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体检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体检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体检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次医疗保健需求,促进我市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体检中心的建设和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体检中心是指通过医学检查手段对受检者进行系统检查并对其健康状况做出综合评价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开展非法定体检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新建(含扩建)的各类独立设置的体检机构执业登记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交通便利、环境安静,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六条应由体检部、检验部、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部门构成。

第七条建筑面积必须大于3000平方米。

第八条必须设置:各科检查室(内科、外科、妇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等)、主检室、放射科、超声室、心电图室、电测听室、肺功能室、骨密度室、标本采集处、检验科、档案室、餐厅、更衣室、盥洗室。

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侯检处、心理咨询室。

第九条体检用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体检用房应独立分室、流程合理。每一检查室净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眼科应另设专用暗室;

二、利用走廊候检的,其净宽不应小于3米;

三、体检区域宜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并配置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第十条放射科由摄片室、观片室、存片室等组成,摄片室、钼靶室宜设控制室。摄片室、钼靶室的墙体、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规范,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当检查室设置为多人同时使用时,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并必须有隔断设施。

第十二条检验科应有标本采集处,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品室(柜),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每一检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三条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三、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四、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所有材料(包括家具用材),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备餐消毒、厕所污洗等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十四条污水排放、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器械设备见附录)

第十六条体检中心必须配备抢救器材和药品,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医院建立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体检医师应具备与所在体检科室专业相对应的执业医

师资格,具有5年以上综合医院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至少配备2名具有内、外科工作经历、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主检医师。

第十九条体检中心限定每日工作量,临床科室单科体检医师(含超声诊断医师)与受检者之比应在1:30之内。

第二十条至少配备8名注册护士,其中须有2名主管护师。

第二十一条医技类医师、技师应具有从事相关学科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根据科室设置比例配备接待、导检、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并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

第二十三条体检项目应在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范围内开设。(体检项目见附录)

附件1

基本器械设备目录

血压计、握力计、身高计、体重计、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测量尺、肛门镜(或数字显影直肠肛门镜)、额镜、耳镜、鼻镜、鼻咽镜、喉镜、间接喉镜、眼底镜、眼压计、电子阴道镜、压舌板、标准对数视力表、色觉图谱、检眼灯或手电筒、冷光灯、遮眼罩、口腔器械盘、口镜、镊子、探针、酒精灯、窥阴器、光学显微镜、离心机、水浴箱、恒温箱、冰箱、干燥箱

裂隙灯、心电图仪、B超显像仪、直接数字化摄片系统(DR或CR)、肺功能仪、电测听仪、骨密度测定仪、脑多普勒检查仪、钼靶X光机、、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酶免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肿瘤因子筛查相关检测仪

检查床、妇科检查床、采血台、牙椅、紫外线灯、一次性医疗用品、相关检测试剂盒、观片灯、高压灭菌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及相应办公设备

附件2

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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