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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冀政[1984]2号1984年1月5日)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对于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就业、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颁发了《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植个体经济的决定》《关于发展中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具体规定(试行)》。

现根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坚持集体所有制要保护发展集体工业的积极性。

对集体工业企业不准搞“升级”、“过渡”。

坚持谁兴办谁管理的原则,企业隶属关系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划走和上收。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集体企业的资金、物资和劳力,企业对违者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集体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凡实行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按企业自负盈亏。

对过去的债权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

三、用工制度集体企业用工由劳动部门分配改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自行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报劳动部门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给企业安插人员。

对于企业新增人员的工资,银行应予支付。

城镇区街集体工业企业的职工,从进厂就业之日起一律计算工龄。

企业有权决定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是矿业大省,矿业和以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近年来,全省矿业经济迅猛发展,现有各类矿山8682个,从业人员近80万人,年产矿石量3亿吨以上,矿业年产值达240亿元,矿山采掘业及其后续相关产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基本稳定,为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我省矿产资源管理中仍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特别是受“有水快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影响,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粗放,开发利用水平低,矿山数量多、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一些矿山矿区范围交叉重叠、布局不合理,影响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推动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规模开发、集约发展,省政府决定用两到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资源调整布局)。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为目的,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主要内容,以市场配置为手段,对矿产资源重新规划、整合、配置,对矿山企业依法进行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矿业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1994年11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157号),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对省政府工作机构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河北省土地管理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权局牌子)河北省教育委员会(与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技术监督局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民族宗教厅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河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子)块牌子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档案局(与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人事厅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煤炭工业局(与煤炭部河河北省地质矿产厅北煤炭工业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以煤炭工业部管理为主)河北省机械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电子工业厅(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一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化学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河北省轻工业厅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河北省交通厅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保河北省农业厅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河北省贸易厅(与河北省招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靠在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挂河北省广播电视厅靠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挂靠在省人事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由省政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河北省医药管理局,由省经济贸管理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文物局(事业机构),由省文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化厅管理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挂河北省河北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事业机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构),由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纺织总会河北省专利局(事业机构),由省科河北省畜牧局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测绘局(事业机构),由省建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设委员会管理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河北省盐务局(事业机构),由省轻河北省旅游局工业厅管理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办公室河北省农垦局(事业机构),由省农有的机构归属挂告尚未明确,待业厅管理确定后另行通知。

冀政[1992]41号

冀政[1992]4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92]41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下简称《决定》),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法定保险,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各级政府强制实施。

(一)驻在我省境内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统一筹集,其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61号令执行。

驻我省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都要在当地参加全省统筹。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仍按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政[1986]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待我省国营企业的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行一段时间以后,再逐步过渡到将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基金与固定职工的养老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使用。

具体调剂、合并使用的时间和办法由省统一确定。

(三)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各类职工的养老保险,参照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地、市、县负责筹集,其具体业务由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比例等于或高于现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上缴比例的,可将两项“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使用。

具体合并使用办法和积累率,由地、市、县测算后确定,并报省备案。

(四)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经济条件好的,可参照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办法。

经济条件差的,可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试行规定(冀政[1984]35号1984年3月12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几年来,我省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但是,农民的负担仍然较重。

有些地方随意向农民摊粮、派款、要工,超越了农民的负担能力。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村大好形势,特作如下规定:一、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不合理摊派。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和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以外,额外增加其他摊派任务。

为集体或农户生产、生活服务所收取的各种牌照费、手续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照县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不得巧立名目向农民索要各种不应交纳的费用。

供应农民的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得任意涨价或变相涨价,不得随意将平价转为议价。

计划内供应的化肥、农药、柴油等要合理分配,落实到用户,凭证购买,并予公布。

严禁倒买倒卖。

收购粮、棉、油和各种农副产品,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必须及时付给价款。

任何部门不得借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之机扣款。

任何部门在农村开展业务,不得让农民摊款,不能把经济负担转嫁给农民。

二、农村社会公共事业经费的开支,要纳入乡财政统一筹集和掌握。

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和预备役训练、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的开支,由乡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每年年初提出定项限额预算,交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乡财政,统一征收,核定到行政村(大队或联队),按规定限额使用,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也不再从集体提留内开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2〕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第五条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冀政[1994]111号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冀政[1994]111号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1994〕111号1994年12月27日)《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的组织保证,对于深化机构改革,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与机构改革紧密结合、协调进行。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完成机构改革“三定”后,要随即开展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人员过渡、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须在“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严明组织纪律,不准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和突击提职、转干。

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与机构改革有机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各项配套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1999〕19号1999年8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特作如下通知: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我省北部的春小麦、筱麦等抵顶粮食定购任务的粮食品种,从2000年起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市场调节。

今年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较大幅度地调低收购价格水平。

具体收购价格由当地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完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一)调整小麦保护价和定购价。

根据当前粮食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原则,确定我省1999年中等花麦保护价为每500克0.62元。

在当前小麦市场价较低的情况下,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格执行。

(二)适当拉开小麦品质差价。

白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仍执行2%不变,红麦与花麦的品质差率扩大到4%。

(三)适当扩大低等级小麦的等级差价。

1-3等小麦的等级差率仍执行3%不变,3等以下每个等级差率扩大到4%。

(四)拉大优质小麦与普通小麦的差价。

我省部分地区培育种植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认定的优质专用小麦,其收购价格可以按高于普通小麦10-15%的水平安排。

具体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单销,以促进优质品种粮食生产的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一)规范保障标准制定。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分类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4〕1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对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

现结合本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0]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0]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0〕42号2000年12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冀政[2000]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冀政[2000]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2000)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2000年3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的省政府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设置意见,对省政府机构做了部分调整,现将省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组成部分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河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挂河北省海洋局牌子)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审计厅三、直属机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权局牌子)河北省林业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开放办公室(挂河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四、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由河北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五、直属(部门管理)事业机构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河北省旅游局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畜牧局河北省农垦局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管)河北省文物局,由河北省文化厅管理湖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由河北省财政厅管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与中共河北省委信访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河北省委机构序列。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冀政[1990]76号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冀政[1990]76号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0年7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0]7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下的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范围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以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冀政[1995]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冀政[1995]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冀政〔1995〕1号1995年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到1995年底以前,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亦实行劳动合同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劳动制度改革的认识。

劳动合同制不是与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平列的一种具体用工形式,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法律手段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搞好这项改革,对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合理配置劳动力,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意义,结合宣传贯彻《劳动法》,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制度改革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典型经验,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认识改革,支持改革,增强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抓住机遇,加快改革步伐,坚定不移地推进劳动制度改革。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制度改革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作为当前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和劳动、体改、经贸、人事、宣传、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劳动制度改革工作。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冀政[1992]102号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冀政[1992]102号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正文:----------------------------------------------------------------------------------------------------------------------------------------------------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1992年10月1日冀政(1992)102号)为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地、市、县都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河北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出发展规划,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关停企业的职工,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人员,停薪留职和离、退休人员,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也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当帮手或雇工。

允许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临时性的个体经营。

三、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对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零售的商品,都允许其批发。

对一般工业品、原辅材料以及经营当地工业品、农产品、土特产品的,允许其长途贩运和批发销售。

从事综合经营的业户均可跨行业经营。

对当地急需又不准许经营的项目或商品,在有利于搞活流通的前提下允许进行一次性经营。

四、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营和集体企业。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进行合作。

私营企业(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承接“三来一补”业务;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三来一补”业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经营业务,也可到国外经商办企业。

六、对自愿开办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待业青年和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分离出来的人员,只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可计算工龄。

冀政〔〕精选号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冀政〔〕精选号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2006]69号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8-30执行日期:2006-8-30(2006年8月30日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企业信用报告_河北冀政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河北冀政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5)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6)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8)5.5 行政处罚 (8)5.6 严重违法 (8)5.7 股权出质 (8)5.8 动产抵押 (9)5.9 开庭公告 (9)5.11 股权冻结 (9)5.12 清算信息 (9)5.13 公示催告 (9)六、知识产权 (9)6.1 商标信息 (9)6.2 专利信息 (10)6.3 软件著作权 (10)6.4 作品著作权 (10)6.5 网站备案 (10)七、企业发展 (10)7.1 融资信息 (10)7.2 核心成员 (10)7.3 竞品信息 (11)7.4 企业品牌项目 (11)八、经营状况 (11)8.1 招投标 (11)8.2 税务评级 (11)8.3 资质证书 (12)8.4 抽查检查 (12)8.5 进出口信用 (12)8.6 行政许可 (12)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河北冀政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30100000740477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MA7BE3JL79法定代表人:岳士侠组织机构代码:MA7BE3JL-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时间:2021-09-18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营业期限:2021-09-18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信用服务。

(个人征信服务除外)。

一般项目:计算机硬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维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1-09-18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3月09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冀政[1982]21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冀政[1982]21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冀政(1982)215号1982年10月16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政府各部门:自一九八零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指示精神,努力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取得了显著效果。

但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滥支滥用经费,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特别是今年以来,尤为突出。

这不仅给经济建设增加了困难,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

为了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宏伟战略目标,实现三个根本好转的要求,特就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今后,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凡未经批准增加的编制,其人员工资及其它经费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已超编的单位,要对超编人员积极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在未安置处理前,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只拨工资、职工福利费和补助工资等个人经费,不拨公用经费。

各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炊事员、清洁工、门卫、司机等,都应在批准的编制内解决,不得长期雇用临时工(季节性的除外),已雇用的要限期清退。

以后不得再开支长期临时工工资,各级劳动、编制、财政部门要把好关。

二、改进行政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对各级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每人全年公用经费定额在一九八二年开支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十五,由财政部门逐级核定下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2003年5月1日冀政[2003]1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的部署,按照“公开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规范收费行为”的原则,就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1、需上报国家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市属建设项目,省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不需要各级政府平衡建设条件、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2、对省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到实处。

对已下放到各设区市的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收回,确保各项权限下放到位。

3、各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附后)中所列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实行限时办理。

凡审批条件完备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在各自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环节。

4、加强规划管理,各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作用,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对符合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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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2009】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根据全省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适应担保业务区域覆盖和集约化经营要求,在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结构,明确各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功能和服务区域,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1.构建全省再担保体制。

加快推进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省国控担保有限公司、省农金担保有限公司、省经济技术担保公司等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其规模、信用和管理优势,带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担保机构,对市级和县级担保机构实行项目再担保,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实行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

2.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其对上连接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再担保机构、对下覆盖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3.提升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功能。

以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充分发挥其与企业距离最近、担保业务管控最直接的优势,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350家,资本金总量达到110亿元以上,形成55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再担保体制基本建立,担保和再担保规范运营、健康有序发展。

1.做大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倍以上,成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服务中心资本金达到5亿元以上,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

2.做强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并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3.做实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力争达到5000万元以上。

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管理运营比较规范,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一)实施多元化投资。

鼓励支持政府、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社会资本为主的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格局。

(二)强化政府引导作用。

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省政府视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对财政困难的市和县(市、区),以国有资本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级财政视财力予以扶持。

(三)引进国内资金。

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社会资本及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视财力安排专项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补偿比例不低于总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担保责任总额的0.2%,力争达到0.5%。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总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组织审核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营业税。

总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系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末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末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实行浮动担保费率。

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四、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一)依法公开各种信息资源。

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

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以及对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其他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二)规范抵(质)押物登记。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党报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强化高管人员培训。

五、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互利合作(一)合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负责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双方合作条件、范围和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信用评价制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

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标准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协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

(二)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

研究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

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向银行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四)鼓励支持互利合作。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对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地政府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一)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

建立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参加,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确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方向。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三)做好规范、提高和整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提高、严格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组织全面复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对主要条件具备、其他条件需完善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期间停止营业,待符合条件后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

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主要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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