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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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源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哺乳期妇女保护规定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司特制定母乳期妇女保护规定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安排哺乳期女工工作,以保证母乳质量。对于哺乳期女工,避免安排其加班加点,尽量照顾其不参加夜班作业。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时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6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7怀孕7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8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根据医务工作部分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9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时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10女职工享有其他员工的各种福利待遇。

11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时,有权向公司领导和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接受卫生,妇联,工会,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12违反本制度伤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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