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纠纷案件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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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一)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

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

com、。

org、。

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

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

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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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 IF R TO C E C N O MA I N
20 06年
第2 期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王金 海
( 国人 民解 放军 6 2 1 队 ) 中 12 部
摘 要 : 名是 因特 网 用 户在 互 联 网上 的 地 址 。现 阶段 在 实 践 中产 生 了许 多域 名争 议 纠 纷 , 由 此 引发 出一 系列 的 法律 问题 。文章 通 过 分 析 域 井 个典 型案倒的法理过程 。 初步分析 了纠纷的原 因、 庚途径等 问题 , 解’ 并针对 " 3前域名保护 的立法缺 陷, 出了明确域名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 - 提 加 强域名立法, 建构域 名 特 剐 法 的建 议 。 关键词 : 名 ; 连 网; 域 五 商标 : 识 产 权 ; 知 网络 知 识 产权

应 该认 为被 告 的 行 为 侵 犯 1 告 驰 名 商 标专 用 权 。2被 告 国 网 公 硐 注 r 缘 . 册 “KE , 名主观上存 在恶 意 , 告除抢 沣“K A” 名未曾使用 I A” 域 被 IE 域 外 , 抢 注 1大 蛰 的 域 名 } 不 积 极 使 用 。 待 价 而 清 的 非 善 意 注册 行 还 广 l 1 『 其
逐步实现域名 申请机炎数据库与商标管理数据库 的对接 , 根据 不同申
请单 位 的 行政 区 划 、 业 分 类 以及 它们 所 拥 有 的企 业 名 称 、 号 和 商 行 字 标 等逐 层 细化 。 一 化 , 终使 域 名 达到 一 一 应 。 种 解 决 途径 唯 最 对 这 对 于那些通过抢 注他人域名并 以此 想获得不正 当利益的投机者将是 个非常有效 的防范[】 5 二是对域名纠纷进行事后处理。即因域名发 生争 议 后 ,{ 名 注 册 机 关 或 人 民法 院根 据 实际 情 况 通 过 行政 裁 决或 『域 = I 司 法 裁 判 的 方 式 解决 纠 纷 , 也 是 “K A” 的解 决 方 式 。 目前 来 看 , 这 IE 案 很 少有 人利 用 行 政 方 法 解 决域 名 抢 注 纠 纷 , 而多 是 通 过 司 法途 径 。实 际上 ,通过行歧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对 当事人 而言更加 经济 和快捷 , 行 政 解 决 也 是 围际 上 十分 普 遍 的做 法 。 无 沧是 通 过 行 政 还 是 司 法 途 径 。 种 个 案认 定 的效 力 范 围 针 对具 这 体 的域名 纠纷应当说都十分有效 。 但是 单纯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处理都 有 一定 的 弊端 , 域 名 预 先 审 查 的范 围很 难 确定 , 如 另外 , 名 注 册 审查 域 与判断的成本很高等等。 而事后 的个案处理方式对其他域名的认定则 不 发 生 法 律上 的 效 力 ,叉 不 能从 根本 上 解 决 域 名 的 纠纷 与 冲 突 问题 。 因此 , 要彻底解决域名纠纷的来源 , 必须 持“ 先审查” 就 预 为主 、事 “ 后 个 案 处理 ” 辅 的 方 针 , 为 把这 两 种有 效 的方 式 结 合 起 来 , 使其 扬 长避 短 , 挥各 自的优 势 , 能 形 成 一 个完 整 的域 名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发 才 三 、 蔷我 国 域 名 法 律 保 护 的对 策 完 l 确认 域 名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属性 对 j 名 的法 律 性 质 , 术界 、 = 域 学 还 没有 形 成 统 一 的观 点 。域 名 的 涵 义 可 以 从 两 个 层 面进 行解 读 。从技 术 偿 面 上 辨 , 名 可 以 理 解 为是 代 表 一 种 英 文 字 母 代 号 . 之 相 关得 域 与 是 域 名 系 统 ( edmannm yt D S 中 的 凶 特 网 协 定( tre t o i a esse h m, N ) I ent n Pooo, ) 码 代 号 , D S数 码 , 就 是 说域 名 是 用 于 怀 识 某 个 网 rt lI 数 c P 即 N 也 络地 址 的一 串字 母 的 缩 写 , 一个在 互 联 上 的地 址 从 社 会 层 面 上 足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措施。

一、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资源,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域名具备了作品的创作性和独创性,因而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而域名与商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域名的法律地位视为商标的一种。

二、域名侵权的形式与侵权追责1. 域名侵权的形式(1)域名冒用: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构成了域名冒用,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

(2)域名抢注:当他人恶意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意图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构成了域名抢注,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

(3)域名解析劫持:当域名注册者故意修改域名解析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被导向其他网站,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给受害者和商标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

2. 侵权追责的措施(1)著作权保护:当域名构成了著作权作品时,域名注册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2)商标权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保护,要求撤销侵权者注册的侵权域名。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3)网络监管和行政制裁:在我国,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工作。

当发现域名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关闭或注销域名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域名保护的措施与方法1. 商标注册与维权商标是域名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域名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确保与商标并无冲突。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主动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增强域名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自的 范 围 内具 有 唯 一 性 , 并 且 在 标 识 性 、 排 他 性 广 告 宣 有 明确的要 求。许多 国家商标法 修改后都增 加 了保 护驰
传功 能方面具有共 同之处 。但从法律 角度 ,域名和商 标 名 商 标 的 规 定 ,如 英 、 美 、 法 、 德 等 国 的 商 标 法 中均 有
申请 人 以 自己 的 注 册 商 标 、 企 业 名 称 、商 号 、 主 要
8 6 投 资 北 京 IV S EJN N E TB IIG
产 品 名 称 注 册 域 名 的 ,可 能 因 以下 两 种 情 况 而 与 他 人 发 以我们重 点讨 论域 名与商标 纠纷的解决 。 由于现 阶段我
是同一商标 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在 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c r, o 将微软公 司的 Mi oot n c sf中的第二个 “ ”换成 了零。 r 0 然而更 能刺激 商家 战略神 经 的是从 资源的 角度 看 问题 , 微 软 公 司 立 即 采 取 了法 律 措 施 终 止 了该 公 司 对 该 域 名 的
I 投资服务i
栏 目责编 : 何佳艳 hj@bivs. vo e y j et o .l n g i
随 使的 着各生纠也 用普 域产 纷 鼢 的 越
象 的域名。 同时 ,域名 使用人总 希望选择登记 的域名与
域名 纠纷 的表现形式
域名与商标 或商号之 间的纠纷可 以分 为 由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是 指为 了获取 不正 当利益 、从 事不正 当竞
同的商标 ,但该商 标在一定 的市场 中标识着 不同类的商 这 种行为 ; 一种 是抢注域名 后使 用它来 从事不正 当竞争
品 或 服 务 ,以让 消费 者 识 别 。 又 由于 商 标 制 度 的 地 域 性 , 活动 的行为 。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展示形象、进行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域名抢注、恶意注册等行为也随之而来,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用于其官方网站。

然而,在原告注册该域名后不久,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注册了与原告域名相似度极高的“www.某某品牌”域名,并搭建了与原告官方网站内容相似的网站,误导消费者。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域名。

然而,被告置若罔闻,继续使用侵权域名。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的“www.某某品牌”域名与原告的“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法院判决依据(1)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域名抢注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企业在注册域名时,要充分考虑域名与自身商标、品牌的一致性,避免因域名抢注而引发纠纷。

2. 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企业维权途径企业遭遇域名侵权时,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域名转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开始重视域名的注册和运用。

域名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标识,不仅关乎企业的品牌形象,还与企业的商业利益息息相关。

然而,在域名转让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的存在,往往导致转让双方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为相关主体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域名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域名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域名过户至乙方名下。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方发现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2.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域名到期后,乙方未能及时续费;3. 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将域名绑定的其他服务一并转让给乙方,如域名绑定支付宝等。

由于上述问题,乙方认为甲公司在域名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域名转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域名转让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域名转让应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转让;(2)公平原则:域名转让价格应合理,不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诚实信用原则:域名转让过程中,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的通知、告知等义务。

2. 域名转让的法律风险(1)未履行通知义务如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在转让域名时未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续费,造成域名到期后无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未将域名相关权益全部转让在域名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将域名相关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域名绑定邮箱、域名注册信息等。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条件和范围研究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条件和范围研究
I e e Nto f m tnCn r即 C NC 依据《 n m t e r Io ao et , N I) t w knr i e 暂 法律地位及其责任的思考
行管 理 办法 》 的授 权 而 制订 的 实施 细 则 都 规 定 ,
C NC N I 将按照“ 申请先注册” 先 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 , 位
含 以下三 层意 思 :
这四个条件对于欲把民事纠纷提交司法程序处 理的当事人来说 , 是没有问题的。但作为网络域名案
第一 ,解释” “ 明确了受理的范围是“ 因域名注册 、 件的受理条件 , 其第二项规定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
使用等行为” 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即无论是域名与商 题 。
标、 商号 、 企业名称 、 品名称的冲突, 商 还是域名与组 民事诉讼法第 18 0 条的规定 , 就可以向法 院起诉并被
权 益的 冲突 。
行审查的作法。
收稿 日期 :06 2 —2 20 —0 0
作者简介 : 王
君(9 4 , , 17 一)男 北京人 , 中国人民解 放军 60 部 队干部 , 14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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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君
围的规定
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2 有明确
“ 解释” 第一条规定 , 当事人 因域名注册 、 使用等 的被告;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 4 属于人 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 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8 0 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受理。该条规定包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条件和范围研究
快捷运转为原则的组织 的功能受到影 在我 国, 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维持网络高效 、 定的《 中国互联 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 响 。 ( 称《 暂行管理办法》 以及 中国互联网信息 中心 (h a ) Ci n 三、 对域名注册管理组织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

域名 -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域名 -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发生法律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利用域名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尤其是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行为。

我们首先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域名保护的重要性:案例:雅虎夺回“YAHOO”中国域名案雅虎公司从一家中国公司手中夺回了中国CN域名。

雅虎公司于2005年2月份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称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2002年注册了域名“”,该域名的识别部分“yahoo”与其注册“YAHOO”完全相同,其属于恶意抢注。

雅虎公司要求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此予以裁决,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域名。

而在随后的仲裁过程中,被投诉人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就该投诉作出答辩。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日前正式作出裁决认为,雅虎公司的“Yahoo”系列标志早在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作为商业标志。

同时,“yahoo”才是该域名的核心部分,而普通的消费者或者网民,很容易将该域名同雅虎公司的商业标志混淆,因此被投诉人河南嘉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作出注销侵权域名,由雅虎公司使用该域名的裁决。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网络与信息时代,多数企业都通过建立自己的商业网站,有效获取外界信息、开展营销推广或电子商务。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专业从事商业网站运营的网络服务商占有一定比例,但无论是专业从事网络服务还是从事其他高新技术行业的,域名的商业保护均是同等重要和值得重视的。

我国法律上更倾向于将网络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行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在网络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忽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的法律风险如果域名注册人已意识到自己的域名已在相关领域建立了信誉,应当考虑将域名注册为商标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此时域名就可以按照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一些有知名度的域名虽然未注册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但是也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信誉权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息网络传播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3篇)

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域名已经成为企业、个人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域名抢注现象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抢注域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抢注域名的法律后果1. 违反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若抢注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将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销毁侵权物品: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销毁侵权域名。

2.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抢注域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承担行政责任:抢注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3. 违反民法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抢注域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抢注者停止使用侵权域名。

(2)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可要求抢注者赔偿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他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

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

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在最近几年,互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在发展道路上必不可少的工具。

互联网的特点有传播快、覆盖广。

利用这些特点,不但能够让合法的权益得到更及时的保护,也可以使非法行为产生后果更严重。

什么是域名侵权?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什么是域名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有哪些?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

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

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

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

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浅析域名法律性质的界定

浅析域名法律性质的界定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手册( 2010 届)题目:浅析域名法律性质的界定学院:仁济学院专业:法学学号:0606061029姓名:朱双双指导老师:谭浩职称:讲师成绩:温州医学院教务处制毕业设计(论文)诚信声明书本人承诺:在今后的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将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成果。

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将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而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声明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声明:兹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本人在论文写作中参考的其他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均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依法享有和承担由此论文而产生的权利和责任。

声明人:(签字)时间:年月日目录本科生毕业论文....................................................................................................... - 4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 5 -外文摘要及关键词............................................................................................... - 6 -一、域名的产生和发展——域名权之物质基础............................................... - 7 -二、域名是否赋有法律权利............................................................................... - 8 -(一)暂时搁置说............................................................................................... - 8 -(二)权利否定说............................................................................................... - 9 -(三)域名赋有法律权利................................................................................... - 9 -三、域名权应为何种权利................................................................................. - 11 -(一)具有民事权利属性................................................................................. - 11 -(二)“物权说”评析....................................................................................... - 12 -(三)“债权说”评析....................................................................................... - 12 -(四)“知识产权说”之否定........................................................................... - 13 -四、域名权应为名称权..................................................................................... - 14 -(一)基本属性相同......................................................................................... - 15 -(二)主体的同一性......................................................................................... - 15 -(三)客体均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 - 16 -(四)主要权利内容的一致性......................................................................... - 16 -结论................................................................................................................. - 17 -参考文献............................................................................................................. - 18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 20 -本科生毕业论文外文翻译..................................................................................... - 24 -本科生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 30 -本科生毕业论文任务书......................................................................................... - 38 -结束语..................................................................................................................... - 42 -温州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浅析域名法律性质的界定导师姓名谭浩导师签字专业技术职称讲师学生姓名朱双双学院(部)仁济学院专业班级06法学完成时间2010年4月30日温州医学院教务处【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域名的产生和发展——域名权之物质基础和对暂时搁置说、权利否定说的分析,提出并论证域名赋有法律上之权利,进而指出域名应为民事权利,属私权范畴的观点。

与商标权相关的域名纠纷的法律问题探析

与商标权相关的域名纠纷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与商标权相关的域名纠纷的法律问题探析韦家蓓(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0)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的普及,围绕域名展开的纠纷越来越多。

而这些纠纷中的一大部分是由于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冲突产生的。

对于这一类较新的冲突类型,还有很多问题有待探讨。

通过分析W I PO等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案件以及我国的有关案例,可以尝试理清在商标权与域名权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并探寻此类案件的规律与脉络。

关键词:域名纠纷;商标权;驰名商标;正当权利;恶意中图分类号:D F5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一0105—05.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商家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倾向于按照自己的商标注册域名,以使商标的宣传作用扩展到网络世界中。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看到了域名巨大的商业价值,抢先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为己所用,以期实现自己的不法利益。

随着人们对于域名权利的重视和广泛使用,在商标权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间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其形式突出表现为商标权人提起争议或起诉,要求域名持有人放弃域名权利或将域名转让给己方。

作为一种较新的纠纷形式,关于与商标权相关的域名纠纷还有很多问题有待探索。

在此类案件中,哪些法律因素起到了关键作用、左右着案件的走向?商标权和域名持有人的权利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什么情况下商标权人优于域名持有人得到保护,而什么时候情况又会反其道而行?国际互联网域名与网址分配机构I CA N N及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此类案件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通信业,域名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其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当事人:指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被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二)投诉人:指对在顶级域名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有争议,并依据“解决办法”与“程序规则”提出投诉的任何人。

(三)被投诉人:指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四)域名注册机构:指信息中心及其负责管理的二级域名系统内接受下级域名注册的所有网络中心及网站所有者。

(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经由信息中心授权负责解决中国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机构详情见网址(六)专家组:指最终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定的具体负责解决域名争议的1名专家或3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七)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充当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第二章文件的制作与送达第三条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必须按照本程序规则规定的方法与方式(包括份数)提交,并遵守以下原则:(一)投诉书及答辩书的字数不得超过5000字。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送的文件均必须同时传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三)任何文件凡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一方当事人传送者,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四)任何文件凡由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者,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文件副本;(五)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域名管理规定

域名管理规定

域名管理规定域名管理规定是指对网站域名的管理、维护和使用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目的是保障域名的合法权益,规范域名的使用行为,维护互联网的稳定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网络发展和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域名注册1. 域名注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注册手续。

2. 域名注册需要符合国际通用域名规则,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淫秽、侵权等内容。

3. 域名注册需要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或无效的信息。

二、域名转让1. 域名的转让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正规的域名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2. 域名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侵权、欺诈等违法行为。

3. 域名转让时必须将原有的注册信息更新为新的所有人。

三、域名维护1. 域名所有人对域名的注册信息、登录密码等管理和保密责任,不得将域名信息泄露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2. 域名所有人应及时更新域名的联系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和及时更新。

3. 定期备份域名的相关信息,确保域名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四、域名管理1. 域名所有人有权对自己的域名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的相关政策规定。

2. 域名所有人有责任保证自己的域名不被恶意注册、挪用或注销,可采取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 域名所有人有义务监测域名的解析和访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域名争议解决1. 域名产生争议时,应依法提起申诉,接受互联网相关机构或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

2. 域名使用者应遵守仲裁决定,按照要求进行域名的变更、注销或转让。

3. 如果域名使用者对仲裁决定不满意,可向有关互联网监管部门或法院提出申诉。

域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域名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的安全稳定,规范域名的使用行为。

同时,域名管理规定也促进了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域名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将有助于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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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9月《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

域名至少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

顶级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如“.cn”、“.com”等。

二级域名则是域名注册人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的字符串。

因此,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社会功能。

随着对域名商业价值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傍名牌”现象也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关于域名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正确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了审理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域名纠纷中构成侵权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构成不正当竞争所适用的法律则是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

二、如何确定域名纠纷中的侵权主体
在域名纠纷案件中,侵权主体一般是实际使用讼争域名的人,与域名注册人不完全一致,这就给法院正确认定侵权主体增加了难度。

因此,原告提供的域名查询结果仅具有初步的证明效力,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域名注册人与域名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就不能认定域名注册人为侵权主体。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域名实际使用人的其他证据还包括网站的ICP 备案登记信息、网页上标示的联系人等信息、网站版权页上显示的“×××版权所有”信息等。

其中,备案登记信息对于认定域名实际使用人具有较为直接的证明效力。

尤其对于经营性网站而言,因国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实行许可制度,故可根据ICP 备案登记信息来确定侵权主体。

但是,非经营性网站实行的是备案制度,其备案系网站经营者自行在网上进行,备案部门对该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案信息不具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效力,仅具有初步的证据效力。

在本案中,还出现了“”的主办单位姓名为“林阳”,但身份证栏中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姓名实为“王林阳”的情况。

为此,二审法院还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在网站备案中查实主办单位的准确名称,严格按照相关的身份证明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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