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槽和管沟安全防护措施(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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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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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槽和管沟安全防护措施(通用
版)
基槽和管沟安全防护措施(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目的
指导现场土方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止基槽(坑)和管沟在开挖或施工过程中坍塌或周边防护不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
2.1公司可自行开挖,深度在3m以内的浅基槽(坑)和管沟
2.2公司无资质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基槽(坑)和管沟
3、可能的危险因素
基坑坍塌、人员跌滑入坑槽、场内机动车辆滑入/倾翻进基槽
4、职责
4.1公司直接施工的开挖深度在3m以内的浅基槽(坑)和管沟
4.1.1现场施工员负责编写《施工方案》,项目工程师审批《施工方案》;
4.1.2施工员、安全员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4.1.3施工现场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做好基槽(坑)和管沟边的防护、警示、夜间警示等防护措施。
4.1.4施工现场给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2公司分包给其他有资质单位施工的基槽(坑)和管沟(甲方直接分包除外)
4.2.1分包单位出具基槽(坑)和管沟的支护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收集相关资料;
4.2.2施工现场负责基槽(坑)和管沟边的防护、警示、夜间警示等防护措施的落实;
4.2.3现场项目工程师负责审批分包单位开挖深度3m以内的土方工程《施工方案》。
4.2.4现场协同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做好开挖深度3m以上的土方工程监测工作,并收集施工单位的相关记录。
5、工作程序
5.1施工要求
5.1.1公司直接施工的土方工程
(1)公司由于无土方施工资质,只能进行开挖深度在3m以内的土方工程施工。由公司直接施工的土方工程,在施工前由现场施工员
编制《施工方案》,报项目工程师审批,由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根据审批后《施工方案》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后组织施工。
(2)不加支护基槽(坑)和管沟的土方开挖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当土质均匀无地下水时,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槽(坑)和管沟时,可作垂直壁而不加支撑,但其深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土质
开挖深度
在堆填的沙土和碎石类土内
≤1.0m
在亚砂土和亚粘土内
≤1.25m
在粘土内
≤1.50m
在特别坚实的粘土内
≤2.00m
②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无地下水时,挖方深度在3m以内,不加支撑的基槽(坑)和管沟,须进行防坡,
其边坡的最大坡度须符合下表规定:土的名称
边坡坡度(高宽比)
人工挖土并将
机械挖土
土抛于坑/沟边
在坑/沟底挖
在坑/沟上边挖
砂土
1:1
1:0.75
1:1.0
亚砂土
1:0.67
1:0.5
1:0.75
亚粘土
1:0.5
1:0.33
1:0.75
粘土
1:0.33
1:0.25
1:0.67
含石/卵石土1:0.67
1:0.5
1:0.75
泥炭岩/白垩土1:0.33
1:0.25
1:0.67
干黄土
1:0.25
1:0.1
1:0.33
注:1、如人工挖土不把土抛于基坑(槽)或管沟上边时而随时把土运往弃土场时,则采取机械在坑(槽)或管沟底挖土的坡度;
2、表中砂土不包括细砂和粉砂,干黄土不包括黄土
(3)须对基槽(坑)和管沟进行支护的,具体支护方法按《施工方案》要求实施。
5.1.2公司分包的基槽(坑)、管沟开挖等土方工程
(1)开挖深度在3m以内土方工程,分包单位施工前应编写《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对支护办法(或放坡要求)等防坍塌措施,以及坑槽边、管沟边的防护、警示、夜间警示等防人员跌落、防车辆倾翻措施加以说明。《施工方案》应经现场项目工程师审批;
(2)开挖深度在3m以上(含3m)的基坑,其基坑支护和基坑开挖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现场收集相关资料;
(3)在布置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现场安全员、施工员协同分包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现场协同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做好监测工作,收集施工单位的相关记录;
5.2防护要求
5.2.1施工现场负责基槽(坑)和管沟边的防护、警示、夜间警示
等防护措施的落实,如由分包单位布置防护设施,现场安全员应检查防护的完善性和质量;
5.2.2安全员和施工员对防护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的主要内容为防护的技术要求以及搭设时的注意事项,应佩带的防护用品;
5.2.3搭设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见公司《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5.2.4基槽(坑)和管沟边的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应满足以下要求:
(1)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用不小于16号镀锌钢丝不小于3圈绑扎,不应有泻滑;
(2)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梢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园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3)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
(4)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5)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时,应选取强度相当的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