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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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卫医发[1996]31号《关于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紧急通知》、[1999]6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2000]184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以加强医院临床用血的管理。

一、组成: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和督导贯彻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和珍惜血液的教育和培训。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积极推广成分输血,做好开源节流,保证临床输血安全,促进我院输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临床用血基本原则

一、输血适应症:凡失血量>20%血容量,血红蛋白(HGB)<100g/L,红细胞压积(HCT)<30%者为输血适应症。

二、患者确需输血治疗时,应采用“病人缺什么就输什么”的用血原则,尽可能不输全血,符合自身输血条件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保存式自身输血、稀释性自身输血或回收式自身输血,自身输血病人由经治医师推荐,输血科负责(配合)采血、储存和配血。手术室内的稀释自身输血或回收自身输血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坚决杜绝输“安慰血”、“营养血”、“人情血”、“新鲜血”。

三、严格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下称规范)的成分输血指南、自身输血指南、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内科输血指南、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指南等进行相关输血技术工作。

四、失血量>20%血容量,血红蛋白(HGB)<100g/L,红细胞压积(HCT)

<30%的病人需要大量输血时,应先输注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以补充血容量,再输注红细胞以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失血量很大,且还有进行性出血,濒临休克或已经发生休克的病人,仍需使用晶体或胶体液扩容,同时可输部分全血。全血适用于既要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又需要补充血容量的病人,而不适用于容量正常或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贫血病人。血浆不宜用于补充血容量和促进伤口愈合,预防由使用血浆补充血容量和促进伤口愈合增加传播疾病的风险。

五、危重伤病员须紧急抢救输血,因时间急迫不允许按常规用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和进行交叉配血时,可由经治医师在病历上记录系抢救用血暂免申请审批、签订输血同意书和免做交叉配血的原因,并扼要向病人家属说明,此时输血科应立即发给O型红细胞(应<600ml)先供抢救输用。若病情好转后还需输血,则须按常规申请审批或作交叉配血;若病情无好转后仍需继续抢救输血,也需作交叉配血并及时向科主任和医务处报告。

六、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四条临床科室应按规范做好输血的申请、签定输血同意书、采取血样送检和输血及观察与处理其反应,接受院输血管理委员会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与输血科的联系。

一、临床医师:①必须严格掌握临床用血基本原则,做到能不输血者坚决不输,能少输血者决不多输,如有输血指征要开展成分输血,严格控制手术科室600ml 以下的输血;符合自身输血条件者应积极开展自身输血,不输或少输同种异体同型血。②熟悉采供血机构所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的规格、性质、适应症、计量及用法。③输血治疗时必须向家属或病人说明输血目的及可能会产生输血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征得家属或病人同意并签订输血同意书,无家属签字的无

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或事后有家属或病人有行为能力时应补上述手续并记入病历,输血同意书必须与病历同时存档。④输血过程中必须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如有异常反应,严重者要立即停止输血,迅速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及处理经过均应在病历中作详细记录。严重输血不良反应要及时向输血科(血库)及医务处报告。

⑤输血治疗后要对输血的疗效作出评价并记入病历,还应防治可能出现的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⑥鼓励互助献血。非急诊病人需要用血尽量采用互助献血的方式提供。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向病人家属、亲友进行动员,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并转到血液中心无偿献血,由血液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为病人提供合适的血液或血液成分。

二、临床护士:①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并亲自或专门人员连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验收。②输血前由2名医护人员仔细核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和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及渗漏,血袋内的血液有无溶血、混浊及凝块等,准确无误方可输血。③临输血前,由2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病人床边核对受血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遵照医嘱,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严格无菌操作技术进行输血。④领取的血液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血前后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液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液继续输注。⑤输血时要遵循先慢后快的原则,输血开始前15分钟要慢{每分钟约2ml}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若

无不良反应,再根据需要调整速度。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道,及时通知临床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积极展开检查、治疗和抢救,妥善保管原袋余血,认真查找原因并做好记录,连同输血有关化验单、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输血同意书放入病历中永久保存。医护人员逐项填写的输血反应调查情况送输血科保存。

三、临床医护人员从输血科(血库)领取血液后原则上不能退回。因特殊情况(如病人已经死亡等)未能输注的血液,应在30分钟内退回输血科(血库),经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确认血液仍保持原样可办理退血手续。退回的血液要在相应登记本上注明退血原因,经手人签字,经严格检查后决定能否再用。凡退回的血液不能与其他血液混在一起,应放在冰箱的专用地方,并有特殊标记。

四、原已预约血液,后因意外情况,如手术日期改变或病人死亡等原因不能按期输用时,需及时通知输血科,以便对预约血液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血科应按规范做好血型鉴定、交叉配血、采血、贮血和发血,接受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临床科室制定输血治疗方案,积极支持临床开展输血医疗和科研。

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含采供血机构名称及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血液成分采集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型码、化验结果、储存条件、采血者姓名等)。

二、按A、B、O、AB型分别贮存于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冰箱内。全血、浓缩红细胞(CRC)、红细胞悬液CRCs)、洗涤红细胞(WRC)、冰冻红细胞(FTRC)、带浆红细胞、新鲜液体血浆(FLP)等贮存于2—6℃贮血专用冰箱内,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PC-2)、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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