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各项管理行为规范运作和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是通过日常或集中检查、考核和评估,对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行为及管理成效进行的综合考评,包括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参建单位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应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第五条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每年开展1次,考评期从项目开工开始至初步验收结束。
第六条总公司工管中心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工作,铁路局、铁路公司承担建设项目(含代建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采用评分制,根据本办法附表考评标准进行打分或“一票否决”,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85分为合格, 60分(不含)以下和发生“一票否决”事项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综合管理成效等五个部分,合计100分。
(一)管理制度标准化(10分):主要包括管理职责、管理策划和制度建设等管理内容。
(二)人员配备标准化(15分):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内容。
(三)现场管理标准化(20分):主要包括工作环境、基础设施、设备资源等管理内容,涵盖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过程控制标准化(35分):主要包括开工阶段标准化管理、施组管理、设计管理、首件评估、作业标准化、试验及检验检测、问题处置、验收管理和达标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
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143号],2004-12-13发布,有效)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集装箱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国家铁路局关于废止部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国铁科法〔2020〕39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废止部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废止部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国铁科法〔2020〕39号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经研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决定对以下27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予以废止。
废止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铁路隧道辅助坑道技术规范TB10109-952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20123铁路光(电)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4铁路无人值守机房环境远程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TB/T10034-20055铁路时分数字程控电话交换工程设计规范TB10036-20006铁路光伏发电系统及应急柴油发电站技术规范TB10039-20127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TB10060-998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TB10071-20009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TB10072-200010铁路通信用户接入网设计规范TB10073-200011铁路电力牵引供电隧道内接触网设计规范TB10075-200012铁路枢纽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76-200013铁路工业站、港湾站设计规范14铁路电力牵引变电所所用电系统设计规范TB10080-200215铁路图像通信设计规范TB10085-200916铁路数字调度通信系统及专用无线通信系统设计规范TB10086-200917铁路数据通信网设计规范TB10087-201018铁路路基填筑工程连续压实控制技术规程TB10108-201119铁路混凝土梁支架法现浇施工技术规程TB10110-201120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自耦变压器方式技术规范TB10111-9421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应用设计规范TB10118-200622铁路供电调度系统设计规范TB10117-200823铁路路堑边坡光面(预裂)爆破技术规程24铁路钢桥制造规范TB10212-200925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10441-200826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27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TBJ214-9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平安生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年)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三)组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编制及报批。
(四)组织行业标准计划、制定、发布和复审。
(五)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
(六)组织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科研工作。
(七)指导标准归口单位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业务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的公告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
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14
•【文号】
•【施行日期】2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目录
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铁路工程造价的行业标准目录及在编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列入目录的标准管理按照《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执行。
附表
1
附表2
附表3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编项目目录
附表4。
10、《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
内业资料管理等内容;勘察设计单位现场配合机构 创优考评应有现场配合、变更设计、施工图优化等 内容。
(1)管理策 划
度推进计划,推进内容能充分结合项目管理特 点,有阶段性重点。规划有系统性和超前性, 合同文件中明确了管理考评、人员设备配置等
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
1
管理 制度 10分 (2)管理制
度
项目管理机构有标准化管理手册,能明晰 界定管理流程和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制定了 参建单位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细则,项目 管理制度齐全。各参建单位管理制度、工作流
2
人员 配置
(3)特种作
参建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满足相关
业人员 要求,作业操作熟练。
15分
项目管理机构有年度及专项培训计划、培
(4)人员培 训记录,有培训考核活动,培训针对性强;对
训 参建单位的培训进行了指导和检查。未经教育
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架子队设置与管理的相关要求纳入了合 (5)架子队 同;架子队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分工明确,架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 法
(铁总建设〔2014〕280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工 作,促进建设项目各项管理行为规范运作和管理体 系持续改进,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 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 建设项目。 第三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是通过日常或集中 检查、考核和评估,对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管理行为及管理成效进行的综合考评,包括建设项 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参建单位标准化管理绩效 考评。 第四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应公平、公正、公 开。
关于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 1 -
中铁十工〔2014〕286号
关于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 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
为深入推进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各项管理行为规范运行和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中国铁路总公司印发了《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予以转发,请各单位组织学习文件精神,积极搜集各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认真研究对照考核评分标
准,结合铁总信用评价相关要求,强化在建铁路项目管理保障、
规范过程控制、严格合同履约,确保项目安全可控、工程质量合格、进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中铁十局
2014年12月23日
抄送: 局机关各部门。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印
发
- 2 -
- 3 -。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5.12•【文号】国铁科法[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国铁科法[2014]26号现公布《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等12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原标准的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本局部修订条文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局部修订条文的标准目录如下: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2 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3铁建设〔2004〕8号收暂行标准4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3-20035 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4-20106 铁路无缝线路设计规范TB 10015-2012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7TB 10002.3-2005 范8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 10002.5-20059 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2-201010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TB 10068-201011 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3-201012 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5-2010国家铁路局2014年5月12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等12项标准局部修订条文一、《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第3.1.1条“……场所、仓库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
……”修改为“……场所、仓库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3号,2014年5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起草铁道国家标准,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不含工程建设标准,以下同),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铁道国家标准的起草和铁道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坚持系统性、先进性和经济适用性原则,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铁道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一)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
(二)铁路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通用技术要求。
(三)铁路专用装备(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
(四)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五)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要求。
(六)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道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的铁道行业标准,应制定强制性铁道行业标准。
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铁道行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铁道行业相关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中国铁路标准国际化。
第六条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具有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以及取得显著效益的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应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
(二)研究建立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工作。
(三)提出制修订铁道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国铁工程监〔2014〕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提高标准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铁路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贯彻执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促进先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提高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降低工程造价,缩短设计周期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行业统筹,市场化运作,促进设计水平提高。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以铁路工程建设中必须统一技术标准的重复使用、量大、面广、通用性强的建筑物、构筑物、构配件等为对象编制的设计文件。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必须满足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标准图、通用参考图两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铁道部鼓励设计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和要求编制内部通用图。
第八条标准图是在全路范围内推广使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践验证安全可靠的设计图;通用参考图是在全路一定范围内推荐使用的、技术先进成熟、科研试验验证安全可靠的设计图。
第二章管理第九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具体管理工作:1.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需求分析,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规划和年度编制计划建议。
2.按部批准的年度编制计划,通过方案竞选或招标择优选定标准图或通用参考图编制、审核单位,签订编制、审核合同。
3.落实编制计划及编制合同,协调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工作。
5.组织通用参考图审查及发布。
6.协助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标准图审查及发布。
7.组织标准图、通用参考图设计回访,了解掌握标准图、通用参考图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编建议。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92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是: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结合项目工程特点,细化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和创优规划。
同时,建设单位应分年度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要点,将建设项目质量目标落实到年度建设管理工作中。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负责。
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查批复意见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质量检测活动,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咨询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对咨询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应根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将质量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岗位、作业单元和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实际,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技术标准宣贯培训,对作业标准提出统一要求。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5.铁路工程建设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条经国内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工程建设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编制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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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国铁科法[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组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编制及报批。
(四)组织行业标准计划、制定、发布和复审。
(五)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
(六)组织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科研工作。
(七)指导标准归口单位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业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国内外交流合作。
(九)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编制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和修编计划建议。
(四)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
(五)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外文版翻译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六)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翻译、审查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工作。
(八)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九)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
(十)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和档案。
(十一)参与国内外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十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本办法及标准编制合同要求,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负责,并建立标准资料档案。
(三)收集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参与标准复审工作;协助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编制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主编单位应具有与所编制标准内容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等相关资源,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主要起草人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标准编写相关规定,并全过程参加编写与审查工作。
(三)其他起草人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或专长,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标准计划第十二条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
(三)有科学研究和试验成果支撑。
(四)有建设和运营实践经验。
(五)涉及的重要设备应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审,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
标准归口单位根据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科法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五条标准经费和标准外文版翻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标准编制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标准制定第十七条行业标准的编制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
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可按送审稿、报批稿两个阶段进行。
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工作大纲应包括标准的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试验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标准正文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条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一条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编制工作管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二十三条标准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从建设、设计、施工及运营等单位选取,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起草人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
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
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标准发布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标准的文本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
编号格式为:(一)强制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二)推荐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三)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从10001开始顺排。
第二十八条标准发布日期到施行日期一般为3个月,标准局部修订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开展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六章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行业标准由科法司或由其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中,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五条行业标准的复审采用审查会形式。
复审结论分为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废止,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需要修订时,可进行全面修订;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一)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施行。
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