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汇总.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以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为切入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探究两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力是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
分析了现行经济法的一些优点。
对改善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标签:腾讯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对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高速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
互联网普及率也大大提升,目前约为50%。
虽然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但是随着网民人数的激增,这些事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遏制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方面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惩罚力度不够又使法律本该具有的威慑力大大减弱。
因而在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执法。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亟需确立与完善,规范其行业的竞争。
腾讯QQ 与奇虎360(以下简称QQ与360)引发的网络企业纷争在社会和学界掀起了一片浪潮,引发了对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热议。
本文将以此为例,来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执法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奇虎360和腾讯QQ的纠纷已经过去了近5年,下面将对360和QQ大战事件进行回顾:2010年9月末,360首先推出了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能够窥探用户的隐私,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紧接着,腾讯QQ反应迅速,立马做出反击,指出360借助色情网站进行推广。
360对此声称腾讯是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至10月中旬,腾讯正式起诉360,之后腾讯还联合金山、百度等一起抵制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末,360和腾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弹窗之战”,之后360推出了扣扣保镖,腾讯称其为“非法外挂”,并宣称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 (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时至今日已经有了最终的结果,本 PPT将以此案作为引领,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进 行研究。 本案具体案由: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 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 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 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 “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 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 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 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 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 讯QQ
案例分析
以上部分是对本案例的具体介绍,下面将从学理角度来进行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学理上被定义为:是相当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 段而言,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 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 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一)行为主体的“经营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竞争的经营者,而此处的经营者的特性是其“经营性”,既包括具备 法定经营资格的企事业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 工商业者,也包括并不具有法定经营资格、但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自 然人。例如农村人员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 秘密的竞争行为等等。
案例介绍
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从事广告业务 等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 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 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二)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基于各个 公证处的各类公证书,得出结论,即被告开发并发行的扣扣保镖具有如 下功能:能够调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查杀盗号木马;能够屏蔽腾讯计 算机公司开发的腾讯QQ软件使用的插件;能够清理QQ产生的临时文件、 缓存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过滤QQ软件‘迷你首页’、‘QQ公告’ 等信息窗口。”“通过测试发现,‘扣扣保镖’软件具备‘安装测 试’、„„等9项功能。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曾因“假一赔十”的承诺引发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000元的品牌手表。
收货后,李某发现手表并非正品,遂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淘宝网及卖家赔偿10000元。
淘宝网在核实情况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
然而,卖家认为手表并非假货,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淘宝网及卖家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手表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卖家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手表为正品。
而李某则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1.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表为正品,法院认定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3. 淘宝网及卖家共同赔偿李某1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体现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2. 案件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电商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商”)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分析电商领域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发现另一电商平台(以下简称“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且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A平台认为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B平台是否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2. B平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 若B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A平台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B平台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A平台的商标、图片等宣传材料,构成对A平台商标权的侵犯。
2.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关于法律责任法院判决B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平台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本案中,B平台未经A平台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A平台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B平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B平台在商品描述、价格等方面与A平台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误导消费者,损害了A平台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数字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迅速崛起,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直播带货的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带货。
2020年3月,甲公司在某直播平台上邀请知名主播乙进行直播带货。
在直播过程中,乙宣称其销售的某款化妆品具有神奇的美白效果,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化妆品后,并未达到预期的美白效果,部分消费者甚至出现了过敏反应。
消费者遂向甲公司提出退货要求,甲公司以化妆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消费者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在购买直播带货产品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 网络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问题: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及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3. 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消费者在购买直播带货产品后,应向谁主张权利?四、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销售者,有义务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直播带货产品后,如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化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判决甲公司退还消费者货款。
2. 网络直播带货的虚假宣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乙在直播过程中宣称该化妆品具有神奇的美白效果,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年度电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2022年,我国某知名电商平台发生了一起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玩具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侵犯商标权、著作权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平台上销售的多款玩具产品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和著作权。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销售的侵权产品,且部分产品与原告品牌产品高度相似,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经过1. 证据收集阶段原告收集了相关侵权证据,包括被告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的截图、购买凭证、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2. 投诉与调解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侵权投诉,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被告在收到投诉后,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初步调查,并与原告进行了调解。
然而,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3. 诉讼阶段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4. 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辩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在其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侵权。
2. 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3.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件影响本案的判决对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影响的几点分析:1. 提高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本案判决表明,电商平台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有义务对销售的产品进行审查,防止侵权产品流入市场。
2. 强化电商平台监管责任。
滥用媒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从业者滥用媒体资源,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典型的滥用媒体的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电视台主持人杨某在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时,故意夸大事实,恶意炒作,引发了广泛关注。
具体案情如下:1. 事故发生:2019年6月15日,某市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2. 杨某报道:事故发生后,杨某在报道中称:“此次事故涉及一辆豪华轿车,驾驶员疑似酒驾,事故现场惨不忍睹。
”杨某还表示,已向有关部门核实,驾驶员确系酒驾。
3. 事实真相:经警方调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并未酒驾,且豪华轿车并非杨某所报道的那款车型。
此外,事故现场也未如杨某所述“惨不忍睹”。
4. 事件发酵:杨某的虚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友的愤怒和质疑。
在某市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下,有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
三、法律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
杨某在报道中故意夸大事实,捏造虚假信息,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虚假报道罪。
杨某在报道中未核实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了公众,扰乱了社会秩序。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杨某在报道中暗示事故驾驶员酒驾,为相关产品做虚假宣传。
四、案件处理1. 警方调查:某市公安局对杨某进行了调查,确认其行为构成虚假报道罪,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2. 电视台处理:某市电视台对杨某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其主持人资格,并给予其停职反省的处罚。
3. 法律诉讼:当事人李某以杨某、某市电视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涉互联网经典案例“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互联网经典案例“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爱帮公司是“爱帮网”的经营者。
汉涛公司主张,“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在受众人群、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客户群落等方面完全重合,属于同业竞争者。
爱帮公司大量复制原告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并虚假宣传“爱帮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爱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爱帮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
爱帮公司辩称,汉涛公司就网站内容不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
其是搜索引擎提供商,没有复制网站内容,而是使用搜索结果中的摘要,提供的是生活搜索服务。
该公司并未进行虚假宣传。
爱帮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汉涛公司宣称“大众点评网是中国最大的城市消费指南网站,国内最大的生活指南网站”,“美食信息和餐馆搜索引擎是业内公认最专业、最高质量的”,属于虚假宣传,请求判令汉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大众点评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汉涛公司辩称,公司宣传内容不属于虚假事实,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汉涛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汉涛公司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爱帮公司未付出劳动、成本,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垂直搜索引擎技术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技术的合法性并不表明垂直搜索网站在使用该技术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使用该技术的网站对于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利用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
爱帮公司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已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实质性替代,而非技术性的“摘要”,必将不合理的损害汉涛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商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电商平台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电商平台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电商热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消费者王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
在收到商品后,王某发现该产品并非保健食品,而是普通食品,且产品包装上的宣传语与实际不符。
王某遂向该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未对王某的要求给予合理处理,导致王某将该平台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品虚假宣传承担责任?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商品虚假宣传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商品销售平台,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负有审核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在明知商品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平台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2)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3)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电商平台还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对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2)在媒体上公开道歉;(3)消除影响,恢复消费者名誉。
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方式“刷单炒信”。
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
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 (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
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
“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
当事人对“大V” 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
当事人通过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 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
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
电子商务法律和道德问题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和道德问题案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这个虚拟的商业世界里,法律和道德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探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困境。
案例一:虚假宣传与欺诈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一家销售电子产品的商家打出了“限时抢购,原价 5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现只需 2000 元”的广告。
许多消费者被这一诱人的价格吸引,纷纷下单购买。
但当他们收到商品后,却发现所谓的“高端笔记本电脑”配置极低,根本不值 2000 元,甚至是一些淘汰的二手配件组装而成。
这种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道德层面来看,商家的这种行为是极不诚信的,违背了商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诚实守信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企业将难以长久发展。
案例二:个人信息泄露_____在一家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些生活用品。
不久之后,他开始频繁收到各种推销电话和垃圾短信,内容都与他之前的购物行为相关。
原来,该购物网站未能妥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其被不法分子获取并用于商业营销。
个人信息保护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这个案例中,购物网站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潜在的风险。
从道德角度分析,尊重和保护用户的隐私是企业应尽的责任。
随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用户权利的侵犯,也是对自身声誉的损害。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某电商平台上有众多商家销售未经授权的品牌商品,如假冒的名牌服装、鞋子、包包等。
这些假冒商品以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却严重侵犯了品牌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1. 华为诉三星侵权案:华为指控三星公司在其手机产品中使用了华为的专利技术,并在销售、广告等方面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三星被判赔偿华为数亿元人民币的损失,并巨额赔偿华为因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商誉损失。
2. 微软诉华强北侵权案:微软指控华强北以及相关商家销售侵犯微软版权的盗版软件和硬件产品,并通过低价销售等手段不正当竞争。
法庭裁定,华强北及相关商家需赔偿微软巨额经济损失,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3. 可口可乐诉百事可乐虚假宣传案:可口可乐指控百事可乐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和虚假宣称其产品的品质和口味,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和欺骗。
最终,百事可乐被判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可口可乐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商誉损失。
4. 顺丰诉菜鸟网络诽谤案:顺丰指控菜鸟网络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散布虚假信息和负面评论,侵犯了顺丰的声誉和商业利益。
法庭最终判决菜鸟网络向顺丰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并要求菜鸟网络立即停止诽谤行为。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诽谤等行为,对正当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竞争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一。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采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市场秩序和其他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案例描述:某电子产品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该公司通过散布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和质量。
其次,针对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该公司放出虚假信息,降低竞争对手的声誉。
此外,在销售渠道上,该公司采取了价格倾销、违反合同约定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销售。
以上种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其他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体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个方面。
首先,散布虚假宣传是该公司用来误导消费者的一种手段。
通过夸大产品性能和质量,企图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他们的产品。
这不仅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也是对公平竞争原则的违背。
其次,散布虚假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发布虚假消息,让消费者产生对竞争对手产品的质疑和不信任,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而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也是对企业间诚信原则的攻击。
再次,该公司通过价格倾销和违反合同约定等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的销售。
价格倾销不仅使得竞争对手难以生存,也导致市场出现不正常的价格波动。
同时,违反合同约定也是对商业契约精神的无视,不仅伤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也破坏了商业合作的稳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可能因为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而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从而受到经济损失。
其次,不正当竞争会扭曲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得那些真正有实力、有诚信的企业无法获得公正的竞争机会。
最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猖獗也会削弱市场经济的活力,阻碍企业创新和发展。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企业自身也应该加强自律,弘扬诚信经营的理念,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计算机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以期为业界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研发了一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并申请了专利。
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软件功能,且未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产品中使用的软件功能与原告专利相同,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在研发过程中,要注重技术创新,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三、案例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一项商业秘密授权给被告使用。
协议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反而将其泄露给了其他竞争对手。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如果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协议期满后,未按约定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且将其泄露给其他竞争对手,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启示:1. 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2. 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避免侵权风险。
四、案例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研发了一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计算机软件,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推广。
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宣传其产品时,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似的名称和功能描述,误导消费者。
电商领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淘宝卖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为例,分析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用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权和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在淘宝平台上销售家居用品的店铺。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淘宝店铺中销售的家居用品涉嫌侵权其专利权和著作权。
经调查,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店铺中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家居用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2. 乙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家居用品。
3.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专利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家居用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2.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拥有多项著作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涉嫌侵权的家居用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3. 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1)侵权行为隐蔽性:在电商领域,侵权行为往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给知识产权维权带来一定难度。
(2)侵权成本低:电商平台的低成本、便捷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且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3)侵权范围广:电商平台的用户众多,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多个产品,维权难度大。
五、启示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电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2. 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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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 正当竞争纠纷案—设置进程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 争(2010年) 。 4、3Q战争——国内两大客户端软件商奇虎360和腾讯之间为了 维护各自的利益,从2010年开始,开展了了一系列的互联网之战。 2014年4月18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对奇虎360诉腾讯名誉侵权案做出 一审判决,判定腾讯公司败诉,并判罚其在腾讯网首页向360公司公 开道歉7天的处罚(2010年)。 5、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垂直搜索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011年)。
案例介绍
除此之外,扣扣保镖所具有的隐藏功能针对性极强并具有:(1)在 不被用户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破坏其他软件正常运行的流氓软件特征。(2) 绕开用户控制隐蔽触发的后门功能特性。(3)注入其他进程,修改其正 常功能运行方式的外挂特征。而这些技术手段通常只在木马、后门、病 毒这类恶意软件上见到,在一款‘以安全为名’的软件上出现并针对正 常软件使用是极为罕见的。因此基于此可以认定,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 行为。 (三)原告认为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根 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01号《公证书》、北 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京名评报(2011)第056号《腾讯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有的“QQ”品牌受损害价 值评估报告书》以及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银专咨报字[2012] 第0114号《资产损失咨询报告书》所提供的不同意见,可以得出的统一 结论是被告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审法院在经过审理以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以上案例中,3Q大战——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 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从2010 年开始一直纠缠至今。 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 争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判定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的标的额 (赔偿金额1.25亿元)和赔偿额(500万元),都创了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案的记录,该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2014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 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5、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关于商业诋毁行为区分于基本事实描述的认 (2013年)。 6、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 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关于散布未 经证实的消息构成等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
案例介绍
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 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 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 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 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 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亦导致用户不能再享受优质、安全、有效的即时 通讯服务,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两被告系关联公司,被告奇虎公司 系扣扣保镖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同时也是域名的注册人 和实际运营人,被告奇智公司系扣扣保镖的发行人。两被告应承担连 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定了以下事实: (一)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实。腾讯公司、 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公司、奇智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例如计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腾讯诉奇虎、奇智不正当竞争案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领域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从2据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件观察报告》,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呈现出如下趋 势。
案例介绍
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信息服务业务;从事广告业务 等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 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 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二)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基于各个 公证处的各类公证书,得出结论,即被告开发并发行的扣扣保镖具有如 下功能:能够调用‘360安全卫士’软件查杀盗号木马;能够屏蔽腾讯计 算机公司开发的腾讯QQ软件使用的插件;能够清理QQ产生的临时文件、 缓存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能够过滤QQ软件‘迷你首页’、‘QQ公告’ 等信息窗口。”“通过测试发现,‘扣扣保镖’软件具备‘安装测 试’、„„等9项功能。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
由上图可以看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发生率在2011 年达到了最高峰,在2011年中一共发生了19起不正当竞争案件。 从2004年至今,其中一些影响力较大二一科技有 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同类产品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 和警告限 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搜索页面构成 不正当竞争(2005年)。
案例介绍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 (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时至今日已经有了最终的结果,本 PPT将以此案作为引领,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进 行研究。 本案具体案由:2011年6月10日,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一 审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 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年10月 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 “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 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 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 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 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 讯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