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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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 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 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1.11•【文号】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施行日期】1999.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科委、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境内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这些国际会议和展览会为我国了解国外最新科技动态、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展示我国科技成就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扩大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科技部负责审批境内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和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国际展览会。

为进一步规范此类活动,加强管理和规划,杜绝某些会议及展览会中存在的内容空泛、超标接待、规模过大、规格过高、重复办会等不良现象,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概念的定义(一)“国际科技会议”指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中国),以科技内容为主题的会议,主要包括:1.国际科技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他会议;综合性国际组织在华举办的科技方面的各类会议;2.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3.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附设的研讨会。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模板】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30日附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举办的国际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审批,分类管理。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强化预算,厉行节约。

各单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并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符合惯例,明确责任。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对等接待外方参会人员,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应当负担的经费。

(四)加强监督,注重绩效。

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注重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 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 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

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

(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

第六条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哈尔滨工业大学在华举办国际会议项目

哈尔滨工业大学在华举办国际会议项目

哈尔滨工业大学在华举办国际会议项目经费核销说明1、专项基金开支范围仅限于符合国家及学校财务文件要求的大会特邀报告者、国际著名学者等的差旅费、会议资料费、论文印刷费、会场费等。

(如涉及外国专家经费核销请参考哈尔滨工业大学外国专家经费核销说明)2、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实报实销。

专项基金所资助举办的国际会议论文集应注明受“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化基金”资助。

举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2周内在线提交总结,并在国际项目管理中心审核总结通过后打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项目终审审批单,并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携带(1)在华举办国际会议项目终审审批单;(2)举办国际会议报销单及相关财务票据(见附件中说明);(3)会议论文集等3份材料报至国际项目管理中心进行验收核销。

验收人:苏思邈,2 行政楼502办公室附件:举办国际会议报销单请按照报销单下所附说明进行票据粘贴!相关材料将按照国家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销并存档,请务必如实填写,保证经费使用规范、合理、透明,并签字确认!哈尔滨工业大学差旅费审批报销单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职务工资事由起止日期自至经由地点、起止日期车、船、飞机伙食补助市内交通住宿费其他日期时间起点日期时间止点席别金额项目金额行李费民航车费航空保险邮电费文具资料费其他小计人民币合计(大写):¥审批人:报销人:注:按财务处要求,票据粘贴单后请附:1、举办国际会议项目终审审批单项目执行结束后,请于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登陆国际项目管理中心网站,在线提交会议总结(中文总结不少于900字,;两张以上参会照片;《国际会议专家来访情况汇总表》)。

审核通过后,在“我的项目列表中”,点击“打印终审审批单”。

2、会议通知原件3、4、会议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会务合同等5、会议签到表6、相关报销票据(如机票发票/行程单、登机牌、支付记录;护照首页及签证页、出入境中国边检章页复印件等)年月日共天7、其他财务处要求的佐证材料(参见《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报销手册》中举办会议部分要求,该手册可在财务处网站或国际项目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此说明中涉及材料如有变化,请以主管部门网站上最新信息为准财务处:国际项目管理中心:。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提高国际影响力,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举办高水平的国际会议。

为规范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会议是指与会代表来自3个或3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以高层次学术研讨为主要内容的会议。

第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国际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由学校及各单位主办、合办和承办的国际会议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监管。

第四条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各单位不得自行审批。

一般情况下,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教育部审批。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1.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涉及我国核心利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3.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的国际会议;4.外国政府正部长及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5.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1.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下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领域的国际会议;2.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要严格控制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

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

如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

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

第五条重大国际会议于每年9月初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教育部进行预报;一般性国际会议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初和2月初进行预报。

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不预报(预报国际会议的年份是指会议对外宣布或承诺的年份,不是会议召开的具体年份)。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

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草案)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事项,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我校相关队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我校名义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

第二条举办国际会议应具备的条件一、筹备国际会议的部门应在会议主题有关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国际国内有一定的影响;二、会议主题要符合我国改革开放、教育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三、凡属研讨性的国际会议,筹备部门应能组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四、筹备国际会议的部门应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筹划国际会议,妥善安排会议场所、食宿、交通及安全等工作;五、会议经费有保证。

第三条举办国际会议申报程序一、筹备国际会议的学院部门应提前5个月,就会议的背景、主题、内容、目的、规模、日期、经费来源、会务安排、与会者人员名单等提出报告。

报告须由申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批后,再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二、送审报告经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行文上报市教委、市外办。

三、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通知申办部门、校办科研处。

申办部门得到通知后,应提前3个月准备国外代表和台湾代表相关资料,并安排会议议程、食宿、交通和翻译等工作。

四、学校校长办公室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筹备会议,国际交流处寄发重要外宾的邀请信,办理国外代表入境手续,将有关台湾代表材料交台湾事务办公室报请市台办。

若市台办不同意有关台湾代表参加会议,申办部门应婉言谢绝台湾代表参加。

五、由学校承办的国际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校长汇报会议筹备情况,由部门承办的国际会议应提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领导和驻沪领事馆人员参加,若会议期间必须拟请上海市领导或驻沪领事人员参加,应提前三周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出面邀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4•【文号】安监总国际[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国际〔2007〕142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

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

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拟召开的国际会议计划。

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负责工作无关的出访任务。

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司负责审核编制并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

计划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请总局领导审批。

同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

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与外国有关组织、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年会、例会及其他以国际问题为主要内容,且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

第三条按照会议正式代表(不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人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分为三类:会议正式代表在300人以上的,为大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含300人)的,为中型国际会议;会议正式代表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为小型国际会议。

第四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严格开支.会议承办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和申报国际会议预算,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努力压缩会议规模,认真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力求会风简朴,务实高效.(二)参照惯例,规范管理。

根据国际惯例,不为会议代表配备生活用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不得借举办国际会议的名义向地方政府或企业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会议费用.(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国际会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应设有专门为会议服务的临时财务机构,举办中型、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五条凡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会议报批文件须明确各项经费来源,如涉及申请中央财政拨款,应在商外交部同意后会签财政部,方可上报审批.第六条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需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会议承办单位应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第七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由我方全额负担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按会议统一标准制定经费预算,我方负担的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自行批准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部不再另外安排经费预算。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已经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4年12月24日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简化在国内举办国际体育赛事的审批工作,更好地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以削减、下放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更加公开透明、便捷有序的审批程序。

三、实施细则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按照“计划报批,分类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不在此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华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分类按照国际体育赛事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A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1.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积分的比赛。

2.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

3.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B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运动项目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促进我院外事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细则。

一、适用范围1.本细则适用的国际会议指:以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2.我院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与国际组织、国外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我院或院属单位承办的学术会议;由我院或院属单位牵头发起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二、管理原则3.举办国际会议应符合我国外交大局和对外工作方针,符合我院知识创新工程和科技发展的需要。

坚持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4.国际会议要坚持统筹协调、严格审批和规范管理,严格控制会期和规模。

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合理编制会议预算,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力求会风简朴。

5.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声望和维护我国国家利益、按照国际组织规章规定我国有义务举办的国际会议、以及确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可积极举办。

三、审批权限我院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分国务院和我院两级审批。

6.由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包括:(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和特别会议;(3)事关我核心利益和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4)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5)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7.由我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包括:(1)除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外,院属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其他国际会议均由院负责审批。

但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出席时,院在审批前将书面征得外交部的同意。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有效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21号)6.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人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干一〔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48号)10.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4〕341号)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行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十一五”中央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工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71号)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行业协会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指标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4.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干一〔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工〔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立国资委联系行业协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一流”职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行业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目录不包括涉密文件。

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加强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规范会议的组织和运作,提高会议质量,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学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社会组织等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三、国际学术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立足学术前沿,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2. 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参会人员的合法权益;3. 注重实效,提高会议质量,降低会议成本;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国际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拥有与会议主题相关的学术资源和研究成果;3. 具备组织国际会议所需的场地、设施和资金;4. 设有专门的会议组织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实施。

五、国际学术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实施,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议主办单位应加强对会议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六、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以学术交流为主要目的,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主办单位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

第二章 会议流程一、会议筹备1. 确定会议主题和目标:根据学术发展需求和现状,明确会议的主题和预期目标,突出学术性和前瞻性。

2. 成立会议组织机构:设立会议组委会,负责会议的整体策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组委会应包括学术、会务、宣传、财务等相关部门。

3. 制定会议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规模、议程、参会人员、预算等,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发布会议通知:通过多种渠道发布会议通知,包括会议主题、议题、时间、地点、参会要求等,确保信息覆盖目标群体。

二、会议报名与邀请1. 报名方式: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方便参会人员报名。

2. 报名审核:对参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参会人员的专业性和会议质量。

浙江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

浙江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

浙江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一、行政管理1、在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有利于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学科发展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因此学校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发起、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2、对外交流与合作部是申报国际学术会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受理会议的申报和代表学校办理邀请外国代表来华的“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A、主办会议:主办单位一般应提前一年提交申请表。

外方参会人数在150人以上和有关领域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由对外交流与合作部报教育部审批;外方参会人数在150人以下的会议,由对外交流与合作部报主管校长审批。

举办单位收到批件后,即可进行筹备工作。

B、承办会议:承办单位应提交主办单位的会议批文和委托函。

3、会议主办单位应组成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会议的学术负责人和委员会成员应有相应的学术地位和组织能力,能承担会议的学术活动和具体会务工作。

4、会议的用房、用车及会议国内外代表的联系、接送、住宿、用餐等事项,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5、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通过收注册费和其他渠道争取资助或赞助解决,原则上自负盈亏。

6、需要校领导出席开幕式或参加的会议,由主办单位会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交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办理。

7、会议的文字材料、总结、统计表、重要照片、论文集、到会国内外代表名单等由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对外交流与合作部,经整理后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总结提纲和统计表可从我部主页下载。

二、申报程序1、由会议的学术负责人填写“浙江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报表”(从我部主页下载),经学院外事负责人签字和盖院章,提前一年交对外交流与合作部。

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还需加附拟参会人员名单。

2、会议申请表由对外交流与合作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根据会议规模和是否涉及敏感问题,报主管校长或教育部审批。

3、会议审批时间:学校审批:2周教育部审批:2-3个月三、参会外国代表的邀请1、一般参会人员(1)会议主办单位填写“邀请外国代表一览表”(从我部主页下载),由学院外事负责人审签和盖院章后,交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审批;(2)审批时间:3天;(3)由对外交流与合作部代表学校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4)主办单位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邮寄给受邀代表,对方持表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管理办法

国际会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举办国际会议的原则1.举办国际应该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国情,符合我国外交全局和对外工作的实际需要。

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目的明确。

严密防范有的国家以举办国际会议为名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情报工作。

2.对于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声望和维护国家利益,并按照国际组织要求规定我国有义务举办的国际会议,以及确有较高专业水平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性国际会议可以积极举办。

对于一般性的国际会议,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举办的国际会议,不宜举办。

依照有关规定不得举办的国际会议,不得举办。

二、申办、举办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程序1.申办、举办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学校统一审批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国际会议或者邀请境外人士(含港、澳、台地区)参加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会议。

2.学校各部门拟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应当做好举办国际会议的前期调研工作,并认真及时地制订下一年拟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前交于国际交流处。

3.学校各部门申请举办国际会议的,应当向国际交流处递交下列材料:(1)有关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书;(2)拟举办国际会议的基本情况材料,基本情况包括:会议规模、会议主题、讨论专题、与会的外宾(包括港、澳、台人士)、会议经费来源与分配、会期与会议地址。

4.国际交流处在收到材料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再上报学校审批。

5.凡是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均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三、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1.经批准同意对外申办或举办的国际会议,具体承担会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在申办和举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会议安排或承担额外的义务。

北京化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

北京化工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对促进我校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提高办学的国际化水平,推进我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为鼓励各院系积极争取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提高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效益,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际会议的申报、执行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本规定的国际会议是指:由北京化工大学主办或承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以及双边会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根据规模和重要性等指标,本规定所指的国际会议可分为重大国际会议和一般国际会议。

重大国际会议包括:重要国际组织参与或支持的会议,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邀请外国政府现职部长以上官员、前政要和国内外有重要影响人士参加的高级别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一般性国际会议包括: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下的社科类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以及双边会议和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会议申报第四条举办国际会议的校内审批工作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

第五条为统筹、协调各类国际会议的计划方案,学校实行国际会议预报年度计划制度。

对下一年度的重大国际会议需预先报请教育部及国务院审批,应在每年9月底前预报送至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下一年度的一般性国际会议需教育部审批,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月底和会议当年2月底前预报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不涉及联合国下属机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以及敏感政治问题或人士且外方与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际会议可以不预报计划,但须按规定在会议举办前4个月报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的管理,促进我院国际学术交流,推动全院的科技创新,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我院及院属单位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与教学、科研业务相关的学术类国际会议、我院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国际会议,包括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年会、例会、座谈会、评审会、学术评审、评估会或培训班等会议类型。

院机关及分院组织召开的与教学科研业务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院属单位召开的非教学科研业务类国际会议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财行〔2015〕3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际会议审批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国际会议经费预算,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格和规模。

(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对等接待的原则,合理负担经费。

(四)注重会议的实效。

第二章会议审批第四条报批文件应当明确各项经费来源,从严控制国际会议数量。

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办的有关规定,对国际会议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审批和我院审批)。

须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国际会议有:(一)外宾人数在15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学术会议;(二)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三)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和特别会议;(四)事关我国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五)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的国际会议。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财行[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财行〔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各地区各部门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会议(以下称国际会议)不断增多,对推动我国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不少国际会议次数多、时间长、规模大,增加了财政负担;有的过于追求形式,讲究排场,经费开支严重超出正常会议支出标准和接待范围,造成大量浪费;有的主题及所涉国家和地区交叉,邀请外国政要重复,内容宽泛,缺乏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服务发展、确保重点、规范管理、精简务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在华国际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部)两级审批制度。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总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申办或承诺。

凡不符合规定、无实质内容的国际会议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

如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

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国际会议的主题,不得在同一时间或短时间内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会议。

以国内议题为主的国际会议,除有专门规定外,应先按照国内会议报批和管理,再就涉外事项按规定报批。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精简国际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坚决纠正国际会议规模越大越好的错误认识,避免片面追求参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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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实行国务院和省部级两级审批制度,学校和单位不得自行审批国际会议。

一、严格执行两级审批制度
(一)教育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审批以下重大国际会议 1(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2(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
(事关我核心利益、涉及重大敏感问题以及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议;3
4(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社科类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专业领域
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5(外国政府正部长及其以上官员或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出席的高级别国际会议;
6(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教育部审批以下一般性国际会议
1(经各学校和单位严格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下或会议总人数400人以下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下或
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下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
2(双边会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中的工作会议。

(三)由教育部审批,但应书面征求外交部或其他部委意见的国际会议
1(不论规模大小,凡涉及敏感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含美、欧等西方国家的议员等)与会的国际会议; 2(邀请外国驻华使节、敏感国家驻华使馆官员和在敏感时期邀请外国驻华使
馆官员与会的国际会议;
3(邀请境外媒体、记者与会活动的国际会议; 4(凡涉及台湾问题或有台湾敏感人士出席的国际会议。

二、国际会议的申报审批
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国际会议计划应在每年9月报送计划;需教育
部审批的一般性国际会议计划,按上半年会议和下半年会议,分别于每年9 月和会议当年2月报送计划。

未纳入年度计划或未通过教育部初审的会议申请,教育部原则上不再受理。

不涉及敏感政治问题,外宾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自然科学技术类国
际会议可不预报计划,但必须按规定提前报批。

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 1、经批准同意对外申办或举办的国际会议,在申办或举办过
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会议安排或承担额外的义务。

2、原则上不得跨地区、跨系统举办国际会议。

3、不得随意使用“峰会”、“国际论坛”、“世界大会”、“全球
大会”、“高层会议”、“首届”等称谓。

4、原则上不邀请教育部领导出席国际会议及相关的礼仪活
动。

5、会期和会议地点应避免与国家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冲
突。

6、有境外国际组织参与的国际会议,在了解真实意图后须附
上相关说明及背景材料(名称须中英文,内容包括该国际组
织的章程、组织机构、政治背景、对华态度、历次活动及成
员中有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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