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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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143号],2004-12-13发布,有效)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集装箱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5.铁路工程建设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条经国内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工程建设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编制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理
第十一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以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1.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暂行规定,下同)编制规划和年度编制计划建议。
2.按部批准的年度编制计划,确定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
3.检查编制计划及编制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有关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查、宣传贯彻。组织有关铁路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南的审查并负责发布。
5.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及修编计划建议。
6.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组织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交流。
7.组建并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
8.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系统及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档案,编制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9.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发行工作。
10.组织铁路工程建设优秀标准初评。
11.完成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通过编制竞选或招标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与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编制合同报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与编制单位签订的编制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编制工作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编制阶段及进度、经费及其支付方式等。
2.标准发布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及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档案。
3.实施中对标准的动态管理等。
第三章立项
第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划和立项工作应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通过需求分析,必要的专家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年度编制计划建议,
编制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编制
第十七条标准的编制一般可按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阶段进行;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阶段或送审稿、报批稿两阶段进行;局部修订标准时,可采用送审稿、报批稿两阶段进行。采用几个阶段编制应在编制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大纲由编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内容应包括标准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稿由编制单位根据批复的大纲编写(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
第二十条送审稿由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文件。送审文件一般应包括标准送审稿(包括正文、强制性条文、附录、条文说明)、送审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报批文件。报批文件应包括标准的报批稿(包括正文、强制性条文、附录、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编制工作程序:
1.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完成后报管理机构。
2.大纲由管理机构批复。
3.征求意见稿由管理机构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组织审查。
4.送审稿由管理机构确认具备审查条件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审查。
5.报批稿由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报批。
第二十三条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均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报批稿实行运营维护及检定标准主管部门会签会审制度,主要会审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五章发布
第二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以部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统一编号,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从10001起)及发布年号组成,其格式为:
TB10×××-××××或TB/T10×××-××××
TB-铁道行业强制性标准代号;
TB/T-铁道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
10×××-标准顺序号;
××××-标准发布年号。
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属推荐性标准,不编标准号,以发布文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