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验光配镜处方原则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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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验光配镜处方原则

第一节近视眼镜处方准则

一、近视眼及处方特点:近视眼是外界平行光线进入眼球后,焦点落在视网膜之前的一种情况。这段差距是不可能通过眼自身的调节作用来弥补的。因此配镜的目的就是用镜片的屈光能力来弥补这段差距。

二、在近视镜处方时,要充分注意睫状肌调节痉挛的存在。要知道调节痉挛不仅见于青少年也见于成年人,不仅见于轻度近视,也见于高度近视,因此要特别注意防止度数偏高。

三、从未戴过眼镜或一次增加度数较多者要注意睫状肌调节力不足。要注意查近视力,防止看近困难。

四、青少年学生根据不同情况配0.8—1.0的视力的最低度数。

五、为了减轻调节负担,减轻近视度数发展,青少年学生在不同距离,宜配戴不同度数的眼镜,或者配戴渐进镜。

六、成年人配近视镜,若是近距离工作较多的人,度数应略低一点。

七、高度近视配镜应强调主觉验光,如果视力出入不大,应尽量取低一点,或者先按近视力选择度数。

八、、-8.0D以上的高度近视一般都有较明显的眼底病变存在,常常不能矫正到正常视力(加小孔镜可鉴别)

九、高度近视可以取由低到高逐步到位的方法。

十、青少年学生裸眼视力不到0.6者最好经常配戴。

十一、外隐斜的近视度数可以略高一点。如果是显性外斜视可以试行超强度矫正,一般可增加1D-5D 平均2.5D。

十二、近视镜矫正的一般原则

1.浅度近视(AC/A偏低)完全矫正。

2.近视十集合过强(AC/A偏高)低度矫正。

3.近视十集合不足(AC/A偏低)完全矫正。

4.近视十外隐斜(AC/A偏低)强度矫正

5.近视十外斜视(AC/A偏低)超强度矫正。

十三、青少年学生近视配镜处方应过5关。

1.一减:减-0.25D

2.二加:加-1.5D

3.三平:平衡双眼视力

4.四问:“问”眼胀否,能否看近。

5.五走:走路时有无不适。

第二节远视眼镜处方准则

一、远视眼及处方特点

远视眼是外界平行光线进入眼球后焦点落在视网膜后面的一种情况。它的特点是可以动用眼自身的调节功能把焦点向前移位。配镜的目的并不是完全依靠镜片把焦点移到视网膜上来,而只是弥补调节的不足或者是改善调节与辐辏的紊乱关系。

二、远视成分分析

总和远视:阿托品麻痺下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

例:20岁的男病人,矫正前视力为0.5,加+0.5DS视力达1.0,加到+1.5DS视力仍为1.0,再加到+1.75DS视力就下降,阿托品散瞳结果为+4.00DS,远视成分分析如下:

绝对远视:最好视力的最低度数,+0.5DS属于自身不能调节的部分。

显性远视:散瞳前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1.5DS属于镜片可测出部分。

能胜远视:最高度数(+1.50)—最低度数(+0.50)=+1.00属于自身能调节部分。

隐性远视:总远视(+4.00S)—显性远视(+1.50S)=+2.50属于镜片不可测部分。

总远视:+4.0DS,阿托品散瞳后的最好视力的最高度数。

三、隐性远视占总和远视的成分,依年龄不同大约为如下比例:

幼小儿童约占3/4 10~20岁:1/2 20~30岁:1/3 30~40岁:1/4,40岁以后隐性几乎全部变为显性。

四、普通人群的眼屈光情况。

屈光度值=3.9- 年龄×0.25D,如12岁时应为3.9-12×0.25D=+0.9D,视力正常的高中毕业生中正视眼只占有2.8%,远视占84.1%。

五、远视眼处方总的原则是最好的视力(不仅是1.0)时的最高度数,但要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六、远视眼的具体处方准则:

1)不矫:6岁以前小儿远视居多,如果没有症状就是度数在+5.00D以上也无需配镜。

2)低矫:远视伴有外斜视,则以最好的视力,最低的度数处方。

3)欠矫:中老年人有远视且有视力较低或有视疲劳症状者,应在主觉验光验出最高度数后,下降0.25~1.0D配戴起来才会舒适。

4)正矫:如果仅仅是为了矫正视力,并无视力疲劳,则可用小瞳下的最高度数即只配显性部分,当然矫正视力应比较理想。

5)高矫:如果视力疲劳比较明显或矫正视力不满意则除显性部分外,需另加隐性部分的1/4,1/3或1/2。

6)全矫:如有内斜视,经1%阿托品散瞳后内斜完全消除。则可按散瞳后的度数减去+1.00谓全矫。 7)过矫:如有内斜视,散瞳以后内斜度虽有减少,但仍未正位,可按散瞳度数不变。

8)强矫:如散瞳后斜视度数不变,可考虑试行在散瞳度数的基础上再加+1.0~1.50D。

9)超强矫:在全矫的度数时,看近仍有较大的内斜视,可在全矫的基础上再加+2.0~+2.50的阅读近附加,以便阅读时内斜度数减轻。最适宜用渐进镜。

10)弱视矫:弱视患儿没有斜视者,可按散瞳结果每1.0D减去1/4~1/3,以矫正最好视力为原则。

七、配戴全矫或过矫的眼镜,应在半年——壹年时间内,在不影响眼位的情况下减少眼镜度数。减少度数的标准可以用遮盖法检查,如又出现斜视或破坏了双眼单视表示度数减少不当。

八、度数较高的远视镜一时不能适应时,可采取先配较低度数的眼镜以后逐渐增加,或者在散瞳剂的配合下使用。

九、远视眼镜矫正视力不是以1.0为标准如果能配到1.2、1.5则矫正视力越高越好,因为这样能减少调节负担。

十、小儿的眼睛疲劳可以种种形式表现:眼充血、眼痛、头痛、不爱学习、眼痒、眼睑痉挛,揉眼睛,甚者视近阅读时间稍久欲作呕等等。中小学生有上述症状时远视程度虽轻也应试行矫正,常常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节散光眼镜处方准则

一、散光眼配镜

(一)配镜指标:1、视力障碍。2、视力疲劳。

(二)配镜原则:1、配戴舒适。2、视力比较满意。3、具有双眼单视功能。

(三)配镜难点:

1、客观验光结果和主观验光结果不一致。

2、最佳矫正视力和视疲劳之间经常发生矛盾。

(四)学术界的观点分歧

1、按客观检影结果,足度配镜。

2、按矫正最佳视力配镜

3、按配戴最舒服配镜。

4、作者的观点(1)配足最好,接受多少算多少。(2)一般情况下逐向主观,特殊情况仍按客观,如:儿童弱视,斜视。

二、散光眼配镜处方特点及注意事项

1、散光眼及处方特点:散光眼是外界光线进入眼球后不能形成一个焦点,而是形成有一定间距的前后两条焦线。散光的配镜矫正目的,就是用园柱镜片使两条焦线间的距离缩小,使焦线本身慢慢缩短,最终使两条焦线融合成一个焦点。

2、高度散光配镜处方时应从实际出发,不应完全以验光结果给予配镜处方,即不要单从物理光学的基础努力达到完全矫正,要知道临床上的散光与光学理论上的散光存在差异。

3、用光学方法矫正轻度散光时应极度小心,如果光学矫正有误差会使患者造成新的屈光不正,将原有的已经习惯了的屈光不正部分的矫正了,可能又遗留新的很不习惯的屈光不正。特别对于视力降低的散光,光学矫正虽可明显地提高视力,如果遗留下轻度的屈光不正,由此带来的干扰症状往往令患者不能接受。

4、散光处方的原则是:宁小勿大,无论是远视散光还是近视散光,都是最好的视力,最低的度数,有人主张处方量比矫正需要略低1/8---2/8的散光度数。

5、理论和实践都证实同样度数的柱形屈光不正要比球形屈光不正影响力为小,所以轻度散光对视力的影响往往被人勿视。

6、合例散光—0.5DC180°, +0.75DC90°以下可以考虑不配。不合例散光0.5D以下也应考虑配。不合例散光是弱视治疗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弱视治疗对于存在近视或远视性不合例散光的病例作用甚微,且在视力发展时期,近视力的损害可能比远视力损害更具有导致弱视的危害性。另外有资料报导5—7岁仍有不合例散光者可以予计将来一定会发展为近视眼。因此对于幼儿不合例散光一定要认真处理。

7、任何度数散光无症状,无视力下降不需要配。

8、大量散光在儿童应充分矫正,尤其是有弱视的儿童必需按客观验光配给足度矫正,配后视力不如不配时也要配足。儿童多能接受全矫。

9、小儿远视散光有时可作这样处理:

将散瞳检影的结果记录下来,待瞳孔恢复正常大小以后,复验试镜时将检影所得之正柱镜更换为与其度数相等的负柱镜,其轴位转换90°便可配镜。根据小儿本来就有生理性远视及调节性强的特点,在配镜时凡遇到球镜≤+2.0DS时,可以大胆的删除,只保留柱镜,可能会达到较好的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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