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1)
论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
进 行谈 判时 ,美国贸易代表根据 美国总统
杜鲁 门的行政令 ,要求写入保 障条款 ,后
V_ ) v O 第四部分 D节 对 “ r 特保机制”进行 了详 细的规定。
来 GA T的第 1 T 9条也 基本上 原文照抄 了 1 4 年美墨互 惠协定 中的有关规定。但是 93 由于该规定较 为模糊 , 实施条件不够严格 ,
经 常被 用作贸易保护的一种工具 。为了有 效地发挥保 障条款的作用 ,进一步澄清 和
法 贸 易 ,所 以 受到 W TO 各 成 员方 的 青 睐 。相 反 ,根 据 《中 国入 世 议 定 书 》 规 定 ,任 何 成 员都 有 权 对 大 批 涌 入 的 中 国 产 品 施 行 特 保 措 施 , 条 件 却 比 《 T 保 障措施协 定 》下的要求更 宽 W O
对 来 自于 中 国 的 大 量 进 口。另 外 , 国入 《中
20 1 10 6)
▲ 基 金项 目:本 文 为 南京航 空航 天大 学青 年科研 基 金 结题 成 果
世 工作组 报告书 》 R p ro eWokn ( e ot fh ri t g
P r nt e Ac e so f iait h a t o h c s in o n ot e y Ch n
其他协定 在特 定的经济部 门或领域而采取
坏 W O的 自由贸易体制 。 T 具体而言 , T W O
保 障措施 主要具有 以下功能 : 保 障措施协 调了贸易 自由化和各成 员 方维 护经 济主权的关系。^r \ O的宗旨之一 厂 便是 推进贸易 自由化 。在贸 易自由化进程
员 利 用 特 定 产 品 过 渡 性 保 障 机 制
松 。本 文认 为 应 对特 保 机 制 与 W TO 保
WTO框架下对华特殊保障措施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了要 遵守 该 体 制 之下 一 般保 障措 施 的义 务 外 . 对 中国 针
专 门设 定 的特 殊 保 障措 施也 即时 生效 该特 殊 保 障措 施
是 以《 国加 入 工 作 组 报 告 》 《 国人 世 议 定 书 》 法 中 和 中 为
国不 同种 类 的产 品 将受 到包 括一 般 保 障 措 施 、 殊保 障 特
措施 的双 重限 制 为 了 了 解 保 障 措 施 及 特 殊 保 障措 施 制 度 可 能 给 我
国产 品 出 I 带来 的影 响 . 文 尝 试对 各 种 保 障 措 施 之 间 = I 本
的关 系 以及 可 能对 中国 产生 的影 响 进行 分 析 . 而 寻求 从
择 地 只针 对 其 中一 两 个 成员 【 非 歧 视原 则 是 最 惠 国待 3 】 遇 这一 基 本 原则 在保 障措施 制 度 中 的体现 非歧 视 原则 最 小 化 了 因保 障 措施 的实施 所 造 成 大 额 贸易 扭 曲 . 而 从
参考 文献 :
育研 究 ,0 7 4 :7 6 . 2 0 ( )6 - 9 [ 吴毓 斌 . 学管理 模 式改革 与创 新型 人 才的培 养【. 育 3 】 教 J教 】
或 国 内产 业 免 受 产 品或 服 务 进 口 的损 害 而对 其所 采 取 的一 种政 府 行 为或措 施 。 O 保 障措 施 协议 》 WT ( 对具 体 实 施 保 障措 施 的 条 件作 了 比较 明确 的 规 定 。《 障 措施 协 保
议 》 2条 第 1款 规 定 :一 成 员 ( 括 关 税 同盟 ) 第 “ 包 只有 根 据 下 列规 定 才 能 对这 一 项 产 品采 用 保 障措 施 . 己确 定 即 该 产 品正 以较 大 增 长 的数 量 ( 之 国 内生 产 的绝 对 增 加 较
WTO的全球保障措施应用状况分析——兼谈国外对中国实施的保障措施
注 以 起 的 数 量 较 少 是 因 为 保 障 措 施 的 实 施 条 问 题 . 重 保 护 本 国 的农 产 品 市 场 , 免
受 到 别 国 农产 品 的过 分 冲 击 。
20 06年 5月 1 日, 已过 去 1 年 , 世 贸 组 济 逐 步 复 苏 , 得 全 球 保 障 措 施 案 件 保 持 1 据 使 织统计 . 1 年间共 有 3 这 1 6个 世 贸 组 织 成 了 一 个 稳 定 下 降 的趋 势 。这 种情 况 反映 了 员 发 起 18起 保 障 措 施 调 查 ,对 7 4 2起 案 保 障 措 施 案 件 的 兴 衰 与 一 国 经 济 和 产 业 件 最 终 采取 了保 障措 施 。 具体 应 用情 况 其 现分析如下 : 的发 展 有 着 密 不 可 分 的关 系 , 济 和 产 业 经 发 展 时 , 案 数 量 少 ; 济 产 业 发 展 处 于 立 经 低 谷时 , 件 数 量 增加 。 案
梁 多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手段。 在运用
静 上, 反倾销是全球运用最多、 波及地区最
1. : 居 第 三 的 是 食 品 、 料 和 烟 草 , 4% 位 2 饮
为 1起 , 6 占比 1. 0 %。这 三 者 约 占总 数 的 8 4%。 菜 , 革 、 料 和 烟 草 , 禽 的立 案 5 蔬 皮 饮 活 这 些 产 品 之 所 以被 受 “ 注 ” 是 有 原 关 ,
因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为 24 80起 ,反 补 贴 调 查 为 起 调 查 的 国家 以发 展 中 国 家 为 主 , 为 这
12 , 障 措 施 为 12起 。 中可 以 看 出 8起 保 4 从 2 0倍 相 对 于 反 倾销 和 反 补 贴 , 障 措 施 发 保 件 比 反倾 销 、 补 贴 更 严 格 , 只 有 进 口 反 即 产 品 对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或 严 重 损 害 威 胁 之 间 确 实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时 才 能 使 用 。有 关 的 补偿 和 报 复 的规 定 也进 一 步 限 制 了 保 障措 施 的实 施 。
WTO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比较
从《 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协议》 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相关法律文件来看,
这两种贸易救济制度 , 均以征收关税或特别关税作为其主要 的 救济措施, 法律均规定 了对付进口产品的相似的具体措施。
、
《 保障措 施协 议》 反倾销协议》 和《 的共性研 究
( 二者都是世 贸组织机 制保护体制 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一) WI D允许其成员方在遭 遇 因进 口激增 引起 国 内产业 遭 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 或因倾销 导致对 已建立 的工
法律界定却非常接近 , 只是具体的“ 损害” 程度有所区别。 ( 征收 关税是二 者共 同的具体救 济措施 四)
议》 的调整。《 反倾销协议》 是基于现代经济理论在维护世界
各 国利 益 的 法 律 框 架 下 、 旨在 维 护 国 内工 业 而 建 立 的一 种 授
权报复的措施 , 因此被称为救济规则。
维普资讯
20 06年 2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 校学报
Acd miJu lth n irvn ilo a e co mao a xPo icaC mmie P r S h ooC. C S t e at e o lf P. t y
F b 2O e .0 6
二 、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协议》 《 和《 的差异性研 究
( 法律性质上 的差异性 比较 一) 保 障措施是 针对公 平贸易条 件下 采取 的产 品进 口限制 措施 , 而反倾 销措施 则是为 了遏制不正 当竞 争而采取 的进 口
限 制 措 施 。 反 倾 销 措 施 抵 制 的 是 国 际 贸 易 中 的不 公 平 贸 易
特定措施来保障 其国 内产业 不受损 害或损 害之 威胁。保 障
wto保障措施
wto保障措施WTO保障措施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由164个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自由贸易,并确保成员国间的平等和公正贸易关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WTO采取了多种保障措施,以保护成员国的权益和确保贸易流通的顺畅。
首先,WTO致力于遏制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保护主义是指通过限制进口、征收高关税或实施其他贸易歧视性政策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
WTO通过制定多边贸易协议和规则,禁止成员国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同时鼓励成员国彼此开放市场。
这种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性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并推动国际间的和平与合作。
其次,WTO提供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
当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争议时,WTO为其提供了一个公正和中立的平台来解决争端。
该机制的程序具有透明、可预测和规则化的特点,确保了纠纷的公正解决,并防止成员国通过单边行动实施贸易制裁。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在确保贸易自由和公正的同时,也增强了成员国对WTO规则的遵守和信任。
第三,WTO制定了贸易规则和准则,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公平竞争。
这些规则和准则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不公平贸易行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并促进各国间的贸易公平竞争。
此外,WTO还致力于推动贸易便利化措施,以简化贸易流程、降低贸易成本,并加强贸易监管和标准化,提高贸易效率和质量。
最后,WTO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以帮助其融入全球经济体系。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而WTO通过开展技术援助项目和提供财务资助,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这种帮助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能力,促进其经济发展和融入全球价值链,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WTO采取了多种保障措施,以保护成员国的权益和确保贸易流通的顺畅。
通过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制定贸易规则和准则,以及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WTO为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比较我国与WTO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
障条款 ( f ur c ue , s e a l s)最后在 l 条对保 障措施 ag d a 9 作出专门规定, 1 条几乎原文照抄 了< 第 9 互惠贸 易
将建立并完善保 障措施制度作为议题之一, 并最终 达成了< 保障措施协定> 以下简称< ( 协定> 。该协定 ) 的产生, 是对 G T A T既有保 障条款 的完善与发展, 对正确且适当地发挥保障措施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 的积极意义。主要包括宗 旨、 适用条件、 调查、 保障 措施与临时的保障措施、 期限 、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 规定、 禁止和消除某些措施、 通知、 磋商、 监督与争端
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威 胁可能造成的后果。从性质 上来说 , 保障措施应属
于例外条款。
保障措施最早出现于 14 9 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 定的< 互惠贸易协定> 根据该 协定第 1 条 的规 中, 1
定, 如果从一国进 口的产品数量迅速增加至对另一
国的相同产 品的生产商造成 了严重损 害或 损害威 胁, 允许另一国撤回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14 97年 保障措施是国际贸易协定 中的一种常见条款, 意指在特定紧急条件下为保障本国的经 济利益, 允
协定> 的第 1 条。 1 保障措施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依据 国际法 的“ 情
责任的规定。应当说保障措施是一种“ 弹性条款” ,
使法律规则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 实践中, 为了规范和 防止滥用该措施, 从而促进 自由
贸易的发展, O加强 了保障措施的规则的制定, WT
特别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异同点分析和比较
特别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的异同点分析和比较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了关于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规定,[1] 所谓特别保障措施,是指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国领土时,其增长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或发生“贸易转移”时,WTO成员可以随时发起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到2004年3月,外国对华已经实施特别保障措施14件(保障措施68件),[2] 而且未来有更多的国家可能会针对中国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3] 特别保障措施是我国加入WTO承诺的不利条款之一,因此加强对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研究,制定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特别保障措施与保障措施的比较1.实施对象的选择性。
特别保障措施只是针对一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而保障措施针对所有的相关成员方,《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的适用应不分来源。
”,这也就明确排除了仅针对个别国家实施保障措施的可能。
已从原则上否定了“选择性”,明确了正常保障措施的非歧视性。
而特别保障措施其“选择性”的最突出表现便是选择个别国家实施,中国《加入WTO 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其适用对象是“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其选择性、歧视性可见一斑。
[4]2.实施要件下降。
保障措施的实施要件有四个内容,缺一不可。
一是“未可预见发展”和一成员方承担WTO义务的影响。
什么是“未可预见发展”,GATT本身没有进行界定。
但上诉机构在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中指出它的含义是“导致进口增加造成对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情况,应当是未曾预料的(unexpected)”。
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除作了类似的表述外,还引用了WTO成立之前的1951 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制帽用皮毛案中专家小组的解释:“未可预见发展”是相关的关税减让谈判后发生的发展,在减让谈判时没有理由让预期作出该减让的谈判者能够预见和应当预见这种发展。
第五章 世贸组织的救济制度与保障措施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第三节 中国在保障措施方面的承诺(六)
• (五)适用报复措施救济的有限性,被采取保障措施后国 家的报复能力减弱
• 根据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出口国有权 在保障措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采取报复措施,甚至可以立 即进行报复。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 第6款规定:对基于相对增长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中国 有权在实施2年后采取报复措施,对基于绝对增长采取的 特别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国和世贸组织成员均有权在 实施3年后采取报复措施。无疑剥夺了中国作为一般世贸 组织成员在任何时间进行报复的权利
•
为了避免保障措施的滥用,也为了防止“灰色区域措
施”的蔓延,乌拉圭回合将建立并完善保障措施制度作为
议题之一,并最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一)
• 一、适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 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 《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进口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 量的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两种情况。
• (三)进口激增与产业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
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进口激增与产业
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这种证明必须有客
观证据的支持。如果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由进口
增长以外的因素所致,则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激增。
第二节 《保障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四)
• 二、保障措施的调查、通知和磋商程序
• (一)保障措施是一种预防性和救济性保护措施
•
保障措施不仅对“意外情况的发生”这一变更情势所发生的损害
提供救济,而且对“损害威胁”进行事先预防。一国采取保障措施的
根本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救济来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保障措施制度为 成员方提供了在此情况下保护其正当利益的可能,使其有时间调整本
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
多差 异 ; 般 保 障措 施 与 各 类 特 殊 保 障措 施 之 闻也 在 实 施 对 象 、 一 实施 条 件 、 实施 期 限 、 济 途 径 以及 补 偿 与 报 复 等 方 面 有 所 救 不 同 。我 国政 府 和 企 业应 通 力 合 作 , 极 应 对 保 障措 施 及 其 相 关 制 度 , 维 护 我 国 的 经 济 利 益 。 积 以 关 键 词 : 障措 施 ; 倾 销 与 反 补 贴 ; 殊 保 障措 施 ; 保 反 特 比较 分 析
但总体 幅度 有 所下 降 。反 补贴 是运 用 较少 且 主要 () 2 实施 条件 的差异 适用 反倾 销 、 补贴措 施 的前 提 区最广 , 反 被用作 反倾 销的补 充 手段 ; 障措施 案 件数 量 虽有 起 伏但 保 条 件 之 一 是 存 在 对 一 国 内 产 业 的 “ 质 损 害 、 质 损 害 威 实 实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的 主 要 目 的是 为 了 遏 止 不 公 平 竞 方 有 权 实行 实 质 水 平 的 对 等 报 复 。 .. 争, 维护公 平的竞争 秩序 ; 而保障 措施则 是 针对 公平 贸易条 1 2 3 程 序 差 异 件 下 的产 品进 口实 施 的 限 制 措 施 。反 倾 销 与 进 口产 品 倾 销
1 1 共 性 分 析 .
否仍 存在倾销或 补 贴为 前提 ; 障措 施 的 临时 措施 期 限不 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 天 终裁 确定 的保 障措施 期 限只能 是 4年 , 经延 长 反倾销 、 反补贴 和保障措施都 是 WTO规则 允许的产业 超过 2 0 , 救济措施 , 都隶属于 WTO成员方政府 所采 取 的行政措施 的 也 不 得 超 过 8年 ( ) 偿 或 报 复 的 差 异 。 因 为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措 施 是 5补 范畴。三 者所 适用的 目的都是 为了保 护本 国 ( 区) 地 产业 安
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
$number {01}WTO保障措施规则与案例日期:汇报人:目录•保障措施规则概述•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典型案例分析•保障措施实施中的争议与问题•中国在WTO保障措施规则下的实践与挑战•完善中国保障措施制度的建议与展望01保障措施规则概述WTO保障措施规则允许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临时性限制进口的措施。
定义保障措施旨在保护成员方国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
目的定义与目的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方,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且进口增加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范围与条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与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的关系保障措施是针对正常进口的产品,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产品。
与例外条款的关系保障措施可以视为WTO例外条款的一种,即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成员方违反WTO 规则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
02WTO保障措施规则详解123实施条件与程序通知与磋商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应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并与相关成员方进行磋商,就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达成共识。
实施条件成员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或条件变化,导致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实施保障措施。
调查程序成员方需按照透明、公正、合理原则,对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威胁,并公布调查结果。
形式保障措施可采取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形式,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
期限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8年。
延长实施期限需向WTO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并说明理由。
保障措施的形式与期限在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临时限制。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且应采取逐步提高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的形式。
临时保障措施在经过调查、通知和磋商程序后,成员方可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实施长期限制。
wto保障措施的实施
WTO保障措施的实施WTO保障措施是指WTO成员国为保护本国利益而采取的贸易保障措施。
这种保障措施是一个双刃剑,既可以保护本国利益,也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因此,WTO成员国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遵守WTO规则,保证这种措施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WTO保障措施的实施,并分析它的优点和缺点。
一、WTO保障措施的种类WTO保障措施分为三类,分别是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的目的是保护本国的产业利益不受到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所影响。
1. 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将其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售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障措施。
WTO成员国可以根据WTO规则,在符合一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根据相应权益保护措施的程序和规则制定的税收,以弥补国内产业损失。
2. 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为防止其他国家的补贴措施损害本国竞争者,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障措施。
WTO成员国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补贴货物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为了减少其他国家提供补贴造成的竞争扭曲,以保护本国产业。
3. 保障措施WTO成员国可以在国内出现严重不公平贸易竞争时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为了限制进口数量或提高进口税,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来竞争冲击。
WTO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标准和程序,以确保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WTO保障措施的实施WTO成员国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遵守WTO规则,以下是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1. 提交申请需要实施保障措施的WTO成员国或地区必须向WTO提交申请,说明保障措施的种类、范围和理由。
WTO将在45天内审查申请,并向有关成员国通知申请。
2. 建立调查小组如果有成员国反对实施保障措施,WTO将成立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3. 审理申请有关产业方面应该充分表达其看法,WTO将组织有关会议,审理申请,判断保障措施是否真正有必要实施。
谈WTO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因果关系的界定(一)
谈WTO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因果关系的界定(一)内容摘要:WTO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前,必须证明“进口产品的增长”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文首先对因果关系标准进行概述,随后对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从吻合性趋势、竞争情况、进口增长之外的因素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对WTO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因果关系界定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因果关系进口增长吻合性趋势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是实施保障措施的实质条件之一。
WTO有关保障措施的协议对实施保障措施要求有两层因果关系,第一层是“未能预料的发展”与“进口增长”的因果关系,第二层是“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国已加入WTO近七年,面临随时发生的由保障措施引起的国际贸易争端,因此研究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因果关系的界定成为紧迫的任务。
WTO保障措施因果关系标准的概述保障措施是针对某些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其实施必须具备非常严格的条件。
不论是各国国内法还是WTO的保障措施协议,都规定保障措施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有关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进口增加是不能预料的情况;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要证明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易事。
一般情况下,进口国国内产业处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中,往往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市场需求的变化、产业自身经营存在的问题等。
这时,就不能把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进口增长。
WTO保障措施实施过程中因果关系界定的标准(一)吻合性趋势吻合性趋势是指进口增长与国内产业产量下降的趋势在时间上相吻合,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用以判断因果关系存在的标准之一。
1997年2月,阿根廷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作出决定,对进口鞋类产品采取临时措施,具体形式是征收最低专项税。
同一天,阿根廷经济与公共事务部撤销了自1993年12月以来阿根廷一直征收的鞋类专项税。
WTO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的演进分析
!& 经济调整的需要。最早提出保障措施经济调整理论 的是约翰 杰克逊( (%I8 (:NLM%8) 。他认为: “虽然就长期、 广泛而言,尤其是近期增加的 进口,会增加 整个社会的福 利,但这样的进口通常给进口国某些行业集团造成损害。受
收稿日期:!""# > "= > "’ 《 A4) 贸易救济制度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与协调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 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编号:"# CD<?’] 作者简介:李颂,女,湖南宁乡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师,主要研究 向:国际贸易与营销。
@?
此竞争影响的企业被迫根据进 口量进行‘调整’ ……短期 的时间救济将给予国内竞争行业采取必要调整措施所需要的 时间。 ” 在杰克逊看来,保障措施为提高 国内产业与进口 产品的竞争力提供了必要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受损产业 可以将增加的利润投资于新技术研发和现代化设备的采购, 使之最终能与进口产品竞争。国际经济的有效性,正体现在 经济活动中有相互竞争实力的企业的存在。因此,短期的保 障措施最终将有利于整个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当然,经济 调整理论并不足以成为支持保障措施的全部理由。毕竟,针 对公平竞争的保障措施将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的竞争区别对 待,只强调进口产品的竞争,而忽略国内同类产品竞争因素 所造成的影响。如果适应经济变化的调整是社会的需要,就 应当同样对那些受国内产业竞争损害的企业提供保障措施。 由此可见,针对国际贸易活动施行的保障措施,与进口产品 很少影响国内政治利益有关。 "# 非经济因素的需要。保障措施机制的设立也基于一 些非经济因素的原因。有一种支持保障措施的观点认为,在 自由贸易的进程中,受自由贸易冲击的行业理应获得一定的 [$ ] 补偿 。尽管自由贸易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进口产品的 增加也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同时,进口产品的增加在带 给消费者更多的商品选择时还可能降低产品价格,但是,有 的行业在激烈竞争中却可能无法生存,被迫转产甚至破产, 从而导致失业、地区经济遭受严重打击等后果。这些失业工 人和受影响的地区为整体经济利益承担了过多的 责任,因 此,政府和社会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进行调整的时间。
WTO允许的三大国际贸易救济措施的简要分析
3、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目的在于最终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要符合一定的规则,消除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出是否倾销结论,而不是简单将两者做一下比较即可。一般来说,应按照一下规则进行比较:第一,应该是在相同贸易水平上比较,通常为相同时间段的出厂价水平上的比较;第二,对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作出调整,调查机构应根据案件情况对产品的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销售数量和物理特征等因素加以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调整。涉及货币换算时应当适用销售之日的汇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方法有:
对三种不同的损害形式,应具体考虑一下因素来确定损害:
(1)实质性损害。 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方已经建立的同类产品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确定倾销产品对进口方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倾销产品的数量。依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调查主管机关应考虑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成员中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赋予调查机关自由裁量选择角度,是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通常,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绝对增长的认定通过与参考期间初期进口相比而作出,在进口方消费保持稳定的情况,进口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意味着市场占有率的上升。第二、倾销产品对进口方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一般情况下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一般情况下,产品的出口价格为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即产品的实际出口价格。
试论WTO贸易救济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试论WTO贸易救济制度的性质与特点[摘要]狭义的WTO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
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是应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而保障措施则是应对公平贸易情况下进口激增的救济措施,它们对维护贸易自由进程同时又适当兼顾各国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WTO贸易救济制度性质以及总体特点的探讨,望对我国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提供一点绵力。
[关键词]WTO贸易救济措施行政救济司法审查WTO争端解决机制一、WTO贸易救济制度的性质救济(ItEMEDY,有时称救助)在这里是指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一种法律实施的方法,是指根据法律来预防或纠正错误的行为,以实现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公平、公正和效益等。
可分为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而公法救济则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我们所说的贸易救济体系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与它有关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一些规则和法律体系。
贸易救济制度是WTO庞大的法律规则中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应该说,这一法律体系的框架早在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就已经确定,期间,经过多次的修改,日益完善,直至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协议中。
在此,本人所讨论的贸易救济制度是指狭义的贸易救济制度,也就是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三大基本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在性质上说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单方性、政策性等特点。
从实施主体来看,贸易救济措施都是通过进出口国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的发起大部分都是通过申请人的申请,但不排除当局可以根据现有的数据而主动启动调查程序;从性质来看,贸易救济措施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行为;从效果来看,受害国的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决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则将对相关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者限制数量等措施,这些措施对进口国人的权利义务都产生间接或直接的影响。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动态博弈分析
税 ,增加 国内相应 商品 的市 场 占有率 ;也可 以采取 不报复 措
施 ,听任出 口利益丧失 。
第 一阶段选 择不发动保障措施 的收益4 于乙国发动保 障措施 大 而 乙国报复 时的收益2 ,那么 甲国在就会在第 一阶段理性地选 择不发动保 障措 施。这样 ,一个可信的报复威胁使该博弈的均
E O O I R C IE经济工作 —■■I C N M C A TC ・ P
WT o保 障 措 施 实 施 的 动 态 博 弈 分 析
文/ 静 波 梁
保障措施是 指WT 成员在进 口激增并对 国内相关产业造成 O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所采取 的紧急限制进 口的措施 。这 种措施 起到 了安全 阀的作 用 ,故 有 自由贸易 的 ‘ 全 阀”之 安 阻碍 出 口国正 常出 口的手段 。这是 由于衰退产业失去 了国际竞 争力 ,因而在 自由贸易的条件下 ,必然会导致 同类产 品或直接
措施连同反倾 销和反补贴 已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用 以保 护国内 产业 的三种救济手段 障措 施 ,另一 国政府如何
应对?笔者试建立一 个 由保障措施 引发的贸易争端动态博弈模 型 ,来说明两 国贸易争端 的制衡及解决机 制。所谓 动态 博弈是 指如果各博弈方不是 同时 的,而是先后依次进行选择 ,而且后 选择方在 自己进行选择之前可 以看到对方 的选择结果 的博弈过 程。动态博弈又分为两种 :一种为重复博弈 ,即在 每一个博弈 阶段中 ,博 弈方 、可选策略 、规则和收益都是相 同的,其他 的 动态博 弈则 被称 为非重复博弈 ,即上述 的博弈过程 中任一要素 可能发生与前 一阶段不 同的变动 ( 房师杰 、廖涵 ,2 0 。在 00)
保障措施与特殊保障措施之比较
保障措施与特殊保障措施之比较【摘要】美国于2009年9月26日实施的带有强烈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轮胎特殊保障措施”为美对华实施的首例特保案,这将意味着中国轮胎很可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而且该案还可能被美国其它行业与其它wto成员国效仿,产生极坏的连锁反应。
这不是中国在入世后第一次面临与保障措施有关的案子了。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4年5月底,中国出口已经遭遇51起他国的保障措施调查,其中有相当多的调查都导致了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
特别是2002年以来,中国出口所遭遇的保障措施更加频繁,先后有美国,欧盟,印度等10多个国家所实施的近20起保障措施涉及到中国的出口产品。
所有这些保障措施的实施或提起,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顺利开展的隐患。
由此看来,保障措施的确是wto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且与中国的利益息息相关。
【关键词】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比较;对策一、什么是保障措施(一)保障措施的定义保障条款,又称防卫条款,保护条款。
在gatt中,保障条款是指缔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少或免除其根据gatt所承担的义务,而不必承担责任的规定。
按gatt1994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的精神,我们可以将保障措施定义为:在公平贸易条件下,某一wto的成员方在执行gatt/wto的有关承诺时,因为意外情况的发生,使某种特定产品的进口在本方激增,以致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本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该成员方为保障本方经济利益,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的暂时停止实施gatt/wto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撤销,或者修改减让,以减少损害或避免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一种自我保护性贸易救济措施[1]。
该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成员方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是成员方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保障措施实施的实体条件1.某项产品进口激增,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
其中进口激增是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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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WTO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1)
摘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
施都是WTO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但它们在实施、性质、程序和实践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一般保障措施与各类特殊保障措施之间也在实施对象、实施条件、实施期限、救济途径以及补偿与报复等方面有所不同。
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通力合作,积极应对保障措施及其相关制度,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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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1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比较分析?
1.1 共性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WTO规则允许的产业救济措施,都隶属于WTO成员方政府所采取的行政措施的范畴。
三者所适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地区)产业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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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差异性分析?
1.2.1 性质差异?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遏止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
反倾销与进口产品倾销相对应,针对的是实施进口产品倾销的企业;反补贴与进口产品补贴相关,针对的是给予进口产品补贴的国家(地区)政府;而保障措施与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相联系,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不得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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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实施差异?
(1)实施范围的差异。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特定成员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产品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而保障措施适用于本地区内急剧增长对本国(地区)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所有进口产品,不分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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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条件的差异。
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则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较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高。
保障措施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可预见的发展”,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则对此前提条件没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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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措施的差异。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通常都是一种抵消性的特别进口关税,以弥补国内产业损害为限;而保障措施的结果是限制某种产品的进口量或重新修改降低了的关税,或完全撤销最初做出的关税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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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期限的差异。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临时措施都不超过4个月,终裁确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施期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取消和继续维持主要以是否仍存在倾销或补贴为前提;保障措施的临时措施期限不超过200天,终裁确定的保障措施期限只能是4年,经延长也不得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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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补偿或报复的差异。
因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所以出口方也没有行使报复的权利;而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权益受损
的出口方有权要求贸易补偿,若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定,则利益受损的出口方有权实行实质水平的对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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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程序差异?
从程序角度看,《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更严格一些。
这种严格主要体现在通知义务和磋商等方面。
如《保障措施协议》规定,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采取的行动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实施保障措施前还要与利益相关的出口方进行磋商,以期达成谅解。
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时,尽管成员也要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但在通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等方面相对要宽松一些。
另外,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审查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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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实践差异?
根据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统计数据,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措施在全球运用最多,运用地区最广,但总体幅度有所下降。
反补贴是运用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保障措施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也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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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TO协议中各类保障措施比较分析?
WTO的保障措施制度以《保障措施协议》为核心,除了WTO一般性保障措施外,还包括三种特殊形式的保障措施条款,即关于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关于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和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这三项特殊的保障措施条款分别规定于WTO《农业协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
各类保障措施相互补充,同时也存在着些许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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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实施对象?
一般性保障措施适用于任何产品,范围比较广泛。
而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只适用于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只能针对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实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只能针对中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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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实施条件?
《保障措施协议》要求存在进口数量激增并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农业协议》的保障条款以数量触发及价格触发为条件,二者都有严格的计算方式。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保障条款中规定的条件与保障措施协议相似。
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则比上面三者宽松得多,仅以市场扰乱及贸易转移作为标准,将严重损害降为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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