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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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

订立双方:清政府、英法美领事

1854年7月5日

一、新章所指界限后附地图,即系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初五日巴领事与宫道台所判,并于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二日经阿领事与麟道台,复又按二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敏领事与麟道台勘定法兰西地界,出示内指,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朱家桥,东至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等处,曾经法兰西钦差大臣会同广东制台徐,均行允准。界内军工厂、新开邑、厉坛三处,并英国领事衙门,均属官地,不在章程之内,嗣后美国与法兰西所用官地,亦一律办理,惟照例给付钱粮。

二、界内租地。凡欲向华人买房、租地,须将该地绘图,注明四址亩数,禀报该国领事官,设无该国领事官,即托别国领事官,即查有无别人先议,以及别故,并照会三国领事官查问,如有人先议,即立期定租,倘过期不租,凭后议人租用。

三、定租。查明无先议之碍,即议定价值,写契二纸,绘图,呈报领事官,转移道台查核,如无妨碍,即钤印送还,归价收用。至址内迁移坟冢,中国例不入契,另行议办。

四、立契付价后,仍照旧用道台全衔,填契三纸钤印,并由道台照会三国领事官,以便存案填图备查。

五、留地充公。凡道路、马前头已充作公用者,今仍作公用。嗣后凡租地基,须仿照一律留出公地,其钱粮归伊完纳,惟不准收回,亦不得恃为该地之主。至道路复行开展,由众公举之人,每年初间察看形势,随时酌定设造。

六、立界。石租定地基,竖一石碣,上刻号数后,由领事官委员带同地保、业户、租主,亲至该地,眼同看明四址,竖立界石,以免侵越,并杜将来争论。

七、纳租。每亩年租一千五百文,每年于十二月中预付该业户,以备完粮。先十日,由道台行文三国领事官,饬令该租主将租价交付银号,领取收单三张。倘过期不交,则领事官追缴。

八、转租。租地皆注册为凭。凡转租,限三日内报明添注,如过期未注,即不为过契矣。其洋房左近,不准华人起造房屋、草棚,恐遭祝融之患,不遵者即由道台究办。大美国衙署之北至吴淞江一带,未奉领事官二位允准,不许开设公店,违者按后开惩罚。

九、禁止华人用篷、寮、竹、木及一切易燃之物起造房屋,并不许存储硝磺、火药、私货、易于著火之物,及多存火酒,违者初次罚银二十五元,如不改移,按每日加罚二十五元,再犯随事加倍。如运硝磺、火药等物来沪,必需由官酌定,在何处储存,应隔远他人房屋,免致贻害。起造房屋。札立木架及砖瓦、木料货物,皆不得阻碍道路,并不准房檐过伸各项,妨碍行人。如犯以上各条,饬知后不改,每日罚银五元。禁止堆积秽物,任沟洫满流,放枪炮,放辔骑马赶车,并往来遛马,肆意喧嚷、滋闹,一切惹厌之事,违者每次罚银十元。所有罚项,该领事官追缴,其无领事官者,即著华官著追。

十、起造、修整道路、码头、沟渠、桥梁,随时扫洗净洁,并点路灯,设派更夫各费,每年初间,三国领事官传集各租主会商,或按地输税,或由码头纳饷,选派三名或多名经收,即用为以上各项支销。不肯纳

税者,即禀明领事饬追。倘该人无领事官,即由三国领事官转移道台追缴,给经收入具领。其进出银项,随时登簿,每年一次,与各租主阅准,凡有田地之事。领事官于先十天将缘由预行传知各租主届期会商,但须租主五人签名,如能传集,视众论如何,仍须三国领事官允准,方可办理。

十一、外国人及华民坟墓界内分开地段,为外国人坟茔。租地内如有华民坟墓,未经该民依允,则不能迁移,可以按时前来祭扫,但嗣后界内不准再停棺材。

十二、卖酒及开设酒馆界内无论中外之人,未经领事官给牌,不准卖酒,并开公店;请牌开设者,应具保店内不滋事端,如系华人,须再由道台给发牌照。

十三、违犯以上各条章程,领事官即传案查讯,严行罚办,倘该人无领事官,即移请道台代为罚办。

十四、此章后有改易之处,则须三国领事官会同道台商酌,详明三国钦差及两广总督允准,方可改办也。

附一

上海华民住居租界内条例

照得华民若未领地方官盖印凭据,并经有和约之三国领事官允准,则不得在界内赁房、租地基、建造宅舍居住,今将如何办理条例,开列于左:

凡华民在界内租地、赁房,如该房地系外国人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领事官;系华民之业,则由该业户禀明地方官,将租户姓名、年、籍,作何生理、欲造何等房屋、作何应用、共住几人,是何姓名,均皆注明,绘图呈验。如地方官及领事官查视其人无碍,准其居住,该租户即出具甘结,将同居各人姓名、年、籍填写木牌,悬挂门内,随时禀报地方官查核,遵照新定章程,并按例纳税。倘若漏报,初次罚银五十元,后再漏报,将凭据追缴,不准居住。该租户若系殷实正派之人,即自行具结,否则别请殷实之人二名,代具保结。

附二

发租洋泾浜地基条款

一、按后所绘地图,分为二十一段,由中、外官宪会同分判。

二、各段内地基,其未先经按例注册租定者,则发租之时,出价高者得租。

三、发租之时,如已得租,当即按每百先交二十为定,限十天全数交至银行,倘若逾期,则定银不还。

四、地内房屋,不在发租之内,限一月内,著原业拆移,如逾限不拆,其房屋即归租主。

五、地段皆同界内别处租地,遵照章程各款,并按图留出公路。

六、地段内如有已经定租注册者,发租之时,须亲身或者人在场声明,若无人在场之地,即行别租,发租之时,如无别人争租,须该人声明依官所定之数,如不肯依定数给价,即将其地撤回,如有人争租,则归出价最高之人,该人倘不声明,亦必勒出其价,待其说明,则伊作为租主。

七、如有人争论,则经租之人作主,从新另行发租。

八、价银皆须洋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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