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及未来展望

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及未来展望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改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互联网巨头通过垄断市场,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纷纷采取反垄断措施,并对一些互联网巨头进行打击。
本文将对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进行复盘,并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反垄断典型案例复盘1.雷霆打车与滴滴的竞争雷霆打车与滴滴的竞争可以说是互联网反垄断的典型案例之一、滴滴作为中国最大的打车平台,通过独家投资和巨额补贴策略,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生存。
反垄断机构对滴滴进行了调查,并处以重罚款项。
这个案例表明,互联网巨头不能利用市场主导地位限制竞争,这对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
2. Facebook与WhatsApp合并2024年,Facebook以190亿美元的天价收购WhatsApp,引起了反垄断机构的关注。
他们担心该合并对整个社交媒体市场和通讯市场的竞争和创新造成了威胁。
反垄断机构要求Facebook满足一些限制条件,确保市场的竞争环境。
二、互联网反垄断未来展望1.加强监管和法规制度建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市场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更完善的法规制度。
反垄断机构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使违法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2.提倡开放平台和共享经济在互联网领域,开放平台和共享经济是一种有效的防止垄断和促进竞争的方式。
通过开放平台,各个企业可以共同合作,共建共享的生态系统,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共享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提高社会效益。
3.鼓励创新和竞争创新和竞争是推动市场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力。
政府应该为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竞争,并提供平等的机会。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充分发挥创新的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多新的产品和服务。
综上所述,互联网反垄断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 (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时至今日已经有了最终的结果,本 PPT将以此案作为引领,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进 行研究。 本案具体案由: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 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 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 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 “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 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 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 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 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 讯QQ
案例分析
以上部分是对本案例的具体介绍,下面将从学理角度来进行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学理上被定义为:是相当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 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 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 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竞争的经营者,而此处的经营者的特性是其“经营性”,既包括具备 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 工商业者,也包括并不具有法定经营资格、但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 然人。例如农村人员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 秘密的竞争行为等等。
案例介绍
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从事广告业务 等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 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 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二)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基于各个 公证处的各类公证书,得出结论,即被告开发并发行的扣扣保镖具有如 下功能:能够调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查杀盗号木马;能够屏蔽腾讯计 算机公司开发的腾讯QQ软件使用的插件;能够清理QQ产生的临时文件、 缓存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过滤QQ软件‘迷你首页’、‘QQ公告’ 等信息窗口。”“通过测试发现,‘扣扣保镖’软件具备‘安装测 试’、„„等9项功能。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案例与解析
反托拉斯法是一套旨在反对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
在实践中,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限制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反托拉斯案例解析是理解反托拉斯法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例及其解析:
1. 微软垄断案:微软公司因在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市场上的垄断行为被指控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微软公司通过捆绑销售和排他性协议等手段,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维持其垄断地位。
微软公司最终被要求分拆其操作系统业务,并支付罚款。
2. 谷歌搜索算法案:谷歌因在搜索算法中的偏向性被指控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谷歌通过人为调整搜索结果,将竞争对手排在搜索结果靠后位置,从而剥夺消费者选择其他服务的机会。
虽然谷歌最终胜诉,但该案件引发了对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的广泛关注。
3. 英特尔反垄断案:英特尔公司因在其CPU业务中实施排他性策略被指控
违反反托拉斯法。
法院裁定英特尔公司通过向电脑制造商提供折扣和奖励,要求他们只采购英特尔芯片,从而将AMD等竞争对手排除在市场之外。
英特尔公司最终被罚款并被迫开放市场。
这些案例揭示了反托拉斯法的核心原则,即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实践中,反托拉斯法的实施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状况、企业行为、消费者福祉等多方面因素。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遵守反托拉斯法至关重要,同时也要关注市场变化,采取合理措施保持竞争力和创新力。
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摘要:本文以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对其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文章将对案例背景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别对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详细分析。
接着,文章将针对该案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具体解析,涵盖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利用专利等方面。
最后,借助最新的中国法条,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以保护企业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损失;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专利1.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在电子产品市场上运营的企业。
年初,该公司推出了一款全新手机产品,以良好性能和优质售后服务为卖点,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份额。
然而,某竞争对手公司利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利用该公司专利等手段,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该公司的销售额大幅下降,损失巨大。
2. 侵权行为与损失分析2.1 虚假宣传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在广告宣传中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其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贬低某公司产品的特点和优势,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导致某公司产品的销售额大幅降低。
此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2 商业诋毁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发布文章、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声誉攻击,指责某公司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以差评等方式大量贬低某公司产品的形象,致使消费者对某公司产品产生怀疑,从而进一步影响了某公司的销售业绩。
此商业诋毁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3 不正当利用专利竞争对手公司利用某公司产品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将其用于自家产品中,徒有本公司创新研发的专利之实际利益。
此不正当利用专利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3.1 虚假宣传行为分析虚假宣传行为是指未经证实或夸大其产品性能和质量的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本
2.都快网络公司 2.都快网络公司 对 域名是否享有合 法权益
案 争 议 焦 点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上述 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一.争议的域名是否系王林阳注册或实际经营
虽然从一审公证文件以及相关的翻译件看,网上域名查询结果 并不能确定在2005年6月的最初注册人系王林阳。然而,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 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以网站 主办者为单位进行网站备案。从一审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ICP 备案信息详细浏览表中可以确定域名的主办单位名称 为“林阳”,经确认上面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与本案 上诉人王林阳相同。同时,二审中都快网络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也 表明王林阳注册了“19楼.中国”的域名,输入该域名进入的却是 本案争议的网站。对此,王林阳也没有作出合理 的解释或提供相应的反证予以反驳。因此,综合上述证据,本院 有理由相信域名由王林阳主办并实际经营使用。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上述 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争议事实作如下认定:
三.两个域名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王林阳是否构成侵或 不正当竞争
从字面看,与两个域名均为国际顶级域名(.net 和.com)下的二级域名,其字符串均为“19floor”,两者完全相同,中 文含义均为“19楼”,故该两个域名构成相似。从网站的论坛架构和栏 目设置看,在后注册使用的网站论坛无论是色彩、板块设置, 还是栏目类型、页面构架均与之前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 站存在相同和相似之处。从结果看,在两个论坛上发贴的许多网民对于 所进入的网站产生了混淆,误入网站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院认为, 王林阳经营管理的网站对网站存在刻意模仿,足以 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的误认和混淆。且王林阳在经营使用自己网站过程 中,故意与都快网络公司的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主观 上具有明显的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四)项和 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王林阳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行业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产业之一。
然而,正因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大潜力和利润空间,也吸引了一些企业和个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
本文将对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互联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可能会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甚至编造虚假的用户评价和案例。
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还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是一些电商平台上的商品描述。
有些商家会使用夸张的词句和图片来宣传商品,让消费者产生过高的期望值。
然而,当消费者购买了这些商品后,往往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
这不仅让消费者感到失望,也对其他诚实守信的商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二、恶意点击和刷单在互联网广告行业中,恶意点击和刷单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自动化软件或人工操作,大量点击竞争对手的广告,以消耗其广告预算和降低其广告投放效果。
同时,他们也可能通过刷单的方式,人为提高自己的销量和评价,以获取更多的曝光和信誉。
恶意点击和刷单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的秩序,也给广告主和平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这种行为还破坏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信任感,让消费者难以分辨真假,从而降低了整个行业的信誉。
三、价格倾销和恶性竞争在互联网行业中,价格倾销和恶性竞争也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份额,可能会采取低价策略,甚至以亏本的方式销售产品。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让消费者陷入价格战的困扰。
价格倾销和恶性竞争的行为对整个行业和消费者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方面,这种行为会导致市场过度竞争,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甚至导致一些企业倒闭。
另一方面,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低价而选择购买低质量的产品,从而损害自身的权益。
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
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 (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
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
“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
当事人对“大V” 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
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 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
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1. 引言1.1 概述“搭便车”行为是指在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或个人利用他人或其他企业的资源、渠道和品牌优势,获取不当利益而不偿付对方应得的报酬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还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对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在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尤为突出。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进步,各种的“搭便车”行为层出不穷。
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抄袭其他企业的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形成了一种恶性竞争的局面。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诚信企业的利益,还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严重挫伤了行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正确认识和有效打击“搭便车”行为,对于维护互联网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在互联网行业中“搭便车”行为的定义、不正当竞争的现状、行为案例分析、应对策略和规范化建议,旨在为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1.2 问题意义问题的存在意味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仍然十分严重,给企业和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释放。
怎样对搭便车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和打击,如何规范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此,需要深入研究搭便车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探究不正当竞争的根源和表现形式,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和规范化建议,以促进互联网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竞争。
2. 正文2.1 搭便车行为的定义搭便车行为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利用他人或其他公司的资源、名誉、品牌等因素进行竞争,而不承担相应的成本和风险的行为。
在互联网行业中,搭便车行为表现为通过模仿、盗用、篡改他人创意和产品等手段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当竞争者的利益,也违反了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法律和道德问题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和道德问题案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这个虚拟的商业世界里,法律和道德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探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困境。
案例一:虚假宣传与欺诈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商家打出了“限时抢购,原价 5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现只需 2000 元”的广告。
许多消费者被这一诱人的价格吸引,纷纷下单购买。
但当他们收到商品后,却发现所谓的“高端笔记本电脑”配置极低,根本不值 2000 元,甚至是一些淘汰的二手配件组装而成。
这种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道德层面来看,商家的这种行为是极不诚信的,违背了商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诚实守信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企业将难以长久发展。
案例二:个人信息泄露_____在一家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
不久之后,他开始频繁收到各种推销电话和垃圾短信,内容都与他之前的购物行为相关。
原来,该购物网站未能妥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其被不法分子获取并用于商业营销。
个人信息保护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这个案例中,购物网站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潜在的风险。
从道德角度分析,尊重和保护用户的隐私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随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用户权利的侵犯,也是对自身声誉的损害。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某电商平台上有众多商家销售未经授权的品牌商品,如假冒的名牌服装、鞋子、包包等。
这些假冒商品以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却严重侵犯了品牌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1. 华为诉三星侵权案:华为指控三星公司在其手机产品中使用了华为的专利技术,并在销售、广告等方面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三星被判赔偿华为数亿元人民币的损失,并巨额赔偿华为因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商誉损失。
2. 微软诉华强北侵权案:微软指控华强北以及相关商家销售侵犯微软版权的盗版软件和硬件产品,并通过低价销售等手段不正当竞争。
法庭裁定,华强北及相关商家需赔偿微软巨额经济损失,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3. 可口可乐诉百事可乐虚假宣传案:可口可乐指控百事可乐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和虚假宣称其产品的品质和口味,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和欺骗。
最终,百事可乐被判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可口可乐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商誉损失。
4. 顺丰诉菜鸟网络诽谤案:顺丰指控菜鸟网络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散布虚假信息和负面评论,侵犯了顺丰的声誉和商业利益。
法庭最终判决菜鸟网络向顺丰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并要求菜鸟网络立即停止诽谤行为。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诽谤等行为,对正当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分析互联网公司市场竞争案例

案例分析互联网公司市场竞争案例案例分析:互联网公司市场竞争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互联网公司涌现出来,它们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公司如何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保持市场份额的稳定增长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互联网公司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和有效策略。
一、背景介绍该案例主要涉及两家互联网公司,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
两家公司在同一领域,产品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相似,但市场份额存在差距。
A公司目前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而B公司则处于追赶阶段。
二、竞争因素分析1.产品品质和创新市场竞争中,互联网公司必须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创新能力。
A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和创新,推出了一系列功能优越、用户体验良好的产品,这为其占据市场份额奠定了坚实基础。
而B公司在产品品质和创新方面需要加强。
2.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互联网公司需要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A公司在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群体方面具有清晰的战略,它准确定位了目标客户群体的需求,并为其提供了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
B公司需要更好地理解市场需求,根据目标客户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策略。
3.品牌影响力和口碑品牌影响力和口碑对于互联网公司的竞争至关重要。
A公司通过持续的品牌建设和积极的营销活动,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口碑传播。
而B公司在品牌建设和口碑方面需要加强。
4.成本效益和运营效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互联网公司需要不断提高成本效益和运营效率,以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
A公司通过规模化运营和成本控制,实现了较高的成本效益和运营效率,提供了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B公司需要改善成本效益和运营效率,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市场竞争策略分析1.差异化竞争策略B公司可以通过差异化竞争策略来与市场领导者A公司竞争。
差异化竞争策略要求B公司在产品特性、定价、服务等方面与A公司有所区别,以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
不正当竞争案例剖析

不正当竞争案例剖析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剖析一个不正当竞争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案例背景某电商公司A在推出一款新型数码产品时,意外发现竟然有一家竞争对手公司B已经提前发布了一款与之相似的产品,并对外宣称自家产品是市场上首发。
竞争手段分析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涉及信息泄露、虚假宣传和市场抢占等方面。
首先,通过信息泄露,公司B获取了公司A未对外公开的产品信息。
这可能是由于内部员工对公司机密信息管理不当,或者是黑客攻击等外部因素导致的。
其次,公司B采用虚假宣传手法,自称是市场上首发,以迷惑消费者,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这种虚假信息可能通过媒体、广告宣传等方式传播出去。
最后,通过提前发布产品,公司B成功实施了市场抢占策略,从而削弱了公司A的竞争力,并可能造成公司A的产品销售不佳。
不正当竞争的影响与应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各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下面将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对公司A来说,公司B的行为使其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产品销售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为此,公司A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内部信息保密措施,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接触和传播;与律师团队合作,提升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 建立品牌形象:通过大规模宣传、广告等方式,加强公司品牌宣传,提升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3. 加强市场监测:定期对市场进行调研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行为,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B来说,虽然宣传策略可能成功吸引了一部分消费者,但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与损失。
为此,公司B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公开道歉和修正: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并及时修正虚假宣传的内容,以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2. 合规行为建设:加强企业内部合规意识和培训,提升员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和警惕,确保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规则。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0.03.20裁判规则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正文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基本案情: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称:其拥有的网站(以下简称百度网站)是中文搜索引擎网站。
三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百度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的行为,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商誉和经济效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1.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在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万元和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0万元。
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礼道歉和赔偿480万元。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行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告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山东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直播平台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了新兴的互联网产业。
然而,在直播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
为了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加大了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直播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探讨大数据法律监督在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秩序中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某网络直播平台(以下简称原告平台)被告:某网络直播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二)案件事实1. 原告平台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注于网络直播的综合性平台。
原告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推荐等技术,为用户提供丰富的直播内容,吸引了大量用户。
2. 被告平台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与原告平台业务类似的网络直播平台。
被告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未经原告平台授权,大量复制、抄袭原告平台的直播内容、主播阵容、用户界面等,严重侵犯了原告平台的合法权益。
3. 原告平台发现被告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平台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但被告平台不仅未停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原告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平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大数据法律监督在案件中的作用(一)案件线索发现1. 原告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被告平台存在大量复制、抄袭原告平台直播内容、主播阵容、用户界面等行为。
2. 原告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被告平台的用户数据、直播数据、运营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发现被告平台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1. 原告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了被告平台大量侵权证据,如直播内容、主播阵容、用户界面等。
2. 原告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固定了被告平台的侵权行为,为后续诉讼提供了有力证据。
(三)案件分析1. 原告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揭示了被告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

“搭便车”行为视角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与思考1. 引言1.1 搭便车行为的影响“搭便车”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资源或者成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互联网行业中,“搭便车”行为常常给正常竞争秩序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搭便车行为会严重损害产业创新和竞争的正常秩序。
在互联网行业,创新能力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某些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搭便车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将让那些真正进行创新努力的企业付出昂贵的代价,甚至抑制其未来的创新激情。
这不仅会损害正常竞争的环境,也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搭便车行为会扭曲市场秩序,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行业,由于技术变革快速且成本相对较低,一些企业可能选择采取搭便车方式,快速获取市场份额和收益。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市场竞争失真,让那些合法合规的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最终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搭便车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严重损害了企业创新的动力和竞争优势。
在互联网行业,加强对搭便车行为的打击和规范,是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关键一步。
1.2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的现状首先是价格战,许多互联网企业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会不惜降低产品价格甚至免费提供服务,以期在市场中取得优势地位。
这种价格战虽然能够短期内带来销量和用户增长,但也会对整个行业造成市场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
其次是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一些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用户,会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势,甚至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来吸引消费者。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
再者是盗窃他人创意和商业模式,一些企业为了快速发展,会通过模仿、抄袭甚至盗窃他人的创意和商业模式来获取利益,这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阻碍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多样化和普遍化的特点,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加强监管和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势在必行。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标题: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时间:2008年案例背景:2008年,某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经过多年的研发,成功研制出一种创新的电子产品,其中包含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
以此独特的技术,公司A在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并取得了巨大的市场份额。
然而,突然之间,另一家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B”)推出了与公司A产品功能非常相似的产品,并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销售额。
公司A怀疑公司B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侵犯公司A的商业秘密。
事件经过:2007年:公司A与一家原材料供应商签署了保密协议,并向其提供了包括核心技术在内的商业机密资料。
2008年1月:公司B与同一个供应商进行业务合作,并且购买了与公司A提供给供应商的类似原材料。
2008年6月:公司B发布了一款与公司A产品功能相似的新产品,并以低价策略将其推向市场。
2008年8月:面对公司B产品的激烈竞争,公司A发现公司B产品与其自家的产品界面、功能、外观等方面相似度非常高。
公司B的销售份额迅速增长,而公司A的市场份额则逐渐下降。
2008年10月:公司A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在律师的指导下,公司A起诉公司B存在侵权行为,侵犯其商业机密以及制造声誉的行为。
法律诉讼:公司A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指控:公司B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公司A的核心技术,侵犯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公司B不当地模仿了公司A的产品外观和功能,导致公司A的声誉受到损害。
公司B为了辩解指控,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公司B并未侵犯公司A的商业机密,因为其产品采用了公司独有的技术和设计;公司A所谓的声誉受损是由于市场竞争造成的,而非公司B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后,依据证据认定:1.公司A与供应商签署的保密协议和商业机密资料的提供事实得到确认;2.公司B与同一供应商合作,并购买类似原材料的证据确凿;3.公司B产品与公司A产品的界面、功能和外观相似度特别高。
涉互联网经典案例“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互联网经典案例“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爱帮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
汉涛公司主张,“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在受众人群、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客户群落等方面完全重合,属于同业竞争者。
爱帮公司大量复制原告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并虚假宣传“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爱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爱帮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爱帮公司辩称,汉涛公司就网站内容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
其是搜索引擎提供商,没有复制网站内容,而是使用搜索结果中的摘要,提供的是生活搜索服务。
该公司并未进行虚假宣传。
爱帮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汉涛公司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属于虚假宣传,请求判令汉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大众点评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汉涛公司辩称,公司宣传内容不属于虚假事实,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汉涛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汉涛公司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爱帮公司未付出劳动、成本,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使用该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
爱帮公司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而非技术性的“摘要”,必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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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以上案例中,3Q大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 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从2010 年开始一直纠缠至今。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 争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判定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标的额 (赔偿金额1.25亿元)和赔偿额(500万元),都创了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案的记录,该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二)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基于各个 公证处的各类公证书,得出结论,即被告开发并发行的扣扣保镖具有如 下功能:能够调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查杀盗号木马;能够屏蔽腾讯计 算机公司开发的腾讯QQ软件使用的插件;能够清理QQ产生的临时文件、 缓存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过滤QQ软件‘迷你首页’、‘QQ公告’ 等信息窗口。”“通过测试发现,‘扣扣保镖’软件具备‘安装测 试’、……等9项功能。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由上图可以看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发生率在2011 年达到了最高峰,在2011年中一共发生了19起不正当竞争案件。 从2004年至今,其中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二一科技有 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同类产品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 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2005年)。
本案具体案由: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 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 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 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 “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 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 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 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 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 讯QQ
5、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垂直搜索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011年)。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5、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区分于基本事实描述的认 (2013年)。
6、北京奇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 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散布未 经证实的消息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2013年)。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腾讯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腾讯计算机公司成立 于1998年11月11日,奇虎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奇智公司成立 于2005年12月28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 都是中国互联网领域最辉煌的时代成长并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互联 网领域中的巨头,很显然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法人组织。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腾讯诉奇虎、奇智不正当竞争案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领域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从2004 年至今,互联网领域中各大公司之间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屡见不鲜。 根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件观察报告》,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呈现出如下趋 势。
案例分析
(三)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
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其危害性已经从损害经营者的 私权和私益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
在本案当中,从原告利益的角度看来,奇虎、奇智公司所开发、 发行的“扣扣保镖”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 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 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 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 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 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 害。
案例介绍
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 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 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 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 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 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亦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 通讯服务,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两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奇虎公司 系扣扣保镖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域名的注册人 和实际运营人,被告奇智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发行人。两被告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 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使用了诸如违反“商
业道德”、“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道德语言,这使得不正当竞 争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商业道德是在漫长历史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各 方利益的行为规范,它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的环境条件,以违 反商业道德作为标准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最为贴切和全面的,但是 道德标准不可能及时地成为法律规定的内容,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定了以下事实: (一)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实。腾讯公司、 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例如计
案例介绍
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从事广告业务 等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 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 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案例介绍
除此之外,扣扣保镖所具有的隐藏功能针对性极强并具有:(1)在 不被用户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破坏其他软件正常运行的流氓软件特征。(2) 绕开用户控制隐蔽触发的后门功能特性。(3)注入其他进程,修改其正 常功能运行方式的外挂特征。而这些技术手段通常只在木马、后门、病 毒这类恶意软件上见到,在一款‘以安全为名’的软件上出现并针对正 常软件使用是极为罕见的。因此基于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 行为。
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案例介绍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 一、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带 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 万元。二、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续15日在其网站(、 )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网站首 页显著位置,连续7日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 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赔礼 道歉,消除影响。三、驳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案例分析
与此同时,“扣扣保镖”软件业减少了原告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 和广告收入,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也导致用户不能再 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通讯服务,且“扣扣保镖”本身也有其 隐藏的四个程序,该程序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和计算机安全也造成了 一定的隐患。其行为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从这一点上来说,被告的 行为不仅有违商业道德,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法律必须站在维持秩序的高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来对不限 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搜索页面构成 不正当竞争(2005年)。
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 正当竞争纠纷案—设置进程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 争(2010年) 。
4、3Q战争——国内两大客户端软件商奇虎360和腾讯之间为了 维护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了一系列的互联网之战。 2014年4月18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名誉侵权案做出 一审判决,判定腾讯公司败诉,并判罚其在腾讯网首页向360公司公 开道歉7天的处罚(2010年)。
一审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 决。
案例分析
以上部分是对本案例的具体介绍,下面将从学理角度来进行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学理上被定义为:是相当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 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 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 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案例分析
以上部分是从学理角度的分析,以下部分是结合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所做的简要分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 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 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院认为,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市场领 域。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竞争的经营者,而此处的经营者的特性是其“经营性”,既包括具备 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 工商业者,也包括并不具有法定经营资格、但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 然人。例如农村人员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 秘密的竞争行为等等。
案例分析
变化多样,正因为如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有 所不同,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个案进行判断。市场竞争主 体的行为一旦被认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 为进行规制。
本案中,将商业的道德作为一般性条款来覆盖已经发生的和潜在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时规制竞争行为具有重 要意义。因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当中所列举的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本案的具体情况似乎都 不能确切地被放入到其中的某一项当中,但是互联网领域中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是近些年才愈演愈烈,法律具有时空局限性,无法跟随实际 情况而随时变化。本案的判决也显示出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 互补性已经成为趋势,以维护商业道德作为经济立法的宗旨有利于加 快市场秩序制度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