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政策解读材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政策解读材料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产业政策政策,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以适应当前行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相继颁布施行有关墙材革新政策,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同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增加了新型墙材新产品,提高了墙材工艺设备和产品技术准入条件,现行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中认定条件和产品目录已不适应新的产业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
因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国家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5号公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建发〔2018〕1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换证有关事项通知明确如下:一、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新换发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认定证书》换证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给予换发新证。
二、《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换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三)主要产品生产执行的现行标准。
(四)产品生产和产品出厂管理制度。
(五)我省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产品原料废渣掺量检测报告(一年内)。
(六)使用页岩资源生产烧结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使用废弃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提供废弃资源来源证明(供应合同或协议)。
(七)近期企业生产现场照片两张(一个月内)。
附件: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5日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建筑行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和认可。
这些新型材料具有较传统墙体材料更优秀的性能和特点,为建筑行业带来了更多可能性和机会。
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既是对其性能和质量的验证,也是对其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本文将从选择认定机构、认定标准和认定过程等方面探讨如何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首先,在选择认定机构时,需要考虑其权威性和专业性。
一般来说,国家级认定机构和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更具可信度。
国家级认定机构通常具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能够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鉴定。
而第三方认证机构通常具有较为灵活的认定方式和较为独立的立场,能够提供客观和公正的评估结果。
其次,在认定标准方面,需要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特点和用途确定相应的标准。
一般来说,认定标准包括性能指标、安全指标和环境指标等。
性能指标主要包括强度、耐久性和隔音性能等,以评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品质和可靠性。
安全指标主要包括防火性能和抗震性能等,以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环境指标主要包括无毒无害和可回收利用等,以保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环境的友好性。
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性质和功能,可以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进展不断完善和更新。
最后,在认定过程方面,需要考虑实验测试、现场验证和市场调研等环节。
实验测试是最常见的认定方法,通过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试验和检测,得出其性能指标和质量水平。
现场验证是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实际施工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观察和评估,以验证其实用性和可行性。
市场调研是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市场竞争力和需求情况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其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这些环节需要严谨的设计和科学的方法,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对其性能和质量的验证,也是对其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在认定过程中,选择权威的认定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进行实验测试、现场验证和市场调研等环节,可以得出准确可靠的认定结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现修订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李楷,************;蒋德勇,************。
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城镇为重点,在农村逐步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实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四)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宣传培训;(五)为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提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咨询服务;(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土地和能源、环境保护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因为,第一,新型墙体材料概念是动态的,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工艺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生变化,即:有些墙材目前属于新型墙材,若干年后,可能被淘汰,而不再纳入新型墙材范围。例如:粘土多孔(空心)砖相比实心粘土砖用土少,烧结过程具有明显的节能效应,考虑到当前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把孔洞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粘土多孔(空心)砖作为一种过渡产品,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也视为新型墙材。第二,墙体材料是否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直接涉及到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第三,国家已公布了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后国家和自治区还会适时公布新的目录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为:(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的程序: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应当向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流程图
申请人
1.《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由当地新墙办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墙材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
5.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6.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
7.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除提供(一)至(六)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8.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1.《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2.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期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矿许可证》(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需提供)。
7.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办理流程图
(换证)
递交认定材料
(报当地新墙办审核)
受理审核(30个工作日)
检查申请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审核后签具意见,报省、市新墙办审核。
认定审查
(每个月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
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
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湖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在全省范围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制度。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进行产品认定。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发给《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连续生产六个月以上;(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生产规模要求(附件1);(四)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并具有较完整的质量管理规程和必备的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或定期委托检验合同;(五)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七条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检测机构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材行业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名单见附件2)。
第八条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六)申报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七)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表;(八)产品原始工艺配方;(九)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未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十)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或市州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证明。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指的是针对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认定的证书。
新型墙体材料指的是相对于传统墙体材料而言,具有新颖、创新或具有特殊性能的建筑材料。
认定证书是由相关机构或行业组织发放的,用于证明该材料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一定的性能、安全性等特点。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权威性,可以为产品提供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保障。
通常,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证书会包括材料的基本信息、认定标准和方法、测试结果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持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借此证书来展示和宣传其产品的优势和特点,增强市场竞争力和产品信誉度。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所以在选择和认证新型墙体材料时,应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操作,并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
附件1: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指南一、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可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应用;建设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围(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墙体材料。
(二)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建筑节能推广目录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
三、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条件(一)企业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二)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等相关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必要的检测手段;(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控制体系及管理制度;(五)有经过省级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报资料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二)企业承诺书;(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准、施工技术规范);(五)设区市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装订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审查原件);(六)企业生产场地合法用地证明材料(粘土砖生产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七)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管理规程;(八)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清单;(九)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十)生产企业、主要设备、产品照片;(十一)《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需申请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原《认定证书》、两年来建筑应用情况、用户反馈意见。
申请资料应列出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一份经设区市初审后留设区市,一份上报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五、适用范围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一式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
(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黔建墙革通[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9]23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墙材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严格墙体材料使用监管,确保我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出实效、上台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抓好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276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墙体材料产品按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统一认定。
我省“禁实”城市(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福泉市等十城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禁实”城市建设工程。
凡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一律不能享受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政策优惠。
各地建设墙革部门要重视本地墙体材料产品的普查,积极推荐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初审工作,特别注意审核企业的合法性,并及时上报申请认定的有关材料,引导企业产品向“保护耕地、吃渣利废、保护环境”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向发展,同时抓好本地已认定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凡用于认定申报的检测,必须是检测单位抽样或委托市(州、地)以上技术监督局、建设墙革部门抽样送检,确保检测数据的可代表性和准确性。
已获得认定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在向建设工程供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时,必须向使用方出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能 与新 型墙体 材 料 的新 技 术 、 ] 艺 、 材 料 和新 设 备 , 新 一 新 限
制 使 用 或 者 禁 止 使 用 能 源 消 耗 高 的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调 整 并 公 布
推广使 用 、 限制 使 用 、 止使 用 目录 。 禁
第 八条 省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行 政主 管部 门应 当严格按
第 一条
为 了降低 民用 建筑 能源 消耗 .发 展新 型 墙体
材 料 , 约 土 地 和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据 有 关 法 律 、 规 的 规 节 根 法
定 . 合本 省实 际 , 定本 条例 。 结 制
第 二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从 事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与 发 展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的 活 动 适 用 本 条 例 本 条 例 所 称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 指 居 住 建 筑 、 家 机 关 办 是 国
照 国家有 关规 定 .组织 编制 符合 本省 实际 的 民用建 筑节 能 与新 型墙体 材料 的设 计 标准 、 工技 术规 范 、 用 图集和 验 施 通
收 标准 。 第 九条 企 业 生 产 新 研 发 的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产 品 与 新 型
公 建筑 和 商业 、 务业 、 育 、 生 等其 他 公 共建 筑 在保 证 服 教 卫 其使 用 功能 和室 内热环 境质 量 的前 提下 .降低 其使 用过 程
第 十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广 使 用 民 用 建 筑 节
本条 例所称新型墙体材 料 . 是指 以非粘 土为原料生产 的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图4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图一、资料准备: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墙改办领取申请表填报 二、产品检测: 三、资料受理四、认定证书核发 五、相关责任一、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砼砌块企业用地租赁合同;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五、企业检验室计量合格证;如无检验室,须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签订代检协议书及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说明书; 七、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八、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一、产品检测由企业确定法定质检机构到现场抽检,企业不得自行送样,产品掺有工业废渣的同时作放射性检测。
产品检测完毕后,企业领取检测报告。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验收报告书,或具有检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鉴定报告。
一、企业完成申报准备工作后,将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送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审查。
二、设区城市墙改办按办结的时间、审查程序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评定结果,并在5日内报自治区墙改办核准。
三、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在(1日内)将材料补齐改进,对材料一时不能补齐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待材料补齐后可重新受理。
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说明理由。
一、自治区墙改办接到设区城市墙改办上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15个工作日),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及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申办条件的,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即通知设区城市墙改办及所属企业限时补齐和改进。
对不符合申办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并抄报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备案,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核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0•【字号】吉建墙[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核定工作的通知(吉建墙〔2013〕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与升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3月5日公布了《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2年版)》,相关单位经过近一年的调整,已具备在我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核定的条件,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新型墙体材料核定工作,将依据《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2年版)》开展,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级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要将此次核定工作传达、布置到辖区内所有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使生产企业明确只有通过核定才具有享受新型墙体材料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使建设单位明确建筑工程只有使用已核定的墙体材料,才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优惠政策。
同时要求参与核定的各级单位和工作人员提高认识,以认真、公正的态度对待核定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帮助生产企业做好转型升级和技术更新。
对已通过核定的企业要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的核定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3年度第一批新型墙体材料核定申请受理日期截止到6月30日;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要求必须使用经核定的墙体材料产品才能够返还新材专项基金。
附件:1.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墙体材料)2.吉林省建设技术(产品)认定备案表3.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核定流程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20日附件1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墙体材料)注:表格内容需打印填写附件2项目编号:吉林省建设技术(产品)认定备案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备案日期:吉林省建设厅二○○七年一月编制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备案综合材料(提纲)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性质、机构设置及其管理、生产人员构成等;2.企业发展变迁、资产结构、近几年生产经营状况等;3.企业主导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情况、产品结构、市场需求状况与发展趋势等。
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_41444
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与备案申报资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企业主要产品生产与发展情况介绍,企业设备与生产要素简介,申请理由等(约500字);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或备案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四、有效的产品形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五、有效的环评报告复印件;六、烧结产品须提供页岩资源开采证明或淤泥清疏证明复印件;七、反映认定或备案产品最少4张彩图。
八、外市进入产品提供上述资料外,提供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文件。
请按照上述顺序,将资料订装成为《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资料》或《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申报资料》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另传交一份电子文档至本办,邮箱(jsjszz@)查询电话:88320532、88388597。
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资料申报企业:(盖章)申报时间: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表编号:企业名称地址成立时间网址法人代表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主要设备(产地型号)生产规模(年产标砖)执行标准参照标准注册商标产品标志产品技术参数(按检验报告填写)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抗压强度(MPa) 干燥收缩值m\mm容重(kg/m3) 空心率(%)导热系数(w/m2k)吸水率(%)传热系数(w/mk)相对含水率(%)比热容W/㎡.K蓄热系数㎡.K耐火性能抗冲击性能中山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意见该企业生产的墙材产品,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相关要求,经核定为新型墙体材料,予以认定。
承办人:审核人:年月日注:表格未能填写的内容,可另附页说明。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4年修正)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措施。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境保护和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建筑示范和推广使用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意识。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建筑材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传统的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保温性能差、易受潮、易老化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型墙体材料应运而生。
新型墙体材料具有优良的保温性能、防水性能和耐久性,受到了市场和消费者的青睐。
因此,对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显得尤为重要。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是对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质量认证的重要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认定证书的颁发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和检测,确保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同时,认定证书也是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市场的“通行证”,能够为产品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颁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型墙体材料的品质标准。
认定证书需要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耐久性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和性能。
其次,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工艺标准。
认定证书还需要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工艺进行严格规定,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再次,新型墙体材料的环保标准。
随着人们对环保要求的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环保性能也成为了认定证书的重要内容。
认定证书需要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环保指标进行严格规定,确保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最后,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标准。
认定证书还需要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规定,帮助用户正确使用产品,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和效果。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是新型墙体材料质量认证的重要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认定证书的颁发标准涵盖了产品的品质标准、生产工艺标准、环保标准和使用标准等多个方面,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通过认定证书的颁发,可以为新型墙体材料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桂建墙改[2013]1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
(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1)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2);
(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
五、适用范围
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
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九、申请材料(一式4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2012年修订)》(桂建墙改[2013]1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
(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1.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2.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
6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
7.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8.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二)混凝土空心砌块(砖)类(含工业和建筑废渣砼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生产能力及技术性能评定证书(复印件);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三)、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炉渣)砖(砌块)企业的申请材料为: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提供每条压力容器(蒸压釜)出厂合格证书(复印件);
6.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7.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四)板材类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4. 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
5.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无实验室的,应委托合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代检协议书;
十、办理基本流程:见附件1
十一、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贺州市政务中心一楼联合审批大厅住建局窗口
(春冬)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00
(夏秋)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30 十四、相关材料示范文本: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