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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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生产过程中产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委托乙方进行处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置相关危险废物,并就集中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等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危险废物种类、单价及价格

若甲方生产工艺流程或规模发生变化,产生本协议所列明之外的危险废物的处置事项及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协议。

三、危险废物的计量

危险废物的计量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采用委托第三方计量,计

量结果双方签字确认。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指定为甲方代表,专门配合乙方对废物的现场装运和危险废物的交接。

2、将待处理的危险废物集中摆放,不可混入另外杂物或将危险废物混装,以保障乙方处理方便及操作安全。

3、危险废物应置于标准的包装袋或包装容器内,并在包装物上张贴识别标签。如有剧毒类危险废物、高腐蚀类危险废物和不明物,应在标签上明确注明并通知乙方现场收运人员。

4、甲方有废物需要转运时,需提前三天电话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处置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确保其及派来接收的人员具备法律法规约定的接收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并持有相应的许可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见协议附件),且该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

2、乙方应具备处理危险废物所须的条件和设施,确保各项处理条件的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得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3、乙方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应法律法规的约定和标准对接收的危险废物包装、储存并实施无害化、安全处置。

4、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和装卸人员,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到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危险废物,并做到依

法转移、运输危险废物。

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了解甲方的管理约定,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派往甲方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在甲方院内文明作业,作业结束后将其作业范围清理干净。

7、乙方派来的接收人员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约定做好自我防护工作,接收人员进入甲方厂区后的健康、安全义务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承担接收后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车及清理工作。

六、危险废物的转移和运输

1、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要求进行。

2、如发生意外事故,甲方交乙方签收前,义务由甲方承担;甲方交乙方签收后,义务由乙方承担。

七、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结算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甲、乙双方交接危险废物时,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定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废物处理处置报价单》)为依据进行结算,确定单次处置费用总额。

2、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单次危险废物收运之天起天内向甲方提交《综合

费用结算单》。甲方应于乙方提交结算单据后的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单次处置费用。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所交付的危险废物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就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危险废物重新提出报价单交于甲方,经双方商议同意后,由乙方承担处理;或者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危险废物转交与第三者处理或者由甲方承担处理,乙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2、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乙方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或乙方派到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却采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甲方有权停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协议总金额20%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及时转移危险废物给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义务,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损失,为此向任何第三方,包括职工承担的赔偿,为此发生的争议解决费用等。

5、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造成危险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义务。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协议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协议相对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由协议双方按照事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改变或停止协议。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义务。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由于本协议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十一、附则

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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