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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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附件受理编号:项目编号:项目下达文号: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名称专项名称项目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管理单位(甲方)牵头承担单位一(乙方)牵头承担单位二(乙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丙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〇一九年制填写说明一、本任务书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在线填写。

二、任务书甲方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乙方即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一、二,丙方即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包括各省直单位、各地市科技局、中央驻粤单位等)。

三、关于“牵头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只有一个牵头承担单位的,只填写“牵头承担单位一”;如果有两个牵头承担单位,才允许填写牵头承担单位二;一个牵头承担单位对应填写一个项目负责人。

四、任务书中的单位名称,请按规范全称填写,并与单位公章一致。

五、涉密项目请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下载任务书的电子版模板,按保密要求离线填写、报送。

六、任务书的起点时间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申报书提交业务系统之日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七、本任务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空白处划“/”,或用“无”表示。

八、任务书内容须按照项目申报书据实填写,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无需凑够字数。

申报书中没有体现的内容应在任务书对应的位置划“/”,或用“无”表示。

九、乙方按照阳光平台提示完成任务书的在线填写,提交丙方初审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用A4纸在线打印、装订、签章。

本任务书一式6份,其中甲方留存2份,乙方留存3份,丙方留存1份。

十、本任务书自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均应负本任务书的法律责任,不应受机构、人事变动的影响。

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专项名称专题名称单位总数经费预算总投入万元,其中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投入万元项目周期节点起始时间年月日结束时间年月日实施周期共个月预计中期时间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一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全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二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全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所在单位最高学位□博士□硕士□学士□其他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其他职务电子邮箱移动电话项目负责人二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在单位最高学位□博士□硕士□学士□其他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其他职务电子邮箱移动电话项目联系人姓名电子邮箱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项目财务负责人姓名电子邮箱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其他参与单位序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项目参加人数人。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粤科规划字[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

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3.29•【字号】粤府办〔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公司承担及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与课题有关的二级单位。

公司承担的其他省部级课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对公司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承担或参加课题的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负责组织贯彻、传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三)负责审定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四)负责决策与课题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二)负责落实科委会的决议;(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国家课题的政策、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四)组织课题任务书、课题预算书的形式审查与签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实施课题的相关经验;(六)汇总课题出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的方案;(七)审核课题年度及季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汇总后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八)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工作,推动课题成果宣传扩散。

第九条公司各相关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介绍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介绍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工作介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规划处 二〇一三年
汇报内容
第一部分 计划管理基本状况
第二部分 主要问题 第三部•分 工作思路和重点
一、计划管理基本状况
1.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构成
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以技术领域管理分类为主线, 以专项资金来源为板块,是多领域、多类别、多层次 的矩阵结构形式。
• 依托地市建立科技项目服务工作站(直属机构) • 省市两级培训服务体系(讲师、教材、网络平台) • 科技项目管理专员 • 省市共享项目、专家、信用记录等资源
3 规范项目申报
• 控制申报
• 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控制 • 合同期满逾期1年未提出验收申请(600多企业) • 同一企业法人有3项以上在研重大、重点项目 • 项目执行报告未提交 • 每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科技计划项目 • 同一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超过2项以上
• 部分申报过程把关审核粗放 • 少数时间节点把控不及时 • 个别重复多头申报现象、虚假资料申报
3 合同签订和管理问题
• 一部分项目未及时完成合同签订
• 一部分合同签订不规范 • 签订时间滞后 • 起止时间随意性大 • 资助资金和配套资金不匹配 • 合同书与申报书比较差异大
申报书
合同书
验收书
内容
1 构建科学系统的矩阵式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2 明确计划管理处室职责及其相配套的服务支撑机构 3 建立协调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 4 完善友好高效的项目综合业务系统
建立协调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 发业条监展务财察规处室划室:处::
决策、执行、监督三方协作制约的科技管理体制
指南编制 指南发布
项目评审 预算评审
过程管理
项目验收 财务验收
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

附件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统称任务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正式立项资助后,需要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当事方参与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签订、执行和管理任务书;委托下放(纵向协同管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类项目,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省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由相关单位(所在地市、省实验室、前方指挥部等)自主管理。

第三条任务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申报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章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第四条任务书内容包括:(一)签订任务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

当事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项目成果转化预期等。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验收范围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科技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

(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惩戒。

三、验收程序及验收形式(一)在线提交项目科技报告(部分指定的专项需要提交科技报告,专项类型见附件1,科技报告撰写规范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申报时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登录项目平台,在线呈交科技报告,由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核。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

广东省科技计划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的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实施质量和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对科技计划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部署,由省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通过专项、基金、项目等形式资助各类主体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创新相关活动,是广东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监督对象和监督主体】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应当对受其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的科技计划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对等,分级监督。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理念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基本要求,强化科技计划管理各级主体责任,优化监督效能。

(二)相互制约,有机协调。

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将监督要求寓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全过程。

(三)遵循规律,优化服务。

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创新监督方法,强化法人负责和科研人员自律,既坚持监督的刚性要求,又发挥监督的督导和服务功能。

(四)运用结果,精准监管。

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建立全省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提高监督工作时效性和精准度。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总体要求】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各监督主体,对受其直接管理和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个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直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具有协同管理或者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粤产学研办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产学研办字201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推动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资源服务广东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广东省教育部科技部产学研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中国科学院全面战略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教育部、科技部、广东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O年四月九日附件: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皖科办〔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搜索、查询、运用及跟踪问责问效,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2020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档案的形成与归档第三章项目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与保密第四章附则附件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基金,下同)档案工作,进一步强化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责问效,有效保护和利用科技信息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档案工作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记录。

项目档案是国家和本省重要的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或科技部立项,有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的形成与管理。

省科技厅其他各类有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或专项工作材料的归档参照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为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该规程适用于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本《工作规程》所指单位基本信息,是指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注册项目申报单位时,所填写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注册资本、办公地址、单位注册(纳税)地区,以及法定代表人、单位管理员等信息。

凡在项目平台注册的单位,因客观原因,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管理员在项目平台进行变更备案,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经项目平台自动校验,符合要求的,自动完成变更备案,无需向管理部门提供纸件材料。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不包含由原单位变更为另外一家单位的情况(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穗府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2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资源大市向科技创新强市迈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二)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签署共建协议,根据共建协议开展建设管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按照省有关规定管理。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荐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运行。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规〔2017〕2号各市、州、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8日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和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湖北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

其中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省直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受托机构是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的机构。

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

其中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接受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的个人。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管理细则
为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现对省级配套经费有关管理细则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是指经省科技厅凝练推荐上报,已获得科技部立项且资助强度较大的计划项目,包括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等项目。

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省级配套经费是每年从省科技经费中列支并按一定比例匹配,具体匹配项目和经费由省科技厅厅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条列入省级配套经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计划处统一下文批复, 不再列入省级科技计划,不再单独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

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合同)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和签订的任务书(合同)正式文本为依据,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和计划处各执一份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中期检查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应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相关材料和重要信息应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年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和参加有关科技统计。

第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材料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相关材料除符合国家要求外,经费使用报告或经费决算书必须明确列支省级配套经费支出,且各项支出用途必须符合省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通过国家验收的项目视同已通过省级验收,省科技厅不再组
织项目验收。

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验收材料分别送报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和计划处各一份备案。

第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粤科规范字〔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现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科技厅2023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设置第三章联合基金设立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组织实施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科教〔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指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设立,支持在商定的科学技术领域内开展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

第三条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推动开放合作、集聚创新资源、培养人才团队,促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广东原始创新能力。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项目编号:2018A070705010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名称:陆河县河田中学科学馆专项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执行期限: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2月16日一、总体进展情况(一)项目总体进展情况截止至2020年10月16日,项目任务全部超额完成,所有预定目标均已达成。

(二)项目重要调整情况项目合同原计划于2019年10月16日完成,因疫情及其他原因影响,不能如期完成合同内容,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合同延期至2020年10月16日完成。

二、研究工作完成情况(一)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本项目通过建设校园科学馆,达到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科学普及教育的目的,为未来公民具备较高的科学素养夯实基础。

具体内容如下:(1)建设校园科学馆,配备科普展品60件,多媒体教育综合设备1套,VR眼镜移动定位交互设备2套,红外交互设备1套,科普图书1000册。

(2)开展校园科普教育课程6课时。

(3)开展校园主题科普活动2场。

(4)开展科普专家进校园科普讲座2场。

(5)利用科学馆开展中小学生科普体验活动,体验人数达到2000人次。

(二)项目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通过查阅囯内外学校小型科学馆的建设方案,对照本校现实条件和情况,确定了以可体验性科普设备(模拟驾驶、模拟飞行和G力座椅等)和影音视频进行科普原理和操作演示的技术路线。

(三)项目解决的关键技术关键问题是在有限场地中包含尽量多的科学普及内容及有趣高效的互动手段。

技术路线是使用虚拟现实眼镜和红外交互式投影仪,在虚拟空间中最大限度拓宽科普的内容和形式。

(四)项目的特色和创新突破点既以现中小学教材为范围、同时也适当扩展认知领域,根据青少年的感知能力和兴趣特点,设计的科技展品和布置科学氛围相协调;科学馆的展品既有直观形象的科学知识传播的图文展品,也有能互动参与的探究型展品,让青少年学生能在娱玩之中,感受科学的乐趣,探求自然的奥秘,在他们心灵中播下科学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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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粤科规范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我厅组织修订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省科技厅2021年3月26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第三章任务书的签订第四章任务书的变更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监管和按期结题,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统称任务书)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需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作为当事方参与项目任务书签订的,应按本细则规定签订、执行和管理任务书;委托下放类项目(纵向协同管理、“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部分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等),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省级立项不资助项目,由相关单位(主管部门、省实验室、前方指挥部等)自主管理。

第三条任务书用于规范和明确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的权、责、利关系,以及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预算等内容,是项目经费使用、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审计检查、验收(终止)结题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或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具有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权的省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具体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过程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科技服务机构。

第二章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第四条任务书内容包括:(一)签订任务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

当事方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项目成果转化预期等。

(三)任务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情况。

(五)项目起止时间及实施进度安排。

(六)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不同计划类型、不同资助强度的项目适用不同格式的任务书,任务书的示范模板、签订流程等由省科技厅统一制定。

第三章任务书的签订第六条任务书签订的主体。

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任务书。

任务书中省科技厅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主管部门为丙方。

第七条任务书签订的流程。

根据业务需要,任务书签订流程分为自动生成流程与填报审核流程两种方式。

自动生成流程按照第八条执行,填报审核流程按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八条自动生成流程。

任务书由“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根据申报书相关内容直接生成,经任务书当事方逐级签字盖章后生效。

主要流程如下:(一)省科技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发出任务书打印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打印纸质任务书,经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提交省科技厅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

逾期提交任务书的,应同时提交逾期说明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3个月未提交任务书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三)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纸质任务书材料后,按内部流程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处理,处理完毕后,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返还。

(四)任务书各当事方在纸质任务书上签字盖章完毕后,任务书即为生效(无其他特殊要求的,任务书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丙方一份)。

(五)采用电子签章、电子签名的任务书无须打印,由当事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签章、电子签名后直接生效。

第九条填报审核流程。

任务书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填报,经项目主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审核完毕后,由当事方签字盖章。

主要流程如下:(一)省科技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发出电子版任务书填写通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通知1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任务书电子文档,逾期提交任务书电子文档的,应同时提交逾期说明材料,省科技厅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流程。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三个月未提交任务书电子文档及任何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省科技厅可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终止程序。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审核任务书电子文档,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任务书,应退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

(四)任务书线上审核完毕后,转入任务书签字盖章环节,后续流程与第八条相同。

第十条电子版任务书的填写要求(一)项目起止时间。

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等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3年。

项目承担单位应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其中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时间或者申报书提交阳光政务平台时间为准),不得迟于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

(二)任务书所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考核指标等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

当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报经费时,不对缺口资金的补足做硬性规定。

与项目申报书相比照,任务书中的项目单位、人员、任务、总经费投入、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若有调整,须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其中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累计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版权、技术标准等,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的期限等。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履行任务书的条件和能力,对于技术、经济指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避免出现虚报夸大、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

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技术、经济和成果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任务书中相关指标的填写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四)任务书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成果转化预期等。

(五)任务书中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项目总经费的分摊和财政资金的分配应与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相一致,合作协议应随任务书一并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应拥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承担项目核心研发或组织任务,原则上分配省级财政资金最大份额;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协调、调度、督导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任务,项目参与单位为省外企业的,原则上不参与分配省级财政资金。

(六)项目经费中省财政资金预算应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编制。

(七)任务书中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应用斜杠“/”表示,不得空白。

(八)任务书的保密条款原则上不要求填写,如有因保密确需填写的,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各方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任务书,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及管理程序另行办理,不得在阳光政务平台中进行填报、提交、审核和变更等操作。

第四章任务书的变更管理第十一条任务书变更的类别。

任务书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项目总预算变更等;一般变更主要包括项目起止时间变更、项目经费使用变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合作单位间预算等)、项目参与单位变更及其他变更等。

第十二条任务书变更申请。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终止日之前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任务书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任务书变更和审核要求。

任务书变更申请应针对变更的事项详细填写变更的原因、依据和理由等,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根据具体变更事项,相关审核流程与要求如下:(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审批。

根据需要,专业机构可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

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新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审批。

(三)项目内容变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

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审批。

对于项目内容调整变化较大且财政资助额度较高的情形,专业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四)项目经费变更。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各项费用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合作单位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总体把关,并按新的协议办理经费划转,相关材料上传阳光政务平台报备。

项目总预算调整由专业机构审批,调减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任务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

(五)项目参与单位变更。

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审批。

(六)项目起止时间变更。

原则上,项目延期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七)其他变更。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项目组成员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八)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只允许变更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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