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幅与通货膨胀CPI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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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11年全国房价涨幅与通货膨胀(CPI)对应表
说明:
1、表中房价涨幅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CPI涨幅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表中房价涨幅是房价指数涨幅,是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采取加权数据测算的,房价指数以对比上期房价为100。而按均价涨幅计算则要高的多,均价涨幅是以销售额除以销售面积计算平均房价而得出。国家统计局投资司也曾用平均房价方法计算房价涨幅。如“2004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上涨14.4%。”因这一数据因为与城市司的数据打架,此后经过内部协调,自2006年起不再对外公布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
按照均价涨幅算法,即使高中低档房价都不上涨,而高档住宅成交面扩大,则全部平均价格都会上升,反之如果低档房价成交面扩大,则全部平均房价会下降,这显然不能反映真实。
目前城市司统计的70个城市房价的数据,存在问题是开发商自己上报房价,可能在房价高涨时少报,这样有利于销售,所以房价指数系统对趋势判断没问题,但是对房价涨幅多少难以精确。
指数房价和平均房价两个计算方法都不准确。因为城市司的计算的是价格指数,并不是某个房价的涨幅,只能反映房价的趋势,无法反映关于房价和房价具体涨幅的真实数字。而投资司计算的数据依赖于开发商的上报,不能完全肯定是最终交易的价格。最准确的数字,应该是以商品房最后成交的价格,即建设部门的交易备案价为依据。
如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深圳2009年12月份房屋销售价格上升了18.9%,其中新建住宅价格上升了14.3%。而根据房地产成交的数字计算,2009年12月的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21317元,同比上涨了100%,这和深圳居民感受一致。
统计局关键的问题是人力和财力不够,房价上报,主要是以地方房地产企业上报为主,统计局仅仅去指导,样本调查和人力派出都不够。核心的问题是“房价很难比较”,楼盘户型和面积,以及装修程度不一样,不具可比性。
2、从2011年1月份起,国家统计局开始实施《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由于《新方案》对数据来源渠道、指标设置、计算方法等影响价格指数计算的主要因素都进行了相当大的调整,因此本月数据与以往历史数据不完全可比。
同比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鉴于网签数据从2010年12月份起开始上报,前11个月的网签数据缺失,故不能计算今年1-11月份各月与网签数据同一口径的同比价格指数。为保持同比价格指数计算和发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国家统计局采用2010年的有关房价统计数据和2011年按网签数据计算的房价数据,根据同比指数和环比指数之间的数学关系,对同比价格指数的计算进行了技术处理:将2010年2-12月份(11个月)的环比数据连乘,再乘以2011年1月份环比数据生成本月同比价格指数。以此类推可计算其他月份的同比价格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