权登记其他类市级36 市出版局(版权局)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其他类市级37 市出版局(版权局)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其他类区级38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级39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级40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级41 市保密局对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自身定密权限的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进行定密行政确认市级42 市保密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及有争议事项(含工程)进行确定行政确认市级43 市保密局保密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44 市税务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45 市税务局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行政确认区级46 市税务局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公共服务区级47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公共服务市级48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公共服务市级49 市残联重度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金发放公共服务区、街道(乡镇)分层级——结束——。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津建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津建发〔2018〕2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工作实际,市建委修订了《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2018年3月14日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奖惩,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场主体的奖励激励措施,以及对存在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管理工作。

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敢为人先,敢于突破,敢于创新,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主动念好市场、开放、绿色、创新、人民“五所大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以实际行动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诺审批,是指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对各类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在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第四条市、区、街道(乡镇)实施的各类事项均可采取申请材料容缺和具备条件承诺的方式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除外。

各市级行政机关应主动提出本系统、本行业适用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

适用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发生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应调整,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承诺审批的适用对象是向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市审批办负责全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检查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每年度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承诺审批制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适用容缺后补和承诺审批的事项和具体要求,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衔接,负责逐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津审〔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根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2018〕28号)的部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一制三化”改革)涉及的19个事项清单由市审批办印发,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工作,逐项落实“一制三化”改革5个试行办法和相关事项清单,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研究落实,将“一制三化”各项重点改革任务,逐项制定实施细则,逐个抓好具体落实,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到部门(处室)、人员、事项、流程等具体业务上,一项一项做实做细做好,确保我市“一制三化”改革整体顺利推进。

各区、各部门要在9月19日前将制定的实施细则报送,审核后各自印发实施。

二、加大改革力度要在现有取消、下放、合并各类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全面实行承诺审批制度,将所有事项确定为承诺审批事项,将所有材料明确为“容缺后补”要件,更多地推出和完善取消申请材料、“以函代证”申请材料、可共享申请材料、取消办理环节、减少审批时限、信用承诺、“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取消各类证照、“无人审批”、取消各类证明、“一证通办”、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权限同级同权、互联互通业务系统等事项清单,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津交发〔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19〕160号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实际和职能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5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跨部门及交通运输系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18号)等规定和国家层面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开展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合奖惩对象为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本办法中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处理部门;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实施部门。

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处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实施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津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规范促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信息为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信息为个人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依法管理、健全制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启发自觉、坚持自律,强化监管、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要包括征信、评级、担保、中介、金融交易、格式合同、登记等与信用相关的机构和业务,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产品。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坚持依法保密、依法公开,自愿征信、强制征信,客观征信、审慎评级,资信登记、公开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第五条社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津城管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机关相关处室、市综合执法总队:为推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委及所属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危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的;(二)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经下列方式确认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四)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五)各级人民政府在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或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六)市城市管理委在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2015年11月20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五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监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和区县级行政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整理、录入本机关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由市级行政机关汇集后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业务系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数据核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津政务函〔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务函〔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4日(联系人:万昕;联系电话:24538485)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改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办理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程序,减少政务服务环节,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并联办理,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并行办理的原则,将每个阶段内可以同时办理事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一次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同步办结、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方式,由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津安监管法〔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7〕59号各区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报送工作,对本市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的单位及其人员名单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4日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规范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报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九)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9•【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确保“政务一网通平台”各功能模块正规有效运行,现将《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办法(试行)》《天津市政务服务就近办(同城通办)办法(试行)》《天津市政务服务投诉建议咨询处理办法(试行)》《天津市政务服务网上预约办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失信与惩戒第三章异议处理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管标准互认机制第三章系统信息实时交流机制第四章审管联动协调员机制第五章审管联动定期会商机制第六章审管联动年度考核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件流转第三章受理审核第四章退回补正第五章办结取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时限第三章监督保障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约管理第三章预约申请第四章窗口办理第五章失约惩戒第六章附则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18•【字号】津政务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全面深化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简称“一制三化”改革),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分析研究,制定细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奋力开启“一制三化”改革2.0版,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2019年1月18日加大职能转变切实简政放权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部署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以营商环境建设为抓手,加大一体化推进力度,推动改革措施落地,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奋力开启“一制三化”改革2.0版,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津交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推动信用修复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5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修复条件及程序第四章数据、资料管理第五章责任监督第六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信用主体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交政研发〔2018〕181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3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信用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作出认定或处罚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主体在纠正了失信行为后,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2.0版事项清单》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2.0版事项清单》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2.0版事项清单》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津市场监管食经〔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2.0版事项清单》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0〕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日前,市政务服务办印发了《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2.0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其中涉及食品经营许可的清单有2个,即《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区级减少的办理时限清单》(见附件2)和《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清单》(见附件3)。

现就做好“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办理时限,提高企业获证速度按照市政务服务办统一要求,全市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压缩80%以上。

因此,食品经营许可(含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办理时限由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为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限在内)。

二、实施“一次办”,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食品经营许可(含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和食品摊贩备案已纳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清单》。

具体针对以下情形,应当通过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窗口充分授权、落实现场审批等方式,实施“一次办”(即当场办结、只跑一次):(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无需现场核查的;(二)变更、延续、补办食品经营许可,不改变设施和布局,无需现场核查的;(三)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食品摊贩备案。

三、有关要求各区局要认真落实《清单》涉及食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切实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7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我委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列入第三章信用修复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相关业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结合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列入第四条当事人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受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较重行政处罚,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考量其违法行为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津民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民政正文津民发〔2020〕7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关于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领域联合奖惩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联合奖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联合奖惩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建设,颁布了联合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我市加强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政部与其他部委相继签订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多个备忘录文件,为民政领域开展联合奖惩工作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

推进联合奖惩工作在民政领域的全面落实,事关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服务环境大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联合奖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推动联合奖惩工作在民政系统高效部署、有效实施。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津发改信用〔2018〕877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信用〔2018〕877号各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落实《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10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就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告知(信用)承诺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名单”),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因存在违反告知(信用)承诺审批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经审核认定予以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严格规范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三、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1.企业投资项目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2.违反《关于在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实行告知(信用)承诺制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项目申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限期不按要求整改的;3.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后,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修改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的,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4.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有关部委业已施行的相关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有关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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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批办负责建立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改革失信惩戒制度,做好组织推动和实施考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落实联合惩戒制度,编制完善联合惩戒目录,改进完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工作,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工作。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失信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纳入统一黑名单数据库;将失信企业列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严格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根据惩戒信息,分别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产生的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主体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通过计算机系统推送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主体处处受限。

第八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审批前查阅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依照联合惩戒目录确定联合惩戒措施,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限制或禁止。

第九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当对严重失信主体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认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诚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审批服务、招投标、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产生信用信息的修复工作,具体做好受理申请、审查材料、
调查情况、作出决定、实施修复,可自行作出修复决定并实施修复操作。

第十二条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对失信行为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申请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按照事项行政审批条件补齐相关申请材料证明;
(四)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证明材料;
(五)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六)行政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应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将严重失信主体退出黑名单,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不再对该行政相对人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对逾期未进行年检年审等轻微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酌情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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