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无机轻集料砂浆类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在我省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应用量快速增长,由于存在生产企业规模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控制不严等因素,已对建筑保温工程质量构成不利影响。
为规范市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建筑外墙应用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应以膨胀玻化微珠为保温隔热材料。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的性能应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干密度Ⅰ型的要求,相应的无机轻集料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只能采用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
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各组成砂浆(界面砂浆、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抗裂砂浆)均应为单组分干混砂浆。
其系统构造、性能指标与检验方法、设计、施工、验收除必须符合《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外,还应满足《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应用技术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膨胀玻化微珠保温隔热砂浆外墙保温隔热系统的工程应用,应严格执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规定的目录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其生产企业应先取得省厅颁发的《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后,在产品使用地住建委备案登记。
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市墙改办关于印发《、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武墙改办字〔2010〕11号各区建管站(墙改节能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年八月五日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100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见附件)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三、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四、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六、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七、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八、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九、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 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
附件1: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一、首次认定工作步骤1、墙材生产企业向当地(市、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申请认定,并提交申请材料。
2、各市、州墙革节能办对企业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报省墙革节能办。
3、省墙革节能办和认定委员会委托各市、州墙革节能办组织成立的现场审查组对当地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本地认定的汇总表报省墙革节能办。
4、省墙革节能办和认定委员会审核、发证。
二、首次认定实施方案1、成立市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人员3—5人,报省墙革节能办备案。
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市级墙革节能办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2—4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组成。
必要时省墙革节能办可聘请专家参加。
2、确定本地新墙材认定规模和认定计划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调研本地建设工程的规模,预测墙材需求量,确定本地新墙材认定规模。
通过调研本地墙材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工艺设备水平及税务(增值税和所得税)情况,对照认定标准确定本地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计划,并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
认定规模和计划报省墙革节能办。
3、认定的组织工作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在我省首次开展,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加强宣传,认真组织本地墙材企业参加认定,保证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4、认定材料的初审各市、州墙革节能办接到正式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按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初审,指导、帮助申请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及汇总表及时上报省墙革节能办。
5、现场审查与审查报告经市、州墙革节能办初审合格的认定申请,由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委托各市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现场审查组,代表省认定委员会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3.16
•【字号】通告〔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为保障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包括日用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安防、电工及材料、食品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环保相关产品等10大类186种产品。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文本详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各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实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6日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的通告.doc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批).
zip。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鄂建文〔2021〕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外墙保温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品质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外墙保温因系统选用不合理、材料质量不合格、设计深度不足、施工控制不严等原因,导致保温层开裂、空鼓、脱落、拆除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安全和节能效果。
为保障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筑领域“双碳”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省节能产业及技术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外墙保温系统选用应符合“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美观实用”的原则,应满足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一)重点推广1.外墙保温工程应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系统。
2.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自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3.剪力墙结构选用内置保温现浇复合剪力墙系统、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保温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4.装配式建筑选用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自保温系统、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系统或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
(二)限制与禁止使用1.外墙内保温系统(内侧墙粘贴高性能蒸压加气混凝土保温板除外)仅适用于全装修建筑。
2.保温装饰板外保温系统应用高度不应超过100米。
3.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外墙保温材料。
4.浆料类(含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保温系统禁止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用于外墙内保温工程时,只能在热桥翻包、门窗洞口等局部部位及厨房、卫生间使用。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5年11月21日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切实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施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及林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技、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和本地区的资源节约规划,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建筑节能的地方标准、技术规程等,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发布。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武汉成立新型墙材认定初审委员会
间过长 。 乳化的胶粉不能充分失水成膜. 在冷冻箱中放 增 稠作 用 , 这种 物 质会 引入 一 定 的细 小气 泡 。 但 这些
置时间越 长这种 问题越严 重 .即使从 冷冻箱 取 出后 放 气 泡切 割 、 闭砂 浆 内 的连 通孔 道 . 封 减轻 冻 胀 时 的裂
到室温中养护 , 也不可能使砂浆的强度得到完全恢复。 纹扩展 , 同时又 能吸收 冰 晶膨胀 应力 , 减轻 冻害 。 这直接导致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 、 抗折强度、 抗压强度 4 结 论 降低。 导致 加入 l #防冻剂 的砂浆 强度值 等于 或低于基
建筑
Na O 水溶 液浓度过 高 , N : 就会 使砂浆 中 的水 不结 冰 . 这 境 的有 效 防冻外 , 聚合物 改性 砂浆 中本身 含有 一定 量
样水 泥水化 就能缓慢 充分地 进行 但 由于水 存在 的时 的羟丙 基 甲基纤 维 素 , 种 聚合物 主 要对砂 浆起 保水 这
于冬 季 施工 时 .只能在 连续 5 d不 低 于 一 ℃ 的 环 境 中 5
晶 。 化水 泥 的水 化环 境 。 优 减小 胀 冻产 生 的应力 , 以 所 防 冻剂加入后 基本没有 冻胀现象产 生 。 另外 . 减水 剂 的加入使 砂浆水 灰 比变 小 。 这相 当于加 大 了水 泥用量 . 掺 量达到一定 量后 . 由于 N NO 含量太高 , a 与水泥砂 浆
强 度 、 折 强度 、 抗 抗压 强 度都 有 所增 加 , 折 比总体增 压
定 初 审 委 员会
加 有限 。 韧性 会稍 微变差 。掺量 超过一定 量后 , 柔 由于
NN a O 含量 太高 . 度会有 所 降低 , 强 因此 ,#防冻 剂 的 3
市建 筑 业管 理 办公 室主任 夏平担 任 主任 委 员。 市 国家 税务局副局长郑俊 生担任 副主任委员 . 委员 由市城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组织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六)处理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各级计划、经贸、建材、建设等部门应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年度计划,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乡镇墙材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计划、经贸、科技、建材、环保、土地、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基建、技改项目,应从立项、贷款、保证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和支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鄂建[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鄂财建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委(建设局):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拟定了《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
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9•【字号】鄂财综规[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17号)各市、州、林区、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综规[2009]6号),全省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全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随着墙材革新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基金退付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为使专项基金退付更加简便易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并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对优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结构的调节作用,落实国家提出的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新任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基金退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根据综合性能的优劣,将新型墙体材料按承重与非承重两种不同用途,分为A、B、C三个类别,不同类别执行不同的基准退付比例(详见附表)。
建筑工程使用A类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100%;使用B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75%;使用C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为50%。
二、建设工程综合退付比例的确定同一工程项目只使用一种新型墙体材料时,该工程综合退付比例为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
同一工程项目使用不同类别墙体材料时,按照不同墙体权重确定综合退付比例。
计算公式为:综合退付比例=∑(使用某种墙材的墙体面积×该种墙材基准退付比例)/墙体总面积。
三、以下情况不予退付专项基金:(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革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二)使用未获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的;(三)使用A、B、C类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面积占墙体总面积小于65%的;(四)未足额预缴专项基金的;(五)违反规定使用禁止和淘汰的墙体材料的。
《湖北省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统计分析、能耗测评和标识等工作,并依法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按照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见附件1)中质量控制的内容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建筑节能施工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应将该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7、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8、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应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项;9、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施工、检验、验收情况及设计变更情况,并在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10、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鄂建[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国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政策规定,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鄂墙办[2008]20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墙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资料初审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组成新型墙体材料初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报省墙革节能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及行业专家,组成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查与复核。
省墙革节能办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对审定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及企业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颁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降低建筑使用能耗 。 高能源利用效率 , 展新型墙体材料 , 提 发 保
护土 地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促 进 全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节 约 能 源法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
《 建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其 他 有 关法 律 、 规 , 合 本 市 实 和 法 结 际 . 定 本 条 例 制 第二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筑 节 能 和 新 型
市 管 理 、 商 、 监 、 保 等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职 责 。 好 工 质 环 做
建 筑 节 能 与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的 应 用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及 时 公 开 建 筑 节 能 与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的 政 策 法 规 、 术 标 准 、 法 依 据 、 法 程 序 等信 技 执 执
维普资讯
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06{  ̄2 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二 十9 次会议通过 , 20 d 6 1 - X 、 " 2 0年7 1 0 6 B2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二十二 次会议批 准)
中 . 止 采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或 者 淘 汰 的建 筑 材 料 和建 筑 用 能 设 禁 备 、 品 、 术 、 艺。 产 技 工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及 时 公 开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采 用 的技 术 及 产 品 目录 第十一 条 建 筑 节 能 产 品 应 当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鄂建[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80号)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财政局: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步伐,确保我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建筑节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筑节能与工业节能、交通节能是我国节能的三大重点领域,建筑能耗已成为仅次于工业的第二大能源消耗,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建筑能耗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
(一)对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和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增强建筑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既是提高建筑能效,降低建筑能耗,实现建筑节能的主要途径,也是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二)大力发展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促进建筑用能结构的调整和转变,对实施国家新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三)以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为目标,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积极开发和大力推广使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的新型墙体材料,尽快达到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对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改善环境、发展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应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
二、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规则
附件3: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规则一、总则本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只适用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仅适用于《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三、实施标准本规则采用的标准为《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中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四、认定检验项目本规则的检验项目为《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中所规定的认定检验项目(即型式检验项目)。
1、认定企业已经做过产品型式检验,有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视同认定检验。
2、认定企业没有做过产品型式检验,不能提供国家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则按本规则进行认定检验。
3、认定企业做过产品检验,但检验项目没有达到《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中所规定的认定检验项目要求,则应补做所缺的认定检验项目。
五、抽样方法1、按成品堆场上同品种、同规格、同强度等级分批,不论产品数量多少均为一批。
2、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每检验批的产品堆场中抽取,砖类产品抽样数量为50块,砌块类产品抽样数量为32块,条板类产品抽样数量为8块(张)。
3、补做所缺的认定检验项目的抽样,同样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每检验批的产品堆场中抽取,砖类产品抽样数量为30块,砌块类产品抽样数量为20块,条板类产品抽样数量为3块(张)。
六、综合判定原则按《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中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各项检验结果均符合产品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相应等级时,则判该产品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七、检验用仪器、设备和量具检验用仪器、设备和量具应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中所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检验项目一、非粘土砖1、非粘土烧结多孔砖产品标准:GB13544-2000烧结多孔砖检验方法标准:GB/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强度等级(4)孔型孔洞率及孔洞排列(5)泛霜、石灰爆裂(6)5h沸煮吸水率(7)饱和吸水率(8)冻融试验(9)酥砖和螺旋纹砖(10)放射性物质2、非粘土烧结空心砖产品标准:GB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检验方法标准:GB/T2542-2003 砌墙砖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规格(2)外观质量(3)强度等级(4)密度等级(5)孔洞排列与结构(6)泛霜、石灰爆裂(7)饱和吸水率(8)冻融试验(9)酥砖和欠火砖(10)放射性物质3、混凝土多孔砖产品标准:JC 943-2004、DB42/T222-2006混凝土多孔砖检验方法标准:GB/T2542-2003 砌墙砖试验方法GB/T4111-19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规格(2)外观质量(3)孔洞排列(4)强度等级(5)干燥收缩率(6)相对含水率(7)抗冻性(8)抗渗性(9)放射性4、混凝土实心砖产品标准:GB/T21144-2007混凝土实心砖检验方法标准:GB/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GB/T4111-19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强度等级(4)密度等级(5)最大吸水率(6)干燥收缩率(7)相对含水率(8)抗冻性(9)碳化系数(10)软化系数(11)放射性5、蒸压粉煤灰砖产品标准:JC239-2001粉煤灰砖检验方法标准: GB/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3)色差(4)强度等级(5)抗冻性(6)干燥收缩(7)碳化性能6、蒸压灰砂空心砖产品标准:JC/T637-1996蒸压灰砂空心砖检验方法标准:GB/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孔洞率(4)抗压强度(5)抗冻性(6)放射性二、建筑砌块1、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产品标准: GB8239-1997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方法标准: GB/T4111-19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规格(2)外观质量(3)强度等级(4)相对含水率(5)抗渗性(6)抗冻性(7)放射性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产品标准:GB/T15229-2002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方法标准:GB/T4111-19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密度等级(4)强度等级(5)吸水率(6)相对含水率(7)干缩率(8)碳化系数(9)软化系数(10)抗冻性(11)放射性3、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产品标准:GB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检验方法标准:GB/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规格(2)外观质量(3)强度等级(4)密度等级(5)孔洞排列与结构(6)泛霜、石灰爆裂(7)饱和吸水率(8)冻融试验(9)酥砖和欠火砖(10)放射性物质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标准:GB11968-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检验方法标准:GB/T11970-1997加气混凝土体积密度、含水率和吸水率试验方法GB/T11971-1997加气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干密度(4)立方体抗压强度(5)干燥收缩率(6)抗冻性5、石膏砌块产品标准:JC/T698-1998石膏砌块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表观密度(4)平整度(5)断裂载荷(6)软化系数(7)放射性6、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产品标准:JC/T862-2008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检验方法标准:GB/T4111-199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密度等级(4)强度等级(5)干燥收缩率(6)相对含水率(7)抗冻性(8)碳化系数(9)软化系数(10)放射性三、建筑板材1、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产品标准:GB15762-1995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检验方法标准:GB/T11970-1997 加气混凝土体积密度、含水率和吸水率试验方法GB/T11971-1997加气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立方体抗压强度(2)干体积密度(3)干燥收缩值(4)抗冻性(5)钢筋涂层防锈能力(6)钢筋粘着力(7)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8)钢筋保护层(9)屋面板的结构性能(10)放射性2、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产品标准:JG/T169-2005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认定检验项目:(1)外观质量(2)尺寸偏差(3)抗冲击性能(4)抗弯破坏荷载(5)抗压强度(6)软化系数(7)面密度(8)含水率(9)干燥收缩值(10)吊挂力(11)空气声隔声量(12)耐火极限(13)传热系数(1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3、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产品标准:JC 623-1996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认定检验项目:GJ板:(1)每平方米面积的质量(2)表面和外观质量(3)允许偏差(4)放射性GSJ板:(1)每平方米面积的质量(2)表面和外观质量(3)允许偏差(4)热阻(5)隔声指数(6)抗冻性(7)建筑结构性能(轴向载荷允许值、横向载荷允许值)(8)防火性能(9)放射性4、石膏空心条板产品标准:JC/T829-1998石膏空心条板检验方法标准:JG/T 3029-1995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抗弯破坏荷载(4)面密度(5)抗冲击性能(6)单点吊挂力(7)放射性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产品标准:GB/T19631-200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含水率(4)气干面密度(5)抗折破坏荷载(6)干燥收缩值(7)抗冲击性能(8)吊挂力(9)空气声计权隔声量(10)抗折破坏荷载保留率(11)放射性比活度(12)耐火极限(13)燃烧性能6、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产品标准:JC689-1998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允许偏差(2)外观质量(3)面密度(4)剥离性能(5)抗弯承载力(6)放射性7、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产品标准:JC/T868-2000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认定检验项目:(1)外观质量(2)尺寸允许偏差(3)面密度(4)剥离性能(5)燃烧性能(6)抗弯承载力(7)放射性8、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产品标准:JC/T869-2000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认定检验项目:(1)外观质量(2)尺寸允许偏差(3)面密度(4)剥离性能(5)耐火极限(6)抗弯承载力(7)放射性9、纸面石膏板产品标准:GB/T9775-2008纸面石膏板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对角线长度差(4)楔形棱边断面尺寸(5)断裂载荷(6)单位面积质量(7)护面纸与石膏芯粘接性(8)吸水率(9)表面吸水量(10)遇火稳定性(11)放射性10、纤维增强硅酸钙板产品标准:JC/T564-2000纤维增强硅酸钙板检验方法标准:GB/T7019-1997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外观质量(2)尺寸允许偏差(3)密度(4)抗折强度(5)螺钉拔出力(6)导热系数(7)含水率(8)湿胀率(9)不燃性(10)放射性11、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产品标准:JC/T626-2008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检验方法标准:JC/T412.2-2006纤维水泥平板第2部分:温石棉纤维水泥平板GB/T7019-1997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2)外观质量(3)抗冲击强度(4)抗折强度(5)吸水率(6)密度(7)放射性12、维伦纤维增强水泥平板产品标准:JC/T671-2008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检验方法标准:GB/T7019-1997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尺寸偏差(2)外观质量(3)非承重砖的密度级(4)颜色(5)强度等级(6)吸水率(7)抗冻性(8)放射性13、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产品标准:JC/T412.2-2006纤维水泥平板第2部分:温石棉纤维水泥平板检验方法标准:GB/T7019-1997纤维水泥制品试验方法认定检验项目:(1)外观质量(2)形状与尺寸偏差(3)密度(4)吸水率(5)含水率(6)湿胀率(7)不透水性(8)不燃性(9)抗冻性(10)抗折强度(11)抗冲击强度(12)抗冲击性(13)放射性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非粘土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认定检验项目: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或企业标准全部型式检验项目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认定检验项目:相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或企业标准全部型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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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编号
结果
注:1.监督检验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抽查(近两年的监督检验结果)。
2.在“产品名称”栏内写明受检产品规格型号。
主要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或精度
数量
检定日期
注:委托检验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认定审查意见表
县(县级市)上报意见
(印)
年月日
市(州)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初审委员会意见
(印)
年月日
省新型墙体材料
认定委员会意见
(印)
年月日
附件2
认定证书编号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
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产品名称
所属市、县(区)
申请日期
湖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印
企业名称
经济所有制性质
主管机关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全厂职工人数
技术管理人数
厂区面积(㎡)
固定资产(万元)
上年销售产值
(万元)
实现利润力
申请认定产品明细表
序号
产品名称(规格、品种)
执行标准
上年产量
产品合格率
1
2
3
备注
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说明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台数
技术状况
备注
技术状况按设备有关规程填写:一般、完好、较差
产品质量管理及检验主要人员统计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从事专业
职务
任职年限
法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