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眼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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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镜处方原则
配镜目的主要是增进视力,减少症状,解决视力疲劳,解决复视象和斜视等。
一、开配镜处方:要根据病人的年岁、工作性质、有无症状、体质的健壮情况,有无斜视,是否戴过眼镜等作参考。
二、处方的书写:字迹要清楚,标明符号,度数多少,柱镜要标明轴位,远用或近用,若加三棱镜标明底的方向。
三、主观验光所得的结果基本是处方的度数,如需变动应在验光试镜时调整好。 原则:
近视眼:在不降低矫正视力的情况开给最低度数。
远视眼:在同样的视力情况给予最高度数。
四、散瞳验光处方
散瞳检查屈光状态在睫状肌麻痹的情况下进行所得的结果是眼实际所需的全部屈光度数。而配戴眼镜则在有较强的调节能力下便用,因此配镜处方就不一定是验光所得的结果,要根据不同情况开给不同的处方。
1、远视眼
1)低度数(1-3D)
儿童-A、裸眼视力正常,又无症状者可不配镜。B、有症状或戴镜确能提高视力者应配镜,处方适当降低些度数。
成人-根据:A、年岁-年轻人可戴部份度数,近40岁者尽可能给足度数。B、工作-近距离工作尽量戴足,远距离作业者可戴部份度数。C、有症状-应配镜,以能耐受为限。D、已有眼镜者-根据情况增减度数。
2)中、高度数(3D以上)
一般均有症状,或远视力,近视力有不同程度下降,应配镜。
A、视力下降者-应尽量以提高视力为主,配戴部份度数。
B、有症状-在不太影响远视力的情况下,尽量戴足些。
C、视力不能矫正,或视力提高不多。
成人:如无症状,可不戴镜或戴部份矫正度数。
儿童:可给以能耐受较足的度数,进行弱视治疗。
减少度数方法:以每1.00D减少0.25D计算或减少总度数的1/3为基础适当增减。以双眼视力达到或接近矫正视力为准,若一次不能接受全部度数,而又需要,可分别给以远用,近用二付眼镜,交替使用。
3)斜视
A、内斜视-应全部矫正,初次戴镜可略减低度数。以能耐受为限。
B、外斜视-应戴部份度数。以矫正视力最佳而度数降低为原则。
3.00D以下者可不配镜
3.00D以上或弱视者应戴镜
C、已戴过眼镜-内斜不应少于原镜度数。外斜不应高于原镜度数。(除外屈光度数变化较小)
2、近视眼
1)低度数:(1-3D)
儿童-1.5D以下可全部矫正。间断配戴(避免看近时增加调节力,造成度数加
深。1.5D以上可略减少度数,以不影响视力为原则)
成人-初戴镜,略减低度数(1)舒服(2)看近好些。戴过眼镜可给全度数,参考原镜。
2)中、高度数:(3D以上)
A、一般减低度数不应过多,不然视力下降过多。看情况而定5-6D可减少0.25-0.50D,6D以上减少0.50-0.75D,不超过1.00D。(不能接受者除外)
B、已戴过眼镜者适当调整增、减。
C、成人不能接受时(10.00D以上),可配二付眼镜远用、近用。
D、中高度近视眼戴镜后应注意近视力是否正常。
3)斜视:
A、外斜应戴全部。以能耐受为限。
B、内斜视略减低度数,以不影响远视力为原则。
3、散光:
1)散光度数在原则上应全部矫正。使进入眼内的光线由焦线变成焦点。
2)高度散光如不能耐受或视物变形,应适当降低度数。
3)不规则散光,轴位、度数有改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能提高视力时可
不配。
4、混合散光
混合散光,不论内斜或外斜应全部矫正。度数高又不易全部接受时应调整度数。(1)减低球镜(2)减少柱镜(3)球镜、柱镜同时减少。
5、屈光参差
一般指两眼差2.5D以上(像差5%)。有三种情况:
1)有双眼视力-多见于低度差,也有6D以上者,双眼矫正视力相等或接近考虑配镜。
A、儿童-尽可能戴全部矫正度数或减少以能接受为准。(为使视力发育正常)
B、成人-若戴镜双眼视力相接近,可配镜,将高度数一侧度数略减。
若不能接受或有异常感觉,则不考虑配镜或配双眼度数相近或相等。
2)交替视力-多见于一眼远视,另一眼近视眼,某一时间用右眼,另一时间用
左眼看物。
A、一般近视眼度数给足或略减。远视度数若低且视力好可不给度数。
B、若两侧度数均较高,可二侧同时减度数。要考虑视力。
C、若不能接受,减少度数过多形成单眼视力,只有放弃一眼视力。
3)单眼视力-一眼度数很高,视力很差,形成弱视,废用,且矫正视力增进不
多或不增。
A、儿童-尽可能戴全部矫正度数或略减少。视力不好应治疗,使视力逐渐提高,不可轻易放弃。
B、成人-一般不考虑配镜,仅给两眼相同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