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1]16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
批复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
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计价房[2001]1664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制定我市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收费的标准请示”收悉。
为进一步促进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信息为城市建设项目服务的作用,鉴于试行收费标准已到期,现对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按规划业务的种类不同将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两大类。
建筑工程项目中,用地征迁、征地项目按建设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收取,建筑设计红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收取;市政工程项目中,市政管线按每米1元收取,市政配套设施参照建筑工程项目收费标准。
二、为解决对较小型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成本难以收回的问题,核定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每个项目最低标准为300元。
三、规划信息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计算机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核算,红、兰线图的绘制,IC卡工本费及提供三份成品图纸。
四、执收单位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提供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一)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地率,有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疏解旧城、发展新区,建设生态园林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城市新区及老城区的范围:西外环路以西,喀什路以北,河滩北路以东,苏州路东延段以北,七道湾路、东二环路以东的区域为城市新区(包括上述道路);上述范围以内为老城区。
第三条老城区重要地段以及主城第一控制区内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实施多拆少建。
拆除后用地主要用于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增加城市公共停车和绿化空间。
第四条老城区建设应从严控制建筑密度,办公、商业建筑密度不得超过35%,居住建筑密度不得超过25%,老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五条老城区改造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满足每两户一个停车位的标准,且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80%。
办公、商业建设项目应满足每百平方米一个停车位的标准。
第六条城市新区应在规划布局、建筑容量、生态保护等方面实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控制和政策引导。
第七条严格城市新区建设道路控制指标。
城市新区规划确定的主干道红线为150米,其中包括道路线两侧各控制50米宽绿化带,次干道红线为100米,其中包括道路线两侧各控制不少于30米宽绿化带。
绿化带为城市生态、景观和市政设施控制用地,用于种植乔木、灌木和花草,作为城市生态绿化、道路拓宽以及市政管线扩容空间。
第八条城市新区主干道两侧不得单独建设车库、配电室、公厕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此类设施一律纳入沿街建筑整体设置。
第九条城市新区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十条城市新区新建商业、办公建筑密度不得高于30%,居住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2%。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住宅项目在不受民航净空等高度限制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高层为主,且应高低错落,形成有序的城市天际线。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2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及用地指标。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29•【文号】国函[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5.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新政发[2000]9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乌鲁木齐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加快经济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民族团结、环境优美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080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主城区采取“双中心、组团式”的城市布局形态。
要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并重的原则,注意疏散旧城人口,调整用地结构,控制旧城开发强度,搞好绿化及环境建设。
在《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用地内,严禁一切与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充分发挥乌鲁木齐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沿兰新铁路和吐乌大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合理分布的城镇群,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4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170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9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00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要加快城市对外交通通道的建设,逐步完善城市道路网和交通设施。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协调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1.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2)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研究,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草案;(3)公开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形成城市总体规划;(5)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报批程序。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本市城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区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风貌等方面的主要内容;(2)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与区域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四条规划方案的编制1. 规划方案的编制程序(2)开展规划方案编制研究,制定规划方案草案;(3)公开规划方案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4)修改规划方案草案,形成规划方案;(5)完成规划方案审批。
2. 规划方案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相关地块的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道路交通、绿化美化等方面的具体内容;(2)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保证城市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第五条规划许可证的审批1. 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1)开发商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许可证申请;(2)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规划许可证后,开发商方可开展建设项目。
2. 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1)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规划建设内容、建设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方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方面的限制条件;(2)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规划方案的要求。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3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关于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和完善、深化《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依据《乌鲁木齐市规划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规》的规划范围。
市区其他地区陆续被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控规》实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控规》的实施管理。
Fv第四条《控规》实施应坚持严格执行的原则,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深化和调整,实行《控规》调整的社会参与及监督。
第五条凡在《控规》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控规》和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控规》文件、图纸及图则,应在不断深化和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前应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由申请方委托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附件《乌鲁木齐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进行论证。
技术管理要求应在实施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审查前应进行预审,预审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条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众建议和意见,作为审查内容,随论证报告报审。
第十一条由市规划、建委、环保、国土、房管、水务、园林、城管委、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汇总《控规》每年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工作机构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对《控规》进行综合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12【实施日期】1991.0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体现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应当根据基建程序统筹安排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城市维护费必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以及在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抵制、揭发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和奖励。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1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三条旧区改建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统一开发建设,同步建设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旧区改建时应保持原有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遗迹及风景名胜。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8•【文号】国函〔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和面向中亚西亚的国际商贸中心。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3783.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对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推进乌昌一体化进程。
加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的沟通,促进兵地融合。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乡镇(团场),优化村庄(连队)布局,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现代化。
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地区提供服务。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41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13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认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各区规划分局按职责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等进行核实,出具认可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由其审批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竣工规划认可。
各区规划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由分局审批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竣工规划认可。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面申请:(一)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迁蓝线图、建筑设计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定线、验线、测量记录册》及其附图。
(四)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单位绘制的建设工程现状图与红线对比图;(五)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外立面造型、色彩方案及实景照片;(六)《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工程项目已符合各专项指标要求的证明。
第六条 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之日后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职责范围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批准的要求,组织实施规划认可。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实施规划认可的主要内容为:(一)平面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含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二)空间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含建筑高度、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人防、车库等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与周围建(构)筑物的空间关系等);(三)建筑造型与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含建筑的用途或功能及建筑造型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等);(四)室外工程设施是否按规划要求施工(如道路、踏步、 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并检查规划用地及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施工用房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五)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是否按规划要求与建设工程项目 同步完成;(六)规划许可提出的其他要求。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乌鲁⽊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鲁⽊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建房按照《乌鲁⽊齐市个⼈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
第1.1.6条内⾮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
第⼆章建设⽤地规划管理2.1 建设⽤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地规划管理中,对⽤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级规划执⾏。
第2.1.2条城市⽤地,根据其使⽤的主要性质进⾏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执⾏。
建设⽤地的划分、使⽤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尚⽆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
凡表2.1.2中未列⼊的建设项⽬,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10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10为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都市建设的和谐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都市规划法〉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都市规划和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都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都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都市市区近郊区以及都市行政区域内因都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操纵的区域。
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治理工作。
市辖各区都市规划治理部门是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治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治理工作,业务上同意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进展打算、建设、环境爱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协同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都市规划治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都市建设、进展和规划治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都市总体规划》。
都市规划治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
都市规划、都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同意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爱护都市规划的义务,有对都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都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爱护都市规划和在都市规划治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都市规划的制定第九条都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都市总体规划;市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都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都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业规划。
编制的规划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编制都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都市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并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降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降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发改医价[2012]82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降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2〕828号)
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利用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收费负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决定适当降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属于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规划信息服务单位应按照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收费,要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市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规划论证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适当降低和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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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了加强乌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围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按照《乌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乌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围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Word专业资料注:√允设置;×不允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第2.1.3条建设用地围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及附图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2.1条城市用地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为主城区、城北新区、乌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园)、米东区和头屯河区、小城镇组成。
第2.2.2条主城区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城市建设用地组成。
主城区划定三个控制区(详见附图一):第一控制区:北至新医路、东至金银大道、南至团结路、西至阿勒泰路。
第二控制区:北至路、东至七道湾路、水磨沟路、中环路,南至珠江路,西至104团、九家湾。
第三控制区:北至北站至化铁路线,东至东过境路,南至城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西至乌奎公路。
第2.2.2.1条主城第一控制区采取从控制新建项目,对重要区段实行“只拆不建”。
禁止新建住宅类项目,现有建筑不得加层。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绿化空间,发展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办公等项目,打造城市中央商务区。
第2.2.2.2条主城第二控制区采取“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适度开发建设,合理控制建设总量。
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居住为主,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
第2.2.2.3条主城第三控制区应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控制。
对于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按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围进行土地资源整合,实施拆迁,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出让手续。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宽15米或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开发建设;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整合边可开发用地。
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3.用地规模小于10000平米的,不宜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4.临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米。
Word专业资料第2.2.3条城北新区由古牧地、安宁渠、五一三个片区组成。
安排商务金融、文化教育、行政办公、国际交流、体育休闲、生活居住等建设用地。
1.古牧地片区:东至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南至北联络线,西至路北延段,北至新规划道路;2.安宁渠片区:东至路北延段,南至规划道路,西至乌五公路,北至规划道路;3.五一片区:东至规划道路,南至乌昌一级公路,西至头屯河,北至规划道路,结合五一农场小城镇东西部合作示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师分区建设用地。
第2.2.4条乌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利用“500”水库地区水、土地和交通的优势,依托两个级开发区和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进行开发建设。
第2.2.5条米东区包括米东区的建设用地、正在建设的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
依托米东区现有公共设施,安排生活居住设施。
第2.2.6条头屯河区包括头屯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十二师分区的建设用地。
在乌昌一级公路以南,结合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发展生态农业观光旅游。
第2.2.7条小城镇建设应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环境优美、宜于人居的小城镇。
1.达坂城区和乌木齐县南郊的板房沟、水西沟、托里、甘沟等乡镇,作为城市生态涵养区和适度发展区,重点发展都市农业和休闲度假旅游业;2.农十二师的团场、乌木齐县北郊和米东区的乡镇发展以蔬菜副食品供应为主的都市近郊农业和休闲度假旅游区;3.重点建设乌木齐县新城及水西沟镇、安宁渠镇、达坂城镇、铁厂沟镇等中心城镇。
第2.2.8条工业用地规划中应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不得安排新的工业园区,对有污染的企业停止批建新的项目,逐步搬迁。
2.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2.3.1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的面积大于(含)2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规划及附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的基础上,按表2.3.1.1、2.3.1.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4 -注:1. 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参照表2.3.1.1和2.3.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 未列入表的学校、科研、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绿地、工业建筑和仓储设施,可按专业规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5.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Word专业资料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2.3.2条第三控制区的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日照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2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沿城市道路、广场建设;2. 在一面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米;3. 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广场,须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4. 不允改变使用性质。
注:核定容积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2.3.1.1和2.3.1.2及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3.3条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2.3.3《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得单独建设。
注: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第2.3.3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2. 临接土地已完成规划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调整、合并的;3.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 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后重建。
- 6 -第2.3.4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取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5条基地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技术规定要求的,除特定建设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围扩建、加层。
因城市建设需要设置供电配电柜(箱)和电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设置在单位用地围。
第2.3.6条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配建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物管用房、市政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点、中水设施、雨污水分流、雨雪水收集设施等。
第2.3.7条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基础移位、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
第二、第三控制区(含)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规定要求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围扩建、加层。
第2.3.8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但不宜小于1.5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0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米;2.廊道禁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围。
第2.3.9条新建居住建筑及10层(含10层)以上高层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0.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30万平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0.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米;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0.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