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桂政发[1994]15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4〕159号)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
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财文字[1995]2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有关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预字第65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管理做如下规定:一、自1995年1月1日起,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分别按收入的20%、40%、10%、3%的比例,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逐级汇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解应上缴收入。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的企业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入,连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比例上缴的部分,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企业登记、商标注册和办理有关经济案件等所需支出,财政部按下列依据核定预算:(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的预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支出基数,按下列方法确定:本年支出基数=上年以行政性收费收入安排的本级支出-上年一次性支出及不合理支出±本年预算考虑的增支或减支因素。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12•【字号】粤办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一)严格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工作。
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报批。
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应定期公布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除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非法收费项目,必须在1999年5月1日前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审批和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执行行政单位不得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罚。
在实施前,必须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财物许可证》及有关财务注册登记。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11.14•【文号】财预[2002]584号•【施行日期】2002.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2年11月14日财预[2002]58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增设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事部门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计量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7款“保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保监会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证书工本费、收费票据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9款“证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证监会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期货市场监管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预字〔1998〕22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6.08【实施日期】1998.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6月8日财预字[1998]2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关于“要认真落实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重点抓好公检法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收支两条线的工作”的精神,我部制定了《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监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财政管理,完善和规范监缴行为,保证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发[1997]2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向国库或财政专户解缴情况的监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情况的监缴工作,并指定内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中央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凡由执收执罚机关就地解缴入库的,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采取逐级汇缴、由主管部门集中解缴中央国库的,由财政部监缴,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汇缴情况进行监督。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29•【字号】鄂财预[2000]1022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2000]102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汉有关单位:为了做好罚没收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罚没票据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29日湖北省罚没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罚没收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罚没票据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罚没票据印制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罚没票据共分为四种: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湖北省罚没款票据、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和湖北省没收物资凭证。
第四条湖北省罚没票据式样:(一)湖北省代收罚没款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9cm宽10.5cm。
票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收据联(黑油墨,套印底纹),第二联为存根联(红油墨),第三联为回执联(绿油墨),第四联为报查联(紫油墨)。
(二)湖北省罚没款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9cm宽10.5cm。
票据一式四联,第-联为存根联(黑油墨),第二联为收据联(红油墨,套印底纹),第三联为收款单位记账联(绿油墨),第四联为报查联(紫油墨)。
(三)湖北省罚款定额票据式样(附后)为长13.5cm宽7cm。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8.11•【文号】财预[2000]12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0年8月11日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管理(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道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0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清理整顿涉及企业、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加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遏制各种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三乱”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根治。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一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规范农村税费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坚持稳定农村税费负担的政策,“三提五统”(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外,重申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教育集资。
财政部关于报送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报送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13•【文号】财预字[1995]171号•【施行日期】1995.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报送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情况的通知(财预字〔1995〕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我部于1994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65号〕,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又下发了《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95)财预字第27号〕,对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执收执罚单位经费预算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和部门未认真执行上述文件精神,相当一部分行政性收费未按规定上交财政,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现象仍程度不同地存在,有些执收执罚单位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性收费、罚没票据,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做好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工作,请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中央、国务院和我部上述文件,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应采取的对策。
在全面检查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应向我部提出一份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书面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财文字[1997]29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3•【文号】财预字[1996]444号•【施行日期】199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拖欠应缴行政性收费收入的通知(1996年12月13日财预字[1996]44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是整顿国民收入分配秩序,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
1994年,财政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精神,明确规定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以下简称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但是,从今年我部组织的对中央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检查情况看,截留、挪用和拖欠收费收入的问题比较严重,有些部门和单位没有认真贯彻中办发[1993]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擅自用收费收入购买宿舍、汽车和投资经营,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为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收入及时上缴中央财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主管部门的收费收入,凡国家明确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无论是主管部门直接收取还是基层单位收取后汇缴中央主管部门的,都属于应缴中央财政的预算收入,中央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拖欠,更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二、中央主管部门上缴收费收入,要严格执行我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收费收入三日内上缴中央国库。
零星收入需要延长缴款期限的,报经财政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
未经财政部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缴款的规定。
今后,凡过期不缴应缴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不予批准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有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将从当年尚未拨付的预算拨款中扣款,不足部分,抵扣下年预算经费;对无预算拨款的收费单位拖欠收费收入的,财政部等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强制执行。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3日财预字[199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下同)后有关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一)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行收费和罚没的机构(简称执收执罚单位,下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收费或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中央主管部门应使用财政部认可的票据,地方主管部门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并按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
执收执罚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收、罚票据的领用、缴销管理制度和收、罚款的会计核算制度,并加强对收费和罚款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
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下同),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部门罚款和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并督促下级部门认真执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将收费(指按财政部门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8.06.18施行日期1998.06.18文号主题类别专卖、专营,财政其他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烟草专卖罚没收入范围为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及没收物资的折价款。
凡越权自行设立的罚没项目应一律取消。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不得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三、加大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凡未建立罚没收入单独帐号的,应尽快建立,严禁与其它帐号混用;罚没收入应由本级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卖机构已有财务人员的,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的规定,即:1.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等费用;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费,通讯、侦察等器材的修理费;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件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
财预〔2002〕58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增设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事部门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计量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7款“保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保监会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证书工本费、收费票据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9款“证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证监会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期货市场监管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财政部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第三条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舍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06执收、执罚单位坐支行政性收费或罚款收入处罚依据
6、执收、执罚单位坐支行政性收费或罚款收入●常见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收费或罚没收入后,未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即擅自在收入中列支费用。
●定性依据1.1995年1月13日财政部下发的财预字[1995]第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
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
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2.1996年12月13日财政部下发的财预字[1996]第435号《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并应在国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
专户的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3.1997年3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文字[1997]第29号《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不得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各项支出;按规定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除经批准由单位留用的外,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作为单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预算。
……1.行政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
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单位收入。
4.2002年1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财预[2002]9号《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三)各部门、各单位与收费相关的支出,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安排,部门和单位不得由收费收入坐支。
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沿革
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沿革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易继元所谓“收支两条线”改革,是将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实行收缴分离、收支脱钩。
“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作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以及防治腐败行为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已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
一、九十年代初期——提出“收支两条线”概念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越来越大。
由于缺乏财政管理和监督,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简称“三乱”)问题日益严重,收费、罚款和集资等财务管理混乱,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为治理“三乱”,建立健全收费、罚款和集资财务管理,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该《决定》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
罚没收入上交财政,取消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对集资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用于基本建设的,要统一存入当地财政在建设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各项收支都要入帐,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收支两条线”的概念。
尽管当时文件规定只涉及集资资金,但实际上管理范围已包括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款。
其内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罚款等各项收支都要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二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罚款等各项收入要按规定解缴国库或存入财政专户。
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收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增设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事部门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计量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7款“保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保监会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证书工本费、收费票据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39款“证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证监会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期货市场监管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确保基本办案经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确保基本办案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公布日期】1996.02.07•【字号】湘财〔96〕行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96.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TM〗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确保基本办案经费的通知〖/TM〗〖SR〗湘财(96)行字第11号〖/SR〗〖SL〗各地、市、州、县(区)财政局、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SL〗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和政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款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了政法部门罚没收入的财务管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罚没收入上交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省委政法委员会、省财政厅就确保政法部门的基本办案经费印发了湘财(95)行字第52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证政法干警的工资和必要的办案经费,不留硬缺口,公务费比一般行政单位高出一倍安排。
一年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1995年,我省政法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6%,高于行政支出的平均增长水平,基本上保证了政法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在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二是部分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三是一些单位擅自截留挪用罚没收入;四是极个别地方还在搞支出安排与罚没收入任务挂勾,等等。
所有这些都严重违背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
为了扭转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法罚没收入的管理,切实保障政法部门基本办案经费的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最近召开的省委常委会议的有关精神,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时,要充分考虑政法部门工作的实际,努力做到两个保证:一是保证政法部门人员经费的必要开支,人员经费据实打足,不得留硬缺口;二是保证政法部门办案经费的必要支出,对这部分支出预算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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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3年10月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
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
三、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罚没收入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安排。
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
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或变动。
执罚部门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了统一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性收费的收支情况,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中增设“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费的收入情况,下面可按部门设置“项”级科目;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增设“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款”级科目,反映执行行政性收费所需的开支,下面可按部门设置“项”级科目。
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
对零星收入,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在将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
有关单位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缴库手续。
七、为保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司法机关办公、办案等所需的正常经费要给予保证。
绝不允许行政、司法机关搞创收。
在预算安排上对这些部门不得实行“差额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人员的报酬以及行政管理、办理公务等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办案等所需的特殊经费(含对办案人员的奖励),合理安排预算拨款,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八、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据上一年度的各项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经费补助支出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九、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没票据。
中央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收费、罚没票据,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收费、罚没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十、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督和检查。
对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办法或者下达罚没收入指标的,要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法
律责任。
十一、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