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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四条项目融资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授信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其中,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行受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股东签字样本、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项目报批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要素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

求、预期现金流、项目风险水平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项目融资期限应在审慎评估项目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投资回收期、本行融资金额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项目融资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需反映项目融资结构风险大小、各项风险缓释措施充足与否,并考虑其他各项成本、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可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项目融资应在项目建设期结束或审批确定的宽限期期满后实行分期还款。还款计划应与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相匹配,不得集中在项目融资到期前偿还。对项目建造完成后,借款人直接将项目资产转让,并一次性获得转让对价的除外。

第十二条有多家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应尽可能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本行前台客户经理在办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尽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对于既有法人,重点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初步分析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对于新设法人,重点调查借款人的主体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信誉和实力等。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理位置、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可行性及必要性,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项目有关批准情况,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流程和装备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等。

(三)项目产品市场情况。包括项目所属行业规划、市场环境、供求状况和未来变化趋势,同类产品市场波动与购销状况,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来源的持续稳定性,项目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劣势等。对于项目建成后即移交或转让的,可简化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调查,但应调查掌握借款人与项目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以及受让方资金实力。

(四)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等。

(五)项目还款能力。包括项目盈利能力,未来现金流量分析,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项目回收期,确认借款人有能力通过正常的现金收入或其他能转化为现金的资产偿还贷款。

(六)信用支持情况。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物状况、价值、抵质押率及保险等。

(七)银行综合收益情况及风险状况。包括结算业务增长情况,贷款主要风险及风险程度等。

(八)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前台客户经理应确保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合规性。借款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项目报批手续是否齐备。

(二)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环境和其他配套条件适应情况;主要设备采购引进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成熟性及适用性,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发展潜力、供求现状、销售渠道、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项目生产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是否有长期稳定来源。

(四)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已到位项目资本金的真实性,以及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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