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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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和放火罪有哪些区别

失火罪和放火罪有哪些区别

失火罪和放火罪有哪些区别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包括四方面,(1)在客观方面。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一、失火罪和放火罪有哪些区别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

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

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

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

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二、故意放火和失火罪如何划分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哪里?实际上很好划分,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二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当然,其犯罪主体也略有差异。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失火罪。

【司考】考点积极的责任要素之故意与过失(星考点)上

【司考】考点积极的责任要素之故意与过失(星考点)上

基本概念1.责任主义原则: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无责即无刑罚,责任即有责,即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

不法事实这种非难可能性不等于一般意义的主观恶性,也非人身危险性,而是针对不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

责任不仅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也是量刑的基础。

2.主观责任:指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对于客观的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联系。

3.主观归罪:行为人客观上并无侵犯法益的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意就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

4.结果责任: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联系,但由于实施了客观的违法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现代刑法已坚决摒弃主观归罪结果责任。

5.个人责任:是指只有对客观违法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心理联系的人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无关的人不能承担责任,即现代刑法摒弃团体责任。

6.心理责任论: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即行为人对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联系。

7.规范责任论:对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除了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要素外,还要求能够期待行为人在具体情况下能够实施适法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8.责任要素:任何犯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积极的责任要素和消极的责任要素。

9.积极的责任要素: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责任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10.消极的责任要素: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责任要素,但行为人缺乏该要素证明行为人没有责任,如刑事法定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1.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13.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

14.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

自考专业课刑法学练习试题

自考专业课刑法学练习试题

自考专业课刑法学练习试题卷面总分:100分答题时间:60分钟试卷题量:50题一、判断题(共50题,共98分)1.刑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

()正确答案:错误2.犯罪行为引起了危害后果则为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错误3.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正确答案:正确4.犯意表示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

正确答案:错误5.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正确答案:正确6.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某甲属于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错误7.拐卖儿童的行为只要得到儿童的承诺则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错误8.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中被认为是业务上的行为。

正确答案:错误9.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正确10.正当防卫的条件比紧急避险的条件更严格。

正确答案:错误11.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正确答案:正确12.立法解释就是在刑法条文中对刑法进行解释。

()正确答案:错误13.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错误14.抢劫罪已经既遂,被害人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属于事后防卫。

正确答案:错误15.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不仅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也适用于教唆犯与帮助犯。

正确答案:错误16.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准,而不是以侦查、控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正确答案:正确17.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基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此人仍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正确答案:错误18.认定因果关系则基本上完成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正确答案:错误19.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正确20.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和行为与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展开,从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要件入手,阐述了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详细分析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罪、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故意犯罪、法律责任正文: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未有故意,但因疏忽、失误或过失等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要想认定一起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违法、过失成因、危害结果。

其中,行为违法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过失成因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失误等情况,并存在一定的过失程度。

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某些不良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预见”的标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险。

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在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一些重要的过失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非法占有等,其罪名和处罚也没有因嫌疑人未故意,而对其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并非划分一道“分界线”。

在一些案件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是存在联系和重叠的。

比如,在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有故意,其极端的过失行为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表现明显的不负责任态度,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并不应该只处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理,应当兼顾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也不能轻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问题,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变化、法律规范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实际情况,遵循“区分公正、规范执法、人性关怀”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过失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是关于过失犯罪的法律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范围。

过失犯罪的定义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条,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点:1.过失的主观方面: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也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2.引发结果的客观方面:犯罪人的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某种严重后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第13条,过失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般过失犯罪、严重过失犯罪和特别严重过失犯罪。

一般过失犯罪一般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社会危害的发生。

对于一般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严重过失犯罪严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发生。

对于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

特别严重过失犯罪特别严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的过失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于特别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过失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3条,对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过失的严重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1.对于一般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较为温和的刑罚,针对个人的罚款、拘留等。

2.对于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如有期徒刑。

3.对于特别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如无期徒刑或死刑。

实施过失犯罪的防范为了防止过失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监控和管理。

3.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重视,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明确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范围。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刑法学(第三章)

刑法学(第三章)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 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状态。

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一)结果犯 (二)危险犯 (三)行为犯
结果犯应以特定(法定)的危害 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的标志。结果 犯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 分则规定的具体实行行为,还要求发 生特定(法定)的危害结果。
据此,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0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02
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就已 经停止下来,而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例如,使用枪支向人开枪而未得逞的就是
02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 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 犯罪中止
0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阻碍犯罪得逞的原因。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划分 犯罪未遂 的种类, 可以使我 们从分类 中进一步 认识犯罪 未遂的性 质,了解 犯罪未遂 形态的多 样性。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名词解释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行为上存在过失,即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或法律规定的后果虽然可能有预见,但未采取适当的注意、谨慎或注意义务,而导致了某种危害或违法行为。

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通常不是出于故意而犯罪,而是出于疏忽、不小心、疏于管理或未能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了违法行为。

这种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后者是指犯罪人有意识地意图犯罪并实施了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通常分为三个要素:行为过失、结果过失和法定程度。

行为过失指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采取适当的注意或小心。

结果过失指犯罪人对于可能发生的结果未能适当预见或未能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法定程度是指当人们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预见到一定后果,并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承担责任。

一些常见的过失犯罪包括交通肇事、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放火等。

在这些犯罪中,犯罪人在行为上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了他人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过失犯罪的处罚通常较轻,因为犯罪人并非故意犯罪。

法律通常将过失犯罪分为轻度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等级,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第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这是认定 自动性的关键条件。 (3)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犯罪。而不是 暂时的中断。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尚未造 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 时空性:实行行为已经结束。 自动性:同1.2 彻底性:同1.3 有效性:理解: (1)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 (2)看事实上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 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停 止犯罪。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 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 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 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 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 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 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 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 2.对中止犯采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
三是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 罪构成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 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犯罪未完成”在三类直接故意犯罪有不同的具体 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是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二是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三是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

结果犯的未遂是什么意思

结果犯的未遂是什么意思

结果犯的未遂是什么意思在法律的众多⽤词中,有许多词汇可能⼤家都不是很能理解,⽐如结果犯的未遂。

有许多⼈听到这个⽤词之后便是⼀头雾⽔,这是什么意思,结果犯还有未遂?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果犯的未遂是什么意思结果犯,“⾏为犯”的对称。

⼜称“实质犯”。

是指犯罪⾏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即以发⽣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依⾏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

如果只有⼀定的危害⾏为⽽⽆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

结果犯的成⽴,要求在⾏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在杀⼈罪中,必须是杀⼈的⾏为造成了被害⼈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杀⼈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杀⼈的⽬的,但却未将被害⼈杀死,则为杀⼈罪未遂。

在过失犯罪中,如果⾏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为⼈已经着⼿实⾏犯罪,是指⾏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为。

实⾏⾏为的着⼿:是指犯罪分⼦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为。

在这种情况下,着⼿是实⾏⾏为的起点。

应该从主客观统⼀的意义上把握着⼿:主观上,⾏为⼈实⾏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为。

着⼿的主观和客观的统⼀,反映了着⼿⾏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实⾏犯罪提供了⼀般标准。

着⼿实⾏犯罪的共同特征:①着⼿实⾏犯罪的⾏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如拿⼑对准被害⼈。

②着⼿实⾏犯罪的⾏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为。

如举枪瞄准被害⼈。

③着⼿实⾏犯罪的⾏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犯罪故意和过失13个疑难问题分析

(干货)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因此,除非受雇者的实行行为明显超出雇凶者的授意范围或希望达到的结果的,才能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如雇凶者在授意时明确要求“不能使用器械,不能打被害人要害部位,不能打死人”,而受雇者持械不计后果,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实行行为过限,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实行行为过限。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一)1.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答案解析:【答案】AC【考点】犯罪停止形态【解析】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过失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也例外地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甲放火之后,在独立燃烧之前,喊了一声救火啊!随后立即离开了现场,后被群众扑灭B乙对仇人王某猛砍10刀后离开现场。

1小时后,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C丙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将一块巨石搬上铁轨,但在火车即将到来之前,丙由于害怕被处罚,于是,又将石头搬开D丁一直想杀害胡某,某日向胡某的食物里投放了毒药,胡某食用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是终生残疾答案D解析: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四个:第一,时间性;第二,自动性;第三,客观性;第四,有效性。

时间性条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危险犯的中止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危险犯一旦着手实施,便乙既遂,因此,之后排除危险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另外,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而不是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3. 以下所列选项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中止?A某甲于某夜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出巨大响声。

某甲心中恐慌,急急忙忙按预先观察好的路线逃走B某乙于某日晚11时许,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

刑法学复习题3

刑法学复习题3

综合模拟试题三:(一)填空题1.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分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两种基本类型。

2.过失犯罪和__________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划分为与,________与。

4. 对于预备犯,______比照既遂犯_____、______或者______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______。

6.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的行为人开始实施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行为。

7.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和两个阶段。

8.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是。

9.对于未遂犯,______比照既遂犯______或者______处罚。

10.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1.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存在于( )过程中。

A.直接故意犯罪 B.故意犯罪C.过失犯罪 D.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2.甲准备到某厂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他邀约乙去望风。

乙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某。

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3.胡某于某日晚潜入本厂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他离开了现场。

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

胡某的行为属于( )。

A.不认为是犯罪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4.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

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 )。

A.犯罪预备 B.犯意表示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5.某晚甲跳墙进入一女村民家,企图实施强奸行为,入屋后,即站在窗前,用螺丝刀撬窗子,当其中一扇窗刚打开时,正在睡觉的妇女突然惊醒,遂打开电灯,呼喊“抓坏人”,甲一看灯下的妇女,竟是自己小学同学,感到“难为情”,于是扭头便跑。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25—42)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25—42)

025.罪过的基本原理以及故意、过失之间的关系1.罪过的基本原理(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①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②同一犯罪,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复合罪过。

(2)任何犯罪故意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而且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结果必须具有法定的同一性,即要求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同一性,而非具体的同一性。

(3)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认识内容不同,意志因素也不同。

(4)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

(5)犯罪过失表明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内容都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

(6)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实行行为(故意犯罪预备除外)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2.故意与过失的关系(1)观点一:对立关系。

即认为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2)观点二:位阶关系。

即认为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

观点二是当前理论界的通说。

按照该观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则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思考题025:1.关于罪过,下列情形选项是正确的?A.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心理B.“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的“法律”仅指刑法C.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都是反对结果的发生D.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与其认识到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评价的一致性2.关于故意与过失的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无法证明行为人引发的火灾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行为人不成立犯罪B.对于强奸妇女的违法事实,行为人主观上也可能仅具有过失心理联系,但因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而无罪C.行为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只要证明其认识到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实施该行为,就应认定行为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15万元经济损失、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经济损失,即使按照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成立需要30万元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认定行为人成立玩忽职守罪,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答案:1.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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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吗
通说认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故过失犯没有未遂成立的余地。

另有观点认为,过失犯也有实行行为与结果,故过失犯也能成立未遂。

而在理论上不管怎样讨论过失未遂的可能性,在实际结果中,过失未遂总是不可罚的。

一、过失犯罪存在未遂吗
通说认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故过失犯没有未遂成立的余地。

另有观点认为,过失犯也有实行行为与结果,故过失犯也能成立未遂。

问题的实质是:1.未遂的成立是否以故意犯为前提;2.结果是否是过失犯的本质属性。

立法史上看,未遂犯限于故意。

通说进一步认为:结果是过失犯的本质,过失犯的处罚以客观上的结果为必要,未遂犯的处罚以主观上的故意为必要。

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必须从违法结果中去寻找。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过失犯并不以结果为其本质,过失犯也有其实行行为和结果,在过失犯着手实行其构成要件行为而未达成结果的情况下,就可以成立未遂。

从立法例上看,由于现代各国刑法一般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犯为例外。

有些国家还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处罚未遂犯,而在立法中都没有处罚过失未遂的规定。

所以,在理论上不管怎样讨论过失未遂的可能性,在实际结果中,过失未遂总是不可罚的。

二、过失犯罪的分类:
1、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

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2、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从而构成犯罪。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

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对于过失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的状态,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不管是否有过失犯罪的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未遂其实总是不可处罚的。

就过失犯罪的分类来看,主要就是两大类,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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