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源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截至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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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

问:朝阳区内资公司,引入台湾自然人股东如何办理。到何地办理申报,报表在哪里?

回复如下: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等相关文件,如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且经营范围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中非限制类的项目(包括一般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原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可先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服务大厅咨询了解。如涉及我委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登陆<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页>-<办公大厅>-<办事窗口>-><21号窗口>查询、下载有关资料文件,或拨打咨询电话。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资管理处

2011-12-12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

服务分类:设立变更- 其他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办理程序:(中外合资企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中外合作企业)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7)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外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专项法规规定可直接向许可机构申报的设立申请可不必经区县人民政府转报):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投资者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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