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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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
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持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可以为企业法人、合作社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b)申请人持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应携带其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和生产场所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 申请人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具体见表1,其中设计产业政策的产品目录见表2),期满换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 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生产许可检验申请条件:
a)申请人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相应的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b)申请人应持有经营范围覆盖生产许可检验申请的产品的营业执照;如申请人持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还应携带其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和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文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申请人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d)申请人的注册地(住所)应在本行政区域内;
e)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1 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2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4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5 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6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7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检验设备和设施。
8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9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10 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11 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项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检验管理制度,产品出厂登记制度,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产品(配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监督考核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检验员管理制度等。
1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应使用安全、无害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配备与其生产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关停,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3 具备网络连通能力,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搜集工作。
14 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
15 生产乳制品应具备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鼓励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并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16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1 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细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