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名词解释总汇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法律活动。
2、刑事诉讼是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实现刑事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从而维护社会系统的基本秩序和基本利益为直接目标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因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6、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7、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8、犯罪嫌疑人是指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侦查阶段一般办案机关为公安机关,有些类型案件如贪污受贿案件等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为检察机关。
9、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10、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1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2.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3.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4.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5.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6.辨认:7.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8.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9.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0.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1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12.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13.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14.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18.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3.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划分。
4.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不得参加处理该案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所采取的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6.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7.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限制器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9.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的申请,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及应遵循的顺序等。
2、拘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3、上诉: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
4、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5、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6、专门管辖: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7、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为其进行的辩护。
8、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9、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方式、方法及顺序,属于特别审判程序。
10、逮捕:是公、检、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指以刑事诉讼的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12、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3、法宝证据种类:指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面形式为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七种。
14、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案件中的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按当时的条件和情况,人为地重新呈现的侦查活动。
15、强制措施: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解总论部分(不涉及刑诉历史发展,证据,刑诉中止和终止,加黑表示之前资料中涉及部分)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诉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3.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解决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6.被害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7.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一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1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1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富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12.证人: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做出陈述的人。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尊需的基本准则。
14.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在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5.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诉讼过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1. 公诉:公诉是指由公诉机关(通常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公诉机关负责收集证据、提出指控并代表国家进行法庭辩论。
2. 被告:被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控告犯罪的人。
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并享有法律保护。
3. 嫌疑人:嫌疑人是指被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人,尚未被起诉的对象。
对嫌疑人进行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前一阶段。
4. 案件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依法将犯罪案件纳入审查、侦查、起诉程序的过程。
5. 证人:证人是在法庭上提供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
证人有义务就案情实情作证,并接受交叉质询。
6. 辩护人:辩护人是为被告提供法律辩护的专业人士,他们有权和义务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护,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7. 判决:判决是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法律裁决。
判决可以包括判处刑罚、宣告无罪等不同内容。
8. 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的请求重新审理或改判的程序。
上诉可由被告、检察机关或其他当事人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有无和大小,并对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4.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5.诉讼参与人: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6.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公民或单位。
8.附带民事诉讼被告:1 / 13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一定诉讼行为的人,一般包括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10.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以及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1.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
12.证人:是指因了解案情事实而被公安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
13.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指那些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
14.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无生命的单位。
15.辩护人:是指因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所谓刑事诉讼,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2.诉讼参与人: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3.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4.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从而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制度。
5.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限制的方法的总称。
6.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期间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7.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8.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9.鉴定结论: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10.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12.侦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 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 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 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
2.控审对等: 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 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 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 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 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 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 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 保持等距离的地位, 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 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 维护社会正义,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 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 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 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 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包括: 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 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4.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则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
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又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8.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照管辖的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9.侦查:是指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部分,为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审判:原告、被告或者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诉名词
三、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广义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
3、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4、、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5、刑事诉讼的渊源:又称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它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关于刑事诉讼的渊源,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6、广义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
7、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成文刑事诉讼法法典。
9、刑事诉讼的职能:是各诉讼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解决诉讼客体所承担的特定功能和发挥的特定作用。
10、弹劾式诉讼制度:即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仅以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
11、混合式诉讼制度:又称辩论式诉讼制度或折中式诉讼制度是将弹劾式诉讼的优点纠纷时诉讼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
12、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的控告,都依据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制度。
13、回避:是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14、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1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参与诉讼的被害人。
16、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被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78、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究的对象,与案件审判结果有着直接的厉害关系,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当事人。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贪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广义(法院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2、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5、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6、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被害人。
7、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8、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
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赞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9、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25、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50、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51、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52、威胁:是指以使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武汉自考)求进行陈述。
53、引诱:是指以满足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4、欺骗:是指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人或被询问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5、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5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57、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58、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9、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6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全)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犯罪案件的活动。
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刑事诉讼进行的方式、方法、次序、阶段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刑事诉讼形式的历文类型: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第四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示的一方当事人。
通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既可能是公民个人,也可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2、自诉人:是以公民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本人。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出控告。
3、当事人:是指在弄事诉讼中处于控诉(原告)或者被告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签说谎)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凭请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
5、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履行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的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6、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则。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犯罪行为被认定为刑事诉讼,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定义、责任者的定位、责任者履行责任的方式等。
一、公诉:公诉是一种政府的诉讼性行动,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检
察行动的总称,用于从中发现违法行为、做出审判和认定等,以期实现社
会的正义秩序。
二、起诉:起诉是当事人对公开的刑事诉讼的最初步的行为,在起诉中,当事人应当表明被告犯有犯罪行为,并说明犯罪事实及罪名。
三、审判:审判是刑事诉讼中,法官就刑事案件作出最终判决的程序,审判有法官审查和确定有罪事实、定罪、适用法律和作出有关决定的审判
活动。
四、证据:证据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用来证明应当被判定有罪的事
实所依据的物质性东西,分为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主观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告自述等,客观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
五、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双方提供证据,使用证据来
证明对方不合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过程。
六、量刑:量刑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根据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
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来确定被告的刑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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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
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辩护:指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进行反驳,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予以从轻、减轻等进行辩解,并允许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输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立案:是指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起诉:又称“提起诉讼”,是指依法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一发进行第一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发法。
14、保证人的资格: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刑诉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它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①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
②直接目的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如下: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3、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诸项内容,其中每项内容又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刑事诉讼价值源自刑事诉讼的内在属性和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对于刑事诉讼的需要。
4、刑诉的特征:①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②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③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④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⑤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⑥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7、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这些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职能,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共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8、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原则、:法律监督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内容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如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执行的监督,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现象,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9犯罪嫌疑人有权辩护的意义10、地区管辖保护的依据,为什么是犯罪地?①犯罪地作为被告人试试犯罪为的地点、证据集中、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11、关于级别管辖,刑诉的灵活性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案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案.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全国性的重大刑案.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2、辩护人的职责:①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②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3、为其提供其他法律帮助13、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5、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①法律的性质不同,刑用刑诉法,是一种强制措施,行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种法律的制裁。
②适用对象不同:刑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③适用的目的不同:刑是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行在于教育和惩戒违反规定的人④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适用于公、检等侦查机关,行适用于公安机关⑤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16、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而有逮捕必要的。
17、立案的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18、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①至少由2名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②在法定的地点、时间内讯问。
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③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④对特殊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
⑤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⑥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进行讯问,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19、通缉的对象:1 以决定逮捕而逃跑以及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淘宝额度犯罪嫌疑人 2 已决定拘留而逃跑的重大嫌疑分子 3 从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 在讯问或者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条件:1 实质要件,有证据证明罪该逮捕 2形式要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20、提起公诉的条件:1)实体性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2)程序性条件:符合审判管辖的范围21、审查起诉的内容: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③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⑥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⑦证据是否随案移送⑧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⑨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10)犯罪人的个人情况22、自诉案件一审的特点: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3、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有什么区别:(1)前者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后者则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2)前者只是暂时停止审判,其他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而后者则是暂时停止诉讼;(3)前者受诉讼时限的制约,而后者则不受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3)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8)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含义: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2)其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均有权获得辩护3)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时。
有权获得国家的法律援助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过追溯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放弃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的区别延:指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事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得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小时后,再进行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