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某银行是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又是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已经建立起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我行干部职工退休后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了解决干部职工退休后比其他金融机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低的过多的问题,以更好地调动全行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6 号和省政府冀政(1998)1 号文件的要求,征得全体员工的同意,决定建立我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施行本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
早在 1992 年,xx省劳动厅就发过冀劳险(1992)100 号《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文件,规定‚凡参加我省离退休费用统筹的全民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参加离退休费用地、市、县级统筹的集体企业单位,均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997 年,国发(1997)2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1998 年,xx省人民政府冀政(1998)1 号文件下发了《xx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列支渠道,可以在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列支。同时,要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本行各支行和总部本身在向市人社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之后,采取职工个人拿一点,本行按规定交一点的办法解决。
职工个人拿一点,不是按全部工资的比例缴纳,而是从职工效益工资中拿一点,也仅占效益工资的很小的比例。本行按规定交一点,一是按照冀政(1998)1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在工资储备金中列支;二是按照冀劳险(1992)100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基金、效益工资福利基金中列支;
三是本行提取的福利费和公益金中各列支一部分。
根据冀劳险(1992)100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每年补充养老保险的数额一般为一个月左右的平均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月为宜。按目前全行月人均效益工资部分测算,每月人均效益工资为 1200 元。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我行初步意见为按全年人均一个月的效益工资水平补充和缴纳。该项基金实行按月缴纳和正式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办法。
职工和本行的分担比例,原则上个人为 2%,本行为 8%。职工应缴部分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由支行或总部代为扣缴,企业应缴部分按规定予以列支。
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本行各支行和总部本身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月上交,各支行、总部本身和本行人力资源部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支行可以是兼职),各支行、总部本身要于每月 10 日前将收缴的当月补充养老保险金上交总部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一是要为各支行和总部设立交费专户;二是要分支行为职工建立个人交费台帐;三是人力资源部要将补充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养老保险基金存款专户;四是连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一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切实做到强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借用和挪用。
养老保险基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务公开,随时接受本行监事会、稽核监察部和计划财务部的检查监督,并作为本行会计管理部的一项业务监督内容。监事会要按年度向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对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检查、管理、缴费和发放情况,如发现管理使用方面的漏洞或可疑问题,监事会要随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对管理人员失职的,要坚决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由失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遇有职工调出本行,本行人力资源部应将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如数退还本人,企业缴纳的部分不退。
如遇有机构变动(如组建商业银行),该项基金可移交新的金融机构管理,该项基金使用权属于本行原缴费的干部职工。缴费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分享或侵占。
如遇有机构撤并等情况,该项基金的缴费、管理即行停止,职工大会或股东
大会有权对本项基金的处置作出决议。
四、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的发放和领取。
本行享受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范围,即:在本行工作并缴纳了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国家干部、全民或集体固定职工、全民或集体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本办法前本行已正式退休的职工。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正式退休后,在劳动保险所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可按月在本行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人力资源部要为职工个人设立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台帐和手册。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干部身份的男同志必须达到年满 60 周岁,干部身份的女同志必须达到年满 55 周岁,男职工必须达
到 60 周岁,女职工必须达到 50 周岁,才能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如今后退休政策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内退的、病退的、达不到正式退休年龄的、不能享受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待遇,不管任何人,必须达到正式退休年龄后才能享受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福利待遇。由于本行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为数不多,况且前几年此种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不属个人责任,他们在退休前虽未缴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但应和以后退休的人员一样,一视同仁。在此项制度正式建立和运作后,按本行规定的标准发给本人,以体现本行对已退休人员生活上的
关心和照顾。
五、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一是实行本办法后,享受退休后发补充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以交纳个人补充保险的名册和底帐为准(实行本办法前退休的职工由于人数较少,可破例享受此待遇),实行本办法后不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此种待遇;二是必须够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是按人力资源部核实的从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每月应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从事银行及商业银行工作的工龄。一般工龄一年按 14 元,银行和商业
银行工龄一年按 16 元计发;三是补充养老保险从正式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到本行人力资源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