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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运营及案例分析

国有资本运营及案例分析

国有资本运营及案例分析国有资本运营是指国家拥有的资本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一种方式。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国有资本运营的实践,并取得了一些显著的经验和成果。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国有资本运营的案例,以探讨国有资本运营的优势、挑战和发展方向。

首先,国有资本运营的优势之一是能够发挥国家财力和资源的优势。

国家拥有大量的财力和资源,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营的方式,将这些财力和资源投入到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提高国家的产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以中国的国有资本运营为例,中国国有企业在石油、电力、银行、通信等行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其次,国有资本运营可以有效调动各方资源,推动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国有企业往往在一些行业或产业中具有较高的垄断地位和资源储备,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营的方式,吸引外部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例如,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帮助中国的国有企业在全球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

然而,国有资本运营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国有资本运营容易受到政治因素和官僚主义的影响。

由于国有企业直接受政府管理和监督,政府的政治因素和官僚主义往往会对国有资本运营产生一定的干扰,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市场竞争能力。

其次,国有资本运营的利益追求往往与市场经济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国有企业往往在追求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要面对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的压力,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

针对上述挑战,国有资本运营需要进一步和完善。

首先,国有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市场化,培养市场经营的能力和意识,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其次,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管机制,提高市场化决策和运营的透明度,减少政治干扰和官僚主义。

最后,国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的战略规划和引导,推动国有资本运营与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衔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经济合作案例分析123.doc

国际经济合作案例分析123.doc

国际经济合作案例分析123国际经济合作案例分析1.1995 年,日本机动车出口近 400 万辆,其中 32,来自丰田汽车公司。

丰田的出口占国内生产的 38,。

此外,丰田的海外生产从 1985 年的 15.2 万辆增加到1995 年的 125.33 万辆,约占其汽车总量的三分之一强。

1995 年底,丰田拥有14.3 万雇员,其中海外的为7 万人。

丰田在其三大主要市场——北美、欧洲和亚洲——都建立了自己的生产体系。

1995 年底,丰田在 25 个国家设有 35 个海外制造业子公司,其中三分之一设在亚洲。

1995 年,其在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台湾和泰国的子公司共生产了 37.092 万辆汽车约占其海外总产量的三分之一。

丰田在这一地区的零部件企业内部交易由设在新加坡的丰田汽车公司协调。

丰田在泰国生产柴油发动机,在菲律宾生产变速器,在马来西亚生产操纵装置。

在印度尼西亚生产汽油发动机。

1995 年,设在这些国家的子公司间的零配件出口约占其世界零部件出口的 20,,其对非东盟国家市场的出口占 5,。

丰田还计划在亚洲实现各类车型专门化生产,以服务当地市场和向区域或世界市场出口。

这一计划包括在印度尼西亚生产用于各种目的的车型,在泰国生产小型汽车。

小行汽车用于向亚洲、南美和中东出口。

:1、析丰田公司对xx 投资的动因。

(1)利用东南亚地区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以及地区优势 (2)开辟和拓展其在东南亚地区的市场,增加市场份额 (3)可以绕开东南亚地区国家的贸易壁垒,降低生产成本2(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国际投资理论分析丰田公司在东南亚的投资行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一个企业要从事国际直接投资必须同时具有3个优势: 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

,丰田公司有能拥有一种当地竞争者所没有的优势,这种比较优势能够克服国外生产所引起的附加成本和政治风险。

,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在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其资产或所有权在内部化过程中所拥有的优势。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政府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

政府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

财政案例案例资料财政预算,是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

每年“两会”,财政部部长所作的预算报告,都是代表们锁定的“焦点”。

政府预算是一本政府公开的“财务大账”:过去的一年收了多少钱?钱投到哪里去了?今年的钱该怎么用?这些钱是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都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财政预算编制较粗,“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造成了很多部门预算游离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

同样,在预算执行方面也不尽如人意,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

对每年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随意性大。

由于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

往往部门申请多、找领导批条子多、临时性支出多,变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然后再报人大常委会做出调整预算的决议。

为此,在近年各地的人代会上,代表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明显加大。

如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预算中“拨2000万元给机关幼儿园”、“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外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2万元”等提出了质疑。

浙江、四川等省的预算报告也明显加厚,列支项目也更加详尽,以利于人大代表的监督。

问题分析:1.政府预算的本质什么?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应坚持什么原则?解答1、政府预算的本质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制度。

政府预算反映着政府的职能与政策的方向,预算过程是政治的和决策的过程。

概括而言,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即用法律形式表现,反映和规定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活动的预期收支指标与平衡关系的一览表以及管理制度。

它是政府分配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调节、控制、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而言,政府预算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其次是对政府支出的控制。

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政府预算必须符合统一性、预测性、年度性,法律性和公开性等要求。

这些特征体现了政府预算的技术性和政治性两个层面的内涵。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转帖]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

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1991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1991年2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

但厦门公司于5月初向香港公司提出鱼粉生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的1/2。

香港公司没有同意,厦门公司遂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厦门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结果香港公司亦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厦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厦门公司关于第一批鱼粉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

而厦门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鱼粉的作用力证,致使买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

因此,对厦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令厦门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香港公司造成的损失。

十、案例分析:中国X进出口公司与外国Y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Y公司向X公司提供8000只计算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

Y公司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广州。

经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计算器进行品质检验,证明计算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X公司遂与Y公司达成索赔协议,要求Y公司在2个月期限内将质量合格的计算器发运给中国X公司。

但Y公司交来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

中国X公司经再三考虑,要求Y公司提交替代物,Y公司表示同意。

问:X公司是否具有要求Y公司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为什么?答:中国X公司具有要求Y公司实行履行合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政府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

政府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

财政案例案例资料财政预算,是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

每年“两会”,财政部部长所作的预算报告,都是代表们锁定的“焦点”。

政府预算是一本政府公开的“财务大账”:过去的一年收了多少钱?钱投到哪里去了?今年的钱该怎么用?这些钱是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都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财政预算编制较粗,“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造成了很多部门预算游离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

同样,在预算执行方面也不尽如人意,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

对每年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随意性大。

由于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

往往部门申请多、找领导批条子多、临时性支出多,变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然后再报人大常委会做出调整预算的决议。

为此,在近年各地的人代会上,代表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明显加大。

如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预算中“拨2000万元给机关幼儿园”、“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外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2万元”等提出了质疑。

浙江、四川等省的预算报告也明显加厚,列支项目也更加详尽,以利于人大代表的监督。

问题分析:1.政府预算的本质什么?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应坚持什么原则?解答1、政府预算的本质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制度。

政府预算反映着政府的职能与政策的方向,预算过程是政治的和决策的过程。

概括而言,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即用法律形式表现,反映和规定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活动的预期收支指标与平衡关系的一览表以及管理制度。

它是政府分配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调节、控制、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而言,政府预算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其次是对政府支出的控制。

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政府预算必须符合统一性、预测性、年度性,法律性和公开性等要求。

这些特征体现了政府预算的技术性和政治性两个层面的内涵。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宏观经济学案例分析生活中宏观经济学案例

宏观经济学案例分析生活中宏观经济学案例
宏观经济学案例分析生活中宏观经济学案例
宏观经济学案例分析第一章国民收入核算案例1:20世纪最伟大的发现之一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GDP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现之一”。没有GDP这个发明,我们就无法进行国与国之间经济实力的比较;
贫穷与富裕的比较,我们就无法知道我国的GDP总量排在全世界的第4位,低于美国的5倍多,没有GDP我们也无法知道我国人均GDP在2005年已超过1300美元,低于美国和日本的35多倍。没有GDP这个总量指标我们无法了解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是快还是慢,是需要刺激还是需要控制;
美国罗伯特?肯尼迪(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之弟)“GDP衡量一切,但并不包括使我们的生活有意义的东西”。这句话就是他在竞选总统的演说中对GDP这个经济指标的批评。他不是经济学家,但他的这段颇受经济学家的重视。
第二章简单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案例1:中美边际消费倾向之比较据估算,美国的边际消费倾向现在约为0.68,中国的边际消费倾向约为0.48。也许这种估算不一定十分准确,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的边际消费倾向低于美国。为什么中美边际消费倾向有这种差别呢?一些人认为,这种差别在于中美两国的消费观念不同,美国人崇尚享受,今天敢花明天的钱,中国人有节俭的传统,一分钱要瓣成两半花。但在经济学家看来,这并不是最重要的。消费观念属于伦理道德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不同的消费观来自不同的经济基础。还要用经济与制度因素来解释中美边际消费倾向的这种差别。美国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总体上是稳定的;
因此GDP就像一把尺子,一面镜子是衡量一国经济发展和生活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如果你要判断一个人在经济上是否成功,你首先要看他的收入。高收入的人享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一国的整体经济。当判断经济富裕还是贫穷时,要看人们口袋里有多少钱。这正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作用。GDP同时衡量两件事:经济中所有人的总收入和用于经济中物品与劳务产量的总支出。GDP既衡量总收入又衡量总支出的秘诀在于这两件事实际上是相同的。对于一个整体经济而言,收入必定等于支出。这是为什么呢?一个经济的收入和支出相同的原因就是一次交易都有两方:买者和卖者。如你雇一个小时工为你做卫生,每小时10元,在这种情况下小时工是劳务的卖者,而你是劳务的买者。小时工赚了10元,而你支出了10元。因此这种交易对经济的收入和支出做出了相同的贡献。无论是用总收入来衡量还是用总支出来衡量,GDP都增加了10元。由此可见,在经济中,每生产一元钱,就会产生一元钱的收入。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 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 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 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 发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律分析 合同ຫໍສະໝຸດ 未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了要约, 但是乙公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 变了装船日期,因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 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 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
法律分析
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 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
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 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 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 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 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 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 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 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 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 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 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案情摘要
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 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 /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 期至12月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 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 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 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 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 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 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 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 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10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10

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 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 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 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 都负责赔偿。
答:买方可以主张以后各批均撤销。因为根据分批装 船的法律规定,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 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 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UCP600) 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 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品质霉变, 即卖方未按品质规定交货,故从第五批以后的各批买 方均有权撤销。
8-2
某公司根据分析部门分析,油价每上涨1%,公司产品 每打成本将增加1美元。为避免因油价上涨而受损,公
司决定拟在报价单上加注油价调整条款。此条款应如 何表达?
出口商为了避免风险在报价中加注油价调整条款, 声明货价将随油价上涨而适当地调整。对这种条 款,进口商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会予以接受。这 一条款可以表述如下:本产品油价将基于中国石 油公司所颁布的石油价格。油价每上涨1%,本产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海轮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 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长的裂缝, 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 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使轮船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 万美元的施救费。轮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 又遭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仓的底层货物严重受 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 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 质的损失?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1. 2009年,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口1000袋面粉,价格条件为CFR,每袋单价为50美元。

A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巴西籍某轮承运。

在新加坡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

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轮抵达了中国港口,经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180袋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短少40袋。

试问:(1)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2)承运人可否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应否赔付180袋因雨水污染造成的面粉损失?为什么?答:(1)可以。

因为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有义务按照清洁提单的要求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

(2)不可以。

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3)不可以。

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2.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

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

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

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1)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什么?(2)货物风险何时转移?(3)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4)根据平安险,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答:(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政治经济学案例分析

政治经济学案例分析

是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

但计划和市场只是现代社会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方式和手段,它们本身不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

合理价格机制是市场若干机制中核心机制。

它是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作用形式。

价格的变动必然引起供求的变动,而供求的变动反过来又引起价格下降。

个量平衡的总和构成总量平衡,并同时构成结构平衡。

因此,要保持煤电的总量平衡。

要求:一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供求均衡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动实现。

二是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功能。

原因:垄断或者国家垄断并没有消除竞争的动因和基础。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市场竞争的普通基础。

市场竞争是市场主体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和途径。

垄断只是改变市场结构面不能消除竞争的动因和基础。

不存在“绝对的垄断”。

发展不平衡规律决定了不可能形成一家垄断组织独霸天下的局面;同时社会需要多样化,并有多变性。

这使垄断企业不能囊括一切商品的生产和流动。

科学技术的重大变革和创新是激发垄断竞争的重要因素。

科技创新会突破人为垄断的种种限制。

科技创新会缩短产品和行业的生产周期,从而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这就使竞争无处不在。

通过微软垄断案,你从中可以深刻领悟哪些经济学原理?原理:技术创新是企业竞争的核心;扩大市场份额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垄断并不能消除竞争,垄断与竞争并存;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政府反垄断行为表明市场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科学地分析劳动的形态和本质。

可以见得,劳动价值论的本质依在。

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劳动形态发生了极大改变,以导致劳动为标志,导致经济只是改变了劳动的形态。

没有改变本质知识劳动仍然是人类劳动,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只是脑力消耗的比重明显大于体力的耗费。

知识劳动表现在生产力的三要素上没有改变其劳动的性质。

一是劳动和劳动主体本身仍然是体力和智力的耗费,劳动主体知识具有更高智能的劳动者。

二是劳动工具更为先进,电子化、自动化的生产工具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广泛运用,但归根结柢还是人手的延伸,三是劳动对象进一步拓展。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1案例(一)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予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1.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来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O正确答案:要约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正确答案:承诺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O正确答案:成立4.如果合同成立,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采用CIF术语时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O正确答案: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5.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O正确答案:有权6.案例(二)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一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一千吨,分十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结合上述案情,买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O正确答案:无权7.案例(三)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形式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

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承建一懂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方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方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报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报价。

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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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一、国际经济法概述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与德国一家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帐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St.Paul 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 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例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

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

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

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

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

该计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

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作,生产70000辆 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

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6.9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金。

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1996年6月计划),允许合资企业免税从韩国起亚工厂进口45000辆 Timor汽车整车,减免20%的关税)。

唯一的要求是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汽车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数量的印度尼西亚工人。

对印度尼西亚的上述措施,日本、欧共体、和美国分别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

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

争端各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案例(一)要约的撤销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2004年8月25日,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如下:彩喷打印机1000台,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即期装运,若需要请于9月30日之前答复。

日本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不久,却收到了中国丙公司向其发出购买此款彩色复印机的要约,其报价为每台CIF上海1050美元。

于是甲公司9月 15日向中国乙公司发出撤销8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中国丙公司签约。

但是8月22日,甲公司收到了中国乙公司的承诺,同意日本甲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甲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甲公司未履约,中国乙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辩称,该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9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公司9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日本甲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二)承诺的效力和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1990年5月5日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发出购买某初级产品的邀请要约。

我方应美国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 100吨,CIF纽约人民币5000元,每100公斤一袋,即期装运的实盘。

美国A公司接收到我方报盘后,立即给我方作了如下答复:可否增加该初级产品的供货总量并降低其价格。

我方回复:价格每吨纽约CIF减至人民币4800元,可将数量增至300吨,要约的有效期延至6月30日之前。

美国A公司6月26日来电,表示愿意接受该盘,但要求将包装从每100公斤一袋变更为每50公斤一袋。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获悉国际市场上此初级产品的价格上涨了30%。

故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美国A公司却认为其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合同已成立,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将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赔偿其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1、美国A公司对我国某公司要约中保装条款的修改是否构成一项新要约?2、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所提出履行合同请求是否成立?(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争议案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德国乙公司(卖方)于2000年8月7日签订一份购买乙公司电厂精密仪器配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以CIF上海价格向乙公司购买电厂精密仪器配件;对于合同付款条件双方约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

”在此笔买卖中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若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

合同签订不久,买方从可靠渠道得知,卖方供应的电厂精密仪器配件质量不稳定。

2000年9月11日,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

”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于2000年7月19日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

”但买方在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卖方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卖方认为自己已经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做出了履约的保证,买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而买方则认为卖方所提供的担保并不充分。

试问:1、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2、在卖方做出了履约保证后,买方是否还有权中止合同?(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品质纠纷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

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就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试问:1、该合同确定商品品质的方式是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五)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的争议案2000年7月25日,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双方正式签订一份买卖该批水果的确认书。

其主要内容为:数量1000吨,单价CIF青岛每吨280美元,总值280000美元。

确认书中规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且卖方在未得到货款以前,保留对于货物的所有权。

2000年8月11日,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风浪,船舶搁浅而导致货物进水被腐烂,发生部分损失。

买方则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而卖方却认为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

试问:1、买方可否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货物灭损的风险?2.请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的转移之间的关系?(六)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纠纷2004年4月12日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一份出口旅游鞋的购销合同,该旅游鞋的注册商标为“特步”。

合同约定旅游鞋的价格为每双人民币150元CIF大阪,数量为200万双,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

.在该合同中日本某株式会社特别强调此批旅游鞋的销售市场为日本本国市场和北美市场。

2004年5月12日中国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日本方面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

2004年年底因该批旅游鞋北美市场销售业绩不理想,日本某株式会社将此批旅游鞋转售南美市场。

在销售过程中,巴西C公司以该批旅游鞋侵犯其已注册商标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试问:1、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是否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2、本案中对巴西C公司的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七)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纠纷1999年3月,青岛某外贸公司(买方)与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一份购买冷轧卷板购销合同,在签定合同时,青岛某外贸公司告之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其代为购买的这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

合同具体约定如下: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应在1999年5月底前交货,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青岛某外贸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

但直到1996年5月30日,青岛某外贸公司仍未收到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

6月3日,英国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某外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订货轮因故延至6月15日才能开航,故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青岛某外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6月15日,有效期延至6月31日,并要求青岛某外贸公司须于7月4日回复其传真。

青岛某外贸公司于6月4日做了如下答复:可以修改信用证但条件是你方需将价格下调10%,否则我方将宣告撤销合同。

但英国公司不同意降价。

青岛某外贸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英国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试问:1、青岛某外贸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宣告撤销合同?为什么?2、青岛某外贸公司是否可以提出索赔?为什么(八)提单性质与管辖权条款争议案2004年8月12日,广州市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委托美国新大陆轮船有限公司将一批价值80000美元的服装从湛江运往洛杉矶,美国新大陆轮船公司向广州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正面以有别于其它字体颜色的红色文字注明:“因本提单引起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索赔和纠纷,应由美国华盛顿州的法院管辖,排除其它国家的法院管辖”。

2004年11月,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广州公司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新大陆轮船公司提出,提单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因此应由美国华盛顿州的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已被排除。

广州公司认为,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保护自己利益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显然有失公平合理,应认定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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