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税务管理部门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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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__________局长:

您好!首先感谢您及XX政府多年来对中国人保财险XX 分公司的信任和支持,在此,我们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多年来,我司在开展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业务时,企业普遍反映购买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没有明确政策允许此项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此问题对我司开展相关业务造成了一定困扰,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小组成员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ISBN :9787509503386)中明确写道:“[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商业保险费支出扣除的规定。原内资税法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本条延续了原内资税法的这项政策,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

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实际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由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但是对企业来说,其保险费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属于费用支出,应予以税前扣除。”

实践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此项法律政策未能有效落实,为避免造成更多误导,我司恳请XX税务局对此问题予以明确,非常感谢!

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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