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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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管理,维护国家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法规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制度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体制、工程管理流程、责任制度等内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的原则,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制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工程预算、计划、设计等工作。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部门,负责工程的实施、监督和验收。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监督体系,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工程管理流程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工程监理计划。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明确工程的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制定工程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工程档案,对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实行严格的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工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法规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已经正在进行的铁路建设工程,适用本法规制度。

第十六条本法规制度由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制度的内容,铁路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定有效目录(2001年-2011年8月6日)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定有效目录(2001年-2011年8月6日)
2001年以来以文件形式发布的
铁路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定有效目录
(截止2011年8月6日)
年度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2001
建技[2001]79号
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
2004
铁建设[2004]143号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4]148号
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和《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两项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铁建设[2010]30号
关于废止《新建改建铁路开通速度80km/h轨道工程施工暂行技术标准》等8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及6项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10]61号
关于发布铁路电力设计规范等11项英文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
铁建设[2010]67号
关于认真做好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铁路联调联试前提条件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关于发布《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十九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铁建设[2007]472号
关于印发《铁路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铁建设[2007]1306号
关于印发《铁路道岔有效设计图纸目录》的通知
2008
铁建设[2008]2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通知
铁建设[2010]206号
关于发布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等4项英文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
铁建设[2010]257号
关于发布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等11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
建技[2010]329号
关于严格执行高速铁路接触网支柱侧面限界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和《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建设〔2009〕154号)和《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通知》(建技〔2009〕44号)的要求,认真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文明标志,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考评。

1.1.标准化管理目标及承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遵循系统、均衡、有序、安全、高效的原则,坚决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高起点谋划、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推进,做好资源调配和各专业衔接;坚持以安全生产为保证,严格控制重大风险;坚持以工程质量为基础,抓好施工工艺和过程控制,加大质量控制及检测、试验工作;坚持以控制工程为重点,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坚持以网络控制为手段,优化施工组织,突出安全质量,强调进度投资,兼顾环保创新,确保和谐推进。

全力打造乐贵铁路安全工程和精品工程。

我单位承诺:在本标段建设中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按架子队管理模式配备主要管理人员。

1.2.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1.2.1.施工专业化为高标准完成新建某至某铁路某至某段站前工程CGZQSG9标工程,我公司将在建设过程中采用专业化的作业架子队,机构设置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和指导性施组要求规范为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作业架子队三级管理。

成立15个专业作业架子队,统一组织理论和实践培训,配备具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经验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技能高超的作业人员,以专业化作业架子队建设好新建某至某铁路某至某段站前工程CGZQSG9标工程。

1.2.2.生产工厂化钢筋棚、拌和站实现工厂化,路基填筑、墩台身施工、现场浇筑梁体、小型预制构件实现“工地工场化”。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5•【文号】铁建[1998]43号•【施行日期】1998.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现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

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

第七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检查的行为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监管,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标准化管理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参建各方的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最集中、最全面、最彻底的体现场所。

现场检查是对参建各方管理体系活动和结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监测活动,通过检查掌握参建各方管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运行活动或结果的偏差,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三条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必须坚持“三全”原则,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

通过检查进一步深入查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的不足,督促参建单位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体系,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新建、改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检查。

第二章检查形式第五条全面检查。

各项目每月25~30日要开展一次由指挥长(总经理)亲自带队徒步全面检查。

分组对现场进行全面平推检查,全面掌握工程现场情况,找准月度工作着力点,制定下月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重点检查.每月15~18日指挥长(总经理)亲自组织开展对上月布置的重点任务、重点工作进行抽查。

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确保月度目标实现。

第七条专项检查.每月各项目管理机构要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点施工、阶段性施工、季节施工、专项施工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对象特点安排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消除安全质量隐患。

第八条突击检查。

建设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要强化日常的突击检查,随时发现、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真正掌握现场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处置及时。

第三章检查流程第九条制定计划。

各指挥部(合资公司)要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分析、研究,针对建设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

第十条成立组织。

组织具备资格的人员成立检查组。

检查组成员要熟悉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明确分工,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开展检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

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铁路建设法规汇编目录.doc

铁路建设法规汇编目录.doc

铁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1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1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二部分建设管理一、建设管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4]159号 2004年1月21日3.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1996年4月6日4.铁道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计[1996]55号 1996年5月31日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1105号 1996年6月14日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999年7月29日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000年8月17日8.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部铁建[1998]66号 1998年5月22日9.新建铁路命名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计函[1998]375号 1998年12月28日10.铁道部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工作的通知铁计[1999]155号 1999年12月1日1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2003年7月31日12.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计函[2003]564号 2003年12月31日13.铁路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7号 2004年1月31日14.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45号 2004年4月13日15.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铁科技[2004]78号 2004年7月13日16.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号 2004年7月23日17.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 2004年8月10日18.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93号 2004年8月23日19.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铁计函[2004]554号 2004年10月10日20.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号 2004年10月18日21.铁道部关于执行或采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2004]140号 2004年11月30日2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 ]143号 2004年12月13日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2001年7月4日2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2003年2月13日二、建设用地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001年4月30日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004年10月21日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国土建字[1992]144号 1992年10月27日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发[1999]15号 1999年9月7日7.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 2000年6月20日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2001年5月30日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2001年7月25日10.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2001年10月22日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 2003年3月1日12.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铁道部铁运[2003]71号 2003年8月6日三、环境保护、消防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 1998年8月14日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8月6日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2002年10月13日4.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4] 154号 1994年11月28日5.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号 1995年6月12日6.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号 1995年6月12日7.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112号 1995年8月30日8.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铁计[1997]46号 1997年4月23日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 1999年2月18日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1996年10月16日11.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公安函[1999]234号 1999年7月21日1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公安[2000]25号 2000年4月1日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2004年6月9日14.铁道部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铁公安函[2004]345号 2004年7月4日第三部分建设市场管理一、综合管理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2001年10月31日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 2002年3月8日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号 1996年4月22日5.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 1996年6月4日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1998年1月6日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 1999年1月21日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4年2月3日9.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1999]142号 1999年11月6日10.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58号 2004年8月23日11.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 2004年12月31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2003年11月23日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建市[2004]1号2004年1月3日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000年5月3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3.铁道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1号 2004年8月11日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2000年5月1日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笫5号 2000年7月1日7.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 2000年8月29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2001年7月5日10.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 400号 2001年7月27日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2002年1月10日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 2002年10月15日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2003年2月22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 2003年3月8日1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2003年6月12日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 2004年6月21日1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0]56号 2000年5月12日18.铁路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1]333号 2001年9月14日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8号 2002年8月24日20.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2003]20号 2003年3月19日21.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号 2004年1月29日2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办公厅办建设发[2004]7号 2004年1月29日2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 2001年7月18日24.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工[2002]27号 2002年3月25日25.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 2002年7月25日26.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铁路电报400号 2002年8月19日27.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建[2003]83号 2003年11月19日28.铁道部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整顿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监发[2003]7号 2003年12月25日三、合同管理1.合同鉴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 1997年11月3日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29•【文号】建技[1991]14号•【施行日期】1991.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技[1991]14号)各设计院、工程局、铁路局,山海关等基建工厂,通号公司:铁道部建设司于1990年12月22~25日召开了全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听取了石宝球副司长的工作报告(附件一),回顾、总结了1984年以来的全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标准化法》,安排部署“八·五”和近二年工作。

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健全组织、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会议确定了建立全路标准规范管理体系的新任务;会议结束时,由李铁岩处长作了总结讲话(附件二)。

为贯彻《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强化规范的实施和监督,并进一步提高规范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规范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一、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院、局、厂级综合管理工作细则》(附件三),原(86)基技字第35号印发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组工作细则》废止;二、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附件四),原(85)铁基字987号发布的《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中的相应部分废止;三、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附件五);四、除工程总公司下属的各设计院、工程局及有关工厂及通号公司原有的标准规范综合管理机构外,各铁路局及建筑总公司的下属工程局、设计研究院均应设标准规范综合管理组。

各单位指定一名技术领导分工主管工程建设标准工作。

工程总公司、建筑总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应有工程建设标准的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请上述各单位将主管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领导和规范综合管理机构的人员名单于91年2月底前报建设司,并抄建设司标准科情所。

《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经规标准[2005]11

《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经规标准[2005]11

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2005—09—22 发布2005—09—22 实施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发布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主编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施行日期:2005年09月22日2005 ∙ 北京1前言本指南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84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我国铁路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标准,以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重点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方法、措施和质量控制目标作出了规定,反映了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突出了客运专线铁路的技术特点。

本指南是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根据铁道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关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调整的要求,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指导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市场定位需要制订技术要求更高、针对性更强、内容更为具体的企业标准,编制了本指南,今后铁道行业将不再发布新的施工规范。

本指南严格按照标准编制程序组织编制,分别对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组织路内外专家进行了审查。

本指南共分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施工准备、洞口工程、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开挖、支护、装运与弃碴、二次衬砌、监控量测、防排水、通风防尘与风水电供应、特殊岩土和不良地质地段隧道施工等,另有9个附录。

本指南未含竖井、斜井及辅助通道的施工内容,其施工可参照《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10204-2002)执行。

在执行本指南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2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北段1号,邮政编码:710054),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201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2014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铁路施工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铁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提升铁路施工技术水平,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工法是以铁路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工法分为企业级、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铁路工程建设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级工法)由施工企业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部级工法(以下简称部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审定和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由国家铁路局在部级工法中优选并向国家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以及铁路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的择优推荐。

第五条部级工法开发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必须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部级工法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七条铁路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发、应用、推广部级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科技含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铁路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部级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且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

申报单位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必须具有铁路工程施工资质或经许可从事铁路工程施工的其他施工资质。

(二)已审定公布的企业级工法。

(三)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铁路行业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经过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工程应用实践,确认具有较好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由申报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或是申报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联合开发。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为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前期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等环节。

在工程建设中,各参与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1. 在项目立项阶段,制定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确定项目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项目立项报告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启动项目。

2. 在规划阶段,编制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包括线路走向、站点设置、桥梁隧道设计等内容。

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经专家评审合格后才能进入设计阶段。

三、设计阶段1. 设计单位必须与甲方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充分了解需求和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设计阶段完成后,必须进行专家评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科学、符合工程要求。

3. 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确认,保证其完整、准确、可行。

四、招投标阶段1. 招标单位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核,以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合规。

2. 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投标文件,并按时参与开标程序。

3. 招标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中标单位,并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评标报告。

五、施工阶段1.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方案进行操作。

2.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六、验收和竣工阶段1. 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铁路建设工程的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验收单位必须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在竣工阶段,必须对工程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经规标准[2007]158号 关于发布《客货共线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的通知

经规标准[2007]158号 关于发布《客货共线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的通知

关于发布《客货共线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的通知
经规标准[2007]158号
为提高客货共线铁路信号施工技术水平,满足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84号)的要求,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组织完成了《客货共线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06—2007)的编制工作,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推荐使用。

施工企业应发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在本施工技术指南基础上,研究制定更具体和系统的高标准企业施工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我院。

《客货共线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指南》由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组织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

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2005—09—22 发布2005—09—22 实施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发布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主编单位: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批准部门: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施行日期:2005年09月22日2005 ∙北京前言本指南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84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认真总结我国铁路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标准,以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重点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方法、措施和质量控制目标作出了规定,反映了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突出了客运专线铁路的技术特点。

本指南是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根据铁道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关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调整的要求,为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指导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和市场定位需要制订技术要求更高、针对性更强、内容更为具体的企业标准,编制了本指南,今后铁道行业将不再发布新的施工规范。

本指南严格按照标准编制程序组织编制,分别对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组织路内外专家进行了审查。

本指南共分1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施工准备,基础,墩台,桥位制梁,预应力混凝土箱梁制造,预制箱梁架设,预应力混凝土T梁预制及架设,结合梁,钢筋混凝土连续刚架、板式刚构连续梁,支座,桥面及附属结构,涵洞,环境保护等。

在执行本指南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北京西客站南广场中铁工程大厦,邮政编码:100055),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指南由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指南主编单位: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1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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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143号],2004-12-13发布,有效)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高速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工程、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集装箱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现印发《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除标明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均为推荐性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准的,为确保其得到贯彻落实,铁道部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基础,应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及技术发展适时修订和完善标准体系。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是铁路工程建设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的基本和共性要求。

第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积极推广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第九条铁路工程建设中需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标准:
1.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等通用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2.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4.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5.铁路工程建设中其他需要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条经国内实践验证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要求应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编制标准、规范或规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工程建设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编制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理
第十一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以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1.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暂行规定,下同)编制规划和年度编制计划建议。

2.按部批准的年度编制计划,确定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

3.检查编制计划及编制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有关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查、宣传贯彻。

组织有关铁路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南的审查并负责发布。

5.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及修编计划建议。

6.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咨询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组织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交流。

7.组建并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

8.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系统及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档案,编制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9.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发行工作。

10.组织铁路工程建设优秀标准初评。

11.完成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通过编制竞选或招标择优选定编制单位,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与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合同。

编制合同报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与编制单位签订的编制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1.编制工作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编制阶段及进度、经费及其支付方式等。

2.标准发布后的宣传贯彻工作及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档案。

3.实施中对标准的动态管理等。

第三章立项
第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划和立项工作应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通过需求分析,必要的专家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年度编制计划建议,
编制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编制
第十七条标准的编制一般可按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阶段进行;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可采用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阶段或送审稿、报批稿两阶段进行;局部修订标准时,可采用送审稿、报批稿两阶段进行。

采用几个阶段编制应在编制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大纲由编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编制,内容应包括标准的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征求意见稿由编制单位根据批复的大纲编写(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

第二十条送审稿由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文件。

送审文件一般应包括标准送审稿(包括正文、强制性条文、附录、条文说明)、送审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的报批文件。

报批文件应包括标准的报批稿(包括正文、强制性条文、附录、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标准编制工作程序:
1.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完成后报管理机构。

2.大纲由管理机构批复。

3.征求意见稿由管理机构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组织审查。

4.送审稿由管理机构确认具备审查条件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审查。

5.报批稿由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组织报批。

第二十三条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均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必要时,也可组织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

报批稿实行运营维护及检定标准主管部门会签会审制度,主要会审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五章发布
第二十四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以部文发布。

第二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统一编号,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从10001起)及发布年号组成,其格式为:
TB10×××-××××或TB/T10×××-××××
TB-铁道行业强制性标准代号;
TB/T-铁道行业推荐性标准代号;
10×××-标准顺序号;
××××-标准发布年号。

暂行标准、补充标准或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属推荐性标准,不编标准号,以发布文号表示。

第二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报建设部备案。

第六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二十九条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

第三十条执行或采用单项或局部标准并不免除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整体工程和系统功能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发运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对于结构整体安全稳定性和工程系统功能,必须借鉴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对比计算、系统优化、全面评价,慎用最低标准,并得出安全可靠结论;不能以单体构件或局部工程满足标准做出决择,更不能以满足标准的个别条款进行评价,不能生搬硬套标准。

第三十一条参与铁路工程建设各方均应及时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复审
第三十二条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适时组织标准复审。

第三十三条标准的复审由管理机构提出工作方案,建设管理司下达复审通知,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标准复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

通过复审确认标准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或废止。

第三十五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个别条款的修改或补充,由铁道部或建设管理司行文发布。

第三十六条对制定、修订、废止的标准以部文发布。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七条部拨标准编制及管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标准编制经费及付款方式应由管理机构与编制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应加强标准经费的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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