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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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质安[2010]90号
关于转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并组织学习《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应将分户验收九项内容落实到每个住宅工程项目。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张贴在入户门背后,并附检查人员联系电话,责任到人,以便广大业主了解核实。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0〕92号)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通知
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市重点局,三县、四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站)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2010〕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我厅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户检查部位、数量。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予以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八、分户验收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每户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4—9),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九、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分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要求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十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
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记录,并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十三、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3)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十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附表4—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