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朝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14〕6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投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市返还用于本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中央和北京市安排用于本区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补助资金,以及由区政府承诺偿还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遵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建设:1.城乡基础设施项目;2.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4.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发…2005‟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海政发…2006‟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经过我区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用的:(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并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价格评估甲级、设计甲级等资质之一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建设部房地产评估(一级)、国土部土地估价全国执业资格、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三项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的甲级资质,能够独立、依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各项招标工作,并完成项目全部相关资料的备案及归档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在海淀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政府主导的相关建设工作以及为实施这些工作所开展的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
使用市级、国家级政府资金的,按北京市、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选用方式为: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
第四条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服务期限。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负责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招标、比选以及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中的政府投资前期论证费列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参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预选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财政、住房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预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第四条预选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青财预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5〕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7月20日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青岛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并相应建立受托中介机构库。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包括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备案审核、综合考评、动态认定”。
第四条中介机构库入库审查的资格条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注册总部在本地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年以上的机构,或者总部在青岛辖区外的,须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且已被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纳入中介机构库;2.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考试,且达到统一的分数要求;3.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或审查执业经历;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涪陵府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发〔2018〕13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国有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单纯设备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等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国有投资平台融资的资金;(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五)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民生事业、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新兴产业领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中府〔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是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
中介机构库管理基本办法和实施方案
中介机构库实施办法一、中介机构库共分为四个专业库1、可研报告编制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书的编制。
2、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采购、服务等的招标代理。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4、环评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环评报告书(表)的编制服务。
二、中介机构库建立方式1、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库。
2、中标单位签订《入库协议》及廉政承诺书。
三、中介机构抽取方式1、服务费用五万元以下的实行电脑打分制。
入库单位登录中介机构库系统报价,电脑自动选择最低分成交。
2、服务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实行竞争性谈判制。
入库单位提交谈判资料,经专家综合打分确定成交单位。
四、中介单位管理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业务有重大过失的取消抽取资格。
重大过失指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的;工程咨询单位预算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经审计部门复核,调整率超过5%的;可研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义务超过两次的。
中介单位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是投标书拟派人员,否则不支付相关费用并取消单位资格。
中介单位每季度需定期提交上岗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中介机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规范咨询机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襄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为高效、高质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任务,提高项目全面咨询技术服务效率及质量,规范咨询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及管理,建议组建樊城区建投公司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库,做好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龙政综〔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3日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更好地发挥中介超市在服务投资项目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超市是由市政府采取网络为主和实体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是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综合性管理平台。
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专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咨询、勘查、设计、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测量、检(监)测、调查、鉴证、鉴定、证明、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一)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含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为国有资金)购买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涉密项目除外,下同)的中介机构(除实行政府采购成交的中介机构外)必须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金政发〔2004〕133号•【施行日期】200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4〕133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外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经营权所得资金;(六)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负债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项目、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项目、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财政综合平衡原则。
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
实施从项目前期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
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指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中介机构。
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建设监理的中介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项目、财政融资以及利用国债项目、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项目、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投资项目。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负责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和动态管理、确定各中介服务机构库的单位数量等。
___受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具体负责区中介服务机构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牵头建立区中介服务机构库、牵头各相关部门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补库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委托单位申请,通过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定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共分为三个专业库: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和建设监理服务机构库。
其中,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暂定7家,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采购、服务等的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暂定11家,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建设监理服务机构库暂定5家,服务内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理。
其中,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分为甲、乙两级,设备备选单位。
吴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暂行办法(初稿)
吴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吴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直接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建设投资借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公租房租金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区政府对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对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原的决策制度,实行先决策,再审批,后实施原则;(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三)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查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六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执行、项目审批、稽察监管、项目验收、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察。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及执行,投资概、预、决算的评审等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办法】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蜀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6〕10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4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合政秘〔2015〕9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投资,以及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镇街园、西城办、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提议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拆迁安置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动态储备、滚动实施”,坚持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遵从“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管分离”的运行机制,原则上全部实行代建制,由业主单位委托区重点局等单位代建,项目建成后移交业主单位。
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筹管理,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项目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需求,安排和管理项目资金。
区重点局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建设过程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区大建办(房屋征收办)负责统筹全区大建设工作,组织土地规划联席会指导征地拆迁以及审查项目工程变更等相关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永川府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依法、科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永川区区级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各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融资建设的项目。
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及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渭政办发〔2018〕9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渭政办发〔2018〕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渭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6日渭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市、区财政资金和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PPP、专项基金、贷款融资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上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住建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城市交通、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等。
【发改办法】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区政府决定建立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库,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施工及中介服务的单位目录库。
第四条项目单位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内、中介服务费用估算在50万元以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除外)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必须从资源库中选取。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超过100万元、中介服务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从资源库中选取。
第五条区监察局对资源库建立以及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施监察。
第二章资源库组建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资源库由区发改委总牵头。
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建立各专业库并负责监管。
区规划局负责规划类中介库组建,区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的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市政局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类施工、设计库组建,区财政局负责造价咨询库组建。
政府各部门、平台公司依法委托的其他施工工程类别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并按本办法规定组建相应专业库。
第七条各类专业库入库单位数量由各牵头部门根据近几年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并预计未来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按入库单位数量与相对应的工作量基本相符的原则提出并报区政府批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金政办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9日金华市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区范围内从事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立金华市区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制定规范市区中介机构服务和考评标准,协调解决中介服务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督促有关工作的落实。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采用“6+X”运作模式,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市物价局六家单位会同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其中,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投资审批 ( 含核准或备案,下同)中介超市 ( 以下简称中介超市)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审批的咨询评估、勘查设计、测量调查、检测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中介超市是指由各级政府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中介超市;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投资审批受理条件的强制性和指定性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自愿入驻中介超市;其他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自主选择是否入驻中介超市。
第四条中介超市是各级政府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时,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各级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五条云南省网上中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中介超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遵循“ 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省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各级中介超市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遵循“ 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省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入驻备案登记,出台中介超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中介超市各项业务流程,并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二)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统筹建设本级中介超市,同级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依托全省信息管理系统,按规范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核实确认、服务事项和业务流程审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各级监察机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库组建使用办法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库组建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石政办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库组建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现将《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库组建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9日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代理机构库组建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选用中介代理机构行为,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库的使用监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团)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在中介代理机构库中选择为其提供招标代理的中介代理机构。
特殊项目(包括PPP等项目)经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后自行委托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中介代理机构库的组建、使用,软件系统开发、完善、维护和中介代理机构库的监管、考评(具体考评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制定)。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督职责。
第二章中介代理机构库组建第五条中介代理机构库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用合格制评标方式组建,实行动态管理。
XX区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XX区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xx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加快投资项目推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审核、预算编制、结算审核、跟踪审计及全过程造价咨询等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择和管理。
第三条全区通过公开招标统一选定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管用分离、动态监管、定期考核、及时预警”的原则。
第四条区住建局负责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的招标和考核,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介机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等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近三年内无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
第六条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业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事工程造价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原则上每二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第八条使用单位选择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原则上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委托项目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照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中标排定的顺序依次排序确定。
(二)委托项目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采取排除法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即被抽中的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不再参加下一次的抽取,直至全部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抽取完后实行新的抽取轮次。
(三)跟踪审计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不含背靠背清单审核)以及小额限额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根据“三重一大”原则确定,填写《XX区造价咨询及审价服务中介机构事工程造价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必须
进行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选择、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的组建工作,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入库机构。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并由下列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入库机构数量、相关资质要求,以及具体招标建库事宜:
(一)政府采购代理:由区财政局负责;
(二)工程咨询:由区发改局负责;
(三)工程造价及审计:由区审计局负责;
(四)资产评估:包括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等,由区财政局负责;
(五)工程测绘、设计、勘察、监理:由区开发建设局负责;
(六)其他类别的中介服务,视具体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
第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并有良好业绩;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第八条选用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中介机构。
区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为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现场选择服务。
同时配套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区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库内中介机构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应通过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连续两次被抽中的,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如有重合,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采购单位或各行业主管部
门书面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备案,可以从中介机构库中自行选用中介机构:
(一)因项目连续性或特殊性要求,必须由原服务中介机构继续服务的;
(二)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三)遇有其他特殊情形,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一经选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委托单位应填写《协议供货采购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审批。
审批通过后,应在30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前应报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检查验收、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合同期业绩
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工,负责制定中介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指导各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实施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单项服务合同期满的业绩考核,实行综合打分测评,得分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记录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考核得分情况定期反馈,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当年考核情况,向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报备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黑名单”退出机制。
中介机构库使用年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重新招标,考核情况作为下次投标重要参考条件。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今后不得再次入库: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
介机构的;
(五)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业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区监察局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使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从中介机构库内抽取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因自身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财政资金及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