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建档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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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各种各样的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为了保留这些建设工程的历史记录和信息,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归档的建设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合法工程。

这意味着建设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和相关手续。

档案馆要求工程业主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详细的工程信息。

这包括工程的基本信息,如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类型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工程的建设规模、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档案馆对工程进行分类和整理。

第三,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这些文件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等。

档案馆要求这些文件具备较高的可读性和保存性,以便长期保存和使用。

第四,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工程的验收和竣工文件。

这包括工程的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等。

这些文件是工程建设完成后的重要证明,档案馆要求它们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五,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工程的质量检测和监督记录。

这包括工程的质量检验报告、监理报告、施工记录等。

这些记录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档案馆要求它们能够真实反映工程的质量状况。

第六,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工程的维护和保养记录。

这包括工程的维护保养手册、定期维护记录、维修记录等。

这些记录有助于了解工程的使用情况和维护情况,对于后续的工程管理和维修具有重要价值。

建设工程归档要求提供工程的历史信息和影像资料。

这包括工程的历史照片、视频资料、相关新闻报道等。

这些资料能够帮助人们了解工程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具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价值。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留和记录建设工程的历史信息和价值,为后人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规范的归档工作,可以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建设成果。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绿化市容、人防、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档案机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以及区人民政府、相关派出机构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城建档案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队伍建设)本市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建设城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实施城建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应用型的城建档案人才队伍。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上海档案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档案资源,提升档案管理水平,助力上海城市治理现代化,上海市档案局于近期发布了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以下将从新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新规定出台背景1. 国家政策要求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上海市作为国家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强档案管理,提升档案服务水平。

2. 上海城市发展需求随着上海国际大都市地位的不断提升,档案资源日益丰富,档案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服务城市发展,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有必要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

3. 档案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档案利用效率低等。

这些问题制约了档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出台新的档案管理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三、新规定主要内容1.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档案管理的范围、职责、流程等,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 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提高档案资源质量。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安全。

3.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新规定要求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4. 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新规定强调要加强档案利用服务,提高档案服务效能。

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拓宽档案利用渠道,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5. 严格档案安全保密新规定要求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加强档案安全检查,防止档案丢失、泄密等事件发生。

四、新规定实施意义1.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8〕1号市城建档案馆、各区规土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化工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经2018年12日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档案调阅利用窗口进行公示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8年12月29日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城市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及文书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验收告知)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个人)报送竣工档案的要求。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报送竣工档案有关事项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条(指导检查)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申请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归档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法规规章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分标段或分单位工程实施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跟踪检查。

检查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该阶段建设完成时应保存的档案,并在《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检查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个人)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整改告知单》。

在竣工验收阶段检查合格的,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第四条(验收申请)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土综合验收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也可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土综合验收时,一并提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转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电子档案光盘。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受材料时应当出具收件凭据。

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样式的服务提示

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样式的服务提示

上海市城建档案馆
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样
式的服务提示
市城建档案馆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便于建设单位选购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依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DG/TJ08-2046-2008)(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馆有关档案装具归档样式告知如下:
一、本提示所称档案装具是指《技术规范》规定的:
(一)案卷封面见附录A(含照片档案案卷封面见附录B);
(二)案卷备考表见附录C(含照片档案卷内备考表见附录D);
(三)档案盒见附录E(含录像档案盒)等。

二、竣工档案案卷封面、备考表、档案盒等档案装具的材质、规格、质量、样式等均应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档案盒样例(正面)
档案盒样例(侧面)
档案盒样例(内部)
照片册样例(封面)
照片册样例(内部1)照片册样例(内部2)
照片册样例(内部3)
照片册样例(内部4)
照片册样例(内部5)
案卷封面样例案卷备考表样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范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范

上海市2009 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验收报送工作程序⋯⋯⋯⋯⋯⋯⋯⋯⋯⋯⋯⋯⋯⋯⋯ 1 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 2 第四章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 第五章档案整理基本要求⋯⋯⋯⋯⋯⋯⋯⋯⋯⋯⋯⋯⋯⋯⋯ 4 第六章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及编制要求⋯⋯⋯⋯⋯⋯⋯⋯⋯ 6 第七章电子档案的编制与报送⋯⋯⋯⋯⋯⋯⋯⋯⋯⋯⋯⋯⋯8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内容2.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3. 园林工程档案归档内容4.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卷盒、著录单式样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济南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竣工测量资料、声像资料以及相关的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五、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报送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前,应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并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标准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J11321—2008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编制技术规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 l 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 9年2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主要规定的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J11321—2008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archive fi l 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 9年2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J11321—2008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编制技术规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 l 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 9年2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主要规定的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上海市城建档案档号编制方法及分类大纲——沪城档办[2005]3号

上海市城建档案档号编制方法及分类大纲——沪城档办[2005]3号

上海市城建档案档号编制方法沪城档办[2005]3号为了适应全市城建档案统一管理和规划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确保城建档案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对全市城建档案档号编制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档号结构组成档号由“大类(属类-小类)+市、区(县)规划局代码+年份+流水号”组成,共18位。

二、档号编制说明档案分类根据《上海市城建档案分类大纲》执行,大类用英文字母表示,属类、小类、市、区(县)规划局代码、年份、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属类、小类超过十个同位类时,采用八分制,即同一类目的号码由1用到8,以后用“91”、“92”、“93”直到“98”。

属类、小类为二位数,位数不足时,在表示属类、小类的数字前以“0”补齐。

属类后无小类的,小类以“00”表示。

例:城市建设管理类建筑工程管理属类现有年份小类表示为“D(03-92)”城市规划类国土规划属类表示为“C(01-00)”市、区(县)规划局代码以上海市规划局发布的“上海城市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收件、发证统一编码表所规定的“市、区(县)规划局代码”为准(见附表)。

同一年份各大类之间流水号不得连号,每个大类每年流水号从0001号开始。

建筑管理类的档号,流水号不以市规划局发证大流水号排列,依市、区(县)规划局实际发证次序排列。

三、档号编制举例例如:黄浦区发照的建筑管理档案2005年第2号,档号为流水号年份市、区(县)规划局代码小类属类大类黄浦区工业建筑类轻工纺织属类轻工小类2005年第6号,档案号为流水号年份市、区(县)规划局代码小类属类大类市、区(县)规划局代码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2014版)A综合类1.政策、法规2.会议3.计划、统计(1)计划(2)统计(3)其它4.外事5.城建档案工作6.其他B城市勘测类1.工程地质2.水文地质3.控制测量4.地形测量5.摄影测量6.地图7.其他C城市规划类1.国土规划2.总体规划(1)上海市总体规划(2)中心城总体规划(3)区(县)总体规划、新城、镇总体规划(4)其它各类总体规划(含专业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分区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审批、中心城单位)4.详细规划(中心城、新城、新市镇)(1)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2)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3)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规划调整)5.产业布局和专业(专项)系统规划(1)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2)现代产业园区规划(3)现代农业园区规划(4)城市综合交通规划(5)城市公共事业规划(6)城市住房发展规划(7)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8)城市生态空间程景观规划(91)城市资源能源利用规划(92)专项规划的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批机关的)6.县、乡、镇、村规划(1)县域规划(2)城镇、村镇规划(3)城市边缘毗邻乡规划7.重点地区规划(1)世博会地区规划(2)黄浦江、苏州河两岸综合开发规划(3)虹桥综合中交通枢纽地区规划(4)杨浦知识创新区规划(5)崇明三岛总体规划(6)北外滩地区城市规划(7)其它重要地区规划8、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及基础材料(含规划要求、设计条件、结构规划、规划参数调整、道路红线调整)91、规划文书(汇报、专题报告、复函、有关项目意见报告等)92、其它规划93、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D城市建设管理类1.土地管理(1)土地调查(2)土地登记、变更(3)土地动态监测(4)农转用征地(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国批和市批)(5)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划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单独选址划拨;农转用征收土地划拨;土地划拔决定书核发、补办)(6)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补办;建设项目有偿用地审批;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土地租赁用地审批)(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立项审核及复垦确认(8)临时使用土地(91)农民建房用地(92)使用集体土地(93)土地核验、处罚(土地核验;处罚)(94)用地业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调整事项审核、收地审批、土地储备、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行政征收、存量房地产补地价、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核、土地面积测量成果)(95)合同(96)其它(97)土地交易(98)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登记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3.建筑工程管理(1)无AB(2)A字(3)B字(4)C字(5)法字(6)旧法(7)公字(8)民国(91)证字年份执照档案(92)年份执照档案(93)规划验收(开工放样、竣工规划检查)(94)规划处罚(9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从本规范发布之日起执行,建议2015年执行)(98)其它4.房地产管理5.地名管理6.市政、公用工程管理(1)电力管线(2)通讯管线(3)给水管线(4)供气管线(5)排水管线(6)特种管线(7)市政交通(道路桥梁)(8)市政交通规划验收(道路桥梁)(91)市政管线验收(管线)(92)其它7.其它8.地矿管理(1)许可资质备案(采矿许可证审批、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矿产医院勘查许可证审批与地质调查项目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证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2)矿泉水注册登记(3)地质灾害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侄子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备案)(4)其它91城建档案管理(检查结论单、档案验收决定书和合格证、涉及项目工程档案函件)92测绘管理(预留)E市政工程类1.道路、广场(1)道路(2)高架道路(3)广场(4)其它2.桥梁(1)桥梁(2)立交桥(3)人行地道、人行天桥(4)其它3.涵洞4.隧道5.排水(1)污水治理工程(2)污水处理厂(3)其它6.环境卫生、环境保护(1)垃圾处理工程(2)废弃物处置场(3)运输工程(4)环保工程(5)其它7.其它F公用设施类1.给水(1)取水工程(2)水厂(3)其它2.供气(1)供气工程(2)其它3.供热(1)供热工程(2)其它4.公共交通(含地铁)(1)地铁(2)汽车场(3)停车场(4)车库(5)交通设施(6)其它5.供电(1)电厂(2)输变电站(3)其它6.电信(1)广播、电视工程(2)邮电工程(3)卫星、微波通讯工程(4)其它7.其它G交通运输工程类1.铁路2.公路3.水运(1)码头、站场(2)航道(3)其它4.航运5.其它H工业建筑类1.动力2.矿业3.冶金4.机械5.电子6.石油、化工(1)石油(2)化工7.轻工、纺织(1)轻工(2)纺织8.医药、食品(1)医药(2)食品91.建材92.其它I民用建筑类1.住宅(1)多、高层住宅(2)花园别墅(3)居住区开发2.办公用房(1)行政办公(2)商务办公(3)其它3.文化娱乐(1)文化(2)娱乐4.科研、教育(1)科研(2)大学(3)中学(中专)(4)小学幼托(5)成人教育(6)特殊教育5.卫生、民政福利(1)医疗卫生(2)民政福利(3)其它6.体育(1)体育场馆(2)其它7.商业、金融、保险(1)商厦(2)商店(3)商场(4)宾馆(渡假村)(5)饭店(6)旅馆(招待所)(7)金融(8)保险(91)其它8.其它(1)世博J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1.公园2.绿地、苗圃3.名木古树4.纪念性建筑5.名人故居6.名胜古迹、古建筑7.城市雕塑8.宗教建筑9.其它K环境保护类1.环境管理2.环境监测3.环境治理(1)工业污染区治理(2)农业污染区治理4.自然保护5.其它L城市建设科学研究类1.城市规划设计2.城市建设3.城市建筑科学技术4.城市现代化管理5.其它M县(村)镇建设类1.县区2.乡镇3.村庄4.其它N人防、军事工程类1.人防(1)市级(2)区级2.军事工程3.其它O水利、防灾类1.水利工程(1)水工建筑物(2)河道疏浚(3)其它2.防洪、防汛工程(1)沿黄浦江(2)沿苏州河(3)沿海堤岸(4)其它3.防灾、抗震工程(1)自然灾害(2)抗震(3)其它4.其它P工程设计类1.工业建筑设计2.民用建筑设计3.市政工程设计4.军事工程设计5.交通运输工程设计6.环保环卫工程设计7.园林工程设计8.其它Q地下管线类1.地下管线综合2.给水管线3.排水(1)雨水管(2)污水管(3)合流管4.供气5.供热6.供电7.电信8.军事91.工业输送管线92.其它R声像类1.照片122.缩微片(卷)3.录像带4.录音带5.光盘6.磁盘7.电影胶卷8.其它。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标准

完整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J11321—20082008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 l ing 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08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0 9年2月1日2008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87.05.05【实施日期】1987.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维护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上海市档案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城市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城建档案利用是指对馆藏城建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四条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凭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下列城建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进行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审批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三)保密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第六条申请利用除第五条外的未开放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属于单位查阅的,还应提交单位委托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单一所有权人:查阅本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出具建筑物单一所有权权属证明。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小业主):委托小区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代为查阅其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出具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属证明。

(三)小区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因小区改造工程建设需要查阅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档案的,应出具小区建设项目计划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四)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查阅其管理范围相关档案的,应出具直管公房管理授权文件。

(五)建设单位:查阅其建设项目相关档案的,应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六)当事人:因诉讼案件、仲裁调查取证需要,当事人委托律师查阅的,应出具律师证、当事人委托证明文件和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查令。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 filing and arrangement DG/TJ08—2046—2008 J11321—20081总则1.0.1 为统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所指的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利、防灾工程;人防、军事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县(村)镇建设工程。

1.0.3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1.0.4 竣工档案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 construction project archives 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经编制整理后形成,并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归档的各环节的资料,也可简称为竣工档案。

2.0.2 编制 filing and arrangement 根据规定的要求,形成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文件,并对所形成的建设项目(工程)文件进行整理,编排目录,使其符合归档保存要求,形成竣工档案的过程。

2.0.3 建设项目(工程)文件 construction project 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前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科研文件、竣工文件和竣工图,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

2.0.4 前期文件 prophase 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以前的立项、审批、征地、招投标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5 设计文件 designing document 在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括勘察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复杂工程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上海土建工程档案要求(8)

上海土建工程档案要求(8)

土建工程档案要求第一部分、工程档案规定1、档案资料的组成(分三个阶段):(1)项目开工前的立项报批文件、设计勘察文件、招标合同文件。

(2)项目建设中的施工资料文件、监理资料文件、照片档案文件。

(3)项目竣工后的竣工图纸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声像档案文件。

2、档案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档案目录的内容,收集档案原始资料。

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原件归档,严禁彩色复印。

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及硬质面的文件,可以采用复件归档,但必须采用黑白1:1复印。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做建资料,必须采用原件归档。

3、照片档案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中,拍摄工程照片60张,每张照片应注明单体名称、实物名称及日期。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提交7寸纸质照片二套、电子版一套。

声像档案由专业单位拍摄后归档。

4、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盖有审图章的《全套施工图、结构计算书》、盖有出图专用章的《初步设计文本图》电子版一套,提供盖有审图章的《结构计算书》纸质版二套。

5、工程档案的分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分,城建档案和民防档案。

城建档案的竣工资料中,应包含民防工程的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及竣工图。

民防工程的档案编制,建设单位应另行委托专业单位编制和验收。

6、档案资料的提交: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事先完成项目开工前资料的提交,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中及竣工后资料的提交,达到正确和完整。

所有归档的资料,建设单位必须按时送达到编制单位的办公场所,保证编制单位不少于30天的编制和验收。

第二部分、施工资料要求1、施工资料的做建:施工单位应按规划许可证项目表中,所命名的单体及构筑物的名称,按单体分别做建各专业的A.B.C.D册。

资料中的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应与项目表中的基本相同,单体工程的名称,必须与项目表中的完全相同。

施工资料的日期,应按工程实际施工的时间按实填写,施工资料的签名,应与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中的对应相同。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

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建设工程归档是指将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保存和管理的过程。

在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有着严格的要求,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查询性。

以下是上海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归档的要求:一、建设工程项目归档范围上海市档案馆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归档的范围包括所有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规模大小、性质轻重。

这些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二、归档文件和资料的收集上海市档案馆要求收集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规划方案等;2.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图纸和设计文件;3.施工合同和协议: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4.施工进度和质量检测报告: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等;5.验收和竣工文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6.工程变更和索赔文件: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索赔申请等;7.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包括工程结算报告、工程决算书等;三、归档文件的整理和编目上海市档案馆要求对收集到的归档文件进行整理和编目,以确保文件的有序和可检索性。

整理和编目的原则通常包括按照工程项目的时间顺序、工程部位、工程性质等进行分类和编号。

四、归档文件的保存和管理上海市档案馆要求对归档文件进行妥善的保存和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保存和管理的要求包括:1.档案室的环境和设施:确保档案室的温度、湿度、光线等环境因素符合档案保存的要求,并配备合适的档案柜、文件盒等存储设施;2.档案的鉴定和装订:对归档文件进行鉴定,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装订,以免文件丢失或损坏;3.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归档文件进行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的可访问性和利用效率;4.档案的保密和权限控制:对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归档文件,要进行保密处理,并控制档案的访问权限,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2]287号各区、县城市建设档案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一九九五年九月颁布执行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二年五月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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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xx]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为了提高本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址:上海市宋园路1o号,邮编:20xx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参编单位:上海城建集团上海市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陈建国楼建春乔荣莉徐敏刘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00七年十月目次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定……………………………………………………(2)4工程文件的质量…………………………….………………(2)4.1工程文件的基本要求…………….……………………(2)4.2工程打印图的质量……………….……………………(2)4.3竣工图的编制……………………….………….………(2)5工程文件的组卷…………….………….……..………….…(6)5.1组卷原则…………………………….………….……(6)5.2规格和装订………….………………….…….………(6)6案卷构成………….…..…………………….……….………(7)6.1索引目录卷………………..….……………….………(7)6.2案卷封面的构成………………….….………….……(7)6.3案卷备考表的构成………….…………………..……(7)6.4案卷目录的构成………….……………..…….………(7)6.5卷内目录的构成.............................................(8)6.6案卷号的构成 (8)篇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竣工档案的编制第七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至少编制二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其中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单体集中组卷。

4、监理文件材料,按监理程序组卷。

(二)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1、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为a4幅面(297x210毫米),小于规格的要进行托裱。

2、工程文件材料必须用线装订。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厚度应小于3公分(200张),立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上角,背面标在左上角,空白页不标页号。

托裱时,页号标在文件上。

第九条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竣工图的编制形式1、按图施工的,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2、施工图局部变更的,在原施工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3、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4、在一个建设项目内,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类型的多个单体工程,可只编制其中一个单体工程的竣工图,其他单体工程不同的变更部位还须编制相应的竣工图。

(二)竣工图的修改、注记1、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所有变更内容都必须修改、注记到位(包括被修改部分的相关图纸),竣工图的修改、注记应当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竣工图必须使用新的蓝晒图,修改、注记要用黑色碳素墨水。

2、对于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采用杠改法,即用一条细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见图例一)3.对于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见图例二)4、对于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圈改法,即将被修改的部分圈出,在其附近的适当位置,绘制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依据。

(见图例三)5、作废图纸不归档,但必须在原施工图目录上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6.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应当有变更记录栏,内容为序号、内容、修改日期。

7、修改依据的要求以及注记方法:(1)在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中,应当包含被修改图的图号等内容。

(2)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工程师指令、工程会议纪要等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应注记其原始编号或日期。

(三)竣工图的签证1、“竣工图章”的式样和规格尺寸。

(见图例四)“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兰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周围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审核后签字。

2、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在图签栏中必须有原设计单位名称和设计人员的签证。

(四)竣工图的组卷1、竣工图不装订,按a4幅面(297x210毫米)规格折叠,图面朝里,图标要外露,页号标在右上角。

2、竣工图按单体工程排列,单体工程中按专业组卷。

第十条案卷、案卷号、编制说明以及索引目录的编写(一)凡报送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档案,表式和装具都必须符合本规定。

(二)案卷的填写内容每个案卷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填写案卷封面、备考表、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档案盒封面,见附表一、二、三、四。

(三)案卷号的组成案卷号由档案类别、项目代号、阶段号、案卷流水号等组成,案卷号的格式见图例五。

(四)编制说明的内容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竣工档案的编制依据;案卷号的编写和工程单体名称及代号的注明;以及案卷总数、文件卷数、页数;图纸卷数、张数;照片卷数、张数;工程录像盒数(含时间长度)等相关内容,并盖公章。

(五)索引目录卷的编制每套竣工档案,应当编制索引目录卷,为零零卷,不列入总卷数内。

索引目录卷由编制说明、案卷目录及各卷卷内目录组成。

第十一条竣工档案中工程文件材料或竣工图为外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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