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监管条例(草案)
pki
在工程中,将根据提出的互联互通技术标准与规范,选择目 前国内有代表性的具有一定基础、不同技术体系的典型电 子商务证书机构(CA)参与该工程建设,
28
1.4 建设PKI基础设施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中国电信认证中心、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
吉林省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 天津电子商务认证中心
16
1.2 国家法规建设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 电子文件 电子签章 数字签章 数字签章的认证 附则
17
1.2 地方法规建设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于2002年11月 18日发布了《上海市数字认证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明确了数字认证 活动的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指出数字认证服务 的运营必须经过政府授权才能进行。为了保障证 书用户的利益,办法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必须在 其业务声明中设置赔偿机制,并规定其公布的赔 偿 限 额 不 得 低 于 所 收 取 证 书 费 用 的 100 倍 。
18
1.2 地方法规建设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发布了《关 于同意制定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价格的通知》。
《价格通知》从价格管理方面规范了上海市的数 受理发放 的个人、企业、服务器、代码签名等各类电子商 务数字证书基准价,
24
1.3 加强标准化工作
国内外PKI/PMI标准现状的分析 PKI/PMI标准体系制定 基于X.509V4/V3版的国内数字证书格式 规范制定 CA最小互操作规范制定 X.509在线证书状态协议制定 X.509证书管理协议制定
25
1.4 建设PKI基础设施
2002年10月,国家信息中心与“中国PKI论坛” 联合起草的“CA互联互通示范工程项目建议书” 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我国的CA互联互通工作将 开始。
电子签章监管条例(草案)
附件2电子签章监管条例(建议稿)xxxx年xx月xx日电子签章监管条例(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中凭证类电子文件的有效利用,提高现代办公效率与政府社会服务能力,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印章持有人信用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电子签章产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技术标准,构建公共核查机制,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电子签章产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个人依法签字以及法人机构其它信用标识的凭证文书电子签署可参照本条例。
第二章电子签章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电子签章,是指使用印章套印印模,依据《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可靠认证方法实施的信息化用印过程。
第六条凭证文书电子签章的印章印文有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
电子印文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并应附加数字认证技术,其数字认证技术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由电子印文衍生的印刷印文,其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细节特征与电子印文的数字认证技术特征等同。
符合以上要求的视为有效印文。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电子签章使用计算机字符集为GB 18030-2005《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
第八条凭证类电子文件所用版式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有利于跨系统交换利用,选择使用国家技术标准的版式电子文件格式。
第九条电子签章使用桌面印刷设备的印墨应具备印迹耐久性,印文色值使用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色值。
加盖印章印文的印刷文书需要存档的,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存档技术要求。
第十条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应具有防止非法复制、移动使用的技术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人单位启用电子签章,所用套印印模应当由原公章核发主管机关核准使用,无主管机关的法人单位由原公章备案公安部门核发。
(二)电子签章套印印模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套印印模的数据电文应当具有唯一性数字认证方法。
(三)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应当与凭证文书内容、签署人身份进行可靠关联,并具有唯一性数字认证方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gzgsb@。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电子签名法》15周年!一文回顾电子签章应用普及史
1 月:在证监会行政复议书(2019)7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
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签订的开通资料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而否定其法律 效力。
3 月:
·12 日: 国家移民局发布公告(2019 年第 5 号):国家移民局政务服务平台可以向内地居民开放出 入境记录、护照查询记录服务。 借助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举行“中国移动微法庭试点推进会”,在全国 12 个省区市辖区内法院 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试点。 基于微信小程序,借助“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提供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26 日: 工信部召开的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座谈会上提出,信软司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要求。 积极推进电子签名跨境互认及试验试点工作,促进电子认证与应用深度融合。
11 月:
·8 日: 北京人才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启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证明材料与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出具并加盖实体印 章的证明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 日:
上海海事局“一网通办”启动仪式上提出,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 制度落地。 ·30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 新增“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制作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 书”。 ·30 日: 海关总署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新闻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张 广志提出: 要加快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使用电子印章推进税单无纸化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为单位开展电子印章治安管理工作。
2008 年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对借贷双方电子签名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电子签名法解析
《电子签名法》相关问题解析[摘要]《电子签名法》发颁布实施有利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银行、税务业务的发展。
本文主要阐述了《电子签名法》的意义,从其出台的背景及过程出发,分析了《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和问题,为《电子签名法》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一定借鉴价值。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背景法律认证机构安全技术支付一、《电子签名法》出台背景及过程从国外的立法现状来看,所反映出来的共同趋势是电子商务类的立法虽然起始时间不长,但发展极其迅猛,迄今已有6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地区出台了自己的电子商务专门性立法,这其中又以电子签名类的立法居多。
就其内容而言,也存在着大量的共同之处,譬如电子记录效力原则、交易安全原则、中立和非歧视原则、自治原则、国际协调原则等等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2]。
这种现状一方面给我国的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国际资源,另一方面却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这一新兴的法律领域,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跨地域性和全球化特征,不尽快出台自己的法律,不仅仅会与国际大环境脱节,更重要的是,将可能在国际经济领域竞争中丧失话语权。
此点不难从我们以往的经历中获得历史经验。
相比较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诞生的时间较晚,不仅仅晚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相对于亚洲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也要迟上几年。
不过在此之前,存在部分已修改过的法律,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以及大量的行政性和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对现实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然而,正如有学者所评价的,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如立法层次低、侧重管制、内容不尽合理等等缺陷[3]。
尤其是对于电子签名方面的法律更几乎是一片空白。
鉴于此种情况,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
但是2002年10月,国信办将《条例》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后,国务院法制办认为还是应该上升到法律,又认为数字签章是一种技术限定,可能会阻碍新技术的发展,于是在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
执法文书电子签章制度范本
执法文书电子签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执法文书电子签章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电子签章的定义与要求本制度所称电子签章,是指执法部门在执法文书制作、审批、送达等环节中,采用电子方式生成、存储、传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标识。
电子签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确保签章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二)电子签章与传统物理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电子签章的生成、存储、传输和验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条电子签章的使用范围执法部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电子签章:(一)执法文书的制作、审批、送达等环节;(二)执法档案的归档和管理;(三)其他需要使用电子签章的执法活动。
第四条电子签章的获取与保管执法部门应当向具有资质的电子签章服务提供商申请获取电子签章。
获取电子签章时,应当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并签订电子签章服务合同。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签章的保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电子签章的安全保管和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电子签章的使用流程电子签章的使用流程如下:(一)制作执法文书: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可以选择使用电子签章。
(二)审批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可以采用电子签章对文书进行审批。
(三)送达执法文书:执法文书送达时,可以采用电子签章进行送达。
(四)归档和管理:执法文书归档和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电子签章对文书进行标识。
第六条电子签章的安全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签章的安全管理:(一)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电子签章信息;(二)定期对电子签章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三)加强对电子签章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第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造成执法文书电子签章丢失、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福建省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5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福建省党政机关在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档案,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第四条已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网开展办公自动化或电子政务的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文件管理子系统,此系统应能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与利用,其信息管理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以电子文件形式记载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与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局域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从物理上直接与INTERNET联网。
经有关部门批准联接专用网的系统,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广东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接入规范
GDZW 0016-2019
目次
前 言..................................................................................................................................................................... I 引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省电子印章平台基本框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电子签章条例》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为文件和重要信息的网络传输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包括若干在赋予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以法律效力的过程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制度内容,包括对CA的管理,电子签章活动中的责任等等。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章的效力第三章数字签章第四章使用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的效力,规范电子签章活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当事人选择使用数据电子和电子签章的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电子签章,适用于本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电子签章,应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电子签章主管机关为电子签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章的效力第四条经当事人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具有与书面形式同等的效力:(1)有形表现所载内容;(2)随时可供打印、复制、传输或其他方式调取查阅。
第五条如果当事人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否认电子签章的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的电子签章是安全电子签章,具有与其他形式的签名、签字或盖章同样的效力:(1)可以确认使用人身份;(2)能够证实该电子签章由使用人独有;(3)签署后的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不可篡改,否则可被察觉;第七条经安全电子签章签署的数据电文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经安全电子签章签署的数据电文属安全电子签章使用人所有。
第三章数字签章第九条满足下列条件的数字签章是安全数字签章,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电子签章的效力。
(1)密钥对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生成;(2)数字签章由数字证书中载明的使用人持有的私钥制作;(3)包含公钥的数字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并且没有被中止或撤销;(4)数字证书在认证机构规定的范围及权限内使用。
第十条数字证书可以由制作证书的认证机构发放,也可以由独立的发证机构发放。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电子签章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子签章作为一种安全、便捷的电子认证工具,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电子签章的管理,保障电子签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一、电子签章的定义和作用电子签章是指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安全设备,以电子形式表达的个体、组织的意愿、确认、约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认证和数据完整性保护工具。
电子签章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身份认证:电子签章可确保签署人的身份真实可靠,避免身份冒用和信息篡改。
2. 数据完整性保护:电子签章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篡改或损坏。
3. 签约便捷:电子签章可实现无纸化签约,节省时间和资源成本。
4. 法律效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签章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章申请与颁发1. 电子签章申请1.1 申请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电子签章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签名。
1.2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和证明材料。
1.3 申请人应说明所需签章的类型、用途和权限等信息。
1.4 申请人应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电子签章和相关设备,防止泄露和滥用。
2. 电子签章颁发2.1 相关机构应对电子签章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颁发电子签章。
2.2 颁发的电子签章应为唯一标识符,具有独特性和不可伪造性。
2.3 颁发的电子签章应配备防伪措施,确保其安全性和可信度。
三、电子签章的使用与管理1. 电子签章的使用1.1 使用电子签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使用权限。
1.2 电子签章应用于签署合同、文件、报告等需要身份确认和数据完整性保护的场景,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可靠性。
1.3 电子签章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签名密钥和密码安全,确保不被他人非法使用。
2. 电子签章的管理2.1 机构或组织应建立电子签章的管理制度,对电子签章进行统一管理。
2.2 建立电子签章使用日志和操作记录,记录签章的使用情况和操作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电子签章条例》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为文件和重要信息的网络传输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包括若干在赋予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以法律效力的过程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制度内容,包括对CA的管理,电子签章活动中的责任等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的效力,规范电子签章活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当事人选择使用数据电子和电子签章的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电子签章,适用于本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电子签章,应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电子签章主管机关为电子签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数据电文与电子签章的效力第四条经当事人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具有与书面形式同等的效力:(1)有形表现所载内容;(2)随时可供打印、复制、传输或其他方式调取查阅。
第五条如果当事人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否认电子签章的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的电子签章是安全电子签章,具有与其他形式的签名、签字或盖章同样的效力:(1)可以确认使用人身份;(2)能够证实该电子签章由使用人独有;(3)签署后的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不可篡改,否则可被察觉;第七条经安全电子签章签署的数据电文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经安全电子签章签署的数据电文属安全电子签章使用人所有。
第三章 数字签章第九条满足下列条件的数字签章是安全数字签章,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电子签章的效力。
(1)密钥对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生成;(2)数字签章由数字证书中载明的使用人持有的私钥制作;(3)包含公钥的数字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并且没有被中止或撤销;(4)数字证书在认证机构规定的范围及权限内使用。
第十条数字证书可以由制作证书的认证机构发放,也可以由独立的发证机构发放。
发放数字证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向证书申请人充分说明证书的使用须知事项:(2)严格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服务声明中载明的数字证书发放程序和操作规程:(3)保证数字证书载明的使用人持有与数字证书中载明的公钥对应的私钥;(4)对数字证书中载明的所有信息进行核实,否则,必须明确说明未经核实的信息;(5)确信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均已披露。
全程电子化登记规章制度
全程电子化登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程电子化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登记申请、上传电子文件、电子签章、在线审核、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等全程无纸化、远程在线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第三条全程电子化登记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登记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表格和上传相关电子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使用电子签章对申请材料进行签名。
电子签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签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告知申请人;(五)申请材料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供。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第四章变更与注销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电子招标文件签章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如下: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项目编号:XX-2023-BJ-0001招标人: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工程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3. 项目规模:XX平方米4. 投资估算:XX万元5. 工期要求:XX个月二、招标文件签章说明为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标人特对招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
以下是对电子签章的相关说明:1. 电子签章的定义电子签章是指利用电子签名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数字签名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2. 电子签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章的使用,旨在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安全性。
3. 电子签章的使用范围本招标文件中的电子签章适用于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3)投标邀请书(4)投标文件4. 电子签章的使用要求(1)电子签章应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2)电子签章应使用国家认可的电子签名技术。
(3)电子签章应确保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4)电子签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电子签章的验证(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人提供的电子签章验证工具对招标文件进行验证。
(2)验证工具应具备以下功能:a. 验证电子签章的真实性;b. 验证电子文档的完整性;c. 验证电子签章的合法性。
三、电子签章的具体操作1. 招标人操作(1)招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择“电子签章”模块。
(2)输入电子签章密码,进行身份验证。
(3)选择需要签章的电子文档。
(4)确认签章信息无误后,点击“签章”按钮。
(5)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签章,并将签章信息嵌入电子文档中。
2. 投标人操作(1)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
黑龙江省政府电子政务项目电子签章解决方案
黑龙江省政府电子政务项目电子签章解决方案北京安证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录1全流程无纸化办公技术方案 (3)1.1项目背景 (3)1.2建设目标 (4)1.3建设内容 (4)2系统总体架构设计 (7)2.1设计依据 (7)2.2设计原则 (8)2.3总体设计 (9)3系统功能实现 (12)3.1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全流程无纸化平台管理端功能 (13)3.2电子签章客户端功能 (16)3.3安全性设计 (18)4电子签章集成接口设计 (21)4.1签章接口 (21)5政府部门行业客户 (23)1全流程无纸化办公技术方案1.1项目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因特网的快速发展,电子信息技术日益参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工作方式与生活方式,同时也给传统的管理模式带来一场革命。
也是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倍受人们的重视。
运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以便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与服务。
在政府内部,各级领导可以在网上及时了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并向各部门做出各项指示。
这将带来办公模式与行政观念上的一次革命。
在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联系,既提高办事效率、质量和标准,又节省政府开支、起到反腐倡廉作用。
政府作为国家管理部门,其本身上网开展电子政务,有助于政府管理的现代化,实现政府办公电子化、自动化、网络化。
通过互联网这种快捷、廉价的通信手段,政府可以让公众迅速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办事章程,以及各项政策法规,增加办事执法的透明度,并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在电子政务中,政府机关的各种数据、文件、档案、社会经济数据都以数字形式存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通过计算机检索机制快速查询、即用即调。
随着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办公方式趋于现代化,网上公文流转数量的日趋增加,那么如何保证网上公文的安全性、有效性成为网上办公发展的关键所在。
杭州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
杭州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杭州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数字杭州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大脑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大脑,是指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的,支撑经济、社会、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开放式智能运营平台,是数字杭州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综合应用工具。
第四条【数字赋能定义】本条例所称数字赋能,是指城市大脑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数字化建设应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指挥的数字化治理。
第五条【工作原则】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应用主导、集约建设、汇聚整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考核评估机制、规划发展机制以及与社会共建机制等各项工作机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数据采集】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整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城市公共服务数据、互联网数据等城市治理数据资源。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保其所提供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数据共享】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治理数据资源共享体系,推进跨业务、跨系统、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保障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
解读《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的基本实现过程是:电子签名人用 只有自己知道的私钥对特定数据进行加密生 成电子签名,其他人用电子签名人公开发布 的公钥对电子签名进行解密以确认电子签名 人的身份。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 签名认证证书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电 子签名人的公钥信息。正因为密码技术在电 子签名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电子签名法》 明确规定,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必须事先取得 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实际上是为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设置了一 项前置性行政许可。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是与电子签名有着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就是用于生成电子 签名并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 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电子签 名验证数据,就是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 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 等。
二、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 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 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呢?根据《电子签名 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电子 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 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 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 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 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 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此外,根 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 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 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 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 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 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海关总署第194号令•【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4号令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再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第二章进境自用物品监管第四条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一)身份证件;(二)长期居留证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关于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有关常见问题
关于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有关常见问题(上网发布版)一、什么是“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数字证书也叫CA,是由权威机构一一第三方CA机构,又称为证书授权(CertificateAuthority)中心发行的,它实质上是一串加密的密码,人们可以在网上用它来识别对方的身份。
CA通常使用UKey(形似U盘)做为载体。
电子签章是将传统印章在计算机和网络上实现的基本手段,电子签章通常依赖于CA,通过CA进行加密。
因此,电子签章通常是和CA使用同一个载体(UKey),两者共同作用,实现在网络世界中,识别单位、个人身份,对单位、个人在软件中的操作行为负责,并防止抵赖的作用。
二、“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与“加密狗、身份锁”有什么区别?“加密狗、身份锁”等与"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外形相似,也是通过Ukey做为载体,用于识别用户身份。
区别在于:传统的“加密狗、身份锁”采用的是国际通用公开的加密算法,一般软件公司都能自行制作,成本较低,通常也是自己收费,不能承载电子签章功能,也不能作为法理依据,仅仅能用于替代账号和密码。
“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由具备CA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发行的,采用的我国特有的加密算法,并经过国家密码管理局认证(即两证:资质许可证和国密许可证)。
目前全国具备CA 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共有37家,其中湖南有两家,分别为“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东方新诚信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我厅使用的)。
2016年以前的CA机构收费标准需要通过物价局批复,机构改革物价局撤销后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化运作,发改委不再批复。
根据《电子签名法》,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具备与纸质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相关电子数据,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三、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的依据有哪些?1、《电子签名法》是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应用的基础法律依据。
2、《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于2009年2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工信部依法对CA机构进行管理。
在线处方管理制度
在线处方管理制度一、电子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电子处方,是指由注册的医师在互联网线上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电子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
(三)电子处方书写规则1.电子处方按系统要求完成各项填写;2.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处方与西、成药须分开开具;3.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4.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5. 开具处方用药应当使用经药监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所有在线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二、处方权的获得已在互联网医院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三、处方的开具(一)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二)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开药量严格执行“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慢性荨麻疹、慢性湿疹、银屑病等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的原则。
(五)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电子签章监管条例(建议稿)xxxx年xx月xx日电子签章监管条例(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信息化建设中凭证类电子文件的有效利用,提高现代办公效率与政府社会服务能力,维护我国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印章持有人信用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电子签章产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制定技术标准,构建公共核查机制,进行安全监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电子签章产品的生产、销售与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个人依法签字以及法人机构其它信用标识的凭证文书电子签署可参照本条例。
第二章电子签章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电子签章,是指使用印章套印印模,依据《电子签名法》数据电文可靠认证方法实施的信息化用印过程。
第六条凭证文书电子签章的印章印文有电子印文与印刷印文。
电子印文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并应附加数字认证技术,其数字认证技术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由电子印文衍生的印刷印文,其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细节特征与电子印文的数字认证技术特征等同。
符合以上要求的视为有效印文。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电子签章使用计算机字符集为GB 18030-2005《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
第八条凭证类电子文件所用版式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有利于跨系统交换利用,选择使用国家技术标准的版式电子文件格式。
第九条电子签章使用桌面印刷设备的印墨应具备印迹耐久性,印文色值使用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色值。
加盖印章印文的印刷文书需要存档的,要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存档技术要求。
第十条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应具有防止非法复制、移动使用的技术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人单位启用电子签章,所用套印印模应当由原公章核发主管机关核准使用,无主管机关的法人单位由原公章备案公安部门核发。
(二)电子签章套印印模规格样式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套印印模的数据电文应当具有唯一性数字认证方法。
(三)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应当与凭证文书内容、签署人身份进行可靠关联,并具有唯一性数字认证方法。
(四)电子签章有效印文的司法鉴定应当不依赖原凭证文书签署时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环境,实现凭证文书签署印文的真实、合法认证。
第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电子签章印章印文属无效印文,无效印文不得公示使用,无效印文凭证文件不得对外交换利用,不得作为档案文件归档。
第十二条电子签章技术标准与相关鉴定、检测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加强印章治安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电子签章产品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十三条国家对电子签章产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电子签章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售后服务保障体系,保证产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印章套印印模有不被恶意第三人非法使用的保护措施。
(二)产品有文书内容不可修改与签署人身份的可靠认证方法。
(三)产品应当有凭证文书用印全过程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四)产品操作流程应当符合办公用印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经营销售电子签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
第十七条国家对电子签章产品的使用实行申请备案制度,拟启用电子签章的单位应当向原印章备案公安部门提交申请,获得合法套印印模后,方可启用电子签章产品。
第十八条电子签章产品使用单位的计算机环境需要有安全措施,保证文书用印时计算机信息系统未被恶意第三方控制,经核发的套印印模,应当有物理保护安全条件。
第四章电子签章监管与司法鉴定第十九条电子签章产品由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依照相应技术标准进行强制检测,并核发生产销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二年,期满按规定送检。
第二十条电子签章产品销售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公安部门登记、备案、许可,直辖市由公安分局登记、备案、许可。
第二十一条电子签章产品使用单位,要在原印章备案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凭证文书文检司法鉴定时,需要出具原备案公安机关启用电子签章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电子签章印章印文的印文规格样式的真实性认证,以备案印章规格样式为依据;印章使用真实性认证,以《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完整性与不可否认数字认证方法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电子签章凭证文书的司法鉴定,由司法部依据本条例制定检验规范,鉴定工作由具备数据电文与文书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核准,擅自生产电子签章产品,以伪造印章罪论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罚金以实际销售收入(发票数额)的10倍计算,最高罚款额以企业注册资金额为限,其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电子签章产品销售企业应向生产企业索取合法生产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非法产品以实际销售收入(发票数额)的3倍处以罚金,最高罚款额以企业注册资金额为限。
第二十六条伪造、或使用过期生产、销售许可证,以伪造国家公文罪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罚金以实际销售收入(发票数额)的10倍计算,最高罚款额以企业注册资金额为限,其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电子签章使用单位未使用GB18030-2005《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编辑文书,司法鉴定认证时应当自行提供非标字符集以及编辑排版说明,并承担可能无法进行真实性认证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伪造印章套印印模,构成伪造印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合法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子签章伪造国家公文,构成伪造公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伪造凭证文书给合法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负责电子签章监管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字认证。
亦称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可靠认证方法,包括可靠电子签名的认证证书、制作数据与验证数据。
(二)桌面印刷设备。
是指按照四色印刷原理生产的、在计算机控制下工作的数码印刷机器,俗称彩色打印机。
(三)电子签章有效印文。
是指法律规定并认可的文书形式要件的印章印文,据以可以判定签署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印文数字认证细节特征。
是指以数字认证数据为数据源,使用图像处理技术将其合成在印文中,可进行数据追朔与视觉查看的特殊暗记。
(五)套印印模。
是指与印章规格样式等同的供印刷设备使用的印文印模。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电子签章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产品检测并获得生产与销售许可。
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电子签章产品禁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条例起草依据一.参照法律1、国内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可靠数字认证方法。
(2)《民法》与《合同法》,规定文书“签字盖章”生效。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类文书要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
(4)《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5)《标准化法》,强制标准必须执行。
2、外国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规定了文书盖章生效。
3、国际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2000年《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规定了数字认证方法。
二.参照文件1、国家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规定了“套印印模”的使用与批准程序。
(2)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2、行业文件(1)国家档案局2003年7月发布《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三.参照技术标准1、国家标准(1)GB/T 9704-199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8.2.6公文生效标识,其中规定公文生效标识为印章印文。
(2)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存档与管理规范》5.2.4 防止非法使用存档电子文件中的电子印章。
2、行业标准(1)GA 216- 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部件第1部分安全功能检测》,确定了产品完整性与不可否认的技术检测方法。
(2)GA 241- 2000《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定义了“印文”、“有效印文”、“辅助识别特征”的术语以及使用方法。
(3)GA/T 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定义了电子文件数字认证技术条件。
(4)SF/Z JD0201003-2010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定义“印文特征”,指印章在制作、使用、保存过程形成的印面结构特性在印文中的具体表现,是印章印文同一认定的客观依据。
印文特征分为“印文规格特征”和“印文细节特征”,印文细节特征有若干,其中包括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暗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