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该⾏为索然没有造成实害,但是仍然具有⼀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那么犯罪未遂有哪些特征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已经着⼿实⾏犯罪
“着⼿”不是犯罪⾏为的起点,⽽是犯罪的实⾏⾏为的起点。
着⼿标志着犯罪⾏为进⼊了实⾏阶段,⾏为⼈所实施的⾏为是实⾏⾏为,⽽且着⼿本⾝就是实⾏⾏为的⼀部分。
着⼿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实⾏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被迫停⽌犯罪的原因。
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为⼈希望发⽣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为⼈所追求的结果,并⾮由于⾏为⼈放弃犯意,⽽是某种原因使得⾏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这种原因违背了⾏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怎么处罚
对于未遂犯,其危害性⽐犯罪预备和中⽌要打,但相对于既遂较轻。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犯罪未遂。
以上,如果您还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
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3篇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法律知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在刑法中,未遂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未达到预定目的之前,因为某种原因被迫停止或者未能成功地实施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未遂犯罪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划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未能达到犯罪预定的目的,但是其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由于各种原因,犯罪事实未能十分成立。
比如,黑客通过网络攻击银行账户,但未能成功盗取钱财。
在这种情况下,黑客的犯罪行为虽然未能达到他预想的目的,但是其犯罪构成已经存在,因此属于能犯未遂。
相对应的,不能犯未遂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均无法达到犯罪预定的目的,因此犯罪构成并不存在。
比如,有人想要杀害某人,但是在行动过程中被警方及时制止,因此未能成功实施犯罪。
由于未能达到构成杀人罪的要件,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未遂犯罪是不能犯未遂。
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能犯未遂的犯罪,依照其已经犯罪的行为情节,可以按照未遂犯罪赋予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能犯未遂的犯罪,则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只能对犯罪人进行教育、训诫等行政处罚。
对于能犯未遂,判定其是否犯罪主要需要审查其犯罪行为是否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
如果能够明确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么应按照其所犯罪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是,能犯未遂也有一定的侵犯性问题,例如,黑客入侵一个银行系统,尽管未能实际上从银行中获取资金,但他已经获得了用户数据的Access Token(授权令牌),这可能同时破坏银行、用户隐私权。
此时,能犯未遂应该按照其犯罪的行为情节,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取舍。
对于不能犯未遂,则其并未到达实际犯罪行为的阶段,因此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惩罚。
不过,为了防范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应该依照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
总之,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对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刑事责任的判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未遂知识点总结
犯罪未遂知识点总结一、犯罪未遂的法律定义犯罪未遂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犯罪未遂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刑法中,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不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未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只造成轻微危害结果的情形。
可以看出,犯罪未遂的定义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明知行为构成犯罪、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和结果未达到一定程度这几个要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根据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犯罪未遂可以分为完全未遂和不完全未遂两种类型。
完全未遂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最终未能造成任何危害结果。
而不完全未遂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最终只造成了轻微危害结果。
不同类型的犯罪未遂在刑法上的定性和处罚上都可能有所不同。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在刑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一般是轻于犯罪完成的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未遂相比已完成的犯罪,在危害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未遂,具体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对于完全未遂的犯罪,一般会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不完全未遂的犯罪,一般会考虑到实际危害结果的轻微程度,酌情决定处罚幅度。
四、犯罪未遂的证据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证据。
犯罪未遂的证据认定一般以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轨迹为主要依据。
例如,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前科记录、犯罪工具、犯罪准备行为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危害结果的实际情况和可能性,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造成实际危害。
以上是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定义、类型、处罚和证据认定等知识点的总结和阐述。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未遂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对于相关法律实践和司法裁判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同时,也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法治秩序,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和危害。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1.1 何谓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它指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情形。
其实施行为具有违法的客观特征,但主观上没有完成犯罪的经过,即未形成犯罪结果。
某人持刀捅人,但被害人未致死,便构成了犯罪未遂。
1.2 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具有客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罪未遂还具有主观方面的特征,即犯罪意图的存在。
犯罪未遂的特征还表现在其行为的不彻底和结果的未完成。
1.3 犯罪未遂的严重性虽然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实际的犯罪结果,但依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往往会在未遂后继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威胁。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理解2.1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未遂,有“量刑”和“宽限”原则。
即对犯罪未遂所判决的刑罚可以适当减轻,但对于危害社会较大、犯罪分子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2 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有犯罪未遂行为的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但是,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仍属于犯罪,不能完全免责。
2.3 犯罪未遂的处罚涉及的因素在判决犯罪未遂的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监狱的改造情况等因素。
还需结合具体的犯罪未遂行为和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三、个人观点及深入理解犯罪未遂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既要考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教育,也要兼顾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对于犯罪未遂的行为,也应当依法认定其犯罪性质,给予相应处罚,以达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总结回顾通过对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的全面探讨,我们可以看到犯罪未遂的客观和主观特征,以及其处罚原则和依据。
个人观点表明了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深刻理解和总结。
在处理犯罪未遂时,应当在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的前提下,兼顾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惩罚,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犯罪未遂_精品文档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即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的得逞,是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内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具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特征。
本文着重讨论犯罪未遂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特征。
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直接犯罪为目的,开始实施对于犯罪客体构成的危险是直接性、紧迫性的,依其性质可能促成危害结果发生且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行为。
犯罪的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当然要有一个起点和过程,起点即“着手”,终点即“完成”。
需要明确的是,着手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而不是与实行行为紧密连接几乎不可分割的行为;着手不是属于预备阶段的预备行为的终了行为,而是实行阶段实行行为的开始,着手的出现既是确定犯罪已经开始实行的标志,又是宣告预备阶段和预备行为已经终了的标志。
着手犯罪的特征。
从主观角度考虑,对于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其意志是直接已实施犯罪为目的的,并且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此前犯罪预备的意志。
预备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完成犯罪、危害结果发生是预备行为的终极目的或其发展的未来阶段;而着手实行犯罪时,行为人却是以直接实施犯罪为目的。
总之,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的直接侵害犯罪对象的犯罪意图即“终极目的”已经通过实行行为表现出来了;而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故意内容尚表现为“为了实行犯罪”这一初级阶段性的“当下目的”。
从客观的角度看,着手实行犯罪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可表现为一下三个方面:一是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着着手应属于对刑法保护的客体具有危险性、紧迫性之际,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指向犯罪对象。
二是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依行为的性质可能促成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凡是犯罪的着手行为,都是可以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作用。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 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如何认定犯罪未遂摘要:犯罪未遂基本特征、如何认定犯罪未遂、东莞刑事律师在线咨询、详情请看下文:一个犯罪的问题,我们如何认定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直通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东莞刑事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在线咨询。
一: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例如,盗窃犯已经潜入他人住宅,翻箱倒柜;(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下来不是出于犯罪人自愿,而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正在盗窃时主人回来,盗窃犯逃跑。
二:如何认定犯罪未遂《刑法》分则条文中有关故意犯罪的规定,都是以单人单罪的完成形态为标本的。
现实生活中,犯罪人绝不会循规蹈矩地按照《刑法》规定的理想状态去实施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未完成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而结束,表明行为人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较之犯罪既遂要小,因此要阻却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刑事法官在办案中,准确认定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未遂是办案实践中需要经常判定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标志,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⑵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使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停止状态条件;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点把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形态区别开来,这是犯罪未遂的本质条件。
要正确认定犯罪未遂,关键是把握三个问题:1、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结束,行为进入犯罪实行阶段。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未遂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未遂不同于强奸既遂的结果那么严重,通常情况下对强奸未遂的处罚都是比照既遂犯处罚。
需要注意,法条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
因此,强奸未遂也有可能不会减轻或从轻处罚。
既遂、未遂是犯罪状态,每个犯罪都有只可能出现一种状态,而对与不同状态下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今天,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强奸未遂量刑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强奸未遂▲(一)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没有导致犯罪结果的情形。
犯罪未遂不同于犯罪行为,虽然并未造成实际的伤害,但其在法律上仍然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下面将详细探讨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点1.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没有产生犯罪结果的情形。
犯罪未遂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即犯罪行为者具有犯罪的主观意图和明确的犯罪目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目标,从而未能导致预期的犯罪结果。
2.犯罪未遂的特点:(1)犯罪行为实施失败:犯罪未遂必然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实施未能达到犯罪目的或未能导致犯罪结果。
因此,犯罪未遂具有实施失败的特点。
(2)犯罪的主观与客观要件齐备:犯罪未遂既有主观的要件,即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企图,也有客观的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实施。
只有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相结合,并且实施失败,才能构成犯罪未遂。
(3)犯罪危险性存在:犯罪未遂在实质上也暴露了犯罪的危险性。
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但其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危险性和违法性。
(4)犯罪未遂与犯罪行为情节相似:犯罪未遂行为与犯罪行为在其社会危害、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因此,在法律处理上,犯罪未遂与完成犯应当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
二、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两个主观要件,即主观故意和明确的犯罪目的。
(1)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犯罪行为者对其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具有明确的预见和必然性的意识,即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犯罪结果。
(2)明确的犯罪目的:明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行为者具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和行为主题,即明确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达到犯罪目的。
2.客观要件:犯罪未遂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未能导致犯罪目的的实现和犯罪结果的发生。
(1)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实际的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纯粹的口头表示或想象。
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未遂的量刑⽅法,那么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具体如下:
1、已经着⼿实施犯罪(具体犯罪的⾏为,确定是否着⼿)。
2、犯罪没有得逞(未遂的形态条件)。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区分犯罪中⽌)(原因:⾏为⼈主观熟悉错误)。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条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犯罪未遂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刑法》法考高频考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4、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司考第6题)
2、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司考卷二第53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 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 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项中,丙面对数枚金锭,慌乱之中却错拿仿制品,其行为虽然未对商场的财产法益造成显著损失,但却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应以盗窃未遂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中,若丁资助林某从事《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即便林某未实施《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丁也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既遂。若林某欲实施的和丁所资助的是《刑法》第102条至第105条之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则丁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遑论构成本罪未遂。故无论如何,D项错误。
1、判断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2、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构成何种未完成形态。
3、结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考查具体犯罪既遂的标准,判断是否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被干预或未能完成的行为。
与犯罪未遂相关的是犯罪的实施和犯罪的未完成状态,而犯罪未遂则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个阶段。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犯罪未遂具有明显的行为准备和开始实施的特点。
犯罪未遂通常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经过一定的准备和策划,在实施前会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准备,比如搜集相关信息、获取必要的工具、选择作案时间和地点等。
因此,犯罪未遂往往有明确的意图和计划,但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干扰或遇到意外情况而未能完成。
其次,犯罪未遂受到干预或阻止的因素。
犯罪未遂往往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干预或阻止而未能完成的。
这些干预或阻止因素可能来自于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对象,如被害人的反抗、目击者的插手或警察的及时介入等;也可能来自于其他一些意外情况,如行动计划的泄露、设备的故障、突然的换班或巡逻等。
这些因素导致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受到阻碍或干扰,从而使犯罪未能完成。
再次,犯罪未遂具有意图已经实施,但未能产生预期结果的特征。
与犯罪行为的未发生相比,犯罪未遂表明犯罪分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施能力和条件,并付诸行动,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例如,一名持有有毒物质的人在尝试下毒时被发现并阻止;又例如,一名枪手向一些目标开火,但因为射击精确度不高或被人发现而未能造成伤害。
这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已经付诸实际行动,但未能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标。
最后,犯罪未遂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评估。
犯罪未遂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损失,但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犯罪未遂行为本身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恐慌和不安。
而且,犯罪未遂往往是犯罪活动的前兆或警示,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犯罪未遂进行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总之,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被干预或未能完成的行为。
它具有行为准备和开始实施的特点,受到干预或阻止的因素,意图已经实施但未能产生预期结果的特征,以及危害性和社会危害评估。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什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E犯罪未遂,是指行人已着手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未得逞的状犯罪未遂的特征:(1) 行人已着手行犯罪,例如,盗窃犯已潜入他人住宅,翻箱倒相;(2)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 犯罪停止下来不是出于犯罪人自愿,而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正在盗窃主人回来,盗窃犯逃跑°相法:【一般概念】已着手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是:1 '行人已着手行犯罪,是指行人始施刑法分定的作某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于果犯,行人了其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果的故意°于行犯, 其施犯罪行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即行人欲施完的行没有施完°不行和果,都是刑法定的作犯罪客方面耍件的必要成部分;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人没有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原因°犯罪未遂包括两型:1 '行了的未遂和未行了的未遂°行了的未遂是指行人已将犯罪的行行施完,但由于行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行了的未遂,是指行人在施行的程中,由于行人意志以外的客因素的介入,致行人不敢或不能把行行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2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的主客情况,犯罪行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人主上的原因或行手段或行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得逞的客可能性°【刑事任】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U或者减。
首先,犯罪未遂当刑事任。
其次,由于刑法定的是“可以”KK或者减,因此耍确定于犯罪未遂是否U或者减°第三,在确定可以AA或者减的情况下,要一步确定是AA 是减°【代表学】作犯罪形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的一个点,同,也是司法定的一个点°在恢法制20年,生了“构成要件()”、“主目的()”、“犯罪果(生)”等有代表性的学°【踡概述】“构成要件()”以是否全部具犯罪构成要件作犯罪是否得逞的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着具体犯罪构成的行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犯罪停止形。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
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引言:在刑法领域中,犯罪未遂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对于一些刑法学者而言,犯罪未遂是与犯罪行为一脉相承的特殊情形,对于公众而言,了解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有助于增加对刑法中的相关问题的了解和认识。
本文将在深度和广度上探讨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1. 犯罪构成要件未完全实现: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未完全实现,即犯罪行为具备了某些要件,但未达到完整的犯罪构成。
行凶者因被及时制止而未造成伤害的情况。
2. 犯罪事实的客观性:犯罪未遂的认定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仅凭犯罪意图或准备行动并不足以认定犯罪未遂。
3. 自由意志的限制:犯罪未遂是犯罪行为的一种限制,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产生全面的犯罪结果。
4. 犯罪结果的可预见性:犯罪未遂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法律对犯罪未遂进行打击与处罚,能够促使犯罪行为更难以实施,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宁。
二、犯罪未遂的处罚理解1. 处罚的目的:犯罪未遂虽然未完全实现犯罪构成,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犯罪未遂的处罚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震慑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
2. 处罚原则的适用:犯罪未遂属于犯罪行为的一种限制情形,在适用处罚原则时,应考虑到其未能完全实现犯罪结果的特点。
也要根据犯罪未遂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3. 法定处罚和量刑标准:犯罪未遂的处罚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定处罚原则要求在刑法中对犯罪未遂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犯罪未遂的情节和危害程度,量刑标准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4. 教育和改造的考虑:与实施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处罚较低,也给予了行为人改正错误、改造自新的机会。
在处罚的也应加强教育和改造措施,以期行为人能从中认识到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认为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处罚理解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至关重要。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怎么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主要是从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所区分的。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
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标志;如行为人是故意杀人,其举刀或掏刀的行为便是着手。
当然,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已实际指向犯罪对象,必须表现行为人的行为意图,同时要给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二是犯罪未得逞,即还未完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其特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某种犯罪的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给实施犯罪创造条件;二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如为杀人而买刀、制造炸弹等;三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四是行为人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根据犯罪预备行为的实施方式,犯罪预备可以分为准备工具的预备和制造条件的预备。
三、如何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有犯罪动机,是犯罪前基本条件,包括准备工具,顺序计划等但没有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经发生动作的过程,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目标或部分目标。
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主要有以下两点: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犯罪未遂的特征是什么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犯罪分⼦已经着⼿实施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某种犯罪。
⼆、犯罪未达⽬的。
三、未达犯罪⽬的是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以犯罪⾏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依此划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既遂,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因事实错误,其⾏为不可能实现犯罪既遂。
有的学者进⼀步将不能犯未遂分为⼯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
前者指⾏为⼈由于认识错误⽽使⽤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具,以致犯罪未遂;后者指由于⾏为⼈的错误认识,使犯罪⾏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为时不在犯罪⾏为的有效作⽤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以致犯罪不能既遂。
不过,何以判断“能”与“不能”,⾸先就是⼀个待证的问题。
国外对此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不同见解,我国⼤陆却鲜见对这⼀判断标准的分析。
有的学者认为,区分能犯不能犯的标准(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段、⼯具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够实现预期的犯罪⽬的,是能犯未遂,否则就是不能犯未遂。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实⾏⾏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完成犯罪的可能性,⼀是要看⾏为⼈所采⽤的犯罪⼿段;⼆是要看⾏为⼈所使⽤的作案⼯具;三是要看犯罪对象存在与否及其所处的空间位置;四是要看犯罪时的具体环境。
若从以上⽅⾯能够证明,当⾏为顺利发展时就必然会产⽣预期的犯罪结果,就可认定这种⾏为具有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
上述观点均富有见地,但后⼀观点明显更为全⾯,由于提供了具体的判断依据,司法实务认定就⽅便多了。
只是⼼存⼀点疑问:从逻辑技术上讲,它们似乎都只是判断标准的要素⽽不是标准本⾝,并且⾓度不同,不符合逻辑学关于概念的划分,必须采⽤同⼀标准的原则。
我觉得,如果这⼀划分能够成⽴的话⾁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划分结果及其含义,归纳出“以有⼯具或对象上特定的认识错误作为区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的标准”,在逻辑上应当是成⽴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的特征使得其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
因此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1](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般来说,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实行行为,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实行行为时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着手意味着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换言之,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时,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但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杀人行为、盗窃行为时,又必须从实质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致人死亡或者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紧迫危险。
在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实施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时,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者任何一种形式的行为,原则上也应认定为着手。
例如,抢劫罪的实施行为包含两个环节:一是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
因此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等行为时,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受、中转等形式。
所以,当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开始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着手,而不是待行为人开始贩卖时才是着手。
但是,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了诸多具体犯罪,而且同一具体犯罪的行为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如同样是杀人,不同的行为人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杀人;同样是盗窃,不同的行为人会采取不同的盗窃对象与场所。
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时,要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行为对象,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所准备的犯罪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等等。
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着手”,必须结合主客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全面考察。
由于犯罪时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的“着手”也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即使是同一性质的犯罪(比如,同是故意杀人行为),也因其采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现出不同的着手特征。
因此,确定具体案件中的“着手”是有一定难度的问题,理论上还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模式。
由于犯罪的预备和实行时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前后相继、紧密相连而无任何中间环节的两个阶段,所以,正确把握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就是正确认定犯罪着手的关键。
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质和作用,是直接为刑法分则中犯罪行为的实行提供便利条件,为犯罪的实行创造现实的可能性;而实行行为的本质和作用,则是直接完成犯罪,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两者这种本质和作用上的却别,既可以通过犯罪活动发展的客观事实所证实,同时可以通过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内容来说明。
只要在正确理解具体犯罪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目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已具有可以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性质为根据,就完全可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的着手。
(二)犯罪未得逞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乙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其理由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以既遂为模式的。
例如,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以杀人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为模式的,而杀人未得逞要么表现为杀人行为虽然实行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因而不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没有具备死亡这一要件,不完全符合符合一既遂为模式的基本构成要件。
但刑法总则又修正了分则的规定,即在未得逞的情况下,也得以犯罪未遂论处,故上诉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而一般认为,“已经着手的犯罪行为在没有达到既遂之前停止下来”的情况可以包括:(1)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尚未实行终了;(2)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已实行终了,但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没有发生;(3)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发生,行为人对交通工具的破坏尚未达到使交通工具具有颠覆危险的程度。
[3]我认为,虽然犯罪未得逞通常具体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这绝不意味着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已经得逞。
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犯罪结果的类型就不同。
同样的结果,相对于此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而相对于彼罪而言,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
例如,伤害结果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还不是构成要件的结果。
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则只成立犯罪未遂。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对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无论实际的原因是阻止犯罪行为完成的,还是阻止结果发生的,都应当视为阻止犯罪意志实现的原因。
他们认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必须具有主观上违背行为人本人的意愿,客观上能够阻碍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性质。
也有学者认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分为三种:一是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二是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三是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
我也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
[4]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例如,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是警察来抓自己的,被迫逃离现场。
即使该车并不是警车或者虽然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人的,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但任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抢劫未遂。
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结果,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第三者发现制止。
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将被害人救活。
三、如何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接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罚。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
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分别指出;“未遂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已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行为的发生,尽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从我国刑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看,显然,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截然不同的规定。
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
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方式并不相同:一是把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视为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从定性到处罚均加以严格区分;二是在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制度内将犯罪中止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未遂,主要是普通未遂和不能未遂从处罚上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