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建档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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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
archivefilingandarrangement
dg/tj08—2046—20xxj11321—20xx
20xx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
编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archivefilingand arrangementdg/tj08—2046—20xx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xx年2月1日
20xx上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oo8]98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为上海市工程
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主编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o8—2046—20xx,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0八年八十一月二十四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xx]184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较
为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本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国家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并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和技术难点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
本规范主要规定的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工程文件的质量;5工程文件的组卷;6案卷构成;7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8工程电子档案的编制等。
为了提高本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址:上海市宋园路1o号,邮编:20xx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参编单位:上海城建集团
上海市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建国楼建春乔荣莉徐敏刘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00七年十月
目次
1总则………………………………………………………(1)2术语………………………………………………………(1)3基本规
定……………………………………………………(2)4工程
文件的质量…………………………….………………(2)4.1工程文件的基本要求…………….……………………(2)4.2工程打印图的质量……………….……………………(2)4.3竣工图的编制……………………….………….
………(2)5工程文件的组卷…………….………….……..………….…(6)5.1组卷原则…………………………….………….……(6)5.2规格和
装订………….………………….…….………(6)6案卷构成………….…..…………………….……….………(7)6.1索引目录卷………………..….……………….………
(7)6.2案卷封面的构成………………….….………….……
(7)6.3案卷备考表的构成………….…………………..……
(7)6.4案卷目录的构成………….……………..…….………(7)6.5卷内目录的
构成.............................................(8)6.6案卷号的构成 (8)
篇二:《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
工作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建设设施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工程及有关的军事工程。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以下简称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建设全过程,并按工程建设程序
进行编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或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向相应的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报送竣工档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竣工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竣工档案的编制
第七条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至少编制二套竣工档案,一套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条工程文件材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排列:
1、工程前期及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卷。
2、工程设计文件材料,按设计程序组卷。
3、施工技术文件材料,按单体组卷,其中设计变更的依据性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单体集中组卷。
4、监理文件材料,按监理程序组卷。
(二)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
1、工程文件材料的规格为a4幅面(297x210毫米),小于规格的要进行托裱。
2、工程文件材料必须用线装订。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厚度及编号
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厚度应小于3公分(200张),立卷时要标明页号,正面标在右上角,背面标在左上角,空白页不标页号。托裱时,页号标在文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