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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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必须

进行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选择、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的组建工作,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入库机构。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并由下列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入库机构数量、相关资质要求,以及具体招标建库事宜:

(一)政府采购代理:由区财政局负责;

(二)工程咨询:由区发改局负责;

(三)工程造价及审计:由区审计局负责;

(四)资产评估:包括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等,由区财政局负责;

(五)工程测绘、设计、勘察、监理:由区开发建设局负责;

(六)其他类别的中介服务,视具体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

第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并有良好业绩;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第八条选用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中介机构。区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为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现场选择服务。同时配套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区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库内中介机构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应通过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连续两次被抽中的,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如有重合,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采购单位或各行业主管部

门书面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备案,可以从中介机构库中自行选用中介机构:

(一)因项目连续性或特殊性要求,必须由原服务中介机构继续服务的;

(二)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三)遇有其他特殊情形,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一经选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委托单位应填写《协议供货采购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30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前应报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检查验收、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合同期业绩

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工,负责制定中介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指导各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实施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单项服务合同期满的业绩考核,实行综合打分测评,得分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记录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考核得分情况定期反馈,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当年考核情况,向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报备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黑名单”退出机制。中介机构库使用年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重新招标,考核情况作为下次投标重要参考条件。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今后不得再次入库: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

介机构的;

(五)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业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区监察局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使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从中介机构库内抽取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因自身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财政资金及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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