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
技术规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 年 1 月
1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
目录
前 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 ..............................................................................................................................................2 4. 总则 ......................................................................................
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公报
" # ""! " # !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普查的标准时 根 据 国 务 院 决 定 ! ! 点为! " # #年# !月$ #日! 普查时期为! " # #年度# 普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未含香港特别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河 流 湖 泊% 水 利 工 程% 重点经济社会取用水户以及水利单位等#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河流湖泊基本 情况%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经济社会用水情况% 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 水 土 保持情况%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本次普查按照 '在地原则(! 以县级行政区 划为基本工作单元! 采取全 面 调 查% 抽 样 调 查% 典 型 调 查 和 重 点 调 查 等 多 种 调 查形式进行#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二 阶 段 分 层 抽 样 法! 在 全 国 $ #个省级水利普查区内进行了事后质量抽查# 抽查结果显示! 水利普查对象综合 漏报 率 为 " % # #& ! 指 标 汇 总 数 据 的 平 均 误 差 率 为 ' % ! "& ! 数 据 质 量 符 合 预 期 目标# 经国务院批准 ! 现将水利普查主要成果公布如下 #
流域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
续表
湖泊面积 # 平方公里 及以上 $个& 淮河 长江流域 浙闽诸河 珠江 西南西北外流区诸河 内流区诸河 ' * * " ( + # * ! " ' # " ( ! # " 平方公里 # " " 平方公里 # " " " 平方公里 及以上 及以上 及以上 $个& ! , # ) ! " , $ $ $ + ! $个& * ! # " # * * " $个& ! $ " " " $
1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
四、数据处理工作步骤
(一)县级数据处理工作步骤 (2)普查表数据的采集
3.普查数据采集及数据处理
普查表中须填写的数据分为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两种。根据普查表 填表要求,分别完成普查表中静态数据的采集和普查表中动态数据的采 集工作。
四、数据处理工作步骤
(一)县级数据处理工作步骤 (3)普查表中静态数据的录入
二、数据处理基本思路
普查组织实施思路 组织机构工作 人员岗位设置
二、数据处理基本思路
普查组织实施思路
对于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和土壤侵蚀普查,由于主要是利用地理 信息和遥感分析方法,通过内业分析计算方式获取普查对象的基本 信息,将在水利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分别由水文专业和水保 专业制定数据处理方案,独立组织实施。
三、数据处理准备工作
(三)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收集准备好以下普查所需资料:
二是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收集整理普查基础资料,或接收 上级普查机构下发的基础资料。
主要包括
统计部门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第二次经济普查中与国民经济社会用 水及水利行业能力等水利普查相关资料 气象部门提供的水土保持所需气象基础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污水排放相关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与水利普查相关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城市用水的相关资料 农业部门提供的农业灌溉用水和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相关成果 林业部门提供的水土保持相关的资料等
在清查结束后,空间数据采集人员依据《第一次全国水利 普查工作底图使用与空间数据采集处理办法》,完成普查对象 的空间数据外业采集与标绘和内业坐标采集与标绘,以及空间 对象之间关系的建立。按照普查工作进度要求,将空间数据采 集成果上报地级水利普查机构。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省级水利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上报资料及要求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水利普查调查成果1、普查数据汇总表。
包括:(1)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汇总表(共24张),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国水普办[2011]40号)的有关要求,对经过普查对象复核确认、补充完善后的清查表数据进行汇总。
(2)普查数据汇总表(共102张,见附件1),按地级普查区划、二级流域水系和地级行政区划套三级水资源分区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利用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处理、打印或导出,形成正式上报的汇总表成果。
2、普查基础数据集。
包括通过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录入处理的所有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
3、普查成果分析报告与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
(1)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包括普查区经济社会与水利发展概况,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成果,数据审核及质量状况等内容(具体编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2)。
(2)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审核办法》有关要求分专业编制。
(二)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标绘成果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国水普办[2011]10号)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1]31号)的有关要求,上报普查对象空间标绘的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三)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2]1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形成如下成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公报
塘 坝 窖 池 。 共 有 塘 坝 456.51 万 处 , 总 容 积 303.17 亿 立 方 米 ; 窖 池 689.31 万处,总容积 2.52 亿立方米。
五、水土保持情况
土壤侵蚀。 土壤侵蚀总面积 294.91 万平方公里(详见表 12)。
水 力 侵 蚀 面 积 129.32 万 平 方 公 里,按侵蚀强度分 ,轻度 66.76 万平方 公里, 中度 35.14 万平方公里, 强烈 16.87 万平方公里, 极强烈 7.63 万平 方公里,剧烈 2.92 万平方公里 。 风力 侵蚀面积 165.59 万平方公里 ,按侵蚀 强度分,轻度 71.60 万平方公里 ,中度
小计
98 002 756
大型 大(1)
127
大(2) 629
中型 3 938
9 323.12 7 499.85 5 665.07 1 834.78 1 119.76
小计 93 308
703.51
小型 小(1) 17 949
496.38
小(2) 75 359
207.13
1水
特别关注
CHINA WATER RESOURCES 2013.7
地下水取水井。 共有地下水取水 井 9 749 万眼,地下水取水量共 1 084 亿立方米(详见表 8)。
地下水水源地。 共有地下水水源 地 1 847 处(详见表 9)。
三、经济社会用水情况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控制0811
PPT文档演模板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0811
质量抽查__抽查方法
2、外业抽查 检查抽查对象指标数据获取的准确性、坐标 测量的精度、动态数据采集设备和采集条件是否 满足要求等。
PPT文档演模板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0811
质量抽查__抽查方法
(1)通过查阅填表单位普查对象相关资料或 实地测量,检查指标数据获取的准确性。 (2)通过重新测量抽查对象坐标,检查坐标 测量精度。 (3)通过检查动态数据采集设备及其参数和 业务及财务记录、核实推算方法,判断动态数据采 集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 据质量控制0811
PPT文档演模板
2020/11/27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0811
引言
n数据质量是第一次全国 水利普查的关键,是第 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功 与否的重要标志。
PPT文档演模板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0811
PPT文档演模板
要点
n 目标 n 任务 n 原则 n 总体要求 n 质量抽查 n 审核验收 n 汇总上报 n 组织实施 n 总体进程
PPT文档演模板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质量控制 0811
质量抽查__抽查方法
(三)事后抽查检查方法 按照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抽查区内所有普
查对象进行全面调查,采集普查指标数据、填写普查表 、录入普查数据等,并与原来的普查结果进行对比,填 写抽查表,计算相关评估指标,形成抽查区的抽查评估 汇总表。
(1)利用普查样表发放记录和抽查对象的清查 信息,向对象管理单位(个人)逐一确认普查表样 发放情况。 (2)通过查阅普查机构已回收的普查表样,检 查普查表样的回收、审核情况。 (3)依据普查表填表说明及规定,检查各类普 查表样填报的规范性;通过比对录入数据与表格数 据,检查数据录入的一致性。
数据处理工作总结
数据处理工作总结数据处理工作总结202*年XXX空间数据处理工作总结202*年XXX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工作,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要求,以质量为中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经过全区普查工作人员的辛苦努力在对数据录入、外业采集及内业标绘等各项工作,达到了上级规定的具体要求,水利普查清查阶段的空间数据处理工作,现将XXX水利普查清查阶段的空间数据处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数据处理情况1、清查数据录入情况普查办数据处理工作完成如下:一是完成清查数据录入,水利工程128处、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39个、河湖治理清查对象22个、行业能力单位41个、灌区13个;二是完成乡镇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调查对象100户、地下水取水井清查对象XXX眼、规模以上地下水水源地XX处;2、普查静态数据采集、录入情况通过清查登记、审核对比、查缺补漏、数据处理、普查静态数据获取等工作流程,获取普查静态数据表XXX张,录入普查静态数据表XXXX张、静态指标XXXX个。
按照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相关技术规定要求,空间数据采集是采用“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方法,但为了提高空间数据的精度,最大限度地减小空间标绘的误差,采集小组对所有需要标绘对象的空间数据都进行了外业采集,并按要求规范填写《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外业采集成果一览表》,对采集的坐标位置进行整理、汇总,采集数据完成GPS空间外业数据采集点XXX处,万亩灌区主干渠系完成普查静态数据采集100%、数据录入100%。
二、空间数据标绘情况1、内业标绘情况对可以在电子工作底图上直接辨识的清查对象,参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通过选取工作底图中的相应分类要素,完成该对象在电子工作底图上的位置、形态特征,若分类要素未表达该对象或表达的位置、形态与遥感影像存在较大差异,则结合已掌握的实际信息,以遥感影像为参考,做必要的调整。
完成空间数据采集100%、标绘100%。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问题解答(第一期)一、工作底图问题1.工作底图的现势性问题由于工作底图成图时间与普査时点间存在差异,导致成图时点后出现的普査对象,不能从底图上直接采集。
根据《水利普奁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不能从工作底图上清晰判读的对象,应采用外业调查(包括GPS采集)的方法确定其位置。
同时,充分发挥熟悉本地情况的普宜工作人员作用,参考普查机构收集、整理的现势性较强的图件资料,采用转绘方式进行采集。
2.工作底图上境界线问题受工作底图成图时间限制,底图上境界线与目前行政界存在不一致情况”由于工作底图境界线不作为划界依据,因此,无需调整底图上的境界线,可依据软件界外解锁功能,借助参考资料转绘进行对象上图标绘操作。
二、跨县市普查对象的采集问题跨县水利普査对象,各县只标绘该对象在本县范围内的部分,上一级普査机构,对分县标绘的对象各部分进行拼接、合并与归并处理。
三、水利工程标绘问题1、工作底图中的水库水面与影像不符,怎么办?可根据工作底图中相应图层要素,直接提取,不需修改。
在标绘时注意大坝与水体邻接。
若工作底图中水库原来就有轮廓线,可以直接提取。
2、坝体在山洞里的水库,如何走位和选取?水库坝体标在洞口。
地下暗渠按其在地表的投影位置予以标绘。
影像中大坝在建筑物处断开的水库大坝如何标绘?如果工作底图中有该水库大坝,可直接提取,不需作其他修改;手动标绘时注意,大坝断开处无水闸时,大坝需连续采集。
4. 利用工作底图直接提取的对象,在标绘后空间关系校验时出现未建立现象(如水库大坝和水系轴线压盖关系未建立), 如何处理?如果工作底图上原本就有的而且位置也是对的,就把空间关系检査结果设为例外。
5、水闸是否可以绘制成点?在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定中规走,水闸为线状对象「因此不可以绘制成点,必须按线标绘,并且其两端要与堤段衔接。
6、水闸两边无堤防,校验不合格怎么办?如果确认水闸两侧没有堤防,空间关系设为例外即可。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工作,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省级水利普查数据上报与验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上报资料及要求省级水利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成果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水利普查调查成果1、普查数据汇总表。
包括:(1)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汇总表(共24张),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国水普办[2011]40号)的有关要求,对经过普查对象复核确认、补充完善后的清查表数据进行汇总。
(2)普查数据汇总表(共102张,见附件1),按地级普查区划、二级流域水系和地级行政区划套三级水资源分区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利用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进行处理、打印或导出,形成正式上报的汇总表成果。
2、普查基础数据集。
包括通过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录入处理的所有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账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
3、普查成果分析报告与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
(1)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包括普查区经济社会与水利发展概况,普查对象数量及主要成果,数据审核及质量状况等内容(具体编写格式及要求,见附件2)。
(2)水利普查数据审核报告,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审核办法》有关要求分专业编制。
(二)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标绘成果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国水普办[2011]10号)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1]31号)的有关要求,上报普查对象空间标绘的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三)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成果汇总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2]1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形成如下成果。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基础资料收集范围与内容
荣昌县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开展需相关部门提供基础资料收集及配合工作的内容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水利普查所需基础资料和配合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水利部门1、水利统计资料主要包括: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水利综合统计数据、水利服务业统计数据和灌区、水库、大坝、水电站、水文站网等统计资料。
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行业能力等普查对象初始名册编制,主要普查指标数据的分析核对等方面。
2、水利业务和技术成果资料主要包括:水利审批、许可、管理等工作形成的行政业务记录以及工程、机构、人事档案记录;开展规划、计划、勘测、设计、监测、评价等工作形成的相关业务资料。
主要用于普查对象清查、普查静态数据采集、普查数据分析核对等方面。
3、主要包括公共供水企业的名录数据、基本情况、供水人口以及供水量等数据资料。
主要用于社会经济用水调查公共供水企业名录底册编制和相关普查数据复核。
二、统计部门1、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主要包括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水消费情况数据和单位名录数据,主要用于水利行业能力基础资料准备和经济社会用水典型用水户的确定。
具体包括:工业企业用水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提取和整理除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代码为46]以外的所有工业大类,即行业代码前2位为06至45的所有工业企业的资料。
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建筑业从经济普查中提取和整理行业代码前2位在47至50之间的企业.第三产业包括了15个门类,从经济普查资料中提取和整理行业代码前2位在51至今98之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资料。
2、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主要包括以行政村为单元的农田水利有关数据,主要用于农村生活用水调查、灌区普查、灌溉面积调查和农村水利工程普查方面基础资料的准备。
3、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主要包括从事涉水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名录信息,主要用于水利行业能力普查名录底册编制。
4、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主要包括:一是国家统计局2006-2011年分县市社会经济主要统计指标,包括城乡常住人口、灌溉面积、粮食产量、牲畜数量、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第三产业总产值、人均收入等指标。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文件稿签-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部
附件: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国家级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安排一、接收入库1、各地整改重报表格数据的接收、入库、分发与内网发布(10月18日)●国普办、各流域机构同步开展表格数据接收处理工作。
●国普办接收各地上报数据,并及时通过内网将上报数据导入表格数据接收库。
●水利信息中心及时将入库数据分发各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在入库处理完成后,通过普查数据处理系统,在水利部内网发布表格数据接收库,供各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和各流域水利普查机构进行跨专业、跨流域查询分析。
2、各地整改重报空间数据的接收、入库与内网发布(10月25日)●国普办、各流域机构同步开展空间数据接收处理工作。
●国普办接收各地上报空间数据,及时交由水利信息中心进行检查,导入空间数据接收库。
●水利信息中心在10月20日前,完成各地上报空间数据入库处理,并在10月25日前,通过水利普查空间数据质量协查系统,及时在水利部内网发布空间数据接收库,供各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和各流域水利普查机构进行空间数据查询、审核、分析时使用。
3、河湖、水保数据的接收、入库和发布(10月20日)●河湖组协调南科院,向国普办提交并向流域水利普查机构分发(1)河湖名录数据;(2)河湖数字水系矢量数据,包括河湖水系轴线和流域分区单元的空间线划数据;(3)河湖基本情况、水文(位)站、最大洪水等普查表数据。
●水保组协调水保中心,向国普办提交(1)日降水量、风速、风向等气象数据;(2)水蚀、风蚀、冻融蚀野外调查数据;(3)侵蚀沟道普查表数据;(4)水保措施、治沟骨干工程等普查表数据;(5)土壤侵蚀野外调查图、侵蚀沟道图。
●水利信息中心,完成河湖、水保表格数据和空间数据的合并处理、入库和内网发布。
二、汇总分析4、各地整改重报数据的复核确认(10月20日)●各流域水利普查机构,在10月15日前,向国普办提交相关地区普查数据审核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报告。
●国普办各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并就复核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进行沟通协调。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分析报告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分析报告第一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分析报告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分析报告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二年月(公章)审定:审核:编写:(报告正文)一、概述本区域自然、经济和社会概况;河湖水系、水资源条件和水利水务发展情况。
二、普查工作概况水利普查区划情况,包括地级、县级、乡镇级、村级普查数量情况;动员各级水利普查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量;发放普查表数量与实际回收普查表数量;普查填表责任对象(单位或个人)数量情况。
三、对象清查与普查对象(一)普查对象数量情况。
对象清查的普查对象数量、实际填报的普查对象数量,以及两者的数量差异情况。
(二)对象清查与普查差异情况。
针对对象清查与实际填报普查对象数量差异情况,说明变化原因。
四、普查结果与分析(一)总体情况普查对象总数,各类普查;对象的数量及其主要特性指标汇总数量情况。
(二)河流湖泊基本情况1、河流。
数量、结构与分布情况;水文站(水位站)设置情况等。
2、湖泊。
数量、结构与分布;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
(三)水利工程基本情况1、水库工程。
水库数量、结构与分布;兴利库容、防洪库容、设计灌溉面积、设计年供水量、2011年供水量等。
2、水电站工程。
水电站数量、结构与分布;装机容量、多年平均发电量、2011年发电量等。
3、水闸工程。
水闸数量、结构与分布;过闸流量、橡胶坝坝长等。
4、泵站工程。
泵站数量、结构与分布;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等。
5、引调水工程。
引调水工程数量、结构与分布;设计引水流量、设计年引水量、设计灌溉面积、输水干线总长度、2011年引水量等。
6、堤防工程。
堤防数量、结构与分布;堤防长度、达标长度、穿堤防建筑物数量等。
7、农村供水工程。
数量、结构与分布;设计供水规模、设计供水人口、年实际供水人口、年实际供水量等。
8、塘坝工程。
塘坝数量、结构与分布;总容积及工程效益等。
9、窖(池)工程。
窖池数量、结构与分布;总容积及工程效益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问题解答(第一期)一、工作底图问题1、工作底图的现势性问题由于工作底图成图时间与普查时点间存在差异,导致成图时点后出现的普查对象,不能从底图上直接采集。
根据《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不能从工作底图上清晰判读的对象,应采用外业调查(包括GPS采集)的方法确定其位置。
同时,充分发挥熟悉本地情况的普查工作人员作用,参考普查机构收集、整理的现势性较强的图件资料,采用转绘方式进行采集。
2、工作底图上境界线问题受工作底图成图时间限制,底图上境界线与目前行政界存在不一致情况,由于工作底图境界线不作为划界依据,因此,无需调整底图上的境界线,可依据软件界外解锁功能,借助参考资料转绘进行对象上图标绘操作。
二、跨县市普查对象的采集问题跨县水利普查对象,各县只标绘该对象在本县范围内的部分,上一级普查机构,对分县标绘的对象各部分进行拼接、合并与归并处理。
三、水利工程标绘问题1、工作底图中的水库水面与影像不符,怎么办?可根据工作底图中相应图层要素,直接提取,不需修改。
在标绘时注意大坝与水体邻接。
若工作底图中水库原来就有轮廓线,可以直接提取。
2、坝体在山洞里的水库,如何定位和选取?水库坝体标在洞口。
地下暗渠按其在地表的投影位置予以标绘。
3、影像中大坝在建筑物处断开的水库大坝如何标绘?如果工作底图中有该水库大坝,可直接提取,不需作其他修改;手动标绘时注意,大坝断开处无水闸时,大坝需连续采集。
4、利用工作底图直接提取的对象,在标绘后空间关系校验时出现未建立现象(如水库大坝和水系轴线压盖关系未建立),如何处理?如果工作底图上原本就有的而且位置也是对的,就把空间关系检查结果设为例外。
5、水闸是否可以绘制成点?在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定中规定,水闸为线状对象,因此不可以绘制成点,必须按线标绘,并且其两端要与堤段衔接。
6、水闸两边无堤防,校验不合格怎么办?如果确认水闸两侧没有堤防,空间关系设为例外即可。
7、河流是单线,水闸标上去与河流正交,空间关系检查时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显示空间关系未建立,怎么处理?通常情况下,水闸、堤防和大坝三者之间,往往其中两者有衔接关系,需确定一下实际情况有没有与其他的挡水设施衔接,如果有就补充标绘上,如果没有就设为例外。
8、堤防与水系轴线相交,校验不合格怎么办?堤防与水系轴线相交,首先确认是否缺少水闸,如果缺少则需填写名录调整申请表,补充采集水闸;如果没有水闸而是一个涵,不需要处理,空间关系设为例外即可。
9、堤防遇到道路时,是否断开堤防?同一名录,如果堤顶就是路,堤路合一的情况下,堤防连续采集;不同名录,如果堤防在道路一侧截止,则需断开。
10、一段堤防,同时防护两个河流,此段堤防有两个名录,应该如何处理?共边情况,按照名录,分两个独立对象标绘,共边处重叠表示即可。
11、空间数据采集的堤防长度与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中录入的长度不一致,如何处理?工作底图为CGCS2000经纬度坐标,在经纬度坐标下的长度和面积值不准,不需要对照两个系统中的值,两套系统的值不做一致性审核。
12、灌区标绘是否有更好的办法,底图判读不清,参考资料收集不全,外业工作量太大?10000亩以上的灌区,主要依据灌区设计图施画;2000至10000亩灌区的施画,应强化旁证资料(如水利工程分布图、地形图、google earth等)的收集与分析,并寻求熟悉本地灌区分布情况专家对标绘过程的指导。
灌区轮廓标绘,主要按照普查时点实际范围标绘(在水源条件有保障情况下,渠系的最大送达范围),灌区内其他地类的扣除,遵从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规定执行。
13、同一灌区内相邻的渠道是否均需构成渠网?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现实是连通的,则需构成渠网。
14、渠道遇到水库大坝时,是否需要与水库水面连通?有水闸时,标绘水闸;涵道不需要进行连通处理。
15、对于机电井等需要外业采集坐标的对象,在使用GPS 采集坐标时,使用的是WGS84坐标系,但是本次普查使用的CGCS2000坐标系,是否会造成影响?两个坐标系差别很小,可忽略不计。
先将采集的坐标录入(导入)到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再与对象名录一并导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16、标绘过长堤防或大面积灌区时出现死机现象?标绘过长堤防或面积过大的灌区时,可采取分段标绘的方法,然后再进行合并处理。
17、组合工程是否有规模要求,哪些属于组合工程?闸站工程是否为组合工程?分布在相对集中的区域,需协同配合,共同实现一项或多项水利运用功能的多个单项工程,视为组合工程。
本次特指除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以外的其他组合工程。
参与组合的对象范围按照其共同的管理主体为界。
闸站合一的独立对象不是组合工程。
四、经济社会用水标绘问题1、规模以上用水户中,建筑公司该如何标绘?建筑公司标绘在建筑公司的注册地址上,对象注册地址在普查工作区境外的,标绘在其项目部所在位置。
2、关于规模以上用水户,有流动的建筑公司或者已倒闭的情况,是否普查时点之前不存在就不用标绘了?首先依照普查对象名录标绘对象。
若确认该对象在普查时点时不存在,则申请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删除该对象。
3、经济社会类点状要素,在同一个办公楼上有多个要素,如同一对象有规模以上用水户、公共供水企业、水利行业单位等若干角色,如何标绘?多个单位在同一栋建筑里,需要将点都标绘在该建筑上,不同单位的点不要重叠;如果经确认一个对象具有不同焦色,则按照不同角色分别标绘,首类对象按添加方式完成,后实施对象通过复制既有对象的方式完成。
即需根据名录标绘两次,点要求完全重叠。
五、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对象标绘问题1、如果沿河流沿岸外业采集取水口和排污口坐标,导入后没有落到底图的岸线上,是修改采集点,还是修改岸线?依照底图岸线,就近将采集点移至同侧岸线上。
2、导入普查对象名录时,有四类可以自动标绘,其中取水口和排污口空间关系检查并没有压盖水系轴线或者岸线,该如何处理?如果就在水系岸线和轴线附近,需手动移到水系轴线和岸线上;如果位置差别很大,则需要确定是否确实不在水系轴线河岸线上,如果不在就设为例外。
3、各别省份工作底图矢量数据上缺少很多支流,在支流上的对象无法建立空间关系,如何处理?按实际位置标绘即可。
六、名录调整问题1、空间数据采集需要清查对象名录还是普查对象名录?是否从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导出的清查对象名录均要标绘?按国普办规定的统一规模下限形成的普查对象名录(即,经过清查复核确认的正式填报普查表的对象名录,下同),100%上图;为保持组合工程体系的完备性,对那些不够统一规模下限的对象,也须在确认清查对象名录(即,通过对象清查复核形成的全部对象名录,下同)的基础上,补充上图。
各省结合本省管理细化的需要,可考虑在国普办统一规定的规模下限基础上,分要素类适当下调本省统一的普查规模下限。
2、是先导入清查对象名录还是先导入普查对象名录标绘?未开始内业标绘的地区,先导入普查对象名录完成规定的统一规模下限全部对象的标绘,再导入清查对象名录对工程体系中的各类对象进行补充完善。
对已多次执行普查对象名录和清查对象名录导入的地区,逐要素类打印出纸质普查对象名录,比照已完成对象逐个予以确认,拾遗补缺。
3、经过验收合格的清查表单在导出清查对象名录后还能否修改?标绘过程中如发现清查表中存在错误(重复、遗漏、交错定义),经过确认后填写名录调整申请表,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中对既有名录进行修改和调整,重新导入清查对象名录进行标绘。
4、名录发生变化了,能否重新导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中的已导入的名录怎么删除?不用标绘的名录怎么从系统中删除?对象名录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为准,名录发生变化,需重新导入,名录数据项做相应变化。
已导入的名录不能单个的删除。
如果想要删除某几条名录的话,需要在台账系统里删除,然后重新导入清查对象名录到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5、导出的清查对象名录需要刻盘吗?由于空间数据采集工作使用涉密单机,需在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中将名录刻成光盘。
6、数据上报是等清查对象名录和普查对象名录全部出来,标绘完成了再上报,还是只标绘清查对象名录上报?经过空间数据上图的全过程,以普查时点为基准,完成全部清查对象名录与普查对象名录的标绘,并通过本级自检、互检和审核,以及上级质控人员审核后,与同期冻结的名录表一并上报。
7、空间数据标绘导出的名录中,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机电井均为空。
实际上该4类对象均有规模以上的普查内容,请问这是什么原因?待农村供水工程、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机电井四小类工程完成外业采集,在普查表中填入其坐标后,录入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再将普查对象名录导入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如仍存在该问题,请咨询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
七、关于外业采集问题1、哪些水利普查对象必须要外业采集?四小类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机电井,入河湖排污口,河湖取水口)原则上需要外业采集,在底图上不能清晰辨认的普查对象或图像成像日期之后新建并已在普查时点投入运用的普查对象也需外业补采。
2、对于无法准确标绘的对象,普查办安排外业采集坐标,外业采集的成果(坐标、形状)如何使用?只能通过空间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定位功能将坐标输入,同时参考影像上的相对位置标绘。
3、系统自动标绘及定位的四小类工程与其他要素位置匹配存在问题,如何处理?外业采集的经纬度坐标跟图上的误差很大,怎么办?上图位置与工作底图存在系统性误差时,可能是外业采集时未正确完成GPS设备的初始校验;若上图对象与底图匹配存在随机误差时,需逐对象确认外业采集位置的正确性,并检查图上应处位置及要素匹配关系的正确性,必要时进行微调。
4、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的对象坐标精确到0.1秒,但技术规定内只要求精确到1秒?仅为标绘进行的GPS测量精确到1秒(60进制度分秒)就够了,如果要填台账,记录至(60进制度分秒)0.1秒填写(如127°57′13.1″)。
5、面要素是否可以外业采集,实现自动标绘?可以外业采集。
但由于软件无法实现自动标绘线状及面状对象,因此建议尽量使用内业标绘的方式完成对象采集。
八、关于进度、数据合并上报等问题1、进度仪表盘有何功能,需要进度上报给市级吗?市级可以查看吗?县级软件有进度统计及进度统计数据的导出功能,既可本机查看也可导出供省、市级普查机构掌握。
2、进度表里所有对象进度都变成绿色才算合格吗?不一定,业务关系能建立多少取决于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情况,可能出现对象都标绘完,绿色进度条(代表业务关系建立的情况)不满的情况,采集人员只需要关注标绘个数的进度统计。
3、多台标绘的成果怎么进行合并?多台标绘,要设主从机,并要求是每台标绘的是不同的要素类才能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