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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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
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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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量评估
(一)保
子项名 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 值
1-1-1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数量
5处起评分20分,每 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1-1文物
1-1-2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 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 8分,市县级5分
保护单 位
产 数量
10分
1-2-2世界文化遗产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质文化
遗产
1-3-1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等级 1-3-2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数量
世界级5分,国家级3 分,省级1分 5项起评分5分,每增 加2项加1分
5分 10分
2-1历史 文化街 区的规 模
2-1-1经省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 区的数量 2-1-2全部历史文化 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 地总面积 2-1-3最大单片历史 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 围占地面积
2处起评分7分,每增 加1处2分
5公顷起评分10分, 每增加2公顷1分
5公顷起评分7分,每 增加5公顷1分
15分 20分 15分
(二)历史建筑 集中成片(总分
100分)
2-2-1历史文化街区
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 50%起评分7分,每增
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 加2%增加1分
范围总用地的比例
2-2-2 50米以上历史4条起评分5分,每增
街巷的数量
加1条1分
15分 10分
2-2-3 历史街巷的原
2-2历史 有走向、宽度和历史保存完好5分,用原
文化街 铺装的情况没有改变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区的完 整性
2-2-4 街区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史建10处起评分5分,每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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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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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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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城市。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历史文化名城,评估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历史文化价值评估。
评估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需要考察其历史沿革、文化遗产、传统建筑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越高,其保护的重要性就越大。
评估者需要对城市的历史文化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以确定其历史文化价值的高低,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二、保护措施评估。
在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时,需要考虑城市的规划、管理、保护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力,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评估的重点之一。
评估者需要对城市的保护措施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社会参与评估。
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需要考虑社会各界的参与情况。
城市的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评估者需要了解城市社会各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态度和参与程度,以确定城市的保护工作是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
四、管理机构评估。
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需要考察城市的管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的保护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评估者需要对城市的管理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有效地组织和实施保护工作。
五、保护成效评估。
最后,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需要考察其保护成效。
城市的保护工作是否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遗产,是评估的重点之一。
评估者需要对城市的保护成效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是评估一个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估,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遗产,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希望各地能够重视并严格执行这些评估标准,共同努力,共同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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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
5-3
???
(一
(二
(三
(四
(五。
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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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条件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或地区,对于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成为历史文化名城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申请条件:
1. 历史悠久:申请城市需要具有悠久的历史背景,经历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有着丰富的历史遗产和文化积淀。
2. 文化遗产丰富:城市需要保存着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古迹、遗址等,这些文化遗产要能够展现城市历史的发展和演变,并具有普遍的历史价值。
3. 保护措施完善:申请城市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政策,包括法律法规、管理机构、保护基金等,以确保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4. 社会认同度高:城市居民对于历史文化的认同和保护意识较高,能够积极参与和支持相关的保护活动,形成保护历史文化的共识。
5. 可持续发展:申请城市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能够在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期进行。
6. 国际影响力:申请城市需要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国内外游客和学者前来访问和研究,在国际上有一定的文化交流和合作。
总之,申请成为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具备悠久的历史背景、丰富的文化遗产、完善的保护措施、社会认同度、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等条件。
这些条件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使之能够为现代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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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
2处起评分7分,每增加1处2分。
15分
2-1-2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
5公顷起评分10分,每增加2公顷1分。
20分
2-1-3最大单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
5公顷起评分7分,每增加5公顷1分。
15分
2-2历史
文化街区
的完整性
附件1: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
子项名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值
自评分
1-1文物
保护单位
1-1-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
5处起评分20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1-1-2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已全部完成15分,未完成0分。
15分
3-4法制
建设
保护条例或办法制定情况
已颁布15分
15分
3-5保护
资金
日常管理经费
有经费10分
10分
历史建筑修缮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是否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级旅游古城称号及评定标准
![国家级旅游古城称号及评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33c6e77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0a.png)
国家级旅游古城称号及评定标准
国家级旅游古城称号是对具有丰富历史文化、独特风貌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古城进行评定和认定。
对于不同国家,其评定标准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可能涉及的一些评定标准:
1. 历史文化价值:古城的历史悠久程度、传统文化积淀和历史遗迹等。
2. 文物遗迹和保护状况:古城内的文物古迹数量、保存完好程度以及保护和修缮状况。
3. 建筑风貌:古城内传统建筑、古街古巷、古城墙等保存情况和风貌特色。
4. 旅游资源:文化、历史、民俗风情、传统手工艺品等旅游资源种类和数量。
5. 环境状况:包括古城内的环境整洁度、生态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6. 旅游服务设施:古城内的导游服务、餐饮住宿、交通便利度等旅游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
对于国家级旅游古城的评定标准,通常由国家旅游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文件进行规定。
在实际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古城需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经过严格的评估和认定程序,最终由相关部门授予国家级旅游古城称号。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1)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1)](https://img.taocdn.com/s3/m/2d1a6bcf8e9951e79a892727.png)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
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
突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5.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
(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
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2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4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6f0d276856a561253d36f73.png)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
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7575119650e52ea5518981a.png)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子项名称指标分解及释义分值标准最高分值自评分1-1文物保护单位1-1-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5处起评分20分,每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1-1-2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1-1-3历史文化街区内最高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全国重点10分,省级8分,市县级5分。
10分1-1-4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情况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5分,本体保护较好3分,本体年久失修1分。
5分1-2其他物质遗产1-2-1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数量10处起评分2分,每增加5处加1分。
10分1-2-2世界文化遗产有10分 10分1-3非物质文化遗产1-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世界级5分,国家级3分,省级1分。
5分1-3-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5项起评分5分,每增加2项加1分。
10分(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子项名称指标分解及释义分值标准最高分值自评分2-1历史文化街区的规模2-1-1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2处起评分7分,每增加1处2分。
15分2-1-2全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总面积5公顷起评分10分,每增加2公顷1分。
20分2-1-3最大单片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5公顷起评分7分,每增加5公顷1分。
15分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2-2-1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范围总用地的比例50%起评分7分,每增加2%增加1分。
15分2-2-2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4条起评分5分,每增加1条1分。
10分2-2-3 历史街巷的原有走向、宽度和历史铺装的情况没有改变,保存完好5分,用原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5分2-2-4 街区内历史建筑数量10处起评分5分,每增加3处1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8cb5f69b4daa58da1114a2b.png)
附件1: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总分100分)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总分100分)
(三)保护管理措施(总分100分)
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标准说明:
(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不包括仿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附表中的“2-2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是评估城市中全部历
史文化街区的总体情况。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5篇]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5篇]](https://img.taocdn.com/s3/m/2e096e5b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02.png)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5篇]第一篇: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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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
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城应怎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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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应怎样申报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集中反映本地区的建筑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应有2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2、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的条件(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a;(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
3、申报程序
A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国务院批准公布
B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确定的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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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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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标准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异,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具备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包括重要的历史遗址、古建筑、传统街区等,这些特色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传承。
二、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情况。
历史文化名城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过度开发或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现象发生。
三、城镇的历史文化特色和保护情况。
城镇的历史文化特色包括古建筑、传统街区、民俗文化等,这些特色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城镇的发展应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避免过度商业化或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现象发生。
四、村庄的历史文化特色和保护情况。
名村的历史文化特色包括古建筑、传统民居、民俗文化等,这些特色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修缮,同时村庄的发展应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避免过度商业化或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现象发生。
五、申报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需要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报告、历史文化遗产清单、保护规划等。
申报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是评估申报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综上所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需要具备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并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申报城市、城镇、村庄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过度开发或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现象发生。
此外,申报材料的质量和完整性也是评估申报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实践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会制定更为具体的申报标准,例如对建筑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申报者需要全面了解当地的申报标准,确保自己的项目符合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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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e in the present, don't waste your present life while thinking about the past or looking forward to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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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印发的《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豫建村镇〔2009〕37号,可登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中明确的条件与要求组织申报。
已登录全国传统村落信息系统的传统村落且符合河南省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
(二)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
获得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并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定标准条件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建村〔2003〕199号附件3)及有关要求,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和财政部公布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且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条件的,可直接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初审后推荐申报。
二、申报与考核认定程序
(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考核认定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镇(乡)人民政府填写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组织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要求”);经省辖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联合行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省直管试点县(市)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县(市)城乡规划和文物部门编制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经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镇(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考核认定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镇(乡)人民政府填写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县级城乡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材料要求”);经省辖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镇(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1.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概述申报镇名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并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填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见附件2、3)。
4.镇(乡)总体规划、村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可不提供)。
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书。
5.保护措施。
包括对原貌保存、文物古迹与古建筑的维护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6.能反映该镇(村)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图集、电子幻灯片、音像资料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反映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并与《评价指标体系》对应的照片(注明照片名称)
(4)镇总体规划、村规划有关保护规划内容简介与主要图件。
(5)保护措施简介。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与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5项申报材料基本一致。
其中:申报材料之1、2条,即申报表、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等3项表,请按建规〔2013〕8号《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要求,填报附件1、2、3即《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申报材料之第4条,必须有“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保护规划。
”
(三)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以上申报材料第1—3、5项装订成册,第4项为经依法批准或审查后的规划成果。
全部申报材料按逻辑顺序制作电子文档(文本文件为Word格式,图件和照片为Jpeg格式,电子幻灯片为Powerpoint格式,视频文件为Mpeg格式),并刻录成光盘或U盘。
申报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材料,按(一)规定的5项材料各一式2份,分别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文物局文物资源处。
镇(乡)总体规划、村规划和保护规划纸质文件1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材料,先按(一)明确的5项材料和(二)规定的要求准备齐全,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再按规范进行装订、制作影像材料及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