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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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互相之间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人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而予以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3、最惠国待遇原则

是指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

4、国民待遇原则

是指成员对来自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享有的待遇。

5、反倾销措施

指针对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产品才去的、旨在消除损害后果的措施。

6、反补贴措施

指进口成员对补贴进口产品采取的旨在防止或补救国内产业损害的措施。

7、保障措施

是进口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孙爱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8、国际服务贸易

是指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

9、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的总称。

10、特别提款权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各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的权利)

11、项目融资

指贷款人向某一特定项目提供借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银团贷款形式。

12、见票即付保函

是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以及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付款承诺。

13、备用信用证

是应借款人的要求,由担保人(即开证银行)出具给贷款人(受益人)的、保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14、税收管辖权

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课征税收以获取财政收入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15、免税法

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于征税的方法。

16、抵免法

亦称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是指居住过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就境外来源所得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允许从向居住过应纳税额中扣除。

1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18、提单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9、托收

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20、绝对待遇标准(最低的待遇标准)

外投资的绝对待遇是指给予外国国民的最低标准待遇,标准主要有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的安全与保护、国际法待遇标准等

21、税收饶让抵免

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二、简答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2、《国际货物销售买卖合同》(CISG)的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①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

②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而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法律

(2)客体范围:货物买卖,“货物”一般指有形动产。

公约排除了对以下合同的适用:

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里有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要约:

构成要件:①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③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④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指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构成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③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即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交易条件表

示接受

承诺自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1)卖方的义务:①交付货物

②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③品质担保义务

④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①支付价款

②收取货物

③检验货物

5、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和救济的方法

(一)违约的分类

1、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制度

公约71条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ﻫ(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2)实际违约: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合同。

2、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

1)根本违约的构成(可预见性标准的结果主义)

A、客观要件是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就是“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B、主观要件是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

②分类:实际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

2)一般违约:除根本违约之外的违约行为。

(二)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

(1)继续履行

(2)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1)适用于根本违约

2)后果: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有任何损害赔偿仍应由违约方负责;若已履行,可要求归还;不影响解决争端条款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三)买卖双方违约救济的具体方法

(1)卖方违约: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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