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第一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附件1: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围(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
(二)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目录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一)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二)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五)有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报资料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承诺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建筑行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认可。
这些新型材料具有较传统墙体材料更优秀的性能和特点,为建筑行业带来了更多可能性和机会。
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既是对其性能和质量的验证,也是对其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本文将从选择认定机构、认定标准和认定过程等方面探讨如何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首先,在选择认定机构时,需要考虑其权威性和专业性。
一般来说,国家级认定机构和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更具可信度。
国家级认定机构通常具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能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鉴定。
而第三方认证机构通常具有较为灵活的认定方式和较为独立的立场,能够提供客观和公正的评估结果。
其次,在认定标准方面,需要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特点和用途确定相应的标准。
一般来说,认定标准包括性能指标、安全指标和环境指标等。
性能指标主要包括强度、耐久性和隔音性能等,以评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品质和可靠性。
安全指标主要包括防火性能和抗震性能等,以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环境指标主要包括无毒无害和可回收利用等,以保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环境的友好性。
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性质和功能,可以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展不断完善和更新。
最后,在认定过程方面,需要考虑实验测试、现场验证和市场调研等环节。
实验测试是最常见的认定方法,通过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试验和检测,得出其性能指标和质量水平。
现场验证是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实际施工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观察和评估,以验证其实用性和可行性。
市场调研是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市场竞争力和需求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其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这些环节需要严谨的设计和科学的方法,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对其性能和质量的验证,也是对其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在认定过程中,选择权威的认定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进行实验测试、现场验证和市场调研等环节,可以得出准确可靠的认定结果。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四)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七条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材行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
第八条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六)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七)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八)产品原始工艺配方;(九)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十)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或市州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内蒙古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07]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细则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区范围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建立认定制度。
凡在全区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均应进行认定。
认定通过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发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获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
第三条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对象为区内外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包括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质量检测由内蒙古自治区墙改办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六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认定产品投入生产满三个月以上;(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满足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必备的质量检测设备要求,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要求;(五)生产砌块类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生产能力不应小于6万立方米/年,生产条型板类墙体材料的企业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平方米/年;(六)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应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
附件1: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实施方案一、首次认定工作步骤1、墙材生产企业向当地(市、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申请认定,并提交申请材料。
2、各市、州墙革节能办对企业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报省墙革节能办。
3、省墙革节能办和认定委员会委托各市、州墙革节能办组织成立的现场审查组对当地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及本地认定的汇总表报省墙革节能办。
4、省墙革节能办和认定委员会审核、发证。
二、首次认定实施方案1、成立市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人员3—5人,报省墙革节能办备案。
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市级墙革节能办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由2—4名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组成。
必要时省墙革节能办可聘请专家参加。
2、确定本地新墙材认定规模和认定计划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调研本地建设工程的规模,预测墙材需求量,确定本地新墙材认定规模。
通过调研本地墙材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工艺设备水平及税务(增值税和所得税)情况,对照认定标准确定本地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计划,并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
认定规模和计划报省墙革节能办。
3、认定的组织工作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在我省首次开展,各市、州墙革节能办要加强宣传,认真组织本地墙材企业参加认定,保证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4、认定材料的初审各市、州墙革节能办接到正式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按照《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初审,指导、帮助申请企业完善申请材料,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表及汇总表及时上报省墙革节能办。
5、现场审查与审查报告经市、州墙革节能办初审合格的认定申请,由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委托各市级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小组,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现场审查组,代表省认定委员会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云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13号)登记编号:云府登740字《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 9 月 13 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条例》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认定证书》实行一厂一证管理。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会议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工作,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认定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通过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取得《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可以进入墙体材料市场,在本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贴息)等扶持政策,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湖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四)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七条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材行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
第八条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六)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七)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八)产品原始工艺配方;(九)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十)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或市州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淮安市建筑节能产品确认证办理程序 - 淮安墙改
淮安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办理程序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产品执行标准;4、产品有效期内型式检测报告(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5、新产品鉴定证书;6、工艺流程控制图表;7、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资料;8、填写淮安市新型墙体(建筑节能)材料确认申请表(需地方墙改办盖章);9、我办到实地察看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工艺装备等生产能力状况;10、产品抽检。
由我办统一安排检测机构到企业生产现场按规定要求抽检封样,送样检测。
11、办证。
具备以上1-9项条件的产品经抽检合格,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由我办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产品确认证。
淮安市建筑节能产品确认证办理程序一、办证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办人必须为生产厂家,具有厂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承诺书,其承诺的内容:(1)、进入淮安建筑市场的×××厂×××产品(如南京市×××公司XPS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为我厂生产的原厂产品,不得使用分厂生产的产品。
(2)、在淮安建筑市场上使用×××厂×××产品(如南京市×××公司XPS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如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或损失由我厂负责。
4、提供产品执行标准5、产品有效期内的系统型式检测报告(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保温系统供应商应提供配套供应各组成材料的性能、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工艺技术和应用指导文件;7、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正、副本)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资料;8、新产品鉴定证书或江苏省建设厅科技成果评估证书;9、工艺流程控制图表;10、提供试验室设备清单;11、填写淮安市新型墙体(建筑节能)材料确认申请表(地方墙改办或节能主管部门盖章);二、现场实地察看。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五、适用范围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一式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
(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墙材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和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对墙体材料产品及其主要原料、工艺设备技术性能、质量标准以及企业生产规模(产能)等方面进行行政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或销售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以下简称“认定”)。
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名称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
1 / 23第五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生产企业可依法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以下简称“《认定证》”);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申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规定;(二)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资源利用、工艺装备技术及产品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1)及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2);(四)企业生产能耗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五)具有唯一性产品标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号、2004年第7号)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墙改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的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产品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公室核发,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负责初审,县(市)墙改办公室协助管理。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认定申请第六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1)。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
(四)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企业应向所在地的设区城市墙改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报送如下材料(属设区城市管辖城区的申报企业为一式三份,属县(市)管辖的申报企业为一式四份):(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烧结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四)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复印件);(五)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不超过3个月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六)企业检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经依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如企业无检验室,应提供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代检机构)签订的代检协议书和代检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与法定检测机构签订的定期抽样检测协议;(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八)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九)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省内生产企业自愿向当地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外省市的生产企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市、州、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正常生产3个月以上;(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等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具体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件3);(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须的产品出厂检验手段;(五)企业建立质量管理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申请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流程图和厂房车间现场照片);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和检测设备清单(附主要生产和主要检测设备购货清单复印件);(四)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五)具有资格的、检测技术和项目齐全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检验)报告(一年内);(六)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废弃资源来源证明(供应合同或协议);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矿许可的应出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河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和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豫政办〔2009〕3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对符合《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及其生产规模、工艺和技术装备等进行认定。
申请认定的产品名称须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命名。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河南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其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税收等优惠政策。
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优先参加国家、省、市各类试点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
第三条省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认定工作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板材类产品(含水泥预制件、装配式墙材部品等)的认定,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负责本辖区内其他产品的认定。
第四条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认定书》实行省级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省、市(省直管县、市)分级发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对经过认定的产品进行公示,并提供《认定书》查询服务。
《认定书》在全省范围有效,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在全省推广使用,各市县不得对外市县生产、已经取得《认定书》的产品进行重复认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图4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图一、资料准备: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墙改办领取申请表填报 二、产品检测: 三、资料受理四、认定证书核发 五、相关责任一、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砼砌块企业用地租赁合同;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五、企业检验室计量合格证;如无检验室,须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签订代检协议书及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说明书; 七、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八、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一、产品检测由企业确定法定质检机构到现场抽检,企业不得自行送样,产品掺有工业废渣的同时作放射性检测。
产品检测完毕后,企业领取检测报告。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验收报告书,或具有检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鉴定报告。
一、企业完成申报准备工作后,将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送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审查。
二、设区城市墙改办按办结的时间、审查程序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评定结果,并在5日内报自治区墙改办核准。
三、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在(1日内)将材料补齐改进,对材料一时不能补齐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待材料补齐后可重新受理。
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说明理由。
一、自治区墙改办接到设区城市墙改办上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15个工作日),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及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申办条件的,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即通知设区城市墙改办及所属企业限时补齐和改进。
对不符合申办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并抄报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备案,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_41444
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与备案申报资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企业主要产品生产与发展情况介绍,企业设备与生产要素简介,申请理由等(约500字);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或备案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四、有效的产品形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五、有效的环评报告复印件;六、烧结产品须提供页岩资源开采证明或淤泥清疏证明复印件;七、反映认定或备案产品最少4张彩图。
八、外市进入产品提供上述资料外,提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文件。
请按照上述顺序,将资料订装成为《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资料》或《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申报资料》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另传交一份电子文档至本办,邮箱(jsjszz@)查询电话:88320532、88388597。
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资料申报企业:(盖章)申报时间: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表编号:企业名称地址成立时间网址法人代表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主要设备(产地型号)生产规模(年产标砖)执行标准参照标准注册商标产品标志产品技术参数(按检验报告填写)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抗压强度(MPa) 干燥收缩值m\mm容重(kg/m3) 空心率(%)导热系数(w/m2k)吸水率(%)传热系数(w/mk)相对含水率(%)比热容W/㎡.K蓄热系数㎡.K耐火性能抗冲击性能中山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意见该企业生产的墙材产品,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相关要求,经核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予以认定。
承办人:审核人:年月日注:表格未能填写的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能、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浙江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按规定比例给予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墙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新墙办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成立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由省新墙办牵头成立。
省新墙办负责对市、县(市)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查;对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认定结果进行复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实用文档第六条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证照齐全。
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当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符合有关审批程序;符合用地规划、环保要求。
(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要求。
(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和完备的财务、质量、统计、安全等规章制度。
(四)企业生产能耗低,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环境保护和节约土地、节约资源要求;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企业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
采用较先进的原材料配料系统,具有规范的原材料台帐、统计报表;建有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试验室;配备检测人员;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必须已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
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和应用的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办发〔 2005 〕 33 号、豫政办〔 2005 〕86 号、豫政办〔 2009 〕 35 号文及河南省政府令〔 2008 〕第 116 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应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发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确认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确认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
省辖市负责确认产品的种类按省墙改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不得越权确认。
第五条取得《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按有关规定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确认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 .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列入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
3 .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工艺、装备水平应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要求。
4.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须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品需经省级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企业向所在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墙改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墙改管理机构审核。
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由省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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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
(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
五、适用范围
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
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材料(一式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
(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
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二)混凝土空心砌块(砖)类(含工业和建筑废渣砼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复印件);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三)、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炉渣)砖(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提供每条压力容器(蒸压釜)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四)板材类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十、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
十一、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贺州市政务中心一楼联合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春冬)上午:下午:
(夏秋)上午: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