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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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整理人:Radar一、执行管辖(一)各类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申请执行人既可以选择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选择向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特殊要求《解释》第1条对上述条文进一步明确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一,"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指一审法院以外的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法院,不包括一审法院在内。

第二,本条并没有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仅要求其提供该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二)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三)执行管辖的竞合及其解决以立案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解决重复的立案的规则如下:第一,在尚未立案的情形下,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在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第二,在已经立案的情形下,如果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在先立案的,通常情况下应当撤销案件。

●例外:如果后立案的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一律撤销案件将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

在这种情形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四)执行管辖权异议1.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执行法院不予审查。

2.执行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处理执行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注意: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人故意违反法律,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

为了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人民法院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文将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强制执行的程序1.申请执行当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欠条等证明债务方有偿还债务的证据。

此外,还需要提供债务方的相关信息,如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

2.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的案件后,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就会立案受理。

在立案受理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3.发出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会向债务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如果债务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就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4.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债务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迫使债务方履行法律义务的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具体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5.执行完结当债务方履行了法律义务,或者被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时,执行程序就结束了。

此时,人民法院会发出执行完结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债务方执行完结的事宜。

二、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1.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方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2.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前,人民法院会对债务方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3.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债务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保持与债务方的沟通,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

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强制执行是指根据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通过强制手段来实施并确保其执行的过程。

在不同的领域和情境下,强制执行的流程和步骤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以一般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为例,介绍其流程和步骤。

一、立案阶段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受理案件:法院在收到诉讼请求后,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3. 审查立案:法院会对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立案并向被告发出传票,通知其参加庭审。

二、执行准备阶段1. 制定执行方案:在立案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执行方案,包括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2. 发出执行通知书: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

执行通知书中会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制执行阶段1. 查封、扣押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法院可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

2. 拍卖变卖财产:法院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获得债权人应得的款项。

拍卖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强制清算: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企业进行强制清算,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4. 强制驱逐:如果被执行人违反租赁合同等协议,法院可以采取强制驱逐措施,强制其搬离被租赁的房屋或场地。

5. 强制拘留: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逃避刑罚或者不履行刑事裁定,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将其关押在特定场所。

四、执行结束阶段1. 履行完毕:当被执行人履行了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义务后,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2. 终结执行:在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对执行程序进行终结,作出相关的终结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六)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受理申请 移送管辖,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 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 属于自己管辖时, 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执行。 权的法院执行。 管辖权转移, (七)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因为特殊原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因不能执行,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 级法院认为需要, 级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法院管辖 执行的案件, 执行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件交由下级法院执行。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 行
(二)地域管辖
是指执行案件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应执 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 为地不同的, 为地不同的,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
(一)级别管辖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1.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有 第一, 第一,基层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 文书 第二, 第二,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 保全执行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 基层法院执行 第三, 第三,上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 第四,其他案件
4.行为的执行标的 4.行为的执行标的
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赔礼道歉;拆 除违章建筑;更换不合格产品等
5.人身执行的标的 5.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可以用直接强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依据, 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 制方法, 2.人的自由 2.人的自由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追 拘留、拘传、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行政裁决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行政裁决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行政裁决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在行政裁决执行程序中,法律规定了详细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行政裁决的有效执行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程序、救济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程序在行政裁决执行程序中,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认裁决内容在行政裁决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首先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已经收到了裁决书,并且明确裁决书的具体内容。

如果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及时予以答复。

2.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行政裁决或者逾期未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并详细说明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建立执行档案在行政裁决执行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被执行人的执行档案,记录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信息。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二、救济在行政裁决执行程序中,法律规定了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1. 申请复议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有错误,可以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在复议期间,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2. 起诉行政机关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裁决。

3. 申请终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行政机关的裁决已经被撤销,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

三、法律责任在行政裁决执行程序中,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被执行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 行政机关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在执行中存在过错或者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被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监督部门责令纠正、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等。

2. 被执行人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或者逾期未履行行政裁决,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命令改正等。

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制度:(一)执行公开制度;(二)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三)执行监督制度;(四)执行和解制度;(五)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执行申请;(二)执行通知;(三)执行实施;(四)执行中止;(五)执行终结;(六)执行异议和复议。

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使用国家执行资源,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执行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生效法律文书;(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执行人具有执行权利;(二)被执行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三)执行标的明确、具体;(四)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五)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执行;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告知其履行义务。

第三章执行通知与实施第十三条执行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标的;(三)履行义务的期限;(四)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五)人民法院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按照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的流程和期限

申请执行的流程和期限

申请执行的流程和期限申请执行是指当一方在民事案件中取得胜诉后,如果败诉方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义务,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强制败诉方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准备申请执行材料。

胜诉方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执行申请书、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原件及副本、身份证明、义务人的住址、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据。

第二步,递交申请执行材料。

胜诉方需要将执行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递交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可以通过邮寄、邮政快递或直接到法院窗口递交。

第三步,法院受理申请。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材料不齐全,法院将通知胜诉方补充提交。

第四步,发出执行通知书。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将发出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义务,并在通知书上规定一定的期限。

第五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根据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被执行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义务,如支付款项、提供财产等。

第六步,执行进程监督。

执行期间,胜诉方和被执行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或执行的方式进行变更。

第七步,执行结束。

一旦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执行法院将结案,并发出解除执行的相关通知。

如果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胜诉人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相对较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至于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定期限,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和程序规定进行相应的安排。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当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以下是一般的法院强制执行流程:1. 提交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要求执行的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受理申请: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案件登记并受理申请。

法院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或有问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

3. 传唤被执行人: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传唤令,通知其到法院接受调查和询问。

被执行人应按照传唤令的要求到法院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4. 查封、扣押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或未能按照法院要求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

查封财产的目的是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免其转移、损毁或丧失。

5. 拍卖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或扣押后,经过一定期限,仍未能履行义务,则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拍卖。

拍卖的目的是通过变现这些财产来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 强制执行: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或拍卖后,申请人可以按照法院的规定程序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会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程序,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 反馈执行结果: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后,执行法院会将执行结果通知给申请人。

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生问题,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予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可能会因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流程。

最终的执行结果将取决于法院的裁量权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配合程度。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总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法律权益的重要职能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保障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执行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适用于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履行。

三、执行请求的程序1.执行请求的提出执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人民法院。

执行请求的内容应当包括要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执行的标的物或金钱数额、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2.执行请求的受理人民法院对执行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收到执行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对执行请求有需要补充材料或进行核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出具体要求。

3.执行请求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执行请求进行审查,包括核实相关材料、调查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审查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等,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执行的方式与措施1.财产执行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以确保执行标的的确切归属并保护执行权利人的利益。

2.强制执行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搬迁、拆除、禁止、拍卖等,以实现执行的效果。

3.拘留执行对于拒不履行生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即拘留执行。

五、执行的范围和时效1.执行范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范围包括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事项。

2.执行时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执行工作。

执行时效的计算以执行请求提交之时为起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计算。

六、执行的监督和追责1.执行的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由上级法院进行。

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合法、及时。

法院执行程序流程

法院执行程序流程

法院执行程序流程
法院执行程序流程一般按以下步骤展开:
一、立案:当事人或其它有关方可以向主动管辖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附上本案要求执行的法院判决、裁定和其它有关证据,以及执行申请书等文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受理:相关证据看中有无构成紧要执行条件,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处理:如果申请执行的是财产案件,法院则按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从被执行人的资产中先行收取或冻结押金;如果申请执行的是责任案件,则对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义务,比如支付债务或其它履行方式。

四、执行: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公证程序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受据、冻结、扣划等措施进行执行。

五、具体而言,法院还将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执行,同时催告该被执行人缴纳押金;若被执行人未按期缴纳押金的,仲裁机关将对其适用强制执行措施。

六、完成:被执行人执行完义务或缴纳押金,法院向申请人发出批准书,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7.08•【文号】法释[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7.0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

执行程序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行程序,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提高司法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管理。

第三条执行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行程序的管理机构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程序的立案、执行、结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执行程序的立案第五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具有执行依据的文书;(三)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立即予以受理,并向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第七条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执行程序的执行第八条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查封、扣押财产;(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支付性收入或者其他财产;(三)拍卖、变卖财产;(四)罚款;(五)拘留;(六)强制执行令。

第九条当事人对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章执行程序的结案第十条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执行结案决定。

第十一条执行结案决定应当明确记载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日期和方式,并明确债务人是否滞纳了执行金额。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根据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办法规范了执行程序的管理,保障了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各项措施的实施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人民法院作为执行程序的管理机构,承担有责任的角色,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妥善管理执行程序。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司法水平,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执行工作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依法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执行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执行工作的程序规定。

1. 执行工作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有失公正。

2. 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不得擅自改变、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有违法行为。

3. 对于执行中可能涉及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工作的监督规定。

1. 执行工作必须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

2. 对于执行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滥用职权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对于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必须依法进行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合法解决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工作的奖惩规定。

1. 对于执行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为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更大的贡献。

2. 对于执行工作中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惩处,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五、执行工作的其他规定。

1. 对于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执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持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结束语。

以上是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全体执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执行流程规则

执行流程规则

执行流程规则执行流程规则是指在司法和行政执行中,为了保障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确立的一种标准和程序。

其目的是规范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保障执行权的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执行权的行使和执行结果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执行流程规则的一般流程包括立案、准备执行、执行中以及结束执行四个基本环节。

立案是执行流程的起始环节,包括受理申请、立案登记和案件分配。

在立案阶段,执行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申请。

准备执行是在立案后的一个阶段,包括查控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和冻结财产等程序。

在准备执行阶段,执行法院通过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确定可以用于执行的财产,并通知被执行人知悉执行事项。

执行中是执行流程的核心环节,包括财产变价处理、财产拍卖和划拨等程序。

在执行中,执行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实现执行权的行使。

结束执行是执行流程的最后环节,包括执行结案和执行结果的确认等程序。

在结束执行阶段,执行法院经过审查和确认,确保执行结果合法有效,并及时终结执行流程。

二、执行权的行使执行权的行使是执行流程规则的核心内容。

在执行流程中,执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并受到法院的监督和制约。

执行权的行使包括查控财产、冻结财产、扣押财物、拍卖财产和划拨财产等程序。

在行使执行权时,执行法院必须依法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同时,执行法院在行使执行权时还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等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执行行为进行适度调整,确保执行活动的公平和合理性。

三、执行结果的效力执行结果的效力是执行流程规则的最终目的。

在执行流程结束后,执行法院将对执行结果进行确认和生效,并对执行活动做出相应的记录和公告。

执行结果的效力通常表现为对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和权益保护。

合同中的执行流程及操作规范

合同中的执行流程及操作规范

合同中的执行流程及操作规范合同的执行流程是指合同生效后的具体操作步骤,它涉及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合同的执行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第一,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合同执行流程的第一步。

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目的、内容、权利义务等关键信息,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双方应保留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将合同备案或公正。

第二,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执行流程的核心环节。

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争议,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并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

第三,合同监督:合同监督是合同执行流程的重要环节。

各方当事人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执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如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或疑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妥善处理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执行流程的灵活环节。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理由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各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形式下进行变更协议的签订和备案,以确保变更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五,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执行流程的结束环节。

合同可以因合同期满、双方一致终止、合同目的达到、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在合同终止前,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终止程序,处理剩余事项,并签署终止协议以终结合同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范合同的执行流程,各方当事人应遵循以下操作规范:第一,合同文件管理:各方当事人应建立健全的合同文件管理制度,确保合同文件的准确存档和保管。

合同文件应按照合同类型、时间顺序等分类,定期进行归档和备份,以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二,合同约定履行: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或违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行案件的办理流程和时限的法律规定

执行案件的办理流程和时限的法律规定

执行案件的办理流程和时限的法律规定
2015-06-25 17:18:38 来源: 本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制度一、概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规制度,旨在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执行、公正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该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异议和复议的申请、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等环节。

下面将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是确保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及时传达给被处罚对象并生效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通过口头传达、送达公告、投递或者邮寄等形式进行。

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后尽快向被处罚对象送达,以确保其知晓处罚内容和期限。

2.送达方式选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例如,对于个人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等方式,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等方式。

3.书面证明:进行送达时应当记载送达的方式、时间和接收人等相关信息,并由接收人签字确认,作为送达的证据。

三、异议和复议的申请在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对象享有提出异议和复议的权利。

异议是被处罚对象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依据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复议是被处罚对象对于异议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申请。

在申请异议和复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时限:异议一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议则在接到对异议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材料准备:申请异议和复议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复印件、异议和复议的理由和证据等。

3.相关证明:在申请复议时,被处罚对象还需提供相关证明,例如支付担保金、提供财务状况证明等。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是保障行政执法效果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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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一)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负责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专门职能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庭。

执行庭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采取重大措施时,应有司法警察参加。

(二)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这种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

第二,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第三,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三)执行管辖执行管辖是指划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具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所谓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裁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除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如果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五)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委托法院应当发出委托函件。

委托函件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并附有生效的法律文书。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受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在收到委托法院请求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并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

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院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一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六)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经人民法院确认批准的执行和解具有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进一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意见》中,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做了一些具体规定:(1)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

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七)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这是执行中的变通性制度,是在确保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的情况下,既照顾被执行人的困难,又尽力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担保。

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执行担保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并经申请的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八)执行承担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履行。

执行承担的目的在于解决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对当事人的继受人是否有效问题。

执行承担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死亡或终止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裁定变更执行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承担在下列情况下发生: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九)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纠正由于法律文书不当而造成的执行失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回转实质上是对案件的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回转的原因有以下两种:第一,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能返还原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或者返还原物对权利人显失公平的,应当由取得财产的人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核定。

取得财产的人拒不返还或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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