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养老金融实施方案模板
养老金融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养老金融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养老金融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
1. 目标,建立健全的养老金融体系,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推动养老金融市场的发展。
2. 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金融领域的作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政策措施。
1. 完善养老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养老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2.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养老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养老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养老金融风险。
3.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养老金融服务的投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养老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对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四、实施方案。
1. 完善养老金融产品。
(1)推动发展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2)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3)推动发展养老金理财产品,提高老年人的养老财富积累能力。
2. 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养老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对养老金融产品的审批和监管,防范养老金融市场的各类风险。
3.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提高老年人的金融服务体验。
(2)加大对养老金融服务的投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
4. 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对养老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对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开展养老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老年人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预期效果。
1. 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增强老年人的养老幸福感。
2. 促进养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金融服务老年人的深入开展。
3. 提高老年人的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养老金融市场的各类风险。
六、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2.05•【文号】银发[2002]369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就开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法人可以对现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业务。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年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商业银行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自2002年12月1日起不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改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单笔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在存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但存款凭证可用作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
四、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协议存款管理办法》出台后,改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由单位和职工自愿选择参加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提高保障水平,并确保保险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单位和保险机构。
3. 定义•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指职工自愿选择参加的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指职工所在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保险机构:指依法经营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4.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选择与参加4.1 职工在职期间,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2 职工选择参加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应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给单位负责人备案。
4.3 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个人缴费信息等资料报送保险机构备案。
5.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5.1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5.2 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通过代扣代缴方式缴纳给保险机构。
5.3 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缴纳给保险机构。
6.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6.1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及支付标准由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2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确保保险金的安全和及时支付。
7.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7.1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由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按照投资运营安全、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管理。
7.2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流和账目清晰、合规合法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7.3 保险机构应定期向单位和职工公示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资产状况。
8.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终止和退保8.1 职工在任何时候都有权选择终止参加职工补充养老保险,但需提前向单位和保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9号
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以及企业三方要密切合作,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
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具体扣缴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银行分行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确定。
工商银行对存入的基金按照国务院《决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所提利息并入基金。
2.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财政法纪,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工商银行受劳动部门委托,要加强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使用的监督,对挪用、借用基金和非法开支管理服务费的,银行有权拒付。
3.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离退休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和工商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由银行代发离退休费用。
从试点情况看,这样做效果是好的,各地要总结经验,尽快推广。
工商银行要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付款单及时如数拨付离退休费,不得截留、挪用,并在基金的收、支、管三个环节上对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规定
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规定【正文】一、引言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营和有效管理成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要任务。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投资与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重点讨论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规定,以确保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金投资范围1. 股票市场投资为降低投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应在投资策略中合理分配股票投资比例。
初步建议将股票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净资产的20%以内,并对不同规模的基金设定不同的上限。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需根据市场行情、经济形势和基金的流动性等因素,灵活调整股票投资比例。
2. 债券市场投资养老保险基金应积极投资债券市场,选择信用评级较高、稳定收益、风险相对较小的债券品种。
基金管理机构需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设置债券投资额度的上限,以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3. 其他金融市场投资除了股票和债券市场,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考虑适度投资其他金融市场,如期货、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但在投资其他金融市场时,基金管理机构要审慎选择投资标的,控制投资风险,并设定投资比例的上限。
三、基金投资管理1. 投资决策机构建议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决策,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投资决策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投资分析和研究能力,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2. 资产配置与分散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要根据基金规模、流动性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基金资产。
同时,要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实现基金的收益最大化。
3. 风险控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和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标的,要设定相应的投资风险限额,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在投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确保基金安全运营。
四、投资收益管理1. 收益分配原则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绩效和风险承担情况,合理确定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
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规定一、概述为进一步保障企业员工的幸福生活,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本公司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明确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
三、主要内容1.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1)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2)除普通员工外,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管等进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具体缴纳金额及标准由公司制定。
(3)员工个人可选择在其薪资中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比例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2.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1)员工自达到本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将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本管理规定享受补充养老保险。
(2)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且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也可申请提前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3)员工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继续工作但未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离职后未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可根据公司规定申请领取相应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3. 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1)公司将根据国家政策对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管理并定期公示缴纳情况。
(2)员工个人和公司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时需对账,确认缴纳金额和缴纳时间无误。
(3)员工在退休时应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银行卡信息,公司在核实后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四、补充说明(1)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员工手册等方式告知员工本管理规定,并保证其公开透明。
(2)员工如有关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可向公司人事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咨询。
五、生效时间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另行公布并适时调整。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模板】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辽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江苏省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海南省三亚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最重要险种之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份,是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各种待遇的重要凭证和标志。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依托于经办管理业务,服务于用人单位、参保人及权益人,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制定推行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国家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各地逐步探索实践基础上逐步统一和发展起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也是随着统账结合的制度的建立逐步发展起来。
由于初期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县级起步逐步发展到今天的省级统筹,各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记录、权益保护,管理方式等方面,模式不统一、方法差异大、手段较落后、基础较薄弱、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于是形成为了在全国基本统一的个人账户制度下,各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流程不规范,管理环节较繁琐,经办规则不明确。
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势必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个人账户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推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重要依据,是参保人“记录一辈子、保障一辈子、服务一辈子”的最直接体现。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特殊是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及人员流动性的增强,参保人员更加注重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更加关注个人账户的信息和资金变化,更加注重对个人账户权益的保护。
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省联社《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指导意见》(苏信联发[ⅩⅩ]52号)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一、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在本行经营效益许可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适当提高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福利待遇,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原则(一)适当补偿的原则;(二)有效激励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三)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是本行在编正式员工(含内部退养人员)。
四、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由单位提取和个人缴纳组成。
目前我行员工个人暂不缴纳。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员工—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工资总额的12.5%)提取的,在管理费中列支。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确保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并入基金。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使用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五、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模式。
员工个人账户包括姓名、工龄、当年所任职务(岗位)、年缴存额、缴存总额和上年末结余数、历年累计数。
年缴存额按员工工龄和职务(岗位)档次所对应的标准合并后为员工每年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即:年缴存额=工龄标准缴存额+职务(岗位)标准缴存额。
总行本着“以收定支,略有积余”的原则,每年视退休人员补助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资金使用情况,先提留5%左右的基金,其余基金按员工工龄占50%和职务(岗位)占50%的比例确定缴存标准。
(一)工龄缴存标准。
工龄缴存标准从员工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按每年的规定数额计算确定。
工龄缴存标准=工龄系数值×个人系数工龄系数值=补充养老保险基金×50%÷全辖工龄系数总和(二)职务(岗位)缴存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办法》全⽂《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办法》全⽂ 为保护基⾦委托⼈及相关当事⼈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办法,以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保险基⾦投资管理⾏为,保护基⾦委托⼈及相关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保险基⾦(以下简称养⽼基⾦),包括企业职⼯、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和城乡居民养⽼基⾦。
第三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养⽼基⾦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定⽀付费⽤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基⾦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基⾦投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与养⽼基⾦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基⾦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基⾦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基⾦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基⾦资产独⽴于委托⼈、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基⾦资产归⼊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基⾦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养⽼基⾦资产,权益归养⽼基⾦所有。
第⼋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基⾦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清算的,基⾦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文号:银函[1994]85号颁布日期:1994-02-26 执行日期:199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劳动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将《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报上,请速批复。
统筹基金提取比例近期另行报送。
附文: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银行、人保管理体制的需要,合理解决离退休费用均衡负担问题,保障银行、人保系统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银行人保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一)统筹范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统筹对象列入统筹范围的在职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已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退休费用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属于统筹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统筹项目1.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退职金;2.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3.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4.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5.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伤残保健金;6.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7.经各总行(总公司,下同)统筹办公室核定的其他津、补贴,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1.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 引言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资金来源,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管理规定。
2. 基金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充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 基金投资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广泛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资产。
4.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基金运营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基金运营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动管理、投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合规要求进行基金运营和管理,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备基金运营情况。
6. 基金会计和审计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基金会计制度,确保基金账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基金审计,并公开审计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7.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和用途合理使用基金,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
8. 基金业绩评估和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业绩进行评估和报告,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披露基金的业绩情况和发展趋势。
9.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
10. 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发展需要。
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银行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银行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益,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力,本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在职员工。
三、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我行在职员工在参加国家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基础上,还可选择参加银行员工补充养老保险。
四、养老保险的保障内容和标准1. 保障内容(1)退休金在职员工退休后,按照其在我行累计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银行、员工俩方缴费比例计算退休金。
(2)离退休金在职员工未达到我行规定的退休年龄,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未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或者被我行调整或下岗的,按照其在我行的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离退休金。
(3)丧失劳动能力补贴发生意外或者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照缴费年限确定补贴标准。
2. 保障标准(1)政策保险金部分政策保险金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单位缴费部分我行每月为每位参保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费率为员工应缴纳费用的5%。
(3)个人缴费部分员工每月应缴纳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为其月工资的2%。
五、养老保险的申领和支付1. 申领条件(1)退休员工状态在基本养老保险满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前提下,且在我行累计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满10年,方可申领。
(2)离退休员工状态在基本养老保险未能满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的前提下,且在我行累计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满10年,方可申领。
(3)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状态在发生意外或者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后,获得医院等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经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认定文件后,方可申领。
2. 申领方式员工在养老保险申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附随证明,由我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和办理申领手续。
3. 支付方式根据领取条件和标准,本行将按月按时支付养老金、离退休金和丧失劳动能力补贴。
六、其他1.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我行人力资源部所有。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劳部发[1995]464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5]284号颁布日期:1995-10-29 执行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49号)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国发[1995]6号)有关精神,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统筹对象(一)统筹范围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联社营业部,地市中心支行或分行信用社联合营业部,以及上述机构所属经济实体。
(二)统筹对象列入统筹范围的在编的信用社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临时工和信用站代办员不属于统筹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工资改革后列入工资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津贴(含保留津贴)、补贴等收入。
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暂按本人工资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以后随着工资增长并综合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逐步提高。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并按规定上划县联社。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列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数。
(二)信用社缴纳养老保险费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16-19%的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参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并按规定上划县联社。
信用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税前营业费用中列支。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和管理(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总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和县联社三级管理,部分大省可实行四级管理[包括地(市)州)分行]。
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范文
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范文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经费的管理,维护养老金的安全和合理运作,保障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养老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养老经费应当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在建立养老金基金的基础上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
第四条养老经费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养老金管理业务,遵循安全、稳定、收益的原则,并提高养老金的运作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
第二章养老经费的缴纳及调整第五条养老经费的缴纳比例应当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按照法定比例共同缴纳,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经费。
第六条养老经费的缴纳基数应当根据职工工资、职务层级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养老经费的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应当与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相匹配。
第三章养老经费的管理和投资第八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养老经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养老经费的安全和合理运作。
第九条养老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养老金,核发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应当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制定和调整。
第十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可以将养老经费投资于国债、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但应当控制风险,确保养老经费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第四章养老经费的使用和福利保障第十一条养老经费应当用于支付养老金、养老保障待遇和相关福利,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十二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福利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
第十三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对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应给予保障,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养老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第五章养老经费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公开养老经费的使用情况和运营收益等信息。
第十五条养老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养老经费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1995]214号颁布日期:1995-07-07 执行日期:199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分公司,交通银行各辖属分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总行直属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精神,现将《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银行、人保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人保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
第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用基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养老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一、及时、合理、准确地编制、执行统筹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与统筹机构管理费的核算工作。
及时记帐,按时结帐。
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养老保险基金和统筹机构管理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如实反映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
第五条各级统筹机构根据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确保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四条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银行存款、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五条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投资比例第六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第七条养老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第八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理事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二条理事会应定期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以上即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完整解读《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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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全文学习
银保行业平台和理财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和实际业务情况,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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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及时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正式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后10日内向其直接
监管责任单位报告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系统对接、产品管理等情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监
测个人养老金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督促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稳妥有序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信息平台),银保监会确定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
银行、理财公司,以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托管等机构建立系统对接,
为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支持,并制定行业平台业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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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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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要点解答
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超额缴费吗?
《意见》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意见》要求,不允许超额缴费。对于有进一步养老产品投资需求的个人,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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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某银行是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又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已经建立起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我行干部职工退休后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为了解决干部职工退休后比其他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低的过多的问题,以更好地调动全行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6 号和省政府冀政(1998)1 号文件的要求,征得全体员工的同意,决定建立我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施行本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
早在 1992 年,xx省劳动厅就发过冀劳险(1992)100 号《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文件,规定‚凡参加我省离退休费用统筹的全民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参加离退休费用地、市、县级统筹的集体企业单位,均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7 年,国发(1997)2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1998 年,xx省人民政府冀政(1998)1 号文件下发了《xx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列支渠道,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
同时,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本行各支行和总部本身在向市人社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后,采取职工个人拿一点,本行按规定交一点的办法解决。
职工个人拿一点,不是按全部工资的比例缴纳,而是从职工效益工资中拿一点,也仅占效益工资的很小的比例。
本行按规定交一点,一是按照冀政(1998)1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在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二是按照冀劳险(1992)100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基金、效益工资福利基金中列支;
三是本行提取的福利费和公益金中各列支一部分。
根据冀劳险(1992)100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每年补充养老保险的数额一般为一个月左右的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月为宜。
按目前全行月人均效益工资部分测算,每月人均效益工资为 1200 元。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行初步意见为按全年人均一个月的效益工资水平补充和缴纳。
该项基金实行按月缴纳和正式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办法。
职工和本行的分担比例,原则上个人为 2%,本行为 8%。
职工应缴部分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由支行或总部代为扣缴,企业应缴部分按规定予以列支。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本行各支行和总部本身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月上交,各支行、总部本身和本行人力资源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支行可以是兼职),各支行、总部本身要于每月 10 日前将收缴的当月补充养老保险金上交总部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一是要为各支行和总部设立交费专户;二是要分支行为职工建立个人交费台帐;三是人力资源部要将补充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养老保险基金存款专户;四是连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一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切实做到强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借用和挪用。
养老保险基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务公开,随时接受本行监事会、稽核监察部和计划财务部的检查监督,并作为本行会计管理部的一项业务监督内容。
监事会要按年度向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对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检查、管理、缴费和发放情况,如发现管理使用方面的漏洞或可疑问题,监事会要随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挽回损失。
对管理人员失职的,要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由失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遇有职工调出本行,本行人力资源部应将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如数退还本人,企业缴纳的部分不退。
如遇有机构变动(如组建商业银行),该项基金可移交新的金融机构管理,该项基金使用权属于本行原缴费的干部职工。
缴费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分享或侵占。
如遇有机构撤并等情况,该项基金的缴费、管理即行停止,职工大会或股东
大会有权对本项基金的处置作出决议。
四、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的发放和领取。
本行享受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范围,即:在本行工作并缴纳了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国家干部、全民或集体固定职工、全民或集体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本办法前本行已正式退休的职工。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正式退休后,在劳动保险所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可按月在本行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人力资源部要为职工个人设立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台帐和手册。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干部身份的男同志必须达到年满 60 周岁,干部身份的女同志必须达到年满 55 周岁,男职工必须达
到 60 周岁,女职工必须达到 50 周岁,才能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如今后退休政策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内退的、病退的、达不到正式退休年龄的、不能享受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不管任何人,必须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才能享受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福利待遇。
由于本行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为数不多,况且前几年此种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不属个人责任,他们在退休前虽未缴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但应和以后退休的人员一样,一视同仁。
在此项制度正式建立和运作后,按本行规定的标准发给本人,以体现本行对已退休人员生活上的
关心和照顾。
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一是实行本办法后,享受退休后发补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以交纳个人补充保险的名册和底帐为准(实行本办法前退休的职工由于人数较少,可破例享受此待遇),实行本办法后不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此种待遇;二是必须够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是按人力资源部核实的从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每月应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
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从事银行及商业银行工作的工龄。
一般工龄一年按 14 元,银行和商业
银行工龄一年按 16 元计发;三是补充养老保险从正式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到本行人力资源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