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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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为保障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航天基地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一条本方案中的拆迁人是指航天基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二条被拆迁人的补偿与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依据,按照以下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此方案中的优惠及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根据合法安置面积(合法安置面积是指按照有关土地法规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上的建筑面积)按照“拆一安一、互找差价”的标准执行,即: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2、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3、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自愿原则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
4、对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被拆迁人,经航天基地、韦曲街道办事处、本村村委会三方核实后,按宅基地批复的应划拨面积给予安置。
5、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价结算。
6、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选择房屋安置的,以现有二层以下(含二层)房屋面积置换安置面积,不享受人均不低于65平方米的安置条件。
7、居民(农转非)住户、祖遗户的被拆迁人,不予分配商业用房。
第三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被拆迁人,按“拆一安一、不找差价”的标准执行,方案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二层以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进行置换,互不找差价。
第四条被拆迁人人均安置面积不足65平方米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搬迁的,可以无偿补足人均65平方米。
第五条为解决被拆迁人的长远生计,分配给纳入股份制改造的被拆迁人人均5平方米商业面积(从安置面积中扣除),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结算,统一由改造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应经在拆迁预备会上确定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七条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原则上应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按下列规定一次性付给过渡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的过渡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第九条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支付过渡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按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三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十条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付应当安置的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对住宅用房,按人给付搬家补助费200元(包括回迁费)。
第三章奖励第十一条持有合法宅基地手续而未建房屋的,在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奖励:1、按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2、同时享受未装潢的1万元奖励。3、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未加盖三层房屋的被拆迁户,按第二层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奖励100元。原房屋为三层的被拆迁户,房屋第三层按评估价上浮30%进行补偿。三层以上的建筑面积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三条配合拆迁安置工作的被拆迁人给予以下奖励:1、配合评估并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以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作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2、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交回相关手续的,奖励5000元/户。3、按时回迁的,奖励5000元/户。以上奖励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予以兑现。
第四章建设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屋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拆迁人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第十五条安置工程竣工后,由拆迁人组织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拆迁人向被拆迁村庄的村委会移交相关手续一套。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公证处等有关部门确定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分配方案,并现场公布。以上工作完成后,该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同时结束。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六条对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凡《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
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本村所有被拆迁人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保持原评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对拆除有纠纷的房屋或房屋所有人分属两个以上被拆迁人且在安置房屋方面有争议,在发布的拆迁期限内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安置补偿方案,报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批准。拆迁人在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拆除,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再予安置。
第十九条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依照本方案经协商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合理的安置,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罚则条款,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