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镜处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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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镜处方原则

一、远视眼

1.≤3岁的小儿,如远视度数≤3.00D,无明显散光和屈光参差,可先不配镜;>3.00D,

部分矫正。

2.4-10岁,相应视力下限:

4-5岁:0.6;6-7岁:0.7;8岁或以上:0.9;

中低度远视,视力正常,可不配镜;

凡视力未达到上述视力下限,都应予以配镜,初次配镜度数不宜低于散瞳验光度数的1/2;

高度远视,可进行分次配镜;

中,

3.7-18岁,属学龄期和青春期,有学习的需求。如近视影响到学习,即使浅度数也予

以配镜;配镜度数≤-0.50D的需在备注中注明原因;

4.19-40岁,近视度数趋于稳定,根据用眼需求和适应情况进行配镜,更改配镜处方

需谨慎;

5.>40岁,近视度数会趋于变化,应定期复查;

6.近视眼的配镜度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散瞳验光度数基础上稍作调整,允许比散瞳

验光度数高-0.25~-0.50D;

7.假性近视不要配镜,转门诊医生处理调节紧张;

8.中高度近视,如有试戴不适的,可分次配镜;

9.如旧镜过矫:

I如为青少年,处于近视发展阶段,不宜过矫;配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次降到验光度数,并向病人及家长充分解释;

II如成人过矫≤0.75D,无任何疲劳症状者,可暂不换镜或按旧镜度数配镜;过矫≥1.00D或有疲劳症状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降到验光度数;

III调节紧张明显的转屈光科;

10.近视眼应如何戴镜;

-2.50D以下的低度近视,可在视远时戴,视近不用戴;

-2.50D以上的近视,建议经常戴镜;

11.有屈光科或眼肌科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三、散光眼

如果散光的等效球柱镜度为正,类似远视眼,可考虑适当降低正球镜度,保留生理性调节。以下内容仅涉及球镜度的调整,柱镜的处方原则请参见之前所述。

1.单纯远视散光/复性远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正,可考虑降低球镜度,保留生理性调节;应以等效球镜度作为依据: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等效球镜度,但一般不宜超过等效球镜度的一半;

【参考例子】

8岁小儿,验光度数为+2.00×90;

等效球镜度为+1.00D,可保留生理性调节,可降低的最大正镜度为+1.00D,但一般

不宜超过+0.50D.

假设柱镜足矫,以下处方都是正确的:

球镜度足矫: +2.00×90

球镜度降低+0.25D:-0.25/+2.00×90;

球镜度降低+0.50D:-0.50/+2.00×90;

也可通过降低正柱镜的形式保留生理性调节,但不建议单纯为保留生理性调节而降低柱镜度,柱镜度是否调整应参照之前所述的处方原则考虑。

2.单纯近视散光/复性近视散光

等效球镜度为负,不考虑保留生理性调节的问题;

3.混合性散光

此类散光的等效球镜度可能为正,为零,或为负,在进行处方时要区别对待:

等效球镜度为负:不可降低正镜度;

等效球镜度为零:不可降低正镜度;

1.双眼等效球镜度相差小于

2.50D的,尽可能足矫;

2.双眼等效球镜度相差大于2.50D的,也有可能适应足矫;

如果屈光参差是眼球长差异引起的,戴框架眼镜好;如果是眼球屈光力差异引起的,戴隐形眼镜好;在未知屈光参差性质的时候,可先给足矫或接近足矫的度数进行试戴;

3.如果双眼矫正视力理想,但不接受框架眼镜足矫的,诊屈光专科决定配隐形眼镜,

做激光手术还是高度数欠矫配框架眼镜;

4.小儿屈光参差性弱视,应尽量予以足矫,转屈光科进行遮盖和弱视治疗;

5.眼镜在垂直方向屈光差异大的,应建议病人尽量通过镜片中心区域视物;

6.屈光参差太大或矫正视力相差太远,不可能获得双眼视的,按好眼进行配镜;如果

差眼的屈光状态与好眼相同,配接近好眼的度数;如屈光状态相反,配平光;

【参考例子】

①OD:-2.00→1.2;OS:-10.00→0.05 屈光状态相同

配镜:OD-2.00;OS:-2.00

②OD:-2.00→1.2;OS:+10.00→0.05 屈光状态相反

配镜:OD-2.00;OS:PL

7.屈光参差如何戴镜:

①屈光参差的等效球镜度≤1.00D的,戴镜方式参照相关屈光不正的戴镜方法;

②屈光参差的等效球镜度>1.00D,建议经常戴镜;

③屈光参差太大导致差眼废用的,戴镜方法参照好眼的屈光状态而定。

8.有屈光科或眼肌科配镜意见的,按专科意见进行配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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