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
经营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3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38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当前,我国农业已经进入从传统农户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的新变化,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支持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效,持续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结合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实际需求,突出地方农业发展特色,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实践,重在实效。
(二)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倾斜,更好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三)政府引导。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合理整合涉农奖补资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有效撬动信贷投入,激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内在动力。
(四)风险可控。坚持改善服务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散、转移和共担机制,确保收益有效覆盖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发挥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合力
发挥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促进形成功能互补、错位竞争、差异安排、分工协作的支持合力。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合作,通过银团贷款、批零结合、业务代理、银保合作、银担合作、银租合作、投贷联动等形式,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服务职能,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要发挥资金、网络、技术、产品和人才优势,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加大县域信贷资源配置力度,重点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涉农大客户的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支农服务能力建设,在继续做好农户服务基础上,把符合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要求的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作为支持重点,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村镇银行要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强化对农村社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大力发展涉农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将支持农业机械设备推广、促进农业现代化作为涉农业务重点发展领域,积极创新涉农租赁新产品。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提高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保险保障水平。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